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海上的封锁与反封锁——海上生命线与龙目海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51:00


      以前一直认为认为马六甲海峡和南海航道对所有东北亚国家都极端重要,扼守住了南海就捏住了脚盆的“生命线”。因为世界上25%的原材料和一半吨位的商船都要经过该海域。今天网上查资料,发现了一个南海航道和马六甲海峡之外的航道——龙目海峡。

    龙目海峡(Lombok Sela)位于印度尼西亚群岛的巴厘岛和龙目岛之间(东经115度50分,南纬8度30分),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之海上交通要冲,为世界性的海运走廊,战略地位重要。南北长80.5千米,南口宽65千米,北口宽35千米。北深南浅,大部水深逾1200米,最深1306米,无暗礁。沙砾底。经济作用纬8度30分)。它是因地壳断裂下沉而形成的,因而水道幽深、岸壁陡峭。

    龙目海峡不仅是印度尼西亚群岛之间的纽带,也是太平洋与印度洋海上航运的重要通道。龙目海峡为印尼各海峡中最安全的天然航道。许多来往于波斯湾与东南亚、日本之间的巨型船只,从马六甲海峡不能通过时,均取道于此南下印度洋,或再经望加锡海峡北上。龙目海峡由此成为世界性的海运门户,其战略地位与日俱增。马六甲海峡确实很繁忙,每年有9万艘船只从那里通过。马六甲海峡是天然海峡,西北口宽370公里,最窄的东南口宽37公里,分布着数条航道,每条航道宽十几米。此外,由于受水深的影响,20万吨的轮船要通过辅助设施才能勉强通过。20万吨以上的轮船均要绕道印度尼西亚的龙目海峡和巽他海峡。将澳大利亚铁矿石运往亚洲的大部分船只都是通过龙目海峡。

    即便中国战时真的将南海航道封锁,那么从中东运输石油的日本油轮只要改道经苏门答腊岛南部,穿过龙目海峡,沿菲律宾东海岸北上即可。一些研究指出,改道可能会使航程增加3天,运费增加13.5%,虽然让人不舒服,但远没有到“扼住能源或者经济命脉”的地步。将南海航道说得这么重要、脆弱,目的只可能是:美国希望将之变成国际海域,并成为美国在此显露“海洋肌肉”的舞台。

   MD,南海和马六甲居然只是兔子的生命线。兔子还有其他手段可以在战时封锁脚盆么?同时,兔子如何反击脚盆与王师的岛链及马六甲封锁?

   隼鹰兄提了一个很好的意见,就是收了弯弯之后,把航母战斗群部署在台湾以东,但是脚盆还可以往东偏一点,走关岛-硫磺岛(也就是第二岛链)一线。

   王师这两个岛链设置的真TMD的科学,就这两个链足够玩兔兔50-100年了,同时还可以把脚盆牢牢攥在手心。

   另外狒狒这个战略位置也极其的重要,兔子要想突破关岛这一防线或者要彻底摁住脚盆,必须先把狒狒收拾得服服帖帖才行。非常有必要趁早给它培养点分裂势力,或者搞搞茉莉花革命啥的。

补充内容 (2013-7-25 13:07):
联合封锁作战研究 / 胡文龙主编 / 国防大学出版社 / 1999 年 3 月第 1 版

目录

要充分认识对大型岛屿封锁战役的地位和作用/ 洪泽波    陶谦

高技术条件下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基本特点/ 黄恒美

对我国未来海上封锁作战的几点认识/ 黄鑫强

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特点、形式与要求/ 李合明    杨建华

海上临检拿捕行为的特征/ 庞继先

海湾危机中海上拦截特点对我未来海上封锁作战的启示/翟贞良

海上封锁战役作战指导上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赵荣堂

海上封锁作战指导应处理好六个关系/赵胜堂    范进发

谈谈封锁区和海战区问题/牟岳富

浅谈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陈琳    赖乔国

海上封锁战役中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黄杰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主要战法/丁一平

航空兵协同潜艇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吴连庆

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合同突击敌机动编队战法初探/马立平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应重视发挥潜艇兵力的作用/袁彩锦

水雷封锁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作用/张保善

浅谈空军对大型岛屿实施空中封锁作战的特点及指导原则/韩正林    张银南

略谈空军海空封锁的主要行动方式/郑友泰

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应“先打后封”/张洪海

夺取制空权空中进攻战役指导举要/施克如

地面防空兵在空中封锁作战中的运用/王凤山    谢苏明

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在海空封锁作战中的运用/孙忠元

浅谈空中封锁战役的雷达情报保障/刘建军

空中封锁战役后勤保障应把握的问题/ 韩广俊    宋建

陆军部队在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中可能担负的任务/姜福安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的方式及手段/陈德荣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三军火力运用问题浅探/徐国安

海防炮兵封锁近岸岛屿的主要战法/李连生    李福平

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运用/任秋科    高继潮

常规弹道导弹如何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姚海涛

内战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沈中昌    吴天喜

海战法的特点、作用及其运用/吴天喜    叶信荣

论国际法对海上封锁战役的影响/ 翟建荣

关于现代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几个问题/吴天喜

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程长明    肖凤城

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杜作义    杨瑞祥

登临权、紧追权与海军平时行使海上权力/张春生

关于海峡及其通行制度问题/沈中昌    吴天喜

海洋法公约与国家的海上管辖/刘恩松

海战时对中立国商船的处置/宋云霞    郭延德

医院船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孔祥虎


      以前一直认为认为马六甲海峡和南海航道对所有东北亚国家都极端重要,扼守住了南海就捏住了脚盆的“生命线”。因为世界上25%的原材料和一半吨位的商船都要经过该海域。今天网上查资料,发现了一个南海航道和马六甲海峡之外的航道——龙目海峡。

    龙目海峡(Lombok Sela)位于印度尼西亚群岛的巴厘岛和龙目岛之间(东经115度50分,南纬8度30分),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之海上交通要冲,为世界性的海运走廊,战略地位重要。南北长80.5千米,南口宽65千米,北口宽35千米。北深南浅,大部水深逾1200米,最深1306米,无暗礁。沙砾底。经济作用纬8度30分)。它是因地壳断裂下沉而形成的,因而水道幽深、岸壁陡峭。

    龙目海峡不仅是印度尼西亚群岛之间的纽带,也是太平洋与印度洋海上航运的重要通道。龙目海峡为印尼各海峡中最安全的天然航道。许多来往于波斯湾与东南亚、日本之间的巨型船只,从马六甲海峡不能通过时,均取道于此南下印度洋,或再经望加锡海峡北上。龙目海峡由此成为世界性的海运门户,其战略地位与日俱增。马六甲海峡确实很繁忙,每年有9万艘船只从那里通过。马六甲海峡是天然海峡,西北口宽370公里,最窄的东南口宽37公里,分布着数条航道,每条航道宽十几米。此外,由于受水深的影响,20万吨的轮船要通过辅助设施才能勉强通过。20万吨以上的轮船均要绕道印度尼西亚的龙目海峡和巽他海峡。将澳大利亚铁矿石运往亚洲的大部分船只都是通过龙目海峡。

    即便中国战时真的将南海航道封锁,那么从中东运输石油的日本油轮只要改道经苏门答腊岛南部,穿过龙目海峡,沿菲律宾东海岸北上即可。一些研究指出,改道可能会使航程增加3天,运费增加13.5%,虽然让人不舒服,但远没有到“扼住能源或者经济命脉”的地步。将南海航道说得这么重要、脆弱,目的只可能是:美国希望将之变成国际海域,并成为美国在此显露“海洋肌肉”的舞台。

   MD,南海和马六甲居然只是兔子的生命线。兔子还有其他手段可以在战时封锁脚盆么?同时,兔子如何反击脚盆与王师的岛链及马六甲封锁?

   隼鹰兄提了一个很好的意见,就是收了弯弯之后,把航母战斗群部署在台湾以东,但是脚盆还可以往东偏一点,走关岛-硫磺岛(也就是第二岛链)一线。

   王师这两个岛链设置的真TMD的科学,就这两个链足够玩兔兔50-100年了,同时还可以把脚盆牢牢攥在手心。

   另外狒狒这个战略位置也极其的重要,兔子要想突破关岛这一防线或者要彻底摁住脚盆,必须先把狒狒收拾得服服帖帖才行。非常有必要趁早给它培养点分裂势力,或者搞搞茉莉花革命啥的。

补充内容 (2013-7-25 13:07):
联合封锁作战研究 / 胡文龙主编 / 国防大学出版社 / 1999 年 3 月第 1 版

目录

要充分认识对大型岛屿封锁战役的地位和作用/ 洪泽波    陶谦

高技术条件下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基本特点/ 黄恒美

对我国未来海上封锁作战的几点认识/ 黄鑫强

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特点、形式与要求/ 李合明    杨建华

海上临检拿捕行为的特征/ 庞继先

海湾危机中海上拦截特点对我未来海上封锁作战的启示/翟贞良

海上封锁战役作战指导上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赵荣堂

海上封锁作战指导应处理好六个关系/赵胜堂    范进发

谈谈封锁区和海战区问题/牟岳富

浅谈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陈琳    赖乔国

海上封锁战役中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黄杰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主要战法/丁一平

航空兵协同潜艇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吴连庆

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合同突击敌机动编队战法初探/马立平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应重视发挥潜艇兵力的作用/袁彩锦

水雷封锁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作用/张保善

浅谈空军对大型岛屿实施空中封锁作战的特点及指导原则/韩正林    张银南

略谈空军海空封锁的主要行动方式/郑友泰

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应“先打后封”/张洪海

夺取制空权空中进攻战役指导举要/施克如

地面防空兵在空中封锁作战中的运用/王凤山    谢苏明

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在海空封锁作战中的运用/孙忠元

浅谈空中封锁战役的雷达情报保障/刘建军

空中封锁战役后勤保障应把握的问题/ 韩广俊    宋建

陆军部队在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中可能担负的任务/姜福安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的方式及手段/陈德荣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三军火力运用问题浅探/徐国安

海防炮兵封锁近岸岛屿的主要战法/李连生    李福平

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运用/任秋科    高继潮

常规弹道导弹如何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姚海涛

内战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沈中昌    吴天喜

海战法的特点、作用及其运用/吴天喜    叶信荣

论国际法对海上封锁战役的影响/ 翟建荣

关于现代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几个问题/吴天喜

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程长明    肖凤城

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杜作义    杨瑞祥

登临权、紧追权与海军平时行使海上权力/张春生

关于海峡及其通行制度问题/沈中昌    吴天喜

海洋法公约与国家的海上管辖/刘恩松

海战时对中立国商船的处置/宋云霞    郭延德

医院船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孔祥虎
zhu111cheng 发表于 2013-7-25 00:27
现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还打毛个战争。
真正怕海上封锁的是兔子吧。
楼上设想和日本开战,大老远的去印度洋 ...
想当然而已,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

