湖南答复"拒绝同性恋成立组织":有悖传统文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00:39
原标题:同性恋组织登记遭拒法律问题?时机问题?

2月19日上午,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20岁的小寒站在大门口捧着起诉书拍了张照。“要给自己留个纪念,因为今天要做一件大事。”小寒要起诉的对象是省民政厅。

去年年底,小寒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被告知不能注册。随后,他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回复说明。湖南省民政厅给他的理由是,“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让他觉得很不合理,决定发起行政诉讼。

目前,开福区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将于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地下”同性恋组织想“扶正”

2009年,小寒与几个好友成立了“同爱网络协作机制”。成立第一年的12月24日,他与几个朋友穿着印有“GAY(同性恋)”的T恤撑着彩虹伞,在黄兴南路步行街绕行一周,并向路人赠送节日贺卡、圣诞礼物、征集支持同性恋的签名,当时参加活动的不到10人。

2012年11月24日的一次活动,队伍扩展到21人,在长沙闹市街头成为关注焦点。此次活动向长沙公安机关备案,并获得了批准。2013年5月17日,小寒再次发起“同志反歧视活动”,100多名同性恋者参加。但此次活动小寒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被行政拘留12日。

“可以说,过去五年我们都是地下运行的状态,开展活动、年检都不方便。”小寒说。

2011年12月,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无须“挂靠”。小寒萌生了将组织“扶正”的想法,“我觉得我们这个组织是社会公益类,应该可以直接登记。”

不能注册,理由是违背道德风尚

2013年下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小寒和同伴认为社会组织的春天来了,决定申请注册。他还想好了注册后的新名字。

2013年11月,小寒开始向长沙市民政局咨询,“当面问了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一名负责人,他说暂时不能注册。”他又与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暂时不能注册”。他随后填写了《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问同性恋组织不能成立的原因。

2013年11月26日,湖南省民政厅作出了书面回复,称按照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2013年12月,小寒坚持向长沙市民政局提交了书面注册申请,收到的是一份“不予核名通知书”。

民政厅再度回应:不属于可直接登记的组织

“第一步就卡住了。”小寒说,他随即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回应。2014年2月19日,小寒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小寒的诉讼请求是,民政厅撤销上述回复,并就“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下午,记者致电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已获悉此事,他(小寒)申请的同性恋社会组织暂时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他申请的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要找业务主管单位;二是从政策法规来讲,保护的是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暂时是不受保护的;三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同性恋现在跟社会主流是不相容的,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关于小寒提起诉讼一事,该负责人称,“将积极正面回应,现在正在与法院沟通。”

【市民声音】

曾卫,24岁,大学生 民政部门的说法也没错,现阶段肯定不可能成立官方认可的同性恋组织的。现在一般的公众对同性恋采取比较回避的态度,更多的是对这个群体的陌生和不理解。尽管部分人认可同性恋,自由的性取向觉得没什么。但从整体氛围来说,从整个传统文化来说,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还是不大的。所以只能同情小寒,希望社会给同性恋者更多宽容和关爱。

党博,28岁,公司行政人员 小寒的行为是想让大众认同他们这第三类人,消除公众的歧视,为同性恋群体争取“地位”,出发点是好的,但目前想获取政府部门的“认可”还不太可能。世俗的眼光,以及社会与公众的“歧视”在影响民政部门的决定。

邹理,30岁,大学生村官 这是一个趋势,只是现在主流社会的价值观还不能接受此种现象,法律也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同性恋者还需要继续努力。可能总会有那么一天,但我觉得在中国要比在国外走得更艰难吧。我支持同性恋者继续向政府申请。

刘梅,40岁,宿舍管理员 同性恋,那是你们年轻人的事。我们这一辈的不懂这个事情。

【专家交锋】

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同性结婚,但我认为这与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并没有太大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结社的自由,这应该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我在2007年曾做过一个“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调查样本量为400人,长沙也在样本采集范围之内。结果显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是很宽容的,好几个指标都超过西方。其中有91%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与异性恋应当有同等的就业机会,这个数据在美国和香港都是86%;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了,时机也成熟了。

