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醒贴)两高: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或判刑3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5:21:43
http://china.huanqiu.com/politics/2013-09/4338868.html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http://china.huanqiu.com/politics/2013-09/4338868.html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很正常的事,造谣若再不管,那就乱了套了
而今当前眼目下最关键最急迫的是网络实名制
中年宅男 发表于 2013-9-9 20:15
而今当前眼目下最关键最急迫的是网络实名制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那些大V们要上愁啦~~
我只是路过 发表于 2013-9-9 20:17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该我们看见的自然就看见了,没有必要为了早看一段时间高兴
而今当前眼目下最关键最急迫的是网络实名制
废话少说,实名制先从你自己做起。
网络要实名

xy193130 发表于 2013-9-9 20:10
很正常的事,造谣若再不管,那就乱了套了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分析原因的人都很难具体说明白为什么。就好比最近有些地方把拖欠物业费作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指标,初衷是好的,却被物业公司用来恶意做局坑害好人,敛收既往甚至前任业主的物业费。每一项好的政策或者法规出台都会被有些害群之马用来作为整人的工具,或者恶意做局坑害好人谋取利益。

谁又能保证“诽谤判刑”不会被人利用成为整人工具呢?是我们法制不健全还是中国人太聪明以至于我们不配拥有公平?
xy193130 发表于 2013-9-9 20:10
很正常的事,造谣若再不管,那就乱了套了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分析原因的人都很难具体说明白为什么。就好比最近有些地方把拖欠物业费作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指标,初衷是好的,却被物业公司用来恶意做局坑害好人,敛收既往甚至前任业主的物业费。每一项好的政策或者法规出台都会被有些害群之马用来作为整人的工具,或者恶意做局坑害好人谋取利益。

谁又能保证“诽谤判刑”不会被人利用成为整人工具呢?是我们法制不健全还是中国人太聪明以至于我们不配拥有公平?
有道理,光有法律不行,必须要保证法律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执行
关键判几年,没有说啊
以后自干五们组团去传谣,哈哈
tom121 发表于 2013-9-9 20:32
关键判几年,没有说啊
构成了诽谤罪。那就是诽谤罪的量刑尺度啊.
我只是路过 发表于 2013-9-9 20:17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现在乱放图照样找得到!
tiger016 发表于 2013-9-9 20:35
构成了诽谤罪。那就是诽谤罪的量刑尺度啊.
那就是三年喽点击这种东西很容易上去的
这个支持
我只是路过 发表于 2013-9-9 20:17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您以为真想抓放图的抓不到吗?国安不是吃素的。
实名制最好的降低抓捕的成本的。
不需要每次抓捕都动用专业的网警力量。普通民警就可以一定手续到网站调取发布人信息并抓捕。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不实名制要抓放图的最多多点前期调查的麻烦而已啦。
整多就抽 发表于 2013-9-9 20:41
您以为真想抓放图的抓不到吗?国安不是吃素的。
实名制最好的降低抓捕的成本的。
不需要每次抓捕都动用 ...
我认为网络实名制不合适,如果要抓一个人肯定是能抓到的,实名制制降低了抓捕成本,要是有人利用这个打击报复怎么办。
中年宅男 发表于 2013-9-9 20:15
而今当前眼目下最关键最急迫的是网络实名制
这,你什么奇葩理论啊~

都要管起来是吧?都要知道是谁说得是吧?

那特么和1984里面有个球区别。
NINJABLADE 发表于 2013-9-9 20:29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 ...
制度不健全,制衡不健全。。。

行政力量远强于司法和立法。
另外寻衅滋事罪名放到网络环境里面,这是个怎么样的解释?
如果这算新立法的话,莫非不是人大的事情?
好事 好事 好事
我只是路过 发表于 2013-9-9 20:17
实名制了那还有人敢放图吗?
为什么不敢
lk72 发表于 2013-9-9 20:28
废话少说,实名制先从你自己做起。
实名制是对管理部门实名,不是对大众实名,不要混了
支持网络实名制
实名制也没有必要吧,现在的技术,要抓 还是能抓 到的吧,费点事
NINJABLADE 发表于 2013-9-9 20:29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 ...
请问世界上有完全公正的吗?你这完全是买私货,心里有鬼!!!
NINJABLADE 发表于 2013-9-9 20:29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 ...
没有法律,法制不健全,有法律,又担心成整人的工具,法律要不要制定了?至于制定以后,执行情况,再讨论如何公平执行,而不是无法可依
热烈支持
不树立权威怎么服众
慈不掌国
嘿嘿。有人造谣的话。会不会有人往死了点?
网络实名制
xy193130 发表于 2013-9-9 20:10
很正常的事,造谣若再不管,那就乱了套了
这一司法解释未必能惩罚所有的造谣。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誊权,这里说的“他人”是指自然人。
最高院的另一司法解释说“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这意味着,诽谤罪和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只规范对自然人的诽谤犯罪行为,造政府、社团、公司的谣不在其规范范围之内。
你是不是期待某党修法,扩大诽谤罪的适用范围?别不好意思说期待,其实我也期待,真的期待,原因是我想看热闹。
MartinEden 发表于 2013-9-9 20:50
这,你什么奇葩理论啊~

都要管起来是吧?都要知道是谁说得是吧?
1984是什么哦,
lk72 发表于 2013-9-9 20:28
废话少说,实名制先从你自己做起。
你可以看我的资料
网络举报--水军转发--抓个正着
MartinEden 发表于 2013-9-9 20:58
另外寻衅滋事罪名放到网络环境里面,这是个怎么样的解释?
如果这算新立法的话,莫非不是人大的事情?
把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空间,然后就可以直接按照寻衅滋事来衡量了。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9 21:43
这一司法解释未必能惩罚所有的造谣。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誊权,这里说的“他人”是指自 ...
某党怎么样我管不了,行得正坐得直,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没什么好怕的。
NINJABLADE 发表于 2013-9-9 20:29
也不一定,在中国只能做到制度上的公平,却做不到结果的公平。

这是现象,原因谁也不知道,或者试图 ...
如果你做了诽谤的事情,被整是活该的。
jeff98 发表于 2013-9-9 20:49
我认为网络实名制不合适,如果要抓一个人肯定是能抓到的,实名制制降低了抓捕成本,要是有人利用这个打击 ...
不造谣不诽谤,就没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