据德国统计资料显示.一次世界大战前进出口贸易占国民生产净总产值的比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910—1913年间。出口占17.5%。进口占20.2%。一战以后。比例虽有所下降.但1930至1934年间。比例仍保持在出口占12%,进口占10.1%PI(P151)。不仅在德国国内如此,在世界国际贸易市场中德国也是举足轻重的大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曾高达12.1%.一战后所占比重虽有所下降.至1937年也还达到8.3%121(P229).可见德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俄罗斯军工综合体新闻网3月15日报道,俄罗斯战略和技术分析中心专家卡申3月14日撰文指出,美国《战略研究》杂志2月12日刊登军事专家肖恩·米尔斯基的文章,探讨一旦爆发战争美国对中国实施海上封锁的可行性。米尔斯基认为封锁是对华军事行动的最佳方案,能够摧毁中国经济潜力,迫使中国承认失败。但是封锁战略能否成功,关键还在于俄罗斯的立场。

  米尔斯基认为,一旦中美之间发生介于局部冲突和非受限战争之间的大规模作战行动,美对华封锁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在这种大规模冲突中,谈论的不是核武器的使用,而是美国为自己在亚太地区至关重要的利益而斗争。

  美国军事专家指出,中国经济严重依赖对外贸易,而且中国90%的外贸活动经由海洋完成,中国石油需求的大约60%来自于进口,80%以上的集装箱货运集中在中国十大港口。因此,进行长期封锁,哪怕不是百分之百有效的封锁,也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毁灭性的后果。

       米尔斯基认为,决定美国对中国海上封锁成功与否的关键政治因素在于华盛顿能否促使中国的邻国,首先是俄罗斯参与对华封锁。目前中国正在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绕过海峡通往印度洋的替代性运输走廊,但是可能会遭到美国的破坏。对付像巴基斯坦、阿富汗或者缅甸这些的国家,美国可以有效使用政治压力,或者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施军事打击,比如摧毁中国在缅甸境内的石油管道。至于俄罗斯,由于俄军强大的军事潜力,美国不可能对俄动武。另外,俄罗斯自身不仅是中国重要的石油供应国,必要时可以额外使用铁路和公路运输方式,缓解东线太平洋石油管道对华输油能力有限的问题,而且还对同样对中国供应资源的中亚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有着较大的政治影响力。米尔斯基承认,目前看来,指望俄罗斯参与封锁中国只是一种幻想,但是可以希望美俄能在反华基础上进一步接近,推动因素应当是俄罗斯对中国的恐惧。总体而言,如果没有俄罗斯的参与,美国封锁中国的行动方案将无法实现。

  在技术方面,米尔斯基建议美国使用内外两条封锁圈对付中国。在外围设远海封锁圈,负责鉴别和非致命拦截;在内线核心地区设近海封锁圈,负责没有例外地杀伤所有驶入禁区的目标。内外封锁圈的界限是中国沿海,即所谓的第一岛链,包括日本群岛、琉球群岛、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婆罗洲。封锁兵力的结构是由近年来急剧增强的中国反介入力量决定的,反介入力量使美军在中国周边海域动用水面力量极其危险,因此由水面舰艇组成的外围封锁圈将在中国航空兵航程和岸基导弹射程之外行动,主要是在关键的海峡地区鉴别和盘查船只,拦截驶往中国或者在中国注册的船只。内线致命封锁圈在中国沿海和美国宣布的禁区内行动,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将是美国和日本的潜艇(两国海军共有71艘潜艇)。第二个组成部分是航空兵,从位于中国军队行动区域外的基地起飞,接收上级司令部下达的目标指示,与潜艇一起攻击船只。第三个组成部分可能是布雷舰艇。但是美国海军实施进攻性布雷作战的能力大幅“萎缩”,截止到2013财年初其,美军仍然缺少适合潜艇使用的水雷。

  俄专家卡申指出,米尔斯基提出对中国实施海上封锁作战的主要依据是美国认为中国海军反潜能力极其有限的评价,以及中国附近海域水文情况复杂难以发现潜艇目标,能让美国和日本潜艇在中国沿海自由行动。米尔斯基认为中国抗击美国类似战略的能力有限,还没有能够远距离突破美国对中国沿海封锁的力量。

  卡申认为,米尔斯基的文章很重要,它能让俄罗斯更好地理解自己在中美可能的对抗中将会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俄罗斯转投美国盟国阵营,实质上将意味着中美对抗还没来得及开始就将以中国失败而告终。但是,如果俄罗斯坚定支持中国,将会导致美国向中国施压的军事和经济杠杆效应急剧萎缩。因此,对于中俄交通运输和能源项目,还应当从其对两国的重要战略意义的角度来衡量,而不能只从狭隘的经济立场来考虑。研究使用核潜艇对中国经济造成损失的问题同样对俄罗斯具有重要意义,从保证俄罗斯在远东安全的角度来看,俄罗斯原则上没有能力在远东陆军和地面部队方面做到与中国势均力敌。但是俄罗斯可以保持强大的核潜艇舰队,鉴于中国对海上贸易的严重依赖,以及在保证中国沿海可靠反潜防御方面的困难,这支核潜艇舰队将是俄在军事威慑中国方面能够拥有的、唯一有效的常规工具。因此,俄罗斯领导人维持和发展堪察加核潜艇基地的决策,大量投资发展核潜艇舰队的做法,以及准备在远东地区部署新型潜艇的计划,应当说都是绝对正确,并且极其重要的。(编译:林海)

  原文链接:http://vpk.name/news/86167_o_voz ... lokadyi_kitaya.html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俄罗斯军工综合体新闻网3月15日报道,俄罗斯战略和技术分析中心专家卡申3月14日撰文指出,美国《战略研究》杂志2月12日刊登军事专家肖恩·米尔斯基的文章,探讨一旦爆发战争美国对中国实施海上封锁的可行性。米尔斯基认为封锁是对华军事行动的最佳方案,能够摧毁中国经济潜力,迫使中国承认失败。但是封锁战略能否成功,关键还在于俄罗斯的立场。

  米尔斯基认为,一旦中美之间发生介于局部冲突和非受限战争之间的大规模作战行动,美对华封锁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在这种大规模冲突中,谈论的不是核武器的使用,而是美国为自己在亚太地区至关重要的利益而斗争。

  美国军事专家指出,中国经济严重依赖对外贸易,而且中国90%的外贸活动经由海洋完成,中国石油需求的大约60%来自于进口,80%以上的集装箱货运集中在中国十大港口。因此,进行长期封锁,哪怕不是百分之百有效的封锁,也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毁灭性的后果。

       米尔斯基认为,决定美国对中国海上封锁成功与否的关键政治因素在于华盛顿能否促使中国的邻国,首先是俄罗斯参与对华封锁。目前中国正在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绕过海峡通往印度洋的替代性运输走廊,但是可能会遭到美国的破坏。对付像巴基斯坦、阿富汗或者缅甸这些的国家,美国可以有效使用政治压力,或者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施军事打击,比如摧毁中国在缅甸境内的石油管道。至于俄罗斯,由于俄军强大的军事潜力,美国不可能对俄动武。另外,俄罗斯自身不仅是中国重要的石油供应国,必要时可以额外使用铁路和公路运输方式,缓解东线太平洋石油管道对华输油能力有限的问题,而且还对同样对中国供应资源的中亚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有着较大的政治影响力。米尔斯基承认,目前看来,指望俄罗斯参与封锁中国只是一种幻想,但是可以希望美俄能在反华基础上进一步接近,推动因素应当是俄罗斯对中国的恐惧。总体而言,如果没有俄罗斯的参与,美国封锁中国的行动方案将无法实现。

  在技术方面,米尔斯基建议美国使用内外两条封锁圈对付中国。在外围设远海封锁圈,负责鉴别和非致命拦截;在内线核心地区设近海封锁圈,负责没有例外地杀伤所有驶入禁区的目标。内外封锁圈的界限是中国沿海,即所谓的第一岛链,包括日本群岛、琉球群岛、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婆罗洲。封锁兵力的结构是由近年来急剧增强的中国反介入力量决定的,反介入力量使美军在中国周边海域动用水面力量极其危险,因此由水面舰艇组成的外围封锁圈将在中国航空兵航程和岸基导弹射程之外行动,主要是在关键的海峡地区鉴别和盘查船只,拦截驶往中国或者在中国注册的船只。内线致命封锁圈在中国沿海和美国宣布的禁区内行动,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将是美国和日本的潜艇(两国海军共有71艘潜艇)。第二个组成部分是航空兵,从位于中国军队行动区域外的基地起飞,接收上级司令部下达的目标指示,与潜艇一起攻击船只。第三个组成部分可能是布雷舰艇。但是美国海军实施进攻性布雷作战的能力大幅“萎缩”,截止到2013财年初其,美军仍然缺少适合潜艇使用的水雷。

  俄专家卡申指出,米尔斯基提出对中国实施海上封锁作战的主要依据是美国认为中国海军反潜能力极其有限的评价,以及中国附近海域水文情况复杂难以发现潜艇目标,能让美国和日本潜艇在中国沿海自由行动。米尔斯基认为中国抗击美国类似战略的能力有限,还没有能够远距离突破美国对中国沿海封锁的力量。

  卡申认为,米尔斯基的文章很重要,它能让俄罗斯更好地理解自己在中美可能的对抗中将会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俄罗斯转投美国盟国阵营,实质上将意味着中美对抗还没来得及开始就将以中国失败而告终。但是,如果俄罗斯坚定支持中国,将会导致美国向中国施压的军事和经济杠杆效应急剧萎缩。因此,对于中俄交通运输和能源项目,还应当从其对两国的重要战略意义的角度来衡量,而不能只从狭隘的经济立场来考虑。研究使用核潜艇对中国经济造成损失的问题同样对俄罗斯具有重要意义,从保证俄罗斯在远东安全的角度来看,俄罗斯原则上没有能力在远东陆军和地面部队方面做到与中国势均力敌。但是俄罗斯可以保持强大的核潜艇舰队,鉴于中国对海上贸易的严重依赖,以及在保证中国沿海可靠反潜防御方面的困难,这支核潜艇舰队将是俄在军事威慑中国方面能够拥有的、唯一有效的常规工具。因此,俄罗斯领导人维持和发展堪察加核潜艇基地的决策,大量投资发展核潜艇舰队的做法,以及准备在远东地区部署新型潜艇的计划,应当说都是绝对正确,并且极其重要的。(编译:林海)

  原文链接:http://vpk.name/news/86167_o_voz ... lokadyi_kitaya.html
联合封锁作战研究 / 胡文龙主编 / 国防大学出版社 / 1999 年 3 月第 1 版(老文章,仅供参考,不适应现在形势的地方勿喷)