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有600多个同性恋组织,他们主要做的是同性恋知识以及防性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我认为中国的同性恋组织应该也是做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个组织也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如果他们的确做了任何违法的事,再取缔也不迟。

以婚姻法驳回不妥但主流道德观不认同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小寒所申请的组织是同性恋性质的组织,但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不是以同性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以,他并不违背婚姻法。婚姻法只规范婚姻的缔结、维持和解散这样的社会关系,所以用违反婚姻法来否定这个组织的合理性,跟组织本身的目的和内容不搭界,所以这个理由我觉得不妥当。

第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组织是不能成立,我认为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道德是有历史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就此而言,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地域,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主流道德观还是不认同同性恋行为的,所以,成立这一个同性恋组织在当下的中国是违背主流道德观。因此,民政部门以此为由,不批准这个组织的成立,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

张飞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NN113
http://news.163.com/14/0220/02/9LGAA8KA00011229.html原标题:同性恋组织登记遭拒法律问题?时机问题?

2月19日上午,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20岁的小寒站在大门口捧着起诉书拍了张照。“要给自己留个纪念,因为今天要做一件大事。”小寒要起诉的对象是省民政厅。

去年年底,小寒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被告知不能注册。随后,他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回复说明。湖南省民政厅给他的理由是,“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让他觉得很不合理,决定发起行政诉讼。

目前,开福区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将于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地下”同性恋组织想“扶正”

2009年,小寒与几个好友成立了“同爱网络协作机制”。成立第一年的12月24日,他与几个朋友穿着印有“GAY(同性恋)”的T恤撑着彩虹伞,在黄兴南路步行街绕行一周,并向路人赠送节日贺卡、圣诞礼物、征集支持同性恋的签名,当时参加活动的不到10人。

2012年11月24日的一次活动,队伍扩展到21人,在长沙闹市街头成为关注焦点。此次活动向长沙公安机关备案,并获得了批准。2013年5月17日,小寒再次发起“同志反歧视活动”,100多名同性恋者参加。但此次活动小寒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被行政拘留12日。

“可以说,过去五年我们都是地下运行的状态,开展活动、年检都不方便。”小寒说。

2011年12月,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无须“挂靠”。小寒萌生了将组织“扶正”的想法,“我觉得我们这个组织是社会公益类,应该可以直接登记。”

不能注册,理由是违背道德风尚

2013年下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小寒和同伴认为社会组织的春天来了,决定申请注册。他还想好了注册后的新名字。

2013年11月,小寒开始向长沙市民政局咨询,“当面问了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一名负责人,他说暂时不能注册。”他又与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暂时不能注册”。他随后填写了《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问同性恋组织不能成立的原因。

2013年11月26日,湖南省民政厅作出了书面回复,称按照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2013年12月,小寒坚持向长沙市民政局提交了书面注册申请,收到的是一份“不予核名通知书”。

民政厅再度回应:不属于可直接登记的组织

“第一步就卡住了。”小寒说,他随即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回应。2014年2月19日,小寒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小寒的诉讼请求是,民政厅撤销上述回复,并就“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下午,记者致电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已获悉此事,他(小寒)申请的同性恋社会组织暂时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他申请的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要找业务主管单位;二是从政策法规来讲,保护的是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暂时是不受保护的;三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同性恋现在跟社会主流是不相容的,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关于小寒提起诉讼一事,该负责人称,“将积极正面回应,现在正在与法院沟通。”

【市民声音】

曾卫,24岁,大学生 民政部门的说法也没错,现阶段肯定不可能成立官方认可的同性恋组织的。现在一般的公众对同性恋采取比较回避的态度,更多的是对这个群体的陌生和不理解。尽管部分人认可同性恋,自由的性取向觉得没什么。但从整体氛围来说,从整个传统文化来说,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还是不大的。所以只能同情小寒,希望社会给同性恋者更多宽容和关爱。

