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紧追权研究(二楼提供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12:13
2005-11-29 20:01

http://aiguozhe.i.sohu.com/blog/view/535311.htm

●肖天

【摘  要】紧追权是海警维护海洋治安秩序和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执法权,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海警要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对紧追权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和研究,才能保证充分地保障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警船舶 紧追权 法律要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海洋已经成为发展的重点,海洋资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来源。国家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都依法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按照其职能行政执法。中国海警部队作为我国海上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和执法力量,在维护沿海治安秩序,制止海上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海警对在我国领海、毗邻区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危害中国利益的船舶,有权进行登临、检查、逮捕等,对拒绝检查的外国船舶有紧追权。

一、          紧追权的法律定义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管辖海域内违反其法律法规定的外国船只逃向公海进行追逐拿捕的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后简称“《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里的外国船舶是指除享有完全豁免权的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其他外国船舶。

由此可见,紧追权是防止触犯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外逃的行为,是对沿海国主权在公海上的延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沿海国的利益。因此,紧追权的保留是必需的。

依据《公约》,沿海国在领海具有除无害通过权外的其他主权;在毗邻区具有海关、财政、移民以及卫生的管制权,但不包括上空;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具有专属经济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另据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对毗邻区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毒品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凡是侵犯了沿海国上述权益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均有权进行拿捕,并实施由此引起的紧追。(1)

我国加入了《公约》,并且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以后简称“《领海及毗邻区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后简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二、          海警实行紧追权的法律基础

   在《领海及毗邻区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紧追权。根据公安部2004年一号文件,海警对发生在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以及出海船舶案件实施调查处理权;对发生在管辖海域内偷越过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以及制毒物品案具有侦查权;对其他案件可以先受理,然后移交。

在发生在领海的治安案件、出海船舶案件,海警具有管辖权;对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以及制毒物品案具有侦查权;对其他案件可以先受理。因此对有前两类违法行为的外国船只,海警作为主管机关可以实施紧追,对其他逃逸船舶可以先实施紧追,然后通知主管机关接替紧追。

对发生在毗邻区内、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的违反出境入境的外国船舶,海警具有管辖权,并实施可能的紧追;对违反财政、海关、卫生的外国船舶可以先紧追,然后通知主管机关接替紧追。

对发生在上述海域以及公海上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等,海警可以实施拿捕,并实施可能引起的紧追。

三、          海警紧追的依据

(一)                  必须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规章是导致海警紧追的合理依据。《公约》第111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里引起紧追的合法理由是与我国在特定海域的立法权相联系的。在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权利进行了规定。

引起紧追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是什么?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度的要求?这些在《公约》中是不清楚的。就《公约》的立法精神来说,在保障沿海国最大的权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航行国利益,例如自由通行原则。因此尽管从法律上适用,即沿海国可以自主对违法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不主张对一些轻微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船舶进行紧追,笔者觉得这主要基于国际礼让和代价考虑。

是否可以对试图违法行为、先前违法行为进行紧追?根据《公约》第111条的规定,对已经实际实施或怀疑已经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可进行紧追。至于紧追权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正试图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答案是肯定的。按照《公约》第33条的规定,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的违法行为,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某些特定事项的必要管制。这里所防止的违法行为显然包括正试图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先前违法行为,虽然逃逸的外国船舶逃到第三国领海,暂时逃避了追捕,但不等于逃避了法律责任。当它再次进入我国管辖范围时,可是实施管辖以及紧追。

是否可以对个人违法行为进行紧追?一般地说,外国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违法行为不引起紧追。在紧追权下,沿海国只能对船舶本身主张管辖权,而不能对其乘客和船员主张管辖权。如果外国船舶上的乘客或船员被怀疑违反了当地法律,沿海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获得救济,如请求引渡嫌疑人(如果可能的话),但不能追逐该船舶到公海。比如仅仅是怀疑船舶有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没有证据表明该船只参与了组织和运送(直接故意)行为,而海警船艇没有到达临检位置,则不适宜紧追。然而,如果乘客或船员的违法行为与船舶存在某种实际联系,则可归于船舶而成为船舶本身的违法行为,从而可对该船舶行使紧迫权。

(二)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法律、规章

海警紧追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在这方面《公约》没有做具体界定。显然,仅仅怀疑或推测是不充分的,同样,必须实际知道违法行为也是不需要的。“充分理由”要求海警认定外国船舶违法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得赔偿。这里必须强调,引起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如果海警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船舶违反该国的法律和规章,紧追则是正当的,即使嫌疑后来经证明无正当理由,也无需赔偿。因此,只有对从一开始就无正当理由的紧迫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才需赔偿。

