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军工企业夫妻藏匿国家机密后高新跳槽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08:43
作为军工企业员工,保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更对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原西安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二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二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后来,二人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查到了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从一般涉密人员到核心涉密人员,其脱密期为1-5年不等,脱密期结束后每个公民仍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国家秘密。案例中袁某和孔某保密观念不强,保密意识淡薄,致使其行为违反保密工作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发送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任务和薄弱环节。各单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保密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加大对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及知识教育,杜绝失、泄密隐患,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吴雅琴)

http://news.ifeng.com/mil/2/detail_2013_08/29/29132357_0.shtml作为军工企业员工,保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更对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原西安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二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二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后来,二人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查到了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从一般涉密人员到核心涉密人员,其脱密期为1-5年不等,脱密期结束后每个公民仍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国家秘密。案例中袁某和孔某保密观念不强,保密意识淡薄,致使其行为违反保密工作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发送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任务和薄弱环节。各单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保密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加大对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及知识教育,杜绝失、泄密隐患,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吴雅琴)

http://news.ifeng.com/mil/2/detail_2013_08/29/29132357_0.shtml
判得太轻了吧
不是太重要的东西呗
涉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轻判。不过这对夫妻已上黑名单,留了案底。
挠痒痒呢?10年劳役不能少。
还好还好 起码还是在中国公司工作
这辈子算废废了。
李无敌 发表于 2013-8-29 12:19
这辈子算废废了。
是金子总会发光,这两个人有才华,到哪里都能吃好喝好!!
这种人还应该在判罚上加上终身禁止出境,否则遗祸无穷!
不重要,所以轻判了
国家机密范围很广的
不是真正核心机密,否者就是在作死
深海大洋 发表于 2013-8-29 12:21
是金子总会发光,这两个人有才华,到哪里都能吃好喝好!!
开玩笑,微软 IBM看见你档案上有泄露原单位产品信息,立马PASS

越是大企业,越忌讳这种人
没有废啊,现在还在原单位任职而且是科研带头人属于骨干一类的。这都是十几年前的事了,楼主又贴出来。
宁有种乎 发表于 2013-8-29 12:26
没有废啊,现在还在原单位任职而且是科研带头人属于骨干一类的。这都是十几年前的事了,楼主又贴出来。
你敢保证你说话的真实性吗?
是金子总会发光,这两个人有才华,到哪里都能吃好喝好!!
他俩肯定不是金子,应该算在科研单位里一抓一大把的那种
这是打算卖没来得及出手,还是直接脑残?
深海大洋 发表于 2013-8-29 12:21
是金子总会发光,这两个人有才华,到哪里都能吃好喝好!!
被国安盯上,恐怕有点难。。。
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
有亮点啊,这年头还用软盘?拿什么读呢?
软盘2字已深深出卖了你
你敢保证你说话的真实性吗?
为什么不敢保证,文中的袁某是我小学、中学同学,虽然不是很熟,也算一起长大的,都是厂里子弟。而且准确的说也不是西安某国防企业,而是某研究所。
像这种现象应该不是故意的吧,保密知识不足,
软盘??亮了
深海大洋 发表于 2013-8-29 12:21
是金子总会发光,这两个人有才华,到哪里都能吃好喝好!!
有这案底谁敢重用?不担心他们藏匿自己公司的机密后又跳槽?
宁有种乎 发表于 2013-8-29 13:03
为什么不敢保证,文中的袁某是我小学、中学同学,虽然不是很熟,也算一起长大的,都是厂里子弟。而且准确 ...
原来是十几年前的事……怪不得还有软盘……
MAZ543M 发表于 2013-8-29 12:22
这种人还应该在判罚上加上终身禁止出境,否则遗祸无穷!
确实,这两个人以后想申请护照就不那么容易了
应该枪毙
做技术工作的都有一些资料备份在家中,我记得有很多规定,对于离职后不得从事什么职业还有不能出国,如果在离职突然有大量下载有关内容那就是有动机了,军工企业有很多非军工产品,我估计是非军工这部分,要不然会更重的了。
很多年的老新闻了,这会又找出来
tzsr 发表于 2013-8-29 12:59
"案发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查到了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
有亮点啊 ...
很早以前的事情了吧。
之前参加保密培训,这么多年来泄密案件多得很。拿出来公示的都是被下了重手的
软盘?  再加一条:倒卖文物!!!
什么大不了的事看清楚是缓刑两年。根本不用蹲苦窑。这事不是被同事卖了就是被领导卖了。
缺少法律意识,这事有点老了,现在教育多了应该好些。
还是在体制内部的单位,与原单位形成了竞争关系而已。
原单位报复。
SB孤狼SB 发表于 2013-8-29 12:16
还好还好 起码还是在中国公司工作
应该是军工跳军工

估计这两个军工是竞争关系、

如此而已

否则1缓2是不可能滴!!!!!!!
软盘?这是90年代的事情了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判是因为违反保密规定,缓刑是因为没有造成恶劣后果。
SB孤狼SB 发表于 2013-8-29 12:16
还好还好 起码还是在中国公司工作
非中国公司,辞职后几年内根本不让进
tzsr 发表于 2013-8-29 12:59
"案发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查到了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
有亮点啊 ...
说明他窃密行为已经从很久很久以前就开始了,此种败类杀无赦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