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重伤明星迟志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58:08


  迟志强,中国演员、歌手。出生于黑龙江的哈尔滨。16岁时拍摄了第一部电影《创业》,随后在《小字辈》《夕照街》 《月到中秋》《顾此失彼》等影片担任主演。1979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1983年10月,因“流氓罪”被判监禁4年。1985年10月,被减刑两年提前出狱。





明星迟志强案件始末
  ■天降横祸
  1982年,迟志强到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期间认识了一些高干子弟,一起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后被邻居举报,1983年10月,正在在河北拍摄电影《金不换》的迟志强被警方拘捕。南京市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认真地调查取证,决定不对迟志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致函长影厂内部处理。然而,随着文章《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上的罪犯》的发表,迟志强一事在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南京市公安局对于该文章两名记者的失实报道提出了抗议,但碍于举国上下已被文章激起的民愤,南京市公安局不得不重新给迟志强定性。1984年5月24日,南京中院以流氓罪判处迟志强有期徒刑四年。
  判刑以后,迟志强从看守所被转到了劳改农场,正式开始了接受劳动改造的生活。1986年4月17日,迟志强由于狱中表现出色,被减刑一年半提前释放。劳改大队给迟志强的鉴定是:迟志强属于在运动当中处理过重,建议重新回厂。
  ■明星梦断  
  1986年,迟志强重回长春电影制片厂。属于他的“84刑一字8182号档案”,牛皮纸外壳上“案由”一栏里的“流氓”二字似乎已将他钉死在了耻辱柱上。在绝望中,他创作了一系列“囚歌”:“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失去自由,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亲人和朋友……”1987年,迟志强的专辑《悔恨的泪》、《拥抱明天》相继推出,迅速走红全国。   
  ■几起几落
  然而,这一列命运的过山车仿佛只有顶峰和谷底。不到一年,舆论掀起对囚歌系列的广泛质疑,基调不健康、散布颓废负面情绪、卖弄个人经历博取同情,“囚歌之王”转瞬又被抛入一片贬斥之中。迟志强一走十几年,下海、经商,和妻子过起另一番生活。   


另一起冤案:受害人也被逼供要求承认遭奸




关于“流氓罪”的反思
  ■关于“流氓罪”
  那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进驻、但周围环境依然保守的年代:交际舞、邓丽君、红旗车……这些不是普通百姓生活中可以够到的东西,当时的社会意识中,交际舞就是耍流氓,邓丽君是靡靡之音,但是对一颗青年的心来说,感受到这种生活方式带来的那种自由而新潮的愉悦是非常自然而然的事。  
  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它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流氓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当时,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就有人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样的说法。强行搂抱叫猥亵,男女跳舞叫流氓。如今看来,不免有失公允。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思“流氓罪”
  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社会形态中,统治力量平衡道德的、经济的、秩序的等各种因素后的诉求的集中表达,是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迟志强那种混乱的男女关系,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导致各界一致负面的评价,在当时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迟的“流氓罪”是莫须有的,至多是男女关系上的不太道德,如果今天,迟再行这些行为,也至多触发一些花边新闻,绝不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在意。
  发生在当时的类似案件究竟是不是真的“流氓罪”,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呢?今日看来,还需斟酌。量刑过重的情况当时还有很多,迟志强只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 


83年:中国最严厉的一次严打




消失的罪名
  ■“流氓罪”绝迹昭示法律进步
  流氓罪的存在伤害的不仅是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了制约中国社会观念变革的堡垒之一。可喜的是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之后,国人对此总算有了清醒的认识,1997年国家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将流氓罪加以废除,细化为诸如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六个更为具体的罪名。新刑法将原司法解释中一些仅属下流作风的行为从犯罪中排除了出去,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
  流氓罪名的存废,昭示着中国的法律开始了回归常识的进程,法律的泛道德化问题开始改变。
  ■今日启示
  流氓罪的设立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现代法制文明对法律语言方面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在中国语境下,“流氓”一词本身就具有着较大的歧义和道德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使用得极为频繁,甚至情侣之间打情骂俏时都会使用。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家对人们的私生活控制较严,人们的行为方式也高度一致,但改革开放之后,多元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多样化起来。因而,在这样大的历史背景下,动用刑法手段来惩治所谓“流氓”行为,后果可能就不再是可怕,而是灾难了。
  三十多年前的“流氓罪”已经废除了,但时至今日,用刑法打击解决道德问题的思维仍然在不少国人的心里存在。美国学者戈尔丁曾经说过:“一个多文化社会的核心特征,是对程序和制度而不是对道德舆论和价值的共同意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刑法观念的变迁,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心态,宽容精神的培育需要时间与环境。几十年后再来看今天的一些观念,就如今天回首看迟志强的罪一样。


“严打”堪称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





  生于1958年的迟志强,现在已是年过半百的中年人了,如今在大街上看到拥抱亲吻的情侣,他就会忍不住在心里感叹:“这世界真的是此一时,彼一时。要是我晚生20年,我一定不会坐牢!”