高技术条件下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基本特点

黄恒美

     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是海上封锁与反封锁和空中封锁与反封锁的统称。海上封锁是指交战一方使用武力或宣布使用武力封闭敌方海区,以切断其同外界联系的海上进攻行动。海上反封锁则是指交战一方旨在打破敌方海上封锁的海上防御作战行动。空中封锁是指航空兵在一定时间内对预定区域和目标采取火力封锁的战斗行动。与此相对应,为打破对方空中封锁而采取的作战行动特别是航空兵的作战行动就是空中反封锁。海上封锁和空中封锁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和需要单独实施。在濒海地区,海上封锁一般与空中封锁同时实施。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是战争中激烈的矛盾对抗活动,一方封锁必然导致另一方反封锁;反封锁一方为打破对方封锁又必然对对方采取封锁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封锁的一方也必须同时组织实施反封锁作战。这样就使敌对双方的封锁与反封锁作战互相交织,异常复杂。在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反侵略战争中,我军既可能组织实施海空封锁,也可能组织实施海空反封锁;既可能组织实施相对独立的海上封锁,也可能组织实施相对独立的空中封锁,还可能组织实施海空一体化的封锁。因此,对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做好未来战争准备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从有了海上武装力量和海上军事斗争就有了海上封锁。当航空兵问世且出现空中军事斗争行动时,又出现了空中封锁,且经常与海上封锁同时进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海空封锁与反封锁被不断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德两国就曾以海空封锁与反封锁首开战端,并持续数年之久。在朝鲜战争中,美军与朝中双方也进行过激烈的海空特别是空中封锁与反封锁作战。封锁与反封锁的行动样式,也由海上兵力封锁与反封锁,发展到水雷封锁与反封锁、潜艇封锁与反封锁、机场和交通线的封锁与反封锁等,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封锁与反封锁斗争,敌对双方还常常建立或确定“海上禁区”或“空中禁飞区”,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作战行动也由各种海战发展到各种空战,以至岛屿攻防战、袭船战、对商船的拦截检查等。纵观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及其战略运用,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      一、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不仅成为局部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达成政治目的特殊作战样式

     在 80 年代以来的 10 多次局部战争中,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成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阿马岛之战,英国首先采取的作战行动就是对马岛实施海空封锁。美利空战前夕,利比亚就一再重申“北纬 32 度 30 分以南为死亡线”,对该区域实施封锁。两伊战争中,双方的海上封锁与反封锁作战行动也十分频繁。特别是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更是进行了长期的海空封锁。在这些战争中,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作为整个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夺取制海权、制空权,保障登陆作战、防空作战、地面作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海空封锁与反封锁还作为达成政治目的的特殊作战样式,被用来进行政治压迫、经济封锁、军事威胁。在马岛战争中,英军的兵力尚未完成战略展开,就于 4 月 7 日宣布马岛周围 200 海里为“海上禁区”,以此显示以武力解决问题的决心,对阿施以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压力;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在战前、战中、战后,始终对伊拉克进行了严密的海空封锁,不但以此达成了掩护战争部署、保障各种战争行动的目的,而且保证了对伊政治、经济制裁措施的实施,进而增强了对伊的政治、经济、军事打击效果,极大地削弱了其战争潜力,迫使伊拉克执行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并在战后接受联合国对其核化武器及其生产、储存设施的核查。

     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之所以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达成政治目的的特殊作战样式,主要是因为在高技术条件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军队作战能力的提高,交战双方为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并避免战争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和消耗,都十分重视“威慑”战略的运用,力求“不战而屈人之兵”,都十分重视利用各国经济往来和相互依赖性增强的特点以经济封锁的战略手段达成政治目的,使海空封锁成为根据局势的发展逐步加大军事行动强度,进而达成战争的政治目的的特殊作战样式。同时,在战争中,由于战场范围的扩大,立体性增强,且需要以综合手段取得战争的胜利,所以也都更加重视海空封锁在夺取制海权、制空权以及经济封锁方面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有些情况下,海空封锁与反封锁在达成政治目的后,就不再发展成为大规模的综合性的战争行动;而当出现综合性战争行动时,又往往成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第一个战役行动。美国对海地的海上封锁和准备动用武力的表示,就是又一个很好的说明。

     二、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范围大、时间长,不仅包括一系列伤害性作战行动,而且包括一系列非伤害性作战行动

     在高技术条件下,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局部封锁和全面封锁,趋向全方位、大纵深、立体的战区封锁。在战区封锁中,既有交战双方在局部区域的封锁与反封锁,又有交战双方在战区全域的封锁与反封锁。这是因为局部战争中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区域的确定完全取决于特定的政治需要,当某一局部区域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不能达成既定政治目的时,就可能将封锁与反封锁区域扩大。马岛战争中,英国对阿根廷的海空封锁就是由最初对马岛周围的 200 海里逐步扩大到阿本土沿海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持续时间一般都较长。马岛战争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持续近 3 个月;美国对伊拉克的海空封锁从 1990 年一直持续到现在还未完全结束。这是因为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不仅是战争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政治和经济制裁和反制裁目的的主要手段,既可以与战争的其它行动结合进行,又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当独立进行时,由于政治和经济制裁的效果产生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而封锁与反封锁也不可能在短期内结束。

     从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作战行动类型看,一方面仍然具有传统的特点,进行一系列的海上和空中战役或战斗,这在英阿马岛之战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即出现了大量的非伤害性行动,如在海湾战争“沙漠风暴”行动前的海空封锁中就以非伤害性行动方式对通过封锁区内的各国商船实施了检查、监督和拦截。这些行动虽是非伤害性的,但又是为军事目的服务的。这是因为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直接军事目的就是夺取战区的制空权和制海权,隔绝或恢复被封锁目标与外界的联系。在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战争行动不会中止所有国家的海空贸易运输活动,在封锁区内必然涉及大量的非交战国的非军事目标,对于这些目标的检查又不得不遵守有关国际法,采取非伤害性行动。

      三、海空封锁与反封锁通常依靠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先以快速反应部队应急应变,继以机动作战部队的快速部署做好各种作战准备,随时准备进行综合性的战争行动

所有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实例说明,实行海空封锁与反封锁都是以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为后盾的。美利冲突中,利比亚早在几年前就宣布对北纬 32 度 30 分以南实行海空封锁,然而由于没有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因而未能在美航母进入的黎波里以北 500 公里水域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视和打击,使美军仍能利用这一海域和空域进行军事部署,实施空袭。在马岛战争中,阿根廷虽然在英宣布封锁后进行了反封锁作战,且取得了一时的胜利,然而由于缺少足够的海空军事力量,最终没有挽回败局。类似的情况在海湾战争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在美国等多国部队严密的海空封锁下,伊拉克由于缺少足够的海空军事力量,特别是海军弱小,虽然想打破对方的封锁,但几乎没有进行任何有力的反封锁行动。与此相反,那些成功地进行了海空封锁的国家正是依靠了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可见,进行海空封锁与反封锁必须拥有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

     在拥有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的前提下,无论是封锁还是反封锁,双方都十分重视快速反应部队的使用,在行动之初以快速反应部队迅速奔赴战区,应付紧急情况,同时迅速调集强大作战兵团部署于战区,做好各种作战准备,以随时实施或应付可能升级的战争行动。英国于 1982 年 4 月 7 日宣布对阿实施海空封锁, 4 月 12 日即有 4 艘核动力攻击潜艇先期到达战区开始对马岛实施封锁, 4 月 17 日特混舰队即抵达阿森松岛,并于 4 月 28 日驶抵马岛水域完成了海空封锁的全面部署。海湾危机中,联合国安理会 1990 年 8 月 6 日通过了对伊实施经济制裁的决议,而美国在 8 月 2 日即有 2 个拥有 100 多架战斗机和攻击机以及 10 多艘水面作战舰只的航母战斗群开往海湾地区,同时常驻波斯湾的 6 艘海军舰只也进入戒备状态并开始巡逻。正如美军自己所说,在“沙漠盾牌”行动初期,这些海、空部队是战区内惟一具有实际意义的部队。接着,美军于 8 月 6 日开始了在海湾地区的大规模军事部署,并最终完成对伊作战的全面准备。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是事关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主动地位的作战行动,谁首先控制了封锁与反封锁区域,谁先期完成军事部署、抢占了战略战术要点,谁就能取得战场行动的主动权,并以此影响政治、经济、外交斗争的进程。海空封锁虽然有时不会演变成为综合性战争行动,但仍必须做好事态扩大的准备,以防止一旦战争升级时陷入被动局面。因此,以快速反应部队实施先期部署与迅速向战区集结强大的作战兵力,是组织实施海空封锁与反封锁的基本特点和行动原则。

     四、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是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斗争的综合行动,其成功既取决于军事的因素,又取决于政治、经济、外交的因素

     海空封锁与反封锁是为达成一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作战样式,由此决定了这种作战样式必然受制于诸多因素,不仅要有强大的海空军事力量作后盾,而且要依赖政治上、经济上、外交上的密切配合和有力支持。英国在对马岛实施海空封锁时,就一方面采取军事部署,一方面极力宣传自己对马岛的主权地位和为维护主权而战的所谓正义性,并动员本国的经济力量包括经过改装的民船参加封锁作战行动,同时积极展开外交活动争取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支持。美国在对伊进行海空封锁时,除采取先期军事行动外,还特别注意利用联合国的政坛,打出了以联合国名义“替天行道”的旗号,同时大力标榜美国是为了帮助科威特反对侵略而采取军事行动,进而联合了几十个国家出兵、出钱参加封锁行动。

    相比之下,阿根廷和伊拉克由于在政治上没有得到广泛支持,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广泛援助,特别是由于本国经济实力薄弱,对外贸、外援依赖性太大,因而既经不起军事上的打击,也经不起政治和经济上的压力和逼迫,在对方的封锁下很快陷入了政治上被动、经济上困难、军事上失利、外交上孤立的境地,最终走向失败和屈服。因此,组织实施高技术条件下的海空封锁与反封锁,必须利用一切有利因素,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种手段,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以便尽快实现封锁或反封锁的目的。
  对我国未来海上封锁作战的几点认识

黄鑫强

     一、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作战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海上封锁是未来掩护国家转入战时状态的首要战略措施。未来我国的海上封锁,可能是在我国主权安全受到来自海洋方向敌之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应付小规模的战争还是应付稍大规模的战争,都有必要首先通过海上封锁,充分利用海洋空间,抗击敌之入侵行动,为我进行战争准备特别是军队战略展开争取时间。海上封锁既是对海区的一种有效控制,又是对海上入侵的一种防御,可以在水上、水下和空中展开各种作战行动,完全可以构成国家战略防御的第一道屏障。第二,海上封锁是对敌实施威慑的重要手段。采用海上封锁手段,既可给敌以一定的威慑,表明我不可侵犯的正义立场和决心,又可将战争行动控制在适当强度,力争首先通过政治、经济、外交途径解决问题。从海上经济往来在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看,海上封锁行动也可以起到这些作用。目前,许多地区和国家的经济是外向型经济,整个经济的 30% ~ 50% 都依赖于外贸进出口,因此一旦遭到海上封锁,经济上将很快出现困难,并由此导致政治上混乱和军事上的不利。海上封锁只要限制在非伤害性的范围内,就可以在较长时期内进行。这是任何被封锁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第三,海上封锁是战争中夺取和保持制海权、制空权的重要行动。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也可能在一开始就是整个反侵略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夺取制海权、制空权对保障战争胜利至关重要。而实施海上封锁则是夺取制海权、制空权的有效作战样式。先期宣布和实施海上封锁,可以进行先期军事部署,对进入我封锁区的敌海、空军事目标实施必要的打击,破坏敌之部署,进而可有效地限制敌之行动,削弱其海空优势,争取战争的主动权。