四、          海警紧追的开始

  (一)、根据《公约》第111条第1、2款和第4款的规定,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才可开始。而且,只有追逐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船舶实际位于上述海域内,紧追才得认为已经开始。进而言之,如果违法船舶逃到公海后才被发现,是不得开始紧追的。

就海警而言,可用雷达、GPS定位系统等查明嫌疑船只的位置,并就时间、位置做好航海日志。实施紧追必须要求外国船舶在管辖水域,而对我方船艇则没有位置限制。

在实践中,有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实施危害沿海国利益的案件,第一种:比如在公海给我国的渔船加油。首先可以明确其破坏了我国的法律,海警可以就其破坏我国海关制度进行执法,即检查然后采取其他措施。若其逃逸笔者认为不适宜紧追,因为不符合《公约》。第二种:我国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毒品犯罪等。根据《公约》,我国可以实施扣押海盗船舶以及人员,既然可以扣押,那么可能实施的紧追就是必要的。

 (二)、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在于确保停驶信号的有效传达,这就要求停驶信号必须在追逐船舶和被追逐船舶之间尽可能近的距离内发出。就海警而言,视听信号如鸣警笛、喊话等,不包括无线电。

五、          海警紧追的无中断

海警进行紧追时,必须是紧迫的,无间断的。否则构成紧追是的中断,只有追逐继续不停、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追逐。

船艇的接替追逐是否视为追逐中断?这在《公约》上没有说明。但就法理来看,只要先前行使紧追的船艇在接替者到达之前未曾退出,可以看作无中断。这是做为了保护沿海国的利益,因为追逐的主体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样是代表国家的主管机关的船艇。所以海警在执法中发现了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嫌疑船只,可以实行紧追,同时通知主管机关,让其船艇接替追逐。

六、          海警紧追的结束

   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否则将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公约》第111条第3款确认了紧迫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的规则。紧追权在其他国家领海所受到的限制不适用于领海以外的其他海洋区域。《公约》只是规定紧追权在领海外部界限处终止,没有提到其他海洋区域,因此,一个国家可以不受障碍地追逐外国船舶到其本国或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

   在被追逐船只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之后,追逐船只是否可以在领海外等候,等被追逐船只出来之后再实施捉拿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看作紧追的继续呢?笔者认为本国以及第三国领海不应该成为庇护犯罪的天堂,虽然紧追已经结束,但是其法律责任仍在,故沿海国仍然保留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其退出本国或者第三国领海时实施抓捕。

七、          必要、合理使用武器

对待逃逸的外国船舶,海警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器。武器使用权在

没有明文说明。但是《公约》第111条第5、6款赋予了沿海国逮捕嫌疑船舶的权利。既然可以逮捕,那么合理使用武器就是成立的。紧追权实际上也是一种警察权,警察对拘捕对象具有使用武器的权利,但一定要合理。

海警的武器主要是高射机枪以及自动步枪,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器,必要使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考虑如下因素:
(1)警告无效。包括三个层次:被紧追船舶漠视停驶命令后对其予以空弹警告;警告无效后向船舶四周的水域或越过船首实弹警告;实弹警告仍然没有作用后才可对船舶本身使用武力。未事先实弹警告,不得向船体实弹射击。
(2)无其他有效的拿捕手段可供选择,亦即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
(3)紧追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
(4)不得故意击沉船舶(这种可能性很小)。
(5)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参考文献:

[1] 张保平.《边防法制通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13

[2] 余民才.《紧追权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03(2).

[3] 和先琛.《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法律思考》[N].

http://www.dsb.gd.gov.cn/zazhi/0502/47.htm(广东省人民政府打私办网站)

[4] 王秀芬.试论国际法的紧追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作者简介:肖天(1979-),男,武警学院边防情报专业研究生,原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司令部参谋

联系电话: 13784468383 0316-2265370

电子邮件:xiaotian0716@tom.com2005-11-29 20:01

http://aiguozhe.i.sohu.com/blog/view/535311.htm

●肖天

【摘  要】紧追权是海警维护海洋治安秩序和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执法权,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海警要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对紧追权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和研究,才能保证充分地保障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警船舶 紧追权 法律要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海洋已经成为发展的重点,海洋资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来源。国家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都依法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按照其职能行政执法。中国海警部队作为我国海上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和执法力量,在维护沿海治安秩序,制止海上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海警对在我国领海、毗邻区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危害中国利益的船舶,有权进行登临、检查、逮捕等,对拒绝检查的外国船舶有紧追权。

一、          紧追权的法律定义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管辖海域内违反其法律法规定的外国船只逃向公海进行追逐拿捕的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后简称“《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里的外国船舶是指除享有完全豁免权的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其他外国船舶。

