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张家川县初三学生造谣煽动被刑拘一事,无论最终法院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03:53


一些人试图利用这次的事情,攻击"两高"的司法解释,攻击国家对互联网上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管控。

但他们想错了,进入正规的法律程序,本身就是法律的胜利。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刑拘嫌疑人,是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至于到底够不够成犯罪,让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去举证,去辩论,最后再由法院去裁决。

所以无论这名初三的学生最后有罪无罪,都是法律的胜利,都将证明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一些人试图利用这次的事情,攻击"两高"的司法解释,攻击国家对互联网上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管控。

但他们想错了,进入正规的法律程序,本身就是法律的胜利。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刑拘嫌疑人,是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至于到底够不够成犯罪,让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去举证,去辩论,最后再由法院去裁决。

所以无论这名初三的学生最后有罪无罪,都是法律的胜利,都将证明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过去因为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不明晰,此类案件,大多数是“劳教”,留下了被人诟病的把柄。

现在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走,很好!
是啊!有些一直在造谣或想造谣的人拼命呐喊!!但是没用!!!注:初三16岁已经改为行政拘留!(以前还偷过车)!不过也还是法律胜利!如果判刑的话更好!!!有点小失望!!!
是啊!有些一直在造谣或想造谣的人拼命呐喊!!但是没用!!!注:初三16岁已经改为行政拘留!(以前还偷过车 ...
呵呵,这位看来社会经历相当丰富了。。。
zwf110 发表于 2013-9-22 23:31
呵呵,这位看来社会经历相当丰富了。。。
无论丰富不丰富,法律就是法律,有明晰的法律做保障,才有合理的秩序,网络同样如此。
处罚太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另一方面,什么时候证明未成年犯罪不是“法外之地”,或者是“刑罚特区”呢?
长盾羡短缨 发表于 2013-9-22 23:42
另一方面,什么时候证明未成年犯罪不是“法外之地”,或者是“刑罚特区”呢?
这个问题嘛,不好说,世界各国都有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东西。。。
昨天看网上言论,说什么是孩子的一律心里屏蔽,你丫骂林妙可的时候可曾想过林妙可是孩子?现在一个小痞子出来造谣你咋知道是孩子了?


但是有两个关键点还是应当注意的,一个是有人指出那小痞子发说说时候当地已经行游过了,再一个罪名是寻衅滋事,不是造谣相关的。

胜临君 发表于 2013-9-22 23:53
昨天看网上言论,说什么是孩子的一律心里屏蔽,你丫骂林妙可的时候可曾想过林妙可是孩子?现在一个小痞子出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因造谣导致大规模群众事件的,造谣者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两者并不矛盾。
胜临君 发表于 2013-9-22 23:53
昨天看网上言论,说什么是孩子的一律心里屏蔽,你丫骂林妙可的时候可曾想过林妙可是孩子?现在一个小痞子出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因造谣导致大规模群众事件的,造谣者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两者并不矛盾。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3 00:02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因造谣导致大规模群众事件的,造谣者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两者并不矛 ...
哇,你又来帮着解释啊。我觉得在解释之前,你应该让两高再出台一个细则。有多少人参与的才算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此案里有数十人参与。按照这个标准,就暂且定为十个人以上就算大规模吧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因造谣导致大规模群众事件的,造谣者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两者并不矛 ...
酱紫啊,看来我还得学习。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2 23:46
这个问题嘛,不好说,世界各国都有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东西。。。
保护当然是应该的,但是只用减轻处罚的方式来保护的话,却是保护了他们的现在,害了他们的将来和周围的人。

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好孩子的,一共70多条,只有六条是和坏孩子有关,其他的都是讲保护好孩子的事情。
而怎样处理坏孩子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哇,你又来帮着解释啊。我觉得在解释之前,你应该让两高再出台一个细则。有多少人参与的才算是大规模的群 ...
三人以上就算组团了,再说一遍,小豆奶不解释
【张家川太出名了】包含“张家川”一词的微博原本每天只有十几到几十条,可9月19日突增到5900条,20日23200条,21日44700条,22日(今天)迄今已经达到51700条,23日1,312,000条,问题局长双规,网民怒火甚至蔓延到了戴表县长,视察书记,豪华办公楼。不知道张家川还能继续扛多久?继续顶!
东风掣红旗 发表于 2013-9-22 23:36
处罚太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张家川太出名了】包含“张家川”一词的微博原本每天只有十几到几十条,可9月19日突增到5900条,20日23200条,21日44700条,22日(今天)迄今已经达到51700条,23日1,312,000条,问题局长双规,网民怒火甚至蔓延到了戴表县长,视察书记,豪华办公楼。不知道张家川还能继续扛多久?继续顶!