   二、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与应付大战的情况将有很大不同

     一是海上封锁将成为主要战场的作战行动。在大战背景下,主要战场在陆地,海上封锁通常是辅助和次要战场上的行动,而未来的海上封锁将主要在我海空主战场实施。这就决定了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不实施则已,要实施就必须考虑到整个战争形势的发展和可能的结局,在走出海上封锁行动的第一步时就要考虑到以后的各步行动,并要使第一步走得十分有力。二是海上封锁作战的进攻性将更强。海上封锁本身就是一种进攻性行动。在大战背景下,海上封锁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进攻性,但从总体上来说是为我抗击敌大规模登陆作战服务的,主要是对敌登陆编队实施打击。而未来的海上封锁将主要是为保障我登陆行动或封锁敌海上交通要道等实施的,封锁的范围将有所扩展,不仅要封锁近岸海域,而且要封锁近海海域,其行动具有更强的进攻性。这不仅对我海上封锁力量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将对我海军作战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新的要求。三是海上封锁将可能成为未来军事斗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行动。大战背景下的海上封锁,由于不处在主要战场,因而一般不易成为军事斗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回合。而未来的海上封锁由于直接面对的是敌之海上进攻,因而海上封锁就将可能成为我开展军事斗争的第一个战略步骤,这一步骤的结果将影响和决定着反空袭、登陆作战等一系列军事斗争的进程和结局。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打好海上封锁第一仗。      三、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将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

     一般情况下,海上封锁都会遭到对方的反封锁。从我国未来的海上封锁来看,将可能遭到敌不同方式的反封锁,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这是因为,当我在某些方向实施海上封锁时,部分敌占岛屿将处于我封锁的内线,其守军必然从内线采取反封锁行动;同时,其援军也有可能从外线破坏我之海上封锁。这样,就可能会出现海上封锁与反封锁的复杂局面。然而,敌要作出反应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内外行动不可能一开始就很协调,这就为我各个击破敌之内外反封锁行动提供了时机和条件。我若紧紧把握海上封锁的主要目标,着重解决影响我达成主要目标的主要矛盾,以内线封锁为主,着力粉碎内线之敌的反封锁行动,那么敌外线反封锁就难以发挥作用。从我海上封锁与登陆作战的关系看,如果我能争取到一定时间的内线封锁效果,保证登陆部队迅速抢占岛屿,瓦解岛屿敌之防御体系,歼灭岛上之敌,就会迅速彻底地消除我封锁内线敌之反封锁威胁,进而可迅速转移兵力对付外线反封锁之敌。这方面,英阿马岛之战中英国对阿根廷的海上封锁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英国对马岛的海上封锁实际上也是在阿方内外夹击反封锁的态势下进行的。英军一方面面临封锁线内的马岛阿军的反击,另一方面又面临阿本土的反击,然而英国却实施了成功的海上封锁作战。

当然,英军所面临的对手力量不是很强,同时阿方也未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内外夹击的反封锁行动。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区别的。总之,我们一方面要对未来海上封锁的这种复杂局面有所准备,另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地打破敌之内外夹击的反封锁行动,确保我之海上封锁目的的实现。
海上封锁战役作战指导上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赵荣堂

     海上封锁战役将是我军未来海上作战的主要类型。整个海上封锁战役可能由数个方向的海上封锁作战构成,并将经历非战斗性军事行动阶段和战斗性军事行动阶段,包括海上临检、拦截,各种海上交战,空袭与防空,登陆与抗登陆等多种行动。由于这种作战主要战场在广阔的海区,受国际关系等因素制约较大,需投入的作战力量种类多、数量大,持续的时间可能较长,并将可能与大规模的登岛作战相衔接,因此在作战指导上必须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要把握好战役战斗行动与战略全局的联系

     指导任何战役作战都必须把握好战役战斗行动与战略全局的联系。在一般战役作战中,战役指导者对战役与战略联系的把握主要是对战役任务的正确理解,对战役阶段和进程的精心筹划和正确掌握,对主要作战方式方法的合理运用等。在海上封锁战役作战中,作战行动有可能在公海和它国海区进行,临检和拦截的目标可能涉及第三方多个国家的利益并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对被封锁之敌的打击方式需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加以选择,从而使得战役行动与战略全局的联系更为广泛,渗透在战役战斗行动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甚至每一个战术行动都可能与战略全局发生直接的关系,并对战略全局产生重大影响。这就对战役指导者把握战役与战略全局的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战役指导者必须按照战略全局的要求来进行战役决策,谋划每个战斗行动,使之对战略全局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战役手段的运用、时间与空间的控制、进程和结局的把握,不能只考虑战役本身的需要,必须首先考虑战略全局的需要。一方面要善于通过战役行动充分体现战役企图,保证国家政治、外交斗争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治、外交斗争创造的有利条件展开战役行动。

     二、要着眼战役的持久性进行战役准备

     海上封锁战役作战的特性,决定了其持续时间通常一般较长。 1972 年美军对越南北方海岸的封锁长达 300 天; 1982 年英军对阿根廷的海上封锁持续了 74 天; 1990 年,美军对伊拉克的海上封锁历时 150 多天。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海上封锁的基本着眼点不只是为了夺取制空、制海权,更主要的是通过割断敌方与外界的联系,以绞杀战迫敌就范;由于敌方一般都有较充分的物资储备和思想准备,封锁效果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显示出来。同时,海上封锁一般都是先采取非战斗性行动,是否采取战斗性行动要根据封锁效果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因而持续时间一般都较长。我未来对敌海上封锁战役,封锁的目标较大,其战时生存力较强,并有可能得到外界的军事支援,因而战役持续时间可能更长。对此,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战役指挥员要充分估计到战役持久性给战役行动带来的各种影响,立足相对持久作战进行战役准备。无论在战役力量的筹备上,还是在战役物资的筹集上,都必须留有充分的余地。要重视后续力量的组织,要储备较充足的战役物资和器材,以便进行相对持久的封锁作战。

     三、要发挥各种封锁力量和方式的整体威力

     未来海上封锁战役的作战力量,不仅有海军部队,而且可能有空军、二炮和陆军部队,还会有地方武装力量参加。各种作战力量所具有的封锁能力、所运用的封锁手段和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海军部队主要是通过远离陆岸的海上巡逻、检查、拦截、水面舰艇战、潜艇战、水雷战等行动遂行海上封锁任务;空军部队主要是通过空中巡逻、建立空中禁飞区以及必要的空战和对岛对海攻击遂行封锁任务;第二炮兵主要是以中远程的火力突击及其威胁遂行海上封锁任务;陆军部队主要是以近岸火力控制遂行封锁任务;地方武装力量主要是以对正规军的保障和配合行动遂行封锁任务。各种作战力量的封锁能力和手段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因此,应扬长避短,合理地加以运用。从海上封锁的方式看,有远距离封锁、近距离封锁、纵深封锁,全面封锁与局部封锁,兵力封锁与兵器器材封锁,空中封锁与海面、水下封锁。各种方式方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相互包容,因此,应将其结合运用。如封锁兵力不足,可主要采用布雷、设障等器材封锁的方法实施封锁;在封锁开始时可主要实施近距离封锁,随着敌反封锁行动的展开逐步实施远距离封锁并建立一定的封锁纵深;当敌主要以潜艇战企图破坏我封锁时,应以水下封锁为主;当敌以空中反封锁行动为主时应以空中封锁行动为主;当敌多种反封锁手段并用时,应严密组织海空一体的封锁等。总之,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运用封锁方式方法,使各种力量密切协同,形成封锁的整体威力。

     四、在战斗性行动中要击敌要害

     当封锁进入战斗性行动阶段,能否有效地控制封锁区域并快速地达成封锁目的,完全取决于对敌重要目标的有效破坏和对敌机动作战力量的有效打击。对重要目标的有效破坏和对敌机动作战力量的有效打击,可以立即造成敌整个反封锁系统的混乱,瘫痪敌防御体系,迅速瓦解和削弱敌反封锁能力。因此,在海上封锁战役中,应贯彻击敌要害的原则。所谓击敌要害,就是要对敌之重要目标、部位和关节点,予以重点打击。一般来说,有以下目标:一是军政目标,主要是敌军政首脑机关、军事指挥中心、电子战系统、战略侦察和预警系统、海空军基地、导弹基地、军事通信枢纽和海岸防御地域内的重要目标及重兵集团等;二是经济目标,包括钢铁、石油、能源等基础工业目标和航空、航天、造船、导弹、核反应堆等军事工业目标;三是交通目标,包括陆上、海上、空中交通的主要设施。对这些重要目标,应集中精兵利器,给予致命打击。在对敌要害目标的打击中,要正确处理好对敌固定目标和对敌机动作战力量打击的关系,始终将敌机动作战力量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航母编队,要集中力量予以首先打击和歼灭。只有首先歼灭敌这些机动作战力量,才能有效地保障我对其它重要目标的突击。

     五、要依托沿海地区实行军地综合保障

     未来我之海上封锁作战,将需要在宽正面、大纵深的濒海地区进行,投入的军事力量将是空前的,对各种作战物资的需求量将十分巨大。由于军队武器装备水平的提高和战损率的增大,对武器装备补充保障和技术维修保障将有很高的要求。搞好海上封锁战役的后勤和技术保障,对于夺取战役胜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搞好海上封锁战役的各种保障,仅仅依靠军队自身的保障系统是不行的,必须依托沿海地区的社会条件,实行军地结合,组织社会各行各业提供保障。为此,必须在战役发起前,进行广泛的战争动员,建立健全沿海地区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前保障机构,制定和颁布各项战争动员法规,组建起各种类型的保障队伍,充分利用地方港口、码头、机场、仓库,开设各种保障基地,特别是要加强海上机动保障力量的动员,广泛动员民用船只和沿海民兵,组成海上油料、弹药、食品、淡水、医疗、船舶修理等专业保障队伍,以便实施及时快速的物资补充和抢救抢修。为了保证后方保障的稳定性,应将后方防卫作为战役的重要方面加以计划和部署安排,建立有效的对空防御系统和稳定高效的后方指挥系统,明确军民双方、前线与后方、主要方向与辅助方向保障的指挥协同关系及主要的保障行动方式方法和时机,以保证各种保障行动有秩序地进行。
海上封锁作战指导应处理好六个关系

赵胜堂   范进发

     海上封锁作战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作战类型。其特点是:手段运用具有双重性,既需运用军事手段,又需运用政治手段;战役力量构成具有联合性,将由海、空、陆、二炮等军兵种的力量参加;作战行动具有攻防兼备性,既需组织对敌进攻,也需组织对敌反封锁的防御;战役过程具有相对持久性,战役可能要经过非战斗性和战斗性两个阶段,非战斗性阶段的持续时间可能较长;战役行动与国际关系具有相关性,所要实现的战役目标具有重大的国际影响,战役行动将会影响到一些国家的海上运输等经济活动。适应这些特点组织实施海上封锁作战,必须注意在作战指导上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军事斗争需要与政治、外交斗争需要的关系