党博,28岁,公司行政人员 小寒的行为是想让大众认同他们这第三类人,消除公众的歧视,为同性恋群体争取“地位”,出发点是好的,但目前想获取政府部门的“认可”还不太可能。世俗的眼光,以及社会与公众的“歧视”在影响民政部门的决定。

邹理,30岁,大学生村官 这是一个趋势,只是现在主流社会的价值观还不能接受此种现象,法律也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同性恋者还需要继续努力。可能总会有那么一天,但我觉得在中国要比在国外走得更艰难吧。我支持同性恋者继续向政府申请。

刘梅,40岁,宿舍管理员 同性恋,那是你们年轻人的事。我们这一辈的不懂这个事情。

【专家交锋】

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同性结婚,但我认为这与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并没有太大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结社的自由,这应该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我在2007年曾做过一个“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调查样本量为400人,长沙也在样本采集范围之内。结果显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是很宽容的,好几个指标都超过西方。其中有91%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与异性恋应当有同等的就业机会,这个数据在美国和香港都是86%;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了,时机也成熟了。

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有600多个同性恋组织,他们主要做的是同性恋知识以及防性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我认为中国的同性恋组织应该也是做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个组织也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如果他们的确做了任何违法的事,再取缔也不迟。

以婚姻法驳回不妥但主流道德观不认同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小寒所申请的组织是同性恋性质的组织,但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不是以同性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以,他并不违背婚姻法。婚姻法只规范婚姻的缔结、维持和解散这样的社会关系,所以用违反婚姻法来否定这个组织的合理性,跟组织本身的目的和内容不搭界,所以这个理由我觉得不妥当。

第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组织是不能成立,我认为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道德是有历史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就此而言,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地域,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主流道德观还是不认同同性恋行为的,所以,成立这一个同性恋组织在当下的中国是违背主流道德观。因此,民政部门以此为由,不批准这个组织的成立,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

张飞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NN113
http://news.163.com/14/0220/02/9LGAA8KA00011229.html
虽然我个人不喜欢同性恋行为。但支持萝卜白菜,各有所爱。
不能因为回避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同性恋就是一种病,病人值得同情,但病就是病。

狐狸大仙 发表于 2014-2-20 09:37
同性恋就是一种病,病人值得同情,但病就是病。
可在古人眼中断袖之癖 龙阳之好却好相不是病,你怎么看
狐狸大仙 发表于 2014-2-20 09:37
同性恋就是一种病,病人值得同情,但病就是病。
我还以为他们是装出来的
不要拿出来秀,否则应该也成立异性恋组织。
做得很对,支持
nikecross 发表于 2014-2-20 09:44
不要拿出来秀,否则应该也成立异性恋组织。
婚介所不就是吗
狐狸大仙 发表于 2014-2-20 09:37
同性恋就是一种病,病人值得同情,但病就是病。
医学而言并不是病,也无法“医治”,怎么办?
胡说,周朝就男风大盛了,这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啊
狐狸大仙 发表于 2014-2-20 09:37
同性恋就是一种病,病人值得同情,但病就是病。
支持你一下。
不支持同性恋,种族自我灭绝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狂鹰 发表于 2014-2-20 10:14
不支持同性恋,种族自我灭绝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那当和尚尼姑也是种族自我灭绝的行为
裹小脚三妻四妾也是传统文化。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20 10:19
那当和尚尼姑也是种族自我灭绝的行为
古代儒生反佛的本来就不少,可能是有些人孤陋寡闻了。当然我对皿煮逗士的知识面从来不抱太高期望的
我天朝是不会支持玻璃合法化的,玻璃就是玻璃,叫什么好听的名字还是玻璃。
tianfei 发表于 2014-2-20 10:22
我天朝是不会支持玻璃合法化的,玻璃就是玻璃,叫什么好听的名字还是玻璃。
现在成立同性恋组织,时机上是不成熟,但终究会 接受的
我等屌丝 支持搞基,反对百合。
溪若水 发表于 2014-2-20 10:28
我等屌丝 支持搞基,反对百合。
你是举左手赞成吧
婚介所不就是吗
婚介所是企业不是组织
中国男多女少,爱国的应该和我一起坚决支持男同,坚决反对女同。
现在成立同性恋组织,时机上是不成熟,但终究会 接受的
神马逻辑?难道异性恋也要成立组织,穿高跟鞋也成立个组织,走路迈步先迈左煺也成立个组织?
情比金软 发表于 2014-2-20 10:21
裹小脚三妻四妾也是传统文化。
三妻四妾贪官们不是传承的很好
同同,啦拉,主奴这些圈子太糜烂了
同性恋就必须强制掰直,多说无谓。这个群体早就超出了求同情的领域了,各种途径试图掰弯正常人。说得好像多纯爱的样子,事实上,同圈是乱七八糟事一箩筐
哈罗哈 发表于 2014-2-20 10:39
神马逻辑?难道异性恋也要成立组织,穿高跟鞋也成立个组织,走路迈步先迈左煺也成立个组织?
你不能接受的难到也不允许别人接受,应有宽容之心
EVA16 发表于 2014-2-20 10:40
同性恋就必须强制掰直,多说无谓。这个群体早就超出了求同情的领域了,各种途径试图掰弯正常人。说得好像多 ...
同性恋掰直和异性恋掰弯应该是一样的基本不可能        
同性恋就罢了,还组织,不知道什么叫聚众淫乱么?如果政府允许同性恋了,你搞个组织就是组织聚众淫乱了,可是重罪,另外支持男同,坚决反对女同。
这个支持,你偷偷搞没人愿意理你,可你不以耻反以为荣大肆宣传那就太恶心了!
性取向跟道德无关,风尚不应作为歧视的借口,因此道德风尚这条理由站不住脚。同性恋团体既没危害社会也没危害参与者自身,没有理由去禁止,即便未来出现危害社会或个人的情况,取缔就是。

