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超大的警察和法律人士看看这个判决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57:34
http://ln.sina.com.cn/news/s/2013-10-21/072263969.html
  2012年11月6日13时许,李鑫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港口,故意惹怒方清,双方争吵迅速升级,厮打过程中,李鑫掏出了尖刀,将方清的脸部划伤,随后迅速潜逃。直到今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方清面部损伤符合锐器伤,现留有总长36厘米的明显瘢痕,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7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鑫犯故意伤害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鑫的家属主动赔偿方清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了方清的谅解。
  审理过程中,李鑫指认了购买作案工具、案发现场和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的照片,且有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方清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李鑫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等多项罪证,足以对其罪行作出认定。
  9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李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持械伤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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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首先罪犯没有自首,而且受害人重伤,虽说积极赔偿,但是缓刑有点不合适吧。最近这些年有些时候法院有种鼓励犯罪的节奏,而且说实话所谓的谅解就像是花钱买命,给人专门留后门。为什么不干脆按照受害人财产比例来进行罚款赔偿,只要确定嫌疑人就冻结他所有资产,只要是犯罪后转移的资产都算,比如杀人就判他罚没个人全部财产,不过估计很难实行了。
http://ln.sina.com.cn/news/s/2013-10-21/072263969.html
  2012年11月6日13时许,李鑫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港口,故意惹怒方清,双方争吵迅速升级,厮打过程中,李鑫掏出了尖刀,将方清的脸部划伤,随后迅速潜逃。直到今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方清面部损伤符合锐器伤,现留有总长36厘米的明显瘢痕,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7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鑫犯故意伤害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鑫的家属主动赔偿方清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了方清的谅解。
  审理过程中,李鑫指认了购买作案工具、案发现场和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的照片,且有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方清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李鑫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等多项罪证,足以对其罪行作出认定。
  9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李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持械伤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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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首先罪犯没有自首,而且受害人重伤,虽说积极赔偿,但是缓刑有点不合适吧。最近这些年有些时候法院有种鼓励犯罪的节奏,而且说实话所谓的谅解就像是花钱买命,给人专门留后门。为什么不干脆按照受害人财产比例来进行罚款赔偿,只要确定嫌疑人就冻结他所有资产,只要是犯罪后转移的资产都算,比如杀人就判他罚没个人全部财产,不过估计很难实行了。
大概是进去了之后坦白了所以从宽了吧,再加上积极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轻判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故意杀人,既遂都可以判三缓五呢.....这个案件就目前的材料看问题不大...
“李鑫的家属主动赔偿方清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了方清的谅解。”

赔受害人的钱够多。中国还有民不告,官不纠的习惯。受害人不提,公诉人就不会要求重判。




JUSTFORGUN 发表于 2013-10-22 10:02
“李鑫的家属主动赔偿方清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了方清的谅解。”

赔受害人的钱够多。中国还有民不告, ...
对,这就是关键,前段时间不是有个变态男残忍杀害邻居孩子的案子吗,手段很残忍很变态,最后也是“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结果死罪就免了。这样的结果就造成了“有钱什么也不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