     军事斗争历来是政治斗争的特殊手段。未来我之海上封锁战役,将直接服务并服从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祖国统一的政治目的。因此,在战役指导上必须正确处理军事斗争需要与政治斗争需要的关系,使军事行动服从服务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使两者在统一的政治目标下保持高度的配合和协调。为此,在战役指导上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认真进行战役准备,确保军事斗争的成功。封锁战役一旦进行,将是我政治斗争的最高手段。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我政治斗争的得失。因此,一旦实施,必须确保成功。战役指挥员在受领任务后,必须抓紧时间进行战役准备,快速集结兵力,筹措物资,完善各种战役行动方案,完成战役布势。二是打与不打、打何种目标、打到何种程度,均需根据政治斗争的要求而定,当政治需要立即采取战役行动时,即使未全部完成战役布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展开战役行动,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政治要求暂缓进行或停止战役行动时,即使准备就绪,并出现了有利作战时机,也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暂停作战行动。三是要善于选择和运用最佳作战手段达成政治目的和配合外交斗争。海上封锁目的只有一个,而能够实现目的的军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要根据政治、外交斗争的全局需要,适时进行高、中、低强度作战,巧妙灵活地运用各种封锁方式方法,使军事斗争发挥出最好的功能。

     二、使用海军与使用其他军种力量的关系

     海上封锁战役,将是海军、空军、二炮、陆军共同进行的联合作战行动,只有充分发挥各军种的作用并搞好密切协调,才能夺取战役的胜利。这就要求战役指挥员在作战指导上,正确处理好使用海军与使用其他军种力量的关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联合作战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协同关系,确保对参战各军种兵力实施联合指挥。联合指挥部应由各军种部队指挥员组成,以便充分听取各军种指挥员的意见,恰当运用各军种力量。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集中统一指挥、各军种分散指挥和以某一军种指挥员指挥为主等方式,如空袭作战可由空军统一指挥各军种的空袭行动。二是各军种战役军团组成要相对独立,军种之间一般不相互加强或配属,以免造成战役力量使用与指挥上的复杂性。根据战役需要,在战役不同阶段可主要使用某一军种遂行战役任务,如在非战斗性行动阶段,可以海军为主进行海上巡逻、临检、拿捕;在战斗性行动发起后,可以空军为主,其他军种参加实施空袭战役等。三是要合理地区分各军种的任务,并统一组织通用性保障支援。赋予各军种任务时,应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要广泛动员作战物资,优先、重点保障遂行主要作战任务的军种部队,保证其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对敌“封锁”进攻与防御敌“反制”的关系

     未来海上封锁作战,我将主要采取进攻行动摧毁敌战争潜力,或封锁敌机场、港口等,切断敌海、空联系,进而达成战役目的。没有积极的进攻行动,就不能夺取制空、制海和制电磁权,保证海上封锁作战的顺利进行。在我对敌封锁时,敌必将展开顽强的反封锁作战,可能在我尚未准备就绪时对我发起先期打击,即所谓的“反制”。如果我不能有效防御敌“反制”行动,就可能丧失封锁能力。因此,海上封锁战役指挥员,必须正确处理对敌封锁进攻与防御敌“反制”的关系。在战役谋划上要攻防并举,攻防并重。在战役准备阶段,要优先考虑防的问题,以防备攻,建立严密的防御部署,确保进攻准备的顺利进行。在战役实施过程中,要以防助攻,攻防互换,以积极的防御行动及时粉碎敌可能的反击,保证进攻行动不受或少受影响。在战法运用上要攻防结合,以攻为主。海上封锁战役指导必须攻防并重,但战法运用却不能攻防并重,如果在战法运用上也是攻防并重,就难免分散兵力,形不成作战重点,其结果只能是攻不能克,防不胜防。要做到攻防结合,攻中有防,防中有攻,主要以积极的进攻行动来加强防御,即使在敌先机采取“反制”行动,遭敌“反制”打击的情况下,也应主要以积极的进攻行动达成防御目的。

     四、非战斗性行动相对持久与战斗性行动速决的关系

       未来海上封锁战役由于受各种复杂的政治关系的影响,以及受战略企图的制约,很可能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非战斗性行动阶段。期间,敌我双方临战对峙,遭对方突然袭击的可能性大,部队长时间地处于战备状态。这是战役相对持久性的一面。与此相反,一旦转入战斗性行动阶段,战役进程必须尽量加快,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战役目的。这就是战役的速决性的一面。因此,要求战役指挥员必须处理好非战斗性行动相对持久与战斗性行动必须速决的矛盾。一是必须确立“相对持久与速战速决相统一”的战役作战思想。就是说,对海上封锁战役既不能“速战速决”,也不能持久作战,当战役处于非战斗行动阶段时,应立足于相对持久作战,并要充分做好转入战斗性行动的准备;当战役转入战斗性行动阶段后,则必须充分利用一切力量,组织实施各种作战,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战役作战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迅速地击败敌人,夺取战役的全面胜利。二是在战役筹备上,要做好相对持久和速战速决的谋划与准备。特别是要筹集和储备足以支持战役集团较长时间作战、生活所需的物资,必要时还须考虑组织部队换班,以便在需要时及时接替驻防部队的任务。三是相对持久阶段,应始终注意保持部队的高度戒备状态,防止出现麻痹情绪,保证能够随时投入战斗;加强对空警戒和内卫措施,防止敌特偷袭和破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持部队政治上的稳定;加强物资保障补给,满足各种需要;及时调整部署,保持有利态势。

     五、“消耗战”与“歼灭战”的关系

     海上封锁战役,虽然是特殊类型的进攻作战,但战役目的达成,往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通过对敌的不断消耗来实现。因此,封锁战役在总体上实际上是一种消耗战。在战役行动的类型上,既有对敌分割、包围等歼灭性的作战行动,又有对敌隔绝困逼的作战行动。因为战役的基本目的是实现对敌外界联系的隔绝,切断敌一切外援,困逼敌人,促使其内部瓦解或屈服。后一类的作战行动不仅寓于战斗性行动阶段,而且寓于非战斗性行动阶段。战斗性行动及对敌歼灭性打击,是为了更好地达成对敌隔绝、困逼效果。因此,海上封锁战役指挥员必须正确处理总体上消耗敌人与具体战役行动歼灭敌人的关系,确立注重封锁和封锁性歼灭的作战指导思想。为此,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在达成封锁目的前提下,一般只要敌不实施战斗性的反封锁行动,我可以不首先对敌采取战斗性行动。二是在对敌采取非战斗性封锁行动时,一定要确保封锁的严密性、有效性,不能认为是非战斗性行动,不直接给敌以歼灭性打击而对作战行动的组织掉以轻心,尤其是在封锁时间延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实施战斗性行动,要根据封锁企图的需要确定歼敌规模和地点,不能片面地追求歼敌数量;在能够达成封锁效果的前提下,如果给敌以击溃对我更有利,也可击溃之。

     六、遵守国际法与运用国际法的关系

     海上封锁作战中的国际法,是规范国际性海上封锁行为的规则。未来我之海上封锁作战,虽然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军事斗争,是我国的内政,但是由于封锁行动可能涉及到世界各国在我领海的经济活动,甚至可能涉及到公海活动的外国船只,因此必须尽量不违背有关的国际法规定。但是遵守国际法并不等于捆住自己的手脚,而是要正确处理好遵守国际法与运用国际法的关系,在确保实现战役企图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国际法展开军事斗争。一是在宣告封锁前进行必要的准备以达成封锁的突然性。《海战法规宣言》规定,一国实施海上封锁必须事先宣告,将封锁的海区、时间及中立国船只离开的期限通知有关各方。但是,我们可以在此前提下进行有效的封锁准备,以达成封锁的突然性。第一,应当而且可以在严密封锁前适当时期完成水雷的布设。因为水雷封锁是海上封锁的主要手段,完成大区域水雷布设需要较多时间,临时布设是来不及的。水雷布设与水雷生效不是一回事,在水雷生效前可以不影响船只通行,符合国际法的规定。现代水雷技术可以保证在布设后进行生效控制。第二,完成潜艇的预先展开。潜艇的隐蔽性好,是我海上封锁的主战兵力之一。预先展开潜艇兵力,不仅不受国际法制约,而且也不易被敌发现,对于争取封锁作战的主动地位和达成封锁的突然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封锁区域上应以我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为主。对海上封锁区域的划分,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实践也不一样。《海战法规宣言》规定,“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所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外”;“对中立国港口或海岸的通路,封锁军队不得加以拦截”。从各国海上封锁的实践看,美对古巴的封锁为 400 海里,英国对马岛的封锁最初为 200 海里,后扩大至距阿根廷海岸 12 海里。我之未来海上封锁区域,可以我专属经济区边沿为界。这样,不仅可保持我政治上的主动,保证我对封锁目标建立一定的封锁纵深,而且可保证中立国船只在国际海峡和水道的无害通过,同时也不影响我对封锁区外敌之船只的攻击。对封锁区外的敌对作战舰船进行打击,是符合国际法和海战法规定的。英阿马岛战争中,阿“贝尔格拉诺将军”号就是在封锁区外 36 海里被英舰击沉的。
浅谈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      

  陈琳   赖乔国

    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作战,是未来我海上封锁作战的主要任务之一,封锁是否成功,对夺取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以至渡海登岛战役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敌大型岛屿的主要出海口是其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和海上军事力量部署的主要地区和海区。封锁其出海口,不仅可掐断敌外来援助,动摇其军心士气,而且可将敌海军主要兵力封困在出海口内,使其无法展开海上机动作战,同时还可有效地控制海峡,为尔后的登岛作战创造良好的条件。

     从封锁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地位作用,敌我双方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可能投入的作战力量及可能采取的封锁、反封锁行动看,封锁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作战将会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对出海口的封锁作战将成为我海上封锁作战的主要方向,甚至可能构成相对独立的海上封锁方向战役。由于敌主要出海口地理位置特殊,所处的海峡跨度较大,是敌对外经济贸易的主要渠道和海军作战的主要依托,客观上不便于我封锁,因而敌必将尽全力保护。而我为达成对敌的有效封锁,就必须在该方向实施海上封锁的主要作战,组织相对独立的海上封锁方向战役。可见,敌我双方必将展开激烈的封锁与反封锁的斗争。

     二是敌占有有利的地理位置,我海上封锁作战有相当的难度。在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作战中,虽然我处进攻地位,敌处防御地位,我握有实施封锁行动的主动权,但是大跨度的海峡使我难以快速展开兵力,形成环形封锁;复杂的海洋气候也将在许多方面限制我之作战行动;敌主岛之外还有附岛拱卫,且有较强的防守部署,我要达成对主岛的封锁,必须首先封锁或夺取附岛;敌之海军兵力很可能在我达成对其有效封锁之前,机动转移至我之作战半径边缘,并可能与外来强敌形成对我外线攻击态势;当外敌军事介入时,也很可能在出海口海域投入兵力,割裂我海上封锁部署。