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下应该尽可能避免“地下团体”的出现,只要不是带明显恶意或邪教性质的社团组织都应该给予公开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让这些团体在阳光下接受主流“道德”、“风尚”的考验,自然地优胜劣汰,管理部门只需依法仲裁纠纷、奖惩直接责任人就行了。
dede200 发表于 2014-2-20 10:47
这个支持,你偷偷搞没人愿意理你,可你不以耻反以为荣大肆宣传那就太恶心了!
耻,这从何说起。时代的标准是在进步的
那当和尚尼姑也是种族自我灭绝的行为
同样不支持宗教,可以自愿,但不支持提倡
要不怎么说梁武帝时遍地寺庙,僧尼成灾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同性恋掰直和异性恋掰弯应该是一样的基本不可能
确实是一样的,而且是可能的
很多同性恋就是交友不慎被掰弯的
EVA16 发表于 2014-2-20 10:59
确实是一样的,而且是可能的
很多同性恋就是交友不慎被掰弯的
这些另说吧,还有玩时尚区搞同性恋的我也不知如何去理解了。
我说的是那些天生就是同性恋的,想掰直应该基本不可能,而且这种天生的性取向与道德无关,
耻,这从何说起。时代的标准是在进步的
标准会有改变没错,但未必是进步的,历史有时是呈螺旋式前进,所以必须经过社会大众的检验淘汰后胜出的才最可能是进步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这些另说吧,还有玩时尚区搞同性恋的我也不知如何去理解了。
我说的是那些天生就是同性恋的,想掰直应该 ...
先天的真心不多,心理学上的性别错位症就是由于雄性激素严重不足导致的。
先天的真心不多,心理学上的性别错位症就是由于雄性激素严重不足导致的。
雄性激素严重不足同样会导致生理特征迥异于常人,但从未听说过古今中外的同性恋者存在这个问题。另外,外国的同性恋者中不少人肌肉发达,而肌肉的增大跟性激素的分泌直接相关。

估计还是得在基因组里面找原因。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20 10:40
三妻四妾贪官们不是传承的很好
你说的是肯尼迪?
在我看来,同性恋不应该被歧视,但也没必要高调,毕竟在公共场合会造成很多人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