http://news.cnr.cn/history/special/czq/






  迟志强,中国演员、歌手。出生于黑龙江的哈尔滨。16岁时拍摄了第一部电影《创业》,随后在《小字辈》《夕照街》 《月到中秋》《顾此失彼》等影片担任主演。1979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1983年10月,因“流氓罪”被判监禁4年。1985年10月,被减刑两年提前出狱。





明星迟志强案件始末
  ■天降横祸
  1982年,迟志强到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期间认识了一些高干子弟,一起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后被邻居举报,1983年10月,正在在河北拍摄电影《金不换》的迟志强被警方拘捕。南京市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认真地调查取证,决定不对迟志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致函长影厂内部处理。然而,随着文章《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上的罪犯》的发表,迟志强一事在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南京市公安局对于该文章两名记者的失实报道提出了抗议,但碍于举国上下已被文章激起的民愤,南京市公安局不得不重新给迟志强定性。1984年5月24日,南京中院以流氓罪判处迟志强有期徒刑四年。
  判刑以后,迟志强从看守所被转到了劳改农场,正式开始了接受劳动改造的生活。1986年4月17日,迟志强由于狱中表现出色,被减刑一年半提前释放。劳改大队给迟志强的鉴定是:迟志强属于在运动当中处理过重,建议重新回厂。
  ■明星梦断  
  1986年,迟志强重回长春电影制片厂。属于他的“84刑一字8182号档案”,牛皮纸外壳上“案由”一栏里的“流氓”二字似乎已将他钉死在了耻辱柱上。在绝望中,他创作了一系列“囚歌”:“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失去自由,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亲人和朋友……”1987年,迟志强的专辑《悔恨的泪》、《拥抱明天》相继推出,迅速走红全国。   
  ■几起几落
  然而,这一列命运的过山车仿佛只有顶峰和谷底。不到一年,舆论掀起对囚歌系列的广泛质疑,基调不健康、散布颓废负面情绪、卖弄个人经历博取同情,“囚歌之王”转瞬又被抛入一片贬斥之中。迟志强一走十几年,下海、经商,和妻子过起另一番生活。   


另一起冤案:受害人也被逼供要求承认遭奸




关于“流氓罪”的反思
  ■关于“流氓罪”
  那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进驻、但周围环境依然保守的年代:交际舞、邓丽君、红旗车……这些不是普通百姓生活中可以够到的东西,当时的社会意识中,交际舞就是耍流氓,邓丽君是靡靡之音,但是对一颗青年的心来说,感受到这种生活方式带来的那种自由而新潮的愉悦是非常自然而然的事。  
  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它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流氓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当时,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就有人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样的说法。强行搂抱叫猥亵,男女跳舞叫流氓。如今看来,不免有失公允。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思“流氓罪”
  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社会形态中,统治力量平衡道德的、经济的、秩序的等各种因素后的诉求的集中表达,是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迟志强那种混乱的男女关系,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导致各界一致负面的评价,在当时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迟的“流氓罪”是莫须有的,至多是男女关系上的不太道德,如果今天,迟再行这些行为,也至多触发一些花边新闻,绝不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在意。
  发生在当时的类似案件究竟是不是真的“流氓罪”,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呢?今日看来,还需斟酌。量刑过重的情况当时还有很多,迟志强只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 


83年:中国最严厉的一次严打




消失的罪名
  ■“流氓罪”绝迹昭示法律进步
  流氓罪的存在伤害的不仅是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了制约中国社会观念变革的堡垒之一。可喜的是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之后,国人对此总算有了清醒的认识,1997年国家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将流氓罪加以废除,细化为诸如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六个更为具体的罪名。新刑法将原司法解释中一些仅属下流作风的行为从犯罪中排除了出去,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
  流氓罪名的存废,昭示着中国的法律开始了回归常识的进程,法律的泛道德化问题开始改变。
  ■今日启示
  流氓罪的设立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现代法制文明对法律语言方面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在中国语境下,“流氓”一词本身就具有着较大的歧义和道德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使用得极为频繁,甚至情侣之间打情骂俏时都会使用。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家对人们的私生活控制较严,人们的行为方式也高度一致,但改革开放之后,多元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多样化起来。因而,在这样大的历史背景下,动用刑法手段来惩治所谓“流氓”行为,后果可能就不再是可怕,而是灾难了。
  三十多年前的“流氓罪”已经废除了,但时至今日,用刑法打击解决道德问题的思维仍然在不少国人的心里存在。美国学者戈尔丁曾经说过:“一个多文化社会的核心特征,是对程序和制度而不是对道德舆论和价值的共同意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刑法观念的变迁,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心态,宽容精神的培育需要时间与环境。几十年后再来看今天的一些观念,就如今天回首看迟志强的罪一样。


“严打”堪称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





  生于1958年的迟志强,现在已是年过半百的中年人了,如今在大街上看到拥抱亲吻的情侣,他就会忍不住在心里感叹:“这世界真的是此一时,彼一时。要是我晚生20年,我一定不会坐牢!”





http://news.cnr.cn/history/special/czq/




小时候在老爸单位定的杂志上看过专门写他的文章,记者描写的非常仔细,当时就开始玩一龙二凤了,小时候我一直把这篇文章当黄色小说看来的
有没有和他一起看小电影,跳贴面舞的高干子弟?那些人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