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宁可错放 也不可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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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宁可错放 也不可错判”


2013年05月07日06:44  半岛都市报

  近期一些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撰文予以回应。

  沈德咏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 ,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 ,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 ,天就塌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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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冤狱终判无罪,仍被关20月

  蒙冤者为河北安新县一女子,当地司法部门称延迟放人是“维稳需要”

  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村民赵艳锦被冤枉杀人错关十年,终于迎来了无罪释放,但是直到法院判决后20个月才被放出来。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被控雇凶杀害邻居小孩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 ,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用,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而同村人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 ,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2001年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 。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看守所里白白蹲10年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 ,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一波三折之后,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迟到”

  赵艳锦案审判长、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 ,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2013年2月6日,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死者家属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 ,李老国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 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2012年1月31日到当年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

  本版文据《中国青年报》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http://news.sina.com.cn/o/2013-05-07/064427044937.shtml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宁可错放 也不可错判”


2013年05月07日06:44  半岛都市报

  近期一些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撰文予以回应。

  沈德咏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 ,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 ,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 ,天就塌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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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雇凶杀害邻居小孩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 ,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用,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而同村人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 ,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2001年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 。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看守所里白白蹲10年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 ,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一波三折之后,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迟到”

  赵艳锦案审判长、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 ,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2013年2月6日,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死者家属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 ,李老国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 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2012年1月31日到当年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

  本版文据《中国青年报》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http://news.sina.com.cn/o/2013-05-07/064427044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