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昨日开审 被告冀中星表示后悔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7:12:16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18/content_11496.htm

    昨天上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爆炸罪对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诉。冀中星出庭受审,他否认故意引爆,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由于身体原因,冀中星被法警用医护床推入法庭,并以躺卧姿势完成了整个庭审。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出庭

    若身体不适可举手示意


    昨天上午9点左右,冀中星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

    鉴于他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允许其在移动病床上坐着说话。同时法庭为其安排了2名医护人员,如果他觉得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庭审,可以随时举手示意。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指控

    检方称已构成爆炸罪


    检方指控,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6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爆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现在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还原

    视频还原“7·20爆炸案”详细经过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当庭播放了机场监控视频拍摄到的无声画面,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内容。从这些视频以及相关证言可以大体还原出事发经过。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背着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的绿色帆布包,从山东省鄄城县家中乘坐长途汽车来到北京。然后乘出租车来到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

    当日晚上6点20分左右,冀中星乘坐轮椅来到三号航站楼2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在B出口靠西的拐角护栏内侧,他从左侧大腿的裤筒中取出一个长约20厘米、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纸包裹的自制爆炸装置,双手举过头顶,大声呼喊:“我手中有炸弹,你们都离我远点!”

    之后,冀中星一手握着控制开关、一手举着爆炸装置,靠近海关自动玻璃门前。很快,三名民警及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就在一名推着行李车不明情况的旅客刚被民警从冀中星身边劝离后,冀中星手中的爆炸物便突然引爆。爆炸时离冀中星最近的一名民警受伤,爆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争议

    冀中星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爆炸


    在法庭上,冀中星的两名辩护人针对检方指控展开辩论,他们称“冀中星并非故意引爆炸弹”。

    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不是想自杀,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弹伤害无辜,而是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炸弹。他没有一进机场立即引爆,没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着让旅客和警察离开。从监控画面来看,冀中星左手在放下过程中,与臂膀接近平行位置才发生爆炸。因此综合分析,冀中星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引发爆炸。

    法庭询问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时,冀中星的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调查笔录,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建议法庭驳回。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辩护人的申请事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当庭驳回。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18/content_11496.htm

    昨天上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爆炸罪对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诉。冀中星出庭受审,他否认故意引爆,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由于身体原因,冀中星被法警用医护床推入法庭,并以躺卧姿势完成了整个庭审。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出庭

    若身体不适可举手示意


    昨天上午9点左右,冀中星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

    鉴于他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允许其在移动病床上坐着说话。同时法庭为其安排了2名医护人员,如果他觉得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庭审,可以随时举手示意。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指控

    检方称已构成爆炸罪


    检方指控,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6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爆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现在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还原

    视频还原“7·20爆炸案”详细经过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当庭播放了机场监控视频拍摄到的无声画面,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内容。从这些视频以及相关证言可以大体还原出事发经过。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背着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的绿色帆布包,从山东省鄄城县家中乘坐长途汽车来到北京。然后乘出租车来到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

    当日晚上6点20分左右,冀中星乘坐轮椅来到三号航站楼2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在B出口靠西的拐角护栏内侧,他从左侧大腿的裤筒中取出一个长约20厘米、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纸包裹的自制爆炸装置,双手举过头顶,大声呼喊:“我手中有炸弹,你们都离我远点!”

    之后,冀中星一手握着控制开关、一手举着爆炸装置,靠近海关自动玻璃门前。很快,三名民警及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就在一名推着行李车不明情况的旅客刚被民警从冀中星身边劝离后,冀中星手中的爆炸物便突然引爆。爆炸时离冀中星最近的一名民警受伤,爆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争议

    冀中星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爆炸


    在法庭上,冀中星的两名辩护人针对检方指控展开辩论,他们称“冀中星并非故意引爆炸弹”。

    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不是想自杀,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弹伤害无辜,而是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炸弹。他没有一进机场立即引爆,没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着让旅客和警察离开。从监控画面来看,冀中星左手在放下过程中,与臂膀接近平行位置才发生爆炸。因此综合分析,冀中星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引发爆炸。

    法庭询问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时,冀中星的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调查笔录,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建议法庭驳回。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辩护人的申请事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当庭驳回。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找出幕后主使,最近爆炸案太疯狂了。
严重怀疑他受到别人的控制。
我觉得当你带着一个真炸弹来威胁别人的时候的时候就不存在不是故意引爆的可能性
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这么为自己辩护:我没有故意杀人,只是拿刀的手抖了一下。
屌丝不可怕, 刁民也不可怕, 但这种屌丝+刁民就应该枪毙!
超级小本营o 发表于 2013-9-18 23:24
严重怀疑他受到别人的控制。
冀中星是被利用的牺牲品
看情形应该是过失使炸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