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爆料人周禄宝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批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35:21
网络爆料人周禄宝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批捕


2013年08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记者24日从公安部获悉,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继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蓄意造谣传谣、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后,日前,江苏警方在公安部指挥协调和浙江、广西等地警方积极配合下,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列案件。利用网络发布负面帖文施压获取“封口费”的网络爆料人、所谓“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禄宝,男,1985年出生,甘肃省陇西县张家岔村人,初中文化,曾在部队当过驾驶员、新闻报道员,退役后在多家网站做过管理员。其在互联网上自封为时事评论人、知名写手、网络名人、专栏作家和网络反腐维权斗士,仅2012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长期以来,周禄宝把网络当作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有计划地编造谣言,进行网上攻击抹黑,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已初步查明,周禄宝先后对20多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广西、河北、安徽、甘肃等地。
  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名叫周禄宝的男子自称掌握了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存在欺诈游客香火钱的情况,多次打电话给寺庙管理方进行敲诈勒索。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侦查发现,2011年8月,周禄宝以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所谓“非法外包、假和尚骗取香客钱财”为名,扬言要通过网络发帖进行曝光,希望双方协商“摆平”此事,并向寺庙管理方传去自拟的协议书,明确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打入20万元人民币。其还称自己有很多媒体资源,如果钱到账即在网上为其做正面宣传,否则将在网上制造负面影响。因当事方报警,周敲诈未遂。
  警方还查明,2011年6月,周禄宝以广西阳朔某寺庙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炮制《和尚吃人不吐骨头让谁蒙羞》《谁拿特权让桂林山水甲天下摇身变成桂林和尚骗天下了?》等攻击性帖文,并利用自己是多个论坛版主的有利条件,在多家论坛发表并置顶,持续一个多月每天更新一两个帖子,以此向寺庙施压,提出需要4万元人民币方可摆平此事。该寺庙被迫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4万元人民币。周禄宝随即在多家网络论坛发表“澄清”和“赞美”帖文,称“笔者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非如前所写所说,寺庙所有的佛寺程序都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没有任何的强迫现象”“寺庙每年向社会各界积极捐款,响应慈善号召,在危难关头彰显了慈悲为怀的天然本色”。
  同年,周禄宝又以浙江嘉兴某道观存在“欺骗、强迫客人烧香,收取高额烧香费”为由,多次电话联系道观负责人,声称自己是网络写手,很有知名度,以此要挟该负责人,索要50万元人民币。为息事宁人,该负责人被迫答应其无理要求,经讨价还价向其指定账户打入6.8万元人民币。
  此外,2012年,某地一居民小区的居民与开发商因噪音问题发生矛盾,该小区居民代表联系到周禄宝请求帮助“维权”。周表示同意并要求支付费用。双方经反复商定,由居民集资22万元人民币给周,先期支付6万元,待“维权”成功后,再补齐余额。6万元钱到手后,周即在多个网站发帖攻击开发商。迫于巨大压力,开发商设法找到周禄宝进行谈判,周禄宝提出要价100万元人民币。经讨价还价,最终以80万元人民币成交“这笔买卖”。为表明诚意,周给开发商亲笔写下保证书,承诺“本人保证以后不再无理参与维权发帖工作”,并签名按下手印。钱到账后,周随即为开发商在网上发布正面帖文,而小区居民此前所付的6万元人民币也未退还。
  办案民警介绍,周禄宝惯用的犯罪手法是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精心选定目标对象后,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钱到手后即为对方进行所谓“正面宣传”。由于周禄宝打着“维权”的旗号,在网上又有一定的关注度,为其屡屡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据了解,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予以持续深入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同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管理和网络环境整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记者邹伟、史竞男)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8-24/5202549.shtml网络爆料人周禄宝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批捕