     根据封锁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作战的地位作用以及上述特点,在其作战指导上除应遵循海上封锁作战的一般指导原则外,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主要出海口实施先期水雷封锁并夺占外岛   

     在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封锁时,应首先着眼于将敌海上机动作战兵力封锁在出海口以内,使其无法出海。而达成这一目的的有效措施就是实施先期水雷封锁。即在我海上封锁作战一开始,就在敌主要出海口的重要航道及相关海区布设水雷,以限制敌机动。实施先期水雷封锁可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可以非战斗性行动限制敌海军机动作战兵力出海,同时又可为下一步对敌采取战斗性行动做好准备,符合“先封后打,封打结合”的海上封锁作战原则,能更好地达成封锁目的;二是可在完成对主岛主要出海口封锁的同时,切断主岛与附岛的联系,为我迅速夺取外岛创造条件;三是可建立我海上部署的可靠掩护,防止敌对我可能实施的“先制”与“反制”行动。布设水雷的时机宁早勿晚,并要秘密进行,以防敌察觉后将海军兵力转移出港。为提高水雷封锁效果,应尽可能实施抵近布雷。抵近布雷时,应避开敌空中反潜机,水面反潜舰,水下防潜闭路电视系统的搜索、监视和跟踪,利用大风浪、大雾等有利于潜艇活动而不利于敌反潜兵力行动的时机实施潜艇布雷;以轰炸机伪装民用飞机实施空中布雷;以渔船、商船伪装进港布雷等。布雷的区域主要是敌各重要港口及近岸、沿岸和附岛的主要航道。对重要港口应实施水雷封港,对其它航道可以实施水域布雷,并以布设小雷群或零星水雷为主。水雷布设完毕后,应组织有关兵力及时阻止和打击敌扫雷行动,并适时进行补充布雷。在达成对敌主要出海口水雷封锁的前提下,根据战役的需要,对其外岛可封而不夺或立即夺占。实施夺占时,应使用空军航空兵火力和舰载火力,实施强大的首次火力突击,摧毁其防御工事和地对空导弹阵地及机场,然后组织登陆兵上岛,歼灭残敌,修复工事、机场、码头等设施,以便于我组织对主岛的封锁作战。

       二、空海配合各个歼灭敌海、空军机动作战集团        

     当我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实施封锁时,敌必将采取激烈的反封锁行动。此时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我未完全建立水雷有效封锁,敌即采取反封锁行动,或集中海、空军兵力对我实施反击,或以海上机动兵力在空军兵力的掩护下迅速实施海上兵力转移;二是当我已经建立有效的水雷封锁时,敌海上机动编队可能在其空军的掩护和支援下,突破我封锁,对我实施反击,或向其它海区转移。上述情况无论出现哪一种,我都必须以坚决的行动粉碎敌之反击,迅速歼灭敌实施转移的海上机动兵力。因此,在作战指导上应紧紧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要首先着眼于夺取战役制空权,集中力量对敌航空兵集团和机场实施猛烈突击,力求摧毁敌机场,歼灭敌航空兵集团。应统一组织战役内的第二炮兵、空军航空兵、海军航空兵、陆军航空兵等多种作战力量,隐蔽突防,力求达成行动的突然性和首次强大的火力突击,一举将敌航空兵集团基本压制或歼灭在地面。当敌已经升空作战时,应一方面加强对敌机场的攻击,使敌失去作战依托;一方面加强空中歼击,迅速歼灭升空敌机。二是及时组织对敌海上机动编队的拦截、伏击和追歼作战。在我实施夺取制空权作战行动时,海军兵力应针对敌海上编队的行动企图和行动方式,积极展开海上拦截、伏击和追歼作战。当敌海上机动编队对我实施“先制”和“反制”作战时,我应集中海军兵力在空军的支援和掩护下,以攻势行动拦截、分割敌海上机动编队,并各个歼灭之。当敌企图转移兵力时,我应迅速阻击和追歼,力求将敌歼灭在转移途中。无论是在抗敌“先制”与“反制”还是对敌实施追歼过程中,都应注意充分利用我水雷封锁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海上伏击。

         三、控制强大机动兵力防止外敌的海上分割        

     对敌大型岛屿主要出海口的封锁作战,由于海峡跨度大,我之海上作战部署的纵深大,必然会出现较大的间隙。一旦外敌军事介入,其很可能利用我海上部署间隙,分割我战役部署。若敌分割企图得逞,就可能陷我前线部队于包围之中,使我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因此,在计划封锁作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外敌军事介入的可能性。当判定外敌可能军事介入时,应加强战役力量的准备,控制强大的机动兵力,随时准备与外敌作战,并以防敌对我进行战役分割为重点。具体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当外敌军事介入主要企图是军事威慑时,应尽远派出海空警戒兵力,对其实施严密监视和反威慑,以严阵以待的态势迫敌不敢轻举妄动。二是当敌以部分兵力向我战役纵深实施机动,企图分割我战役部署时,应根据封锁战役总指挥部的指示,或集中必要兵力对分割我部署之敌实施反分割,切断其与航母的联系,并将其歼灭之,粉碎其分割企图;或迅速改变战役计划,调整战役部署,转入对外敌作战,集中兵力打击海上航母战斗群,粉碎敌介入企图后再进行封锁作战。三是当外敌力量强大,在短时间内不能粉碎其介入行动时,应根据封锁战役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收缩兵力,转入防御,伺机再战。


海上封锁战役中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打航母)

黄杰

     在未来海上封锁战役中,我将不可避免地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因此,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战役战略全局

     在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中,敌大型舰艇编队如果介入作战,将直接影响到战役乃至战略全局。以大型战斗舰只为核心的海上机动编队是敌海上军事力量的中坚,是其推行政治、外交政策和实施其军事战略的强有力的工具,也是其显示军事威力以及实施武力干涉的主要力量。大型舰艇编队通常以 1 艘大型舰只为核心组成舰艇特混大队作为基本作战单位,根据需要再以数个特混大队组成特混编队 ( 群 ) 投入作战。每个特混大队除编有 1 艘大型战斗舰只外,还编有多艘警戒舰艇、核动力攻击潜艇和部分后勤补给船。每艘大型战斗舰只配备 1 个航空兵联队,拥有各型飞机、反潜直升机 80 架左右。水面警戒舰艇可有 1 至数艘巡洋舰、 2 ~ 3 艘用于防空和反潜的导弹驱逐舰或护卫舰。核动力攻击潜艇有 1 ~ 2 艘,主要用于反潜和对岸攻击。因此,其作战力量相当强大。一旦投入作战,将带来战场敌我力量对比的明显变化,我能否有效地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将对战役以至战略全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若能给其以重创,就可取得战场的主动权,使我顺利地达成战略目的。否则,将可能使整个海上封锁战役以至整个海上军事斗争陷入被动地位。因此,我们不仅要高度重视与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作战,而且在作战指导上必须着眼全局,精心谋划,确保不打则已,打则必胜。

     二、要将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作为相对独立的战役来组织实施

     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通常情况下不是一两次战斗所能奏效的,必须立足于组织实施一系列的战斗。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兵力分为四类:一是核心舰本身,二是舰载航空兵,三是警戒舰艇,四是补给船。虽然对这四类兵力可以分别打击,并可分别达成一定的作战效果和目的。但是,由于其通常作为一个作战整体来行动,对其某一部分实施打击,其他部分必然作出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打击目标来对待。当然,并不排除敌在遭我个别打击后放弃整个作战企图和计划的可能。但即使这样,从我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基本立足点来看,仍然需要将作战计划建立在最困难最复杂情况的基础上,要立足于与敌整个大型舰艇编队作战,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侥幸的心理。敌一个大型舰艇编队就拥有相当强大的力量,实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海上战役兵团或集群。而且敌有时还可能使用两个以上大型舰艇编队相互配合行动。其行动规模将远远达到和超过一般海上战役作战投入的兵力规模。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通常要在较广阔的海洋空间进行,并要通过一系列的战斗和阶段来达成。对敌核心舰只实施打击,从空中攻击须突破敌防空体系,从水面和水下攻击须防御敌潜艇攻击和航空兵攻击。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敌警戒兵力遭到严重削弱后,才有可能接近和摧毁敌核心舰本体。整个作战可能要经过牵制阶段、磨打阶段和撤出阶段。因此,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必须作为战役规模的行动来组织。在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时,必须集中优势兵力,建立强大的战役集团,不仅要以海军力量为主组成海军战役兵团,而且要有空军和第二炮兵力量参加。在计划海上封锁战役时,就应同时计划和准备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力量,并进行必要的战役部署。以便当其介入作战时,预有准备地处置各种复杂情况。

     三、严密防御,连续用兵,寻创战机,集中打击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由于作战对象特殊,因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战法。总体上讲,应确立“严密防御,连续用兵,寻创战机,集中打击”的作战指导思想,采用牵制和攻击相结合,小兵力外围袭扰和大兵力集中突击磨打相结合的战法。严密防御,就是首先要搞好我参战兵力的防护和伪装,防止敌舰载航空兵和巡航导弹的先期打击,保证我机场、港口等重要设施和重兵集团免遭重大损失。连续用兵,就是要充分利用敌兵力有限、出动强度有限的弱点,以我之优势兵力,对敌实施连续不断的欺骗、袭扰和攻击,并且多编队、多方向地实施,使敌疲于应付,弱点更加暴露,以便于我突击。寻创战机,就是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及时捕捉战机,创造战机。一般来说,应寻找并抓住敌进入我有效打击范围,部署分散,行动失调,特别是警戒兵力遭到削弱等有利时机实施打击。集中打击,就是在抓住有利战机的前提下,以敌核心舰为主要目标,集中使用所能使用的力量实施猛烈突击,力求从根本上摧毁敌海上作战平台。所谓牵制和打击相结合,就是要针对敌大型舰艇编队海上机动性强,可能随时进入深远海区,脱离我打击范围的情况,以必要的兵力实施佯动,将敌吸引在我有效打击范围之内,以水雷封锁限制其机动,以便我发挥近海作战兵力的优势。所谓磨打结合,就是对敌警戒兵力,要通过多编队、多波次、多方向的小群攻击,不断地削弱和消耗敌作战力量,造成敌警戒兵力的大量消耗和防御的缺口,然后抓住时机集中兵力对敌核心舰实施打击。