由此可见,紧追权是防止触犯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外逃的行为,是对沿海国主权在公海上的延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沿海国的利益。因此,紧追权的保留是必需的。

依据《公约》,沿海国在领海具有除无害通过权外的其他主权;在毗邻区具有海关、财政、移民以及卫生的管制权,但不包括上空;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具有专属经济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另据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对毗邻区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毒品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凡是侵犯了沿海国上述权益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均有权进行拿捕,并实施由此引起的紧追。(1)

我国加入了《公约》,并且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以后简称“《领海及毗邻区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后简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二、          海警实行紧追权的法律基础

   在《领海及毗邻区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紧追权。根据公安部2004年一号文件,海警对发生在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以及出海船舶案件实施调查处理权;对发生在管辖海域内偷越过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以及制毒物品案具有侦查权;对其他案件可以先受理,然后移交。

在发生在领海的治安案件、出海船舶案件,海警具有管辖权;对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以及制毒物品案具有侦查权;对其他案件可以先受理。因此对有前两类违法行为的外国船只,海警作为主管机关可以实施紧追,对其他逃逸船舶可以先实施紧追,然后通知主管机关接替紧追。

对发生在毗邻区内、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的违反出境入境的外国船舶,海警具有管辖权,并实施可能的紧追;对违反财政、海关、卫生的外国船舶可以先紧追,然后通知主管机关接替紧追。

对发生在上述海域以及公海上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等,海警可以实施拿捕,并实施可能引起的紧追。

三、          海警紧追的依据

(一)                  必须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规章是导致海警紧追的合理依据。《公约》第111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里引起紧追的合法理由是与我国在特定海域的立法权相联系的。在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权利进行了规定。

引起紧追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是什么?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度的要求?这些在《公约》中是不清楚的。就《公约》的立法精神来说,在保障沿海国最大的权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航行国利益,例如自由通行原则。因此尽管从法律上适用,即沿海国可以自主对违法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不主张对一些轻微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船舶进行紧追,笔者觉得这主要基于国际礼让和代价考虑。

是否可以对试图违法行为、先前违法行为进行紧追?根据《公约》第111条的规定,对已经实际实施或怀疑已经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可进行紧追。至于紧追权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正试图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答案是肯定的。按照《公约》第33条的规定,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的违法行为,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某些特定事项的必要管制。这里所防止的违法行为显然包括正试图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先前违法行为,虽然逃逸的外国船舶逃到第三国领海,暂时逃避了追捕,但不等于逃避了法律责任。当它再次进入我国管辖范围时,可是实施管辖以及紧追。

是否可以对个人违法行为进行紧追?一般地说,外国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违法行为不引起紧追。在紧追权下,沿海国只能对船舶本身主张管辖权,而不能对其乘客和船员主张管辖权。如果外国船舶上的乘客或船员被怀疑违反了当地法律,沿海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获得救济,如请求引渡嫌疑人(如果可能的话),但不能追逐该船舶到公海。比如仅仅是怀疑船舶有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没有证据表明该船只参与了组织和运送(直接故意)行为,而海警船艇没有到达临检位置,则不适宜紧追。然而,如果乘客或船员的违法行为与船舶存在某种实际联系,则可归于船舶而成为船舶本身的违法行为,从而可对该船舶行使紧迫权。

(二)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法律、规章

海警紧追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在这方面《公约》没有做具体界定。显然,仅仅怀疑或推测是不充分的,同样,必须实际知道违法行为也是不需要的。“充分理由”要求海警认定外国船舶违法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得赔偿。这里必须强调,引起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如果海警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船舶违反该国的法律和规章,紧追则是正当的,即使嫌疑后来经证明无正当理由,也无需赔偿。因此,只有对从一开始就无正当理由的紧迫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才需赔偿。

四、          海警紧追的开始

  (一)、根据《公约》第111条第1、2款和第4款的规定,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才可开始。而且,只有追逐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船舶实际位于上述海域内,紧追才得认为已经开始。进而言之,如果违法船舶逃到公海后才被发现,是不得开始紧追的。

就海警而言,可用雷达、GPS定位系统等查明嫌疑船只的位置,并就时间、位置做好航海日志。实施紧追必须要求外国船舶在管辖水域,而对我方船艇则没有位置限制。

在实践中,有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实施危害沿海国利益的案件,第一种:比如在公海给我国的渔船加油。首先可以明确其破坏了我国的法律,海警可以就其破坏我国海关制度进行执法,即检查然后采取其他措施。若其逃逸笔者认为不适宜紧追,因为不符合《公约》。第二种:我国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毒品犯罪等。根据《公约》,我国可以实施扣押海盗船舶以及人员,既然可以扣押,那么可能实施的紧追就是必要的。

