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工作者:各种低端伎俩干扰不了李天一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0:51:09
 28日下午,李天一方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梦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而本案不仅涉及李天一隐私还涉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隐私。同时,被告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只要其中一人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也是绝对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因此,兰和律师所言,“梦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此申请”是一句废话。
  让当事人做无用功,不知是兰律师专业水平不够,还是明知不可而为之,另有所图?不得不说,兰律师自接手以来,已经代表李家,做了很多和本案最终认定无关、无用的事情。如指责被害人为陪酒女;称有“案中案”,有意无意间,让媒体、公众甚至委托人产生误解,以致有媒体报道“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天一强奸案中案”,更让诸多人误以为,一旦案中案查实,强奸案就能翻案;一面指责媒体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一面又屡次自行把李天一名字公布出来;一面向媒体透露己方认定的案情,一面又指责他人泄密。
  就影响舆论而言,这些做法并没有对李天一及李家起到积极改善作用,反而给公众造成了越来越差的印象。如果我们做一个善意推断的话,公众怕李家用势力影响司法公正,也许李家也未尝不担忧先前媒体的报道已经对李天一案件产生了负面的舆论影响,怕主审法官先入为主,正如梦鸽在申请里写到的“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
  其实,期望司法公正,无须用这些低端伎俩,也无须用引起舆论关注的方式去获取司法公正。法院审理案件将尊重舆论、受舆论监督,兼听则明,但并不会被舆论所左右,更不会被无意或者故意的烟幕弹所蒙蔽。法官断案只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也不会因为有媒体宣传李天一为“恶少”,就对其有罪推定。也并不是谁获得了舆论同情,谁把对方“搞臭”了,就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因此,李家律师与其热衷于通过各种舆论场对一些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的情节、不可能实现的请求,与各方展开激辩,倒不如回到案件本身,尽可能提供在法律上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主张,这才是对当事人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同时,媒体与公众也不妨将目光回转,擦亮眼睛,不要让各种“小道消息”模糊了自己对法律的尊重、信仰。(舒锐 北京法律工作者)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7/30/c_125085497.htm28日下午,李天一方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梦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而本案不仅涉及李天一隐私还涉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隐私。同时,被告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只要其中一人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也是绝对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因此,兰和律师所言,“梦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此申请”是一句废话。
  让当事人做无用功,不知是兰律师专业水平不够,还是明知不可而为之,另有所图?不得不说,兰律师自接手以来,已经代表李家,做了很多和本案最终认定无关、无用的事情。如指责被害人为陪酒女;称有“案中案”,有意无意间,让媒体、公众甚至委托人产生误解,以致有媒体报道“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天一强奸案中案”,更让诸多人误以为,一旦案中案查实,强奸案就能翻案;一面指责媒体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一面又屡次自行把李天一名字公布出来;一面向媒体透露己方认定的案情,一面又指责他人泄密。
  就影响舆论而言,这些做法并没有对李天一及李家起到积极改善作用,反而给公众造成了越来越差的印象。如果我们做一个善意推断的话,公众怕李家用势力影响司法公正,也许李家也未尝不担忧先前媒体的报道已经对李天一案件产生了负面的舆论影响,怕主审法官先入为主,正如梦鸽在申请里写到的“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
  其实,期望司法公正,无须用这些低端伎俩,也无须用引起舆论关注的方式去获取司法公正。法院审理案件将尊重舆论、受舆论监督,兼听则明,但并不会被舆论所左右,更不会被无意或者故意的烟幕弹所蒙蔽。法官断案只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也不会因为有媒体宣传李天一为“恶少”,就对其有罪推定。也并不是谁获得了舆论同情,谁把对方“搞臭”了,就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因此,李家律师与其热衷于通过各种舆论场对一些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的情节、不可能实现的请求,与各方展开激辩,倒不如回到案件本身,尽可能提供在法律上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主张,这才是对当事人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同时,媒体与公众也不妨将目光回转,擦亮眼睛,不要让各种“小道消息”模糊了自己对法律的尊重、信仰。(舒锐 北京法律工作者)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7/30/c_125085497.htm
呵呵呵  天下乌鸦一般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