四、合理使用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协同作战

     在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军兵种作战力量的优长,达成高度的密切协同。要注意组织好各作战阶段诸军兵种的协同作战。在牵制阶段,主要是围绕将敌大型舰艇编队主力吸引到我有效作战半径之内组织协同。当敌编队主力位于远海区域时,应以水面舰艇和航空兵的小规模佯攻行动,吸引其进入我战役导弹和航空兵的有效射程和有效作战半径之内,以便对敌实施突击;同时,当敌主力一旦进入我作战半径之内时,应以部分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力,在敌可能后撤和左右机动的海区布设水雷障碍,以限制敌机动,防止敌脱离我打击范围。在磨打阶段,主要是围绕对敌核心舰的突击来组织协同。此时应首先以战役导弹火力对敌指挥舰只和警戒兵力群实施集群突击和连续突击,以打乱敌作战部署,摧毁其防空和反潜体系,然后以航空兵和潜艇兵的主要兵力,充分利用导弹火力突击效果,对敌核心舰实施攻击,以必要兵力对敌警戒兵力群实施各个歼灭。无论是在牵制作战还是在磨打作战中,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力都要善于展开积极主动的先期攻击行动,特别是要首先打击敌空中预警机、电子干扰飞机、反潜直升机等,进而将敌注意力吸引到对空、对水面的防御作战上,牵制住敌反潜兵力,以保证潜艇兵力的展开和顺利攻击。潜艇兵力应充分利用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的掩护效果,特别是当航空兵和舰艇兵在敌警戒兵力中打开缺口时,应乘虚而入,抓住战机对敌实施猛烈突击。在撤收阶段,应主要围绕各兵力迅速撤离作战海区来组织协同。由于水面舰艇兵机动速度慢,因此,在完成突击任务后应首先撤离;由于潜艇在突击后完全暴露,因此只要可能也应尽快撤出;由于航空兵机动性能好,突击力强,出动强度高,因此,可主要用来担负撤出的掩护任务。

     五、着眼海上封锁战役目的及时实施战役重心转换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既包含于海上封锁战役之中,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我封锁对象、敌大型舰艇编队以及我军实施海空封锁的作战能力看,即使我预有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作战准备,编有专门的战役集团,也较难在进行海上封锁战役其它较大规模行动的同时,实施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因为这样做,势必分散我作战力量和精力,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着眼海上封锁战役目的,及时实施战役重心的转换。即当敌大型舰艇编队介入作战时,应及时地将海上封锁战役的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上来,集中主要精力和力量实施这一行动,以便更好地达成海空封锁目的。为此,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掌握转换时机。当敌大型舰艇编队对我海上封锁战役威胁不大时,应尽量避免与其交战,并要集中力量加速封锁战役的进程,以便得手后集中兵力对付敌大型舰艇编队。而当敌大型舰艇编队严重威胁我海上封锁作战行动时,应毫不犹豫地将整个作战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来,暂时部分或大部停止海上封锁战役的其它战役行动。二是要选择好战役打击目标。鉴于外敌介入作战的大型舰艇编队可能不止一个,很可能是两个以上,因此在确定打大型舰艇编队战役决心时,应注意选择对我威胁最大、最便于我打击的大型舰艇编队实施打击,对其它大型舰艇编队应采取牵制的战法,以求各个击破。即使在对敌一个大型舰艇编队打击时,也应注意选择好重点打击目标。三是既要实现战役形式上的全面转换,又要兼顾到海上封锁作战的其它行动。当战役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时,所有的作战指挥体制、兵力编成、兵力部署等,都要作出调整,以适应进行新的战役的需要。同时,又要兼顾海上封锁作战,进行必要的海上封锁作战行动。具体可将海空封锁作战暂时纳入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以必要的兵力保持对被封锁之敌的压力,使其不能里应外合打破我封锁。

海上封锁战役中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打航母)

黄杰

     在未来海上封锁战役中,我将不可避免地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因此,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战役战略全局

     在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中,敌大型舰艇编队如果介入作战,将直接影响到战役乃至战略全局。以大型战斗舰只为核心的海上机动编队是敌海上军事力量的中坚,是其推行政治、外交政策和实施其军事战略的强有力的工具,也是其显示军事威力以及实施武力干涉的主要力量。大型舰艇编队通常以 1 艘大型舰只为核心组成舰艇特混大队作为基本作战单位,根据需要再以数个特混大队组成特混编队 ( 群 ) 投入作战。每个特混大队除编有 1 艘大型战斗舰只外,还编有多艘警戒舰艇、核动力攻击潜艇和部分后勤补给船。每艘大型战斗舰只配备 1 个航空兵联队,拥有各型飞机、反潜直升机 80 架左右。水面警戒舰艇可有 1 至数艘巡洋舰、 2 ~ 3 艘用于防空和反潜的导弹驱逐舰或护卫舰。核动力攻击潜艇有 1 ~ 2 艘,主要用于反潜和对岸攻击。因此,其作战力量相当强大。一旦投入作战,将带来战场敌我力量对比的明显变化,我能否有效地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将对战役以至战略全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若能给其以重创,就可取得战场的主动权,使我顺利地达成战略目的。否则,将可能使整个海上封锁战役以至整个海上军事斗争陷入被动地位。因此,我们不仅要高度重视与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作战,而且在作战指导上必须着眼全局,精心谋划,确保不打则已,打则必胜。

     二、要将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作为相对独立的战役来组织实施

     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通常情况下不是一两次战斗所能奏效的,必须立足于组织实施一系列的战斗。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兵力分为四类:一是核心舰本身,二是舰载航空兵,三是警戒舰艇,四是补给船。虽然对这四类兵力可以分别打击,并可分别达成一定的作战效果和目的。但是,由于其通常作为一个作战整体来行动,对其某一部分实施打击,其他部分必然作出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打击目标来对待。当然,并不排除敌在遭我个别打击后放弃整个作战企图和计划的可能。但即使这样,从我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基本立足点来看,仍然需要将作战计划建立在最困难最复杂情况的基础上,要立足于与敌整个大型舰艇编队作战,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侥幸的心理。敌一个大型舰艇编队就拥有相当强大的力量,实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海上战役兵团或集群。而且敌有时还可能使用两个以上大型舰艇编队相互配合行动。其行动规模将远远达到和超过一般海上战役作战投入的兵力规模。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通常要在较广阔的海洋空间进行,并要通过一系列的战斗和阶段来达成。对敌核心舰只实施打击,从空中攻击须突破敌防空体系,从水面和水下攻击须防御敌潜艇攻击和航空兵攻击。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敌警戒兵力遭到严重削弱后,才有可能接近和摧毁敌核心舰本体。整个作战可能要经过牵制阶段、磨打阶段和撤出阶段。因此,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必须作为战役规模的行动来组织。在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时,必须集中优势兵力,建立强大的战役集团,不仅要以海军力量为主组成海军战役兵团,而且要有空军和第二炮兵力量参加。在计划海上封锁战役时,就应同时计划和准备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力量,并进行必要的战役部署。以便当其介入作战时,预有准备地处置各种复杂情况。

     三、严密防御,连续用兵,寻创战机,集中打击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由于作战对象特殊,因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战法。总体上讲,应确立“严密防御,连续用兵,寻创战机,集中打击”的作战指导思想,采用牵制和攻击相结合,小兵力外围袭扰和大兵力集中突击磨打相结合的战法。严密防御,就是首先要搞好我参战兵力的防护和伪装,防止敌舰载航空兵和巡航导弹的先期打击,保证我机场、港口等重要设施和重兵集团免遭重大损失。连续用兵,就是要充分利用敌兵力有限、出动强度有限的弱点,以我之优势兵力,对敌实施连续不断的欺骗、袭扰和攻击,并且多编队、多方向地实施,使敌疲于应付,弱点更加暴露,以便于我突击。寻创战机,就是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及时捕捉战机,创造战机。一般来说,应寻找并抓住敌进入我有效打击范围,部署分散,行动失调,特别是警戒兵力遭到削弱等有利时机实施打击。集中打击,就是在抓住有利战机的前提下,以敌核心舰为主要目标,集中使用所能使用的力量实施猛烈突击,力求从根本上摧毁敌海上作战平台。所谓牵制和打击相结合,就是要针对敌大型舰艇编队海上机动性强,可能随时进入深远海区,脱离我打击范围的情况,以必要的兵力实施佯动,将敌吸引在我有效打击范围之内,以水雷封锁限制其机动,以便我发挥近海作战兵力的优势。所谓磨打结合,就是对敌警戒兵力,要通过多编队、多波次、多方向的小群攻击,不断地削弱和消耗敌作战力量,造成敌警戒兵力的大量消耗和防御的缺口,然后抓住时机集中兵力对敌核心舰实施打击。

四、合理使用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协同作战

     在与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军兵种作战力量的优长,达成高度的密切协同。要注意组织好各作战阶段诸军兵种的协同作战。在牵制阶段,主要是围绕将敌大型舰艇编队主力吸引到我有效作战半径之内组织协同。当敌编队主力位于远海区域时,应以水面舰艇和航空兵的小规模佯攻行动,吸引其进入我战役导弹和航空兵的有效射程和有效作战半径之内,以便对敌实施突击;同时,当敌主力一旦进入我作战半径之内时,应以部分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力,在敌可能后撤和左右机动的海区布设水雷障碍,以限制敌机动,防止敌脱离我打击范围。在磨打阶段,主要是围绕对敌核心舰的突击来组织协同。此时应首先以战役导弹火力对敌指挥舰只和警戒兵力群实施集群突击和连续突击,以打乱敌作战部署,摧毁其防空和反潜体系,然后以航空兵和潜艇兵的主要兵力,充分利用导弹火力突击效果,对敌核心舰实施攻击,以必要兵力对敌警戒兵力群实施各个歼灭。无论是在牵制作战还是在磨打作战中,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力都要善于展开积极主动的先期攻击行动,特别是要首先打击敌空中预警机、电子干扰飞机、反潜直升机等,进而将敌注意力吸引到对空、对水面的防御作战上,牵制住敌反潜兵力,以保证潜艇兵力的展开和顺利攻击。潜艇兵力应充分利用航空兵和水面舰艇兵的掩护效果,特别是当航空兵和舰艇兵在敌警戒兵力中打开缺口时,应乘虚而入,抓住战机对敌实施猛烈突击。在撤收阶段,应主要围绕各兵力迅速撤离作战海区来组织协同。由于水面舰艇兵机动速度慢,因此,在完成突击任务后应首先撤离;由于潜艇在突击后完全暴露,因此只要可能也应尽快撤出;由于航空兵机动性能好,突击力强,出动强度高,因此,可主要用来担负撤出的掩护任务。

