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是否可采用连坐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3:16:58
现在新疆反恐形式严峻,最新巴楚袭击,又造成两名协警牺牲,而四月份也是在巴楚,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15人牺牲。俄罗斯最新的反恐发案,采取了连坐制,即恐怖分子家人也要为其恐怖行为负责。而现在中国的恐怖活动又呈现家庭式,因此是否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采取连坐制?现在新疆反恐形式严峻,最新巴楚袭击,又造成两名协警牺牲,而四月份也是在巴楚,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15人牺牲。俄罗斯最新的反恐发案,采取了连坐制,即恐怖分子家人也要为其恐怖行为负责。而现在中国的恐怖活动又呈现家庭式,因此是否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采取连坐制?
幼稚,反恐就连连坐,信不信十年后,你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犯事,会把你连坐进去。俄罗斯什么情况不知道,中国这种做法绝对会被推而广之,大大超出超出反恐,超出你的想像。
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指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罪犯的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又一基本原则。株连是指一人犯罪,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要被连带治罪判刑。它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我国的夏代,是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刑法特征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实行过“联保连坐”的株连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对株连思想的影响没有及时批判克服,出现了一批骇人听闻、株连无辜的案件,使数以万计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理论。新中国刑法针对以上情况,坚决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特征,从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根本上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不仅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从而进一步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司法实践已证明,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罪犯亲属、朋友、邻居等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扭送、规劝而破获的。所以,社会主义刑法必须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挽救、感化、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的目的。而株连无辜是有悖这一刑罚目的的。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指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罪犯的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又一基本原则。株连是指一人犯罪,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要被连带治罪判刑。它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我国的夏代,是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刑法特征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实行过“联保连坐”的株连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对株连思想的影响没有及时批判克服,出现了一批骇人听闻、株连无辜的案件,使数以万计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理论。新中国刑法针对以上情况,坚决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特征,从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根本上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不仅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从而进一步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司法实践已证明,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罪犯亲属、朋友、邻居等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扭送、规劝而破获的。所以,社会主义刑法必须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挽救、感化、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的目的。而株连无辜是有悖这一刑罚目的的。
一看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恐怖分子的家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的权益楼主你来保障?
一看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恐怖分子的家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的权益楼主你来保障?
现在的情况是,恐怖分子家人连民事赔偿都不会设计,反而被tg各种照顾,而这几年恐怖袭击,几乎都是75事件那帮人子弟。
维克兰特号 发表于 2013-11-17 02:57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指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罪犯的亲属、亲戚 ...
错,对驴教来说,都是真主的子民,他们可不认为是恐怖活动,入了那个教行为是高度一致性的
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理论
俄罗斯的“连坐”要打上双引号,因为该规定实际上只是对恐怖分子的家庭成员证明自己财产合法的责任倒置。
haokutx19 发表于 2013-11-17 07:50
错,对驴教来说,都是真主的子民,他们可不认为是恐怖活动,入了那个教行为是高度一致性的
认为不认为不是定罪的基础,定罪的基础是行为。
你说行为是高度一致的,但是在有你所谓的【一致】犯罪行为之前,不能株连。有了【一致】的犯罪行为,就不是株连了,而是罪责自负。
维克兰特号 发表于 2013-11-17 08:07
认为不认为不是定罪的基础,定罪的基础是行为。
你说行为是高度一致的,但是在有你所谓的【一致】犯罪行 ...
老学究,别弄你的教条主义了,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对策才是正经的
这样搞不好会把大多数人推到对立面去,楼主就没想过?
haokutx19 发表于 2013-11-17 07:50
错,对驴教来说,都是真主的子民,他们可不认为是恐怖活动,入了那个教行为是高度一致性的
你的这种假想的【行为是高度一致性的.】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你推测出来的罪犯亲属的主观意图就试图对他们定罪。这是一种明显的“思想罪”,是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做法。
LZ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好像有一定抑制恐怖主义的作用,但实际是:
谁来定性是否恐怖主义?如何来定性亲戚朋友?该负什么责任?如何避免扩大化?
要知道,就如疑罪从无,其好处要大于“勿使漏网一人”;总之,株连制来应付,一定会搞砸的。
haokutx19 发表于 2013-11-17 08:10
老学究,别弄你的教条主义了,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对策才是正经的
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政策是对的。但是你提出的方法破坏了我国刑法的几条最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冲击。因身份获罪,甚至无罪而诛,都将威胁到社会上的每个公民。
请想想靠谱一点的对策。
历史上有先例。如果秦法不是严厉到“误期当斩”,陈涉、吴广、刘邦也不会走上拼死一搏的犯罪道路。
啥年代了,还连坐。哪天自己被连坐进去才开心呢。
楼主这主意够.
连坐法早就被时代抛弃,过时的东西,提了没用。
建议反恐部门高度关注新疆巴楚,至少说明该地某些组织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无差别连坐不可取,但家属明知其参与恐怖袭击而不制止甚至提供资金支持等便利的话,一样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采取连坐制
杀一个恐怖分子,就会有十个家属加入恐怖组织。怎么解决呀?
理论上连坐是不允许的,但现实生活中,我突然想到了,如果某公务员或教师的七大姑八大姨不配合拆迁,要先回去配合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做通了才回来上班。
荆深特快 发表于 2013-11-17 08:10
这样搞不好会把大多数人推到对立面去,楼主就没想过?
新疆为什么有这么深厚的恐怖主义土壤 你考虑过没?
skycaptain 发表于 2013-11-17 09:12
建议反恐部门高度关注新疆巴楚,至少说明该地某些组织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这种土壤还挺深厚
维克兰特号 发表于 2013-11-17 08:23
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政策是对的。但是你提出的方法破坏了我国刑法的几条最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 ...
什么时候驴教认了这个宪法在说吧,你不要搞错,没有针对所有民族这样的情况


不会影响你的民主大计

维克兰特号 发表于 2013-11-17 08:30
历史上有先例。如果秦法不是严厉到“误期当斩”,陈涉、吴广、刘邦也不会走上拼死一搏的犯罪道路。
那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酷律,现在是针对人类之癌,你的脑子不清醒啊
tpkw 发表于 2013-11-17 08:49
啥年代了,还连坐。哪天自己被连坐进去才开心呢。
是针对驴教的,不要恶意扩大为针对所有人
楼主是恐怖分子三姨夫的表侄女的大舅子的堂弟。
楼主思维还停留在连坐制度,呵呵,你让TG在国际社会被喷死么
其实只要违法必纠就够了
楼主,我建议恢复车裂,肉刑等,你以为如何??
杀一个恐怖分子,就会有十个家属加入恐怖组织。怎么解决呀?
老祖宗早有主意:除恶务尽,斩草除根!
你最需要的是猪油子弹。
先搞搞清楚,除了反恐有没有连坐吧。其他不多说了。
haokutx19 发表于 2013-11-17 10:22
什么时候驴教认了这个宪法在说吧,你不要搞错,没有针对所有民族这样的情况
你又把少数恐怖极端分子的罪行扩大到整个民族、扩大到全体宗教信众。我看不是针对少数恐怖极端分子,而是唯恐天下不乱。
维克兰特号 发表于 2013-11-17 11:00
你又把少数恐怖极端分子的罪行扩大到整个民族、扩大到全体宗教信众。我看不是针对少数恐怖极端分子,而是 ...
您什么文化程度?
haokutx19 发表于 2013-11-17 10:23
那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酷律,现在是针对人类之癌,你的脑子不清醒啊
像你说的连坐无辜亲属,就是酷律。
只要把包屁罪弄的严格一点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