 (二)、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在于确保停驶信号的有效传达,这就要求停驶信号必须在追逐船舶和被追逐船舶之间尽可能近的距离内发出。就海警而言,视听信号如鸣警笛、喊话等,不包括无线电。

五、          海警紧追的无中断

海警进行紧追时,必须是紧迫的,无间断的。否则构成紧追是的中断,只有追逐继续不停、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追逐。

船艇的接替追逐是否视为追逐中断?这在《公约》上没有说明。但就法理来看,只要先前行使紧追的船艇在接替者到达之前未曾退出,可以看作无中断。这是做为了保护沿海国的利益,因为追逐的主体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样是代表国家的主管机关的船艇。所以海警在执法中发现了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嫌疑船只,可以实行紧追,同时通知主管机关,让其船艇接替追逐。

六、          海警紧追的结束

   紧追不能持续到外国领海,否则将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公约》第111条第3款确认了紧迫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的规则。紧追权在其他国家领海所受到的限制不适用于领海以外的其他海洋区域。《公约》只是规定紧追权在领海外部界限处终止,没有提到其他海洋区域,因此,一个国家可以不受障碍地追逐外国船舶到其本国或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

   在被追逐船只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之后,追逐船只是否可以在领海外等候,等被追逐船只出来之后再实施捉拿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看作紧追的继续呢?笔者认为本国以及第三国领海不应该成为庇护犯罪的天堂,虽然紧追已经结束,但是其法律责任仍在,故沿海国仍然保留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其退出本国或者第三国领海时实施抓捕。

七、          必要、合理使用武器

对待逃逸的外国船舶,海警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器。武器使用权在

没有明文说明。但是《公约》第111条第5、6款赋予了沿海国逮捕嫌疑船舶的权利。既然可以逮捕,那么合理使用武器就是成立的。紧追权实际上也是一种警察权,警察对拘捕对象具有使用武器的权利,但一定要合理。

海警的武器主要是高射机枪以及自动步枪,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器,必要使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考虑如下因素:
(1)警告无效。包括三个层次:被紧追船舶漠视停驶命令后对其予以空弹警告;警告无效后向船舶四周的水域或越过船首实弹警告;实弹警告仍然没有作用后才可对船舶本身使用武力。未事先实弹警告,不得向船体实弹射击。
(2)无其他有效的拿捕手段可供选择,亦即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
(3)紧追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
(4)不得故意击沉船舶(这种可能性很小)。
(5)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参考文献:

[1] 张保平.《边防法制通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13

[2] 余民才.《紧追权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03(2).

[3] 和先琛.《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法律思考》[N].

http://www.dsb.gd.gov.cn/zazhi/0502/47.htm(广东省人民政府打私办网站)

[4] 王秀芬.试论国际法的紧追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作者简介:肖天(1979-),男,武警学院边防情报专业研究生,原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司令部参谋

联系电话: 13784468383 0316-2265370

电子邮件:xiaotian0716@tom.com
公海上追逐,不断用油漆弹警告射击,直到扣船罚款为止。
强盗才不和你说理呢,别以为有个渔业协定就胜利了。
小日本对台湾的欺凌,真是肆无忌惮啊!
我还以为是车老大的大作
happyDummy 发表于 2013-6-24 15:20
小日本对台湾的欺凌,真是肆无忌惮啊!
但是WW 还是很享受的样子
节操收割者 发表于 2013-6-24 16:04
但是WW 还是很享受的样子
几十年前炮党都被鬼子OOXX过,当时炮党都很享受
节操收割者 发表于 2013-6-24 16:04
但是WW 还是很享受的样子
长时期的殖民和多种文化的侵蚀,WW已经彻底失去独立人格了
CHE大把05年的文章翻出来的意思?
WW果真是人见人欺的好材料啊就中国把它当人看
我们也要行使这样的权利,尤其对WW和鬼子。
tomcat888 发表于 2013-6-24 16:27
CHE大把05年的文章翻出来的意思?
那自然是别人可以做初一,我们就可以做十五。

小账本一页一页翻。
tomcat888 发表于 2013-6-24 16:27
CHE大把05年的文章翻出来的意思?
2005年那起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当时国内学术界做了一些研究,但是一直没有实践经验。
che 发表于 2013-6-24 19:32
2005年那起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当时国内学术界做了一些研究,但是一直没有实践经验。
意思是准备通过不断实践来积累经验?
别人可以做初一,我们就可以做十五
2005年那起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当时国内学术界做了一些研究,但是一直没有实践经验。
兔子想实践一把?
支持一下!兔子雄起!
che 发表于 2013-6-24 19:32
2005年那起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当时国内学术界做了一些研究,但是一直没有实践经验。
打算从狒狒还是猴子那里刷经验?
苦于没有实践经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