你绕了张家川把
jl8777 发表于 2013-9-23 16:40
【张家川太出名了】包含“张家川”一词的微博原本每天只有十几到几十条,可9月19日突增到5900条,20日23200条 ...
哪又怎么样呢?执法者是政府。。P民除了叫唤还能怎么样????谁造谣就抓谁。。。。
伟大的味道 发表于 2013-9-23 16:44
哪又怎么样呢?执法者是政府。。P民除了叫唤还能怎么样????谁造谣就抓谁。。。。
你可以通过不造谣的方式来监督举报

可以参见法官嫖娼事件
贪污腐败分子打压民众呼声,小孩子爆了副院长开KTV就抓起来。
早就失掉公信力了,那有什么胜利可言
禁止双弓 发表于 2013-9-23 17:09
贪污腐败分子打压民众呼声,小孩子爆了副院长开KTV就抓起来。
反正偷摩托也不用抓
大刀客 发表于 2013-9-24 08:00
反正偷摩托也不用抓
  这熊孩子是有案底的小流氓,当时没有抓他,导致他后来闹事。不过这公安局局长应该也是腐败分子。
反正偷摩托也不用抓
这就是矛盾点,为什么偷摩托都不抓,反而爆料法院官员开KTV就被抓了,公安局长行贿买官也不抓,反而还升了官,这是什么道理?
貌似两高的司法解释,500次针对的是诽谤而非造谣,当然两者之间有重叠的地方。张家川公安局刚开始误读了司法解释,以转发500次刑拘,后来发现根据司法解释,不能构成犯罪,而后才改行政拘留。诽谤的重要特点是必须有明确的受害者。

http://view.inews.qq.com/a/TPC2013092200346200

据新华社兰州9月22日电(记者姜伟超)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http://www.fj.xinhuanet.com/yuqing/2013-09/23/c_117463713.htm

新华网兰州9月23日电(记者姜伟超)23日2时10分许,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学生杨某在父亲的陪伴下回到了居住的宾馆。9月17日,杨某因网上造谣被警方刑事拘留,22日晚间,甘肃警方决定对其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7日。当晚,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其予以释放。
http://www.gog.com.cn/sjb/system/2013/09/23/012699931.shtml
应该想想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愤怒,无非就是ZF公信力下降到极点。
应该想想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愤怒,无非就是ZF公信力下降到极点。
到底有多少真人愤怒,是一个问题~
可怜的孩子,7天,已经出来了
贪污,造谣哪个影响更严重?
现实派 发表于 2013-9-24 09:00
到底有多少真人愤怒,是一个问题~
多少怕500条而不敢愤怒,不是个问题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09:36
多少怕500条而不敢愤怒,不是个问题
造谣无罪,胡扯有理。

你是这么认为的吧?
ussniper 发表于 2013-9-23 19:36
应该想想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愤怒,无非就是ZF公信力下降到极点。
哪么多网民愤怒了?无业游民吧
这熊孩子爆了副院长,为毛公安局长被抓
general_j 发表于 2013-9-24 10:28
哪么多网民愤怒了?无业游民吧
好厉害

网民愤怒就是无业游民

难怪某一个县委书记吃着龙虾,喝着茅台,骂群众“给脸不要脸”。

一脉相承啊
真可怕,当民意大于法律的时候就成了民粹了。
不一样的爱国者 发表于 2013-9-24 13:54
真可怕,当民意大于法律的时候就成了民粹了。
另外一个成年造谣的,还继续被行政拘留呢,法律不容践踏。
真可怕,当民意大于法律的时候就成了民粹了。
请问:本案中某法官开kTv是什么“粹”??
拿着公权谋取私利不早就跨过法律了吗?还是法官呢,试问是官大还是法大?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4:14
请问:本案中某法官开kTv是什么“粹”??
拿着公权谋取私利不早就跨过法律了吗?还是法官呢,试问是官 ...

哪里有证据证明法官开KTV了?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4:14
请问:本案中某法官开kTv是什么“粹”??
拿着公权谋取私利不早就跨过法律了吗?还是法官呢,试问是官 ...
呵,呵。拿证据。
伟大的味道 发表于 2013-9-22 23:30
是啊!有些一直在造谣或想造谣的人拼命呐喊!!但是没用!!!注:初三16岁已经改为行政拘留!(以前还偷过车 ...
判“寻衅滋事罪”确实不够,程度上差点,依照治安处罚法判拘留还是比较合适的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14:15
哪里有证据证明法官开KTV了?
张家川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院没有叫苏建的副院长,KTV的法人代表是县法院一名副科级干警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