2013年08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记者24日从公安部获悉,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继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蓄意造谣传谣、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后,日前,江苏警方在公安部指挥协调和浙江、广西等地警方积极配合下,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列案件。利用网络发布负面帖文施压获取“封口费”的网络爆料人、所谓“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禄宝,男,1985年出生,甘肃省陇西县张家岔村人,初中文化,曾在部队当过驾驶员、新闻报道员,退役后在多家网站做过管理员。其在互联网上自封为时事评论人、知名写手、网络名人、专栏作家和网络反腐维权斗士,仅2012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长期以来,周禄宝把网络当作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有计划地编造谣言,进行网上攻击抹黑,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已初步查明,周禄宝先后对20多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广西、河北、安徽、甘肃等地。
  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名叫周禄宝的男子自称掌握了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存在欺诈游客香火钱的情况,多次打电话给寺庙管理方进行敲诈勒索。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侦查发现,2011年8月,周禄宝以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所谓“非法外包、假和尚骗取香客钱财”为名,扬言要通过网络发帖进行曝光,希望双方协商“摆平”此事,并向寺庙管理方传去自拟的协议书,明确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打入20万元人民币。其还称自己有很多媒体资源,如果钱到账即在网上为其做正面宣传,否则将在网上制造负面影响。因当事方报警,周敲诈未遂。
  警方还查明,2011年6月,周禄宝以广西阳朔某寺庙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炮制《和尚吃人不吐骨头让谁蒙羞》《谁拿特权让桂林山水甲天下摇身变成桂林和尚骗天下了?》等攻击性帖文,并利用自己是多个论坛版主的有利条件,在多家论坛发表并置顶,持续一个多月每天更新一两个帖子,以此向寺庙施压,提出需要4万元人民币方可摆平此事。该寺庙被迫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4万元人民币。周禄宝随即在多家网络论坛发表“澄清”和“赞美”帖文,称“笔者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非如前所写所说,寺庙所有的佛寺程序都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没有任何的强迫现象”“寺庙每年向社会各界积极捐款,响应慈善号召,在危难关头彰显了慈悲为怀的天然本色”。
  同年,周禄宝又以浙江嘉兴某道观存在“欺骗、强迫客人烧香,收取高额烧香费”为由,多次电话联系道观负责人,声称自己是网络写手,很有知名度,以此要挟该负责人,索要50万元人民币。为息事宁人,该负责人被迫答应其无理要求,经讨价还价向其指定账户打入6.8万元人民币。
  此外,2012年,某地一居民小区的居民与开发商因噪音问题发生矛盾,该小区居民代表联系到周禄宝请求帮助“维权”。周表示同意并要求支付费用。双方经反复商定,由居民集资22万元人民币给周,先期支付6万元,待“维权”成功后,再补齐余额。6万元钱到手后,周即在多个网站发帖攻击开发商。迫于巨大压力,开发商设法找到周禄宝进行谈判,周禄宝提出要价100万元人民币。经讨价还价,最终以80万元人民币成交“这笔买卖”。为表明诚意,周给开发商亲笔写下保证书,承诺“本人保证以后不再无理参与维权发帖工作”,并签名按下手印。钱到账后,周随即为开发商在网上发布正面帖文,而小区居民此前所付的6万元人民币也未退还。
  办案民警介绍,周禄宝惯用的犯罪手法是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精心选定目标对象后,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钱到手后即为对方进行所谓“正面宣传”。由于周禄宝打着“维权”的旗号,在网上又有一定的关注度,为其屡屡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据了解,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予以持续深入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同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管理和网络环境整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记者邹伟、史竞男)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8-24/5202549.shtml
这属于敲诈了吧?
刑法同样适用于网络敲诈勒索 数额超2000即可立案

2013年08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搭建网络平台,专门盯梢各种负面信息,继而进行敲诈勒索……近年来,一些网站和个人假借“揭黑”“维权”“反腐”“打黑”之名,索要“赞助费”“封口费”“广告费”等敲诈勒索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网络名人也参与其中,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公害。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网络敲诈勒索主要是以在网络上公布对被害人不利的信息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要挟、恫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由于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和种类没有限制,利用网络实施敲诈行为完全可以包含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中,因此,网络敲诈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敲诈勒索达到2000—5000元的,就达到立案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目前猖狂的网络敲诈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2名“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网络差评师”敲诈勒索案,即“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通过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行为人。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表示,对于网络敲诈勒索来讲,威胁主要体现为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成本低、传播快速的特点,以发布被害人的不利信息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被害人的不利信息将会被发布在网上。这是网络敲诈勒索行为与传统敲诈勒索行为的显著不同点,传统敲诈勒索行为中的威胁通常可以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等为对象,而网络敲诈勒索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名誉或隐私进行威胁,从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行为人获得财产。(记者刘奕湛、邹伟)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8-25/5202559.shtml
看样子老大上台后给出的信息是,让说话,该抓的抓?
但愿不是老毛的“百花齐放”, “引蛇出洞”
phenixw 发表于 2013-8-25 07:15
但愿不是老毛的“百花齐放”, “引蛇出洞”
敲诈勒索,是“百花齐放”么?
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生事!网络谣言其他国家也是要严厉打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