     五、着眼海上封锁战役目的及时实施战役重心转换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既包含于海上封锁战役之中,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我封锁对象、敌大型舰艇编队以及我军实施海空封锁的作战能力看,即使我预有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作战准备,编有专门的战役集团,也较难在进行海上封锁战役其它较大规模行动的同时,实施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因为这样做,势必分散我作战力量和精力,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着眼海上封锁战役目的,及时实施战役重心的转换。即当敌大型舰艇编队介入作战时,应及时地将海上封锁战役的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战役上来,集中主要精力和力量实施这一行动,以便更好地达成海空封锁目的。为此,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掌握转换时机。当敌大型舰艇编队对我海上封锁战役威胁不大时,应尽量避免与其交战,并要集中力量加速封锁战役的进程,以便得手后集中兵力对付敌大型舰艇编队。而当敌大型舰艇编队严重威胁我海上封锁作战行动时,应毫不犹豫地将整个作战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来,暂时部分或大部停止海上封锁战役的其它战役行动。二是要选择好战役打击目标。鉴于外敌介入作战的大型舰艇编队可能不止一个,很可能是两个以上,因此在确定打大型舰艇编队战役决心时,应注意选择对我威胁最大、最便于我打击的大型舰艇编队实施打击,对其它大型舰艇编队应采取牵制的战法,以求各个击破。即使在对敌一个大型舰艇编队打击时,也应注意选择好重点打击目标。三是既要实现战役形式上的全面转换,又要兼顾到海上封锁作战的其它行动。当战役重心转移到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时,所有的作战指挥体制、兵力编成、兵力部署等,都要作出调整,以适应进行新的战役的需要。同时,又要兼顾海上封锁作战,进行必要的海上封锁作战行动。具体可将海空封锁作战暂时纳入打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上,以必要的兵力保持对被封锁之敌的压力,使其不能里应外合打破我封锁。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主要战法

丁一平

         1 潜艇战      

     潜艇具有较大的自给力、续航力和突击力,尤以隐蔽性好、独立作战能力强著称。它以区域、阵地伏击和引导截击等多种方式实施海上作战,历来是大型舰艇的冤家对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潜艇共击沉大型舰艇 18 艘,占大型舰艇被击沉数的 42% ,居各种打击大型舰艇兵力的第一位。英阿马岛战争中,阿根廷海军仅有几艘潜艇,也迫使英大型舰艇特混舰队对水下动静草木皆兵。   尽管大型舰艇编队十分重视提高对潜作战能力,但与其对空对海作战能力相比,仍相对薄弱,难以满足防御潜艇的实际需要。通常,大型舰艇编队由远程反潜机、核动力攻击潜艇、直接警戒舰和反潜直升机等兵力构成远、中、近三个层次的对潜防御体系。一般情况下,远程反潜机部署在距大型舰艇约 250 公里处,其防御圈前沿弧长约 1500 公里,面积 12  5 万平方公里。由于其防潜范围太大,出动兵力的数量和强度有限,因此,外层防御存在很大间隙,易于潜艇突防。核动力攻击潜艇部署在距大型舰艇约 150 公里处,其防御圈前沿弧长约 940 公里,面积 6 万平方公里,由于潜艇的机动速度大大低于反潜机,投入的兵力又不可能太多,只在重点方向部署,因此,中层防御也有很大间隙,易于潜艇突破。直接警戒舰部署在距大型舰艇 60 公里处,其防御圈前沿弧长约 380 公里,面积约 1  1 万平方公里,由于警戒舰在明处,潜艇在暗处,且舰载探测设备受噪声和水文气象影响大,作用距离较近,因此,近层防御也会出现漏洞,给潜艇以可乘之隙。如果使用潜艇攻击大型舰艇编队的警戒舰或后勤补给舰,突防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潜艇使用射程在 100 ~ 200 公里的战术导弹,还可不突破近层警戒,甚至不突破中层警戒就能达成攻击。因此,我潜艇兵力只要利用跃层和环流作掩护,采用阵地潜伏,避开探测,从不同深度多方向隐蔽渗透,并使用远程战术导弹和自导鱼雷武器为主实施攻击,对敌大型舰艇构成有效打击是完全可能的。

         2 空袭战        

     航空兵具有远程奔袭、高速机动和猛烈突击的能力,尤其以速度快、行动灵活见长。可以轰炸机、强击机、歼击轰炸机采用隐蔽突击、集中突击和连续突击的方式对敌大型舰艇实施打击;可以歼击机、歼击轰炸机采取空中巡逻、待机、封锁、游猎和截击的方式与大型舰艇载机展开斗争;也可以超低空性能较好的强击机拦击来袭巡航导弹、保护重要目标,还可以其它机种完成侦察、预警、反潜、电子对抗、布雷、救援等多种任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航空兵共击沉大型舰艇 16 艘,占被击沉大型舰艇总数的 38% ,居各种打击大型舰艇兵力的第二位。英阿马岛战争中,阿军对英大型舰艇特混舰队发起攻击、取得战果并对大型舰艇造成威胁的只有航空兵。

     大型舰艇编队有很强的对空作战能力,主要活动海区远离近岸,一般不进入对方岸基航空兵作战范围。加之其各种先进的机载、舰载探测设备,对空观察距离远,可与舰载机、防空导弹和密集阵火炮构成大纵深、立体、全方位的防空体系,使我航空兵难以对其攻击。但是,大型舰艇编队的防空也不是无懈可击。大型舰艇上能执行远程截击任务的飞机有限,一般每艘大型舰艇上也仅有 20 架战斗机和 20 架战斗攻击机。受到留空时间、战斗准备、出动强度和在大型舰艇上起飞着陆条件的种种限制,其防空截击能力是有限的。其各种防空导弹也都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特别是对超低空突防的飞机、导弹拦击的成功概率更低。在美军与盟军共同组织的演习中,不断有飞机超低空突防进入大型舰艇编队上空就是证明。至于近程的密集阵火炮,作用距离近,航空兵导弹攻击或跃升投弹攻击可不进入其射程范围。况且,我新型歼击机和歼击轰炸机有与敌舰载机相差无几的作战半径。此外,大型舰艇编队有时须使用舰载机对岸上目标攻击或构成对岸上重要目标的威胁,在空中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一般也需要进入我岸基航空兵作战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机不仅可以形成以多打少的有利态势,而且可以跟踪返航的敌攻击机并趁其加油时实施打击。总之,只要我航空兵充分利用有利的战场条件隐蔽行动,紧紧抓住敌之弱点,采用适当的战术和打击手段,对付敌大型舰艇不是无机会,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3 电子战        

     电子战是现代海战中十分重要的作战手段,能在海战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制电磁权与制空权、制海权一样,具有决定战争胜负的同等重要地位。它分为侦察对抗、雷达对抗、声纳对抗、通信对抗、红外对抗、激光对抗、无线电遥控对抗等。正确运用这些手段,可以电子侦察与反侦察、欺骗与反欺骗、干扰与反干扰、摧毁与反摧毁等多种方式夺取战场主动权。

      在电子战的技术装备方面,敌优我劣,差距较大,特别是对付拥有高技术优势的敌大型舰艇编队,更显得我电子战手段的不足。但是对敌大型舰艇编队实施电子战,我也不是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显然,大型舰艇编队很强的战斗力是建立在有较强电子战手段基础上的,一旦失灵,战斗力必然大大下降。因此,我在加强反电子侦察,防敌获取我电子设备的性能、种类、数量、配置、密码和调动情况的同时,应加强电子侦察,尽可能获取敌方电子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情报,为打敌大型舰艇编队时实施电子战创造条件。在对大型舰艇编队发起攻击时,应最大限度地实施电子对抗。应从我电子战技术装备虽然质量不高,数量却不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陆地、岛屿、海上四处设置各种电子干扰设备,并不规则地发射干扰波,以制造复杂的电磁环境,使敌难辨真假,诱其盲目攻击,特别是使其反辐射导弹找不到真实目标。总之,我各兵力应运用电子隐蔽、电子伪装、电子佯动和电子欺骗手段,展开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游击式的电子战行动,以削弱和限制敌电子战技术优势,使敌大型舰艇编队不能轻易地掌握制电磁权。

   4 水雷战        

     水雷是一种古老的海战兵器,具有隐蔽性好、破坏威力大、威胁时间长、布设简便、作用广泛等优点,尤以新老共存、扫除困难见长。它以锚雷、沉底雷和浮雷三种状态,以零散、雷线、雷幕和雷区多种方式,利用舰艇的声、磁、热、重力、水压等多种物理场对舰船构成威胁,是高技术战争中对大型舰艇编队实施打击的有力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作战各方共布水雷约 80 万枚,炸毁舰船 3000 余艘。战后,在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中东战争和海湾战争中,水雷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大型舰艇编队具有很强的各种物理场,形体大,机动缓慢,触雷概率高,而且缺乏反水雷兵力和装备,对付水雷武器的能力较弱,一旦受到水雷攻击威胁,必然引起恐慌。我可使用潜对艇、飞机、隐蔽机动地布设各种水雷障碍,特殊情况下也可派出水面舰艇、渔船担负布雷任务。大型舰艇编队为避开水雷威胁,必然将其主要活动区设在不易布雷的深水区域,我可在这些海域的水下布设深水雷幕重点对付核潜艇,也可适时布设短时使用的浮雷,以及适合大深度使用的上浮雷、自导水雷等,必要时还可布设大量在水面漂浮的假水雷,以限制其机动自由,阻碍其补给运输,破坏其占领预定阵位,造成其舰船损伤。当因某种原因我来不及在预定海域布设水雷时,也可虚张声势通过新闻媒介声明我已在某海域布设水雷,与敌展开心理战,迫使敌在大型舰艇编队驶抵之前派遣扫雷兵力前往清扫,迟滞其行动。总之,以水雷战对付敌大型舰艇编队,只要掌握水文气象,找准海域,抓住时机,隐蔽机动布设,新旧真假混用,层层设置障碍,是可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大的作战效益的。
航空兵协同潜艇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几个问题

吴连庆

    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是我海军面临的新课题。未来战争中,在武器装备敌优我劣的情况下,要想取得预想的作战效果,必须依靠诸军兵种协同作战。就当前我海军装备来看,潜艇和航空兵是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主要兵力。空潜协同突击,是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主要战法。所谓空潜协同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就是航空兵首先掩护潜艇兵力展开、航渡、待机,然后以空中突击为潜艇打开通道,保证潜艇占位攻击;潜艇攻击得手后,航空兵再行突击,扩大战果。

     一、航空兵协同潜艇突击的主要任务

     航空兵协同潜艇编队是一个战役性的作战行动,时间跨越整个潜艇的展开、占位、攻击、撤收各个阶段,主要打击目标是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反潜兵力及其它相关兵力。根据潜艇组织战斗行动的各个阶段,航空兵可能担负以下主要任务:

    1 .掩护潜艇出航展开。在我与敌大型舰艇编队处于交战状态下,敌必然使用反潜兵力主要是航空兵力,对我出航展开的潜艇实施围追阻截。在此,掩护我潜艇展开,是航空兵协同潜艇作战的首要任务。航空兵在掩护潜艇展开时,可主要采用空中巡逻的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空中阻击的方法。掩护的主要海域是海峡、狭窄航道等。掩护时,主要应以搜索发现敌反潜飞机为主,驱赶敌反潜飞机和扰乱敌搜、攻潜行动为辅。

    2 .引导潜艇占位。潜艇展开到待机或预设伏击阵位后,下一步的占位攻击行动需要航空兵力提供目标指示和引导,特别是在潜艇使用潜对舰导弹攻击时更是如此。因此,我侦察、巡逻、警戒 ( 预警 ) 机,应随时掌握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位置、航向、航速、编成、队形及其变换等情况,根据预先协同方案按时将敌编队的情况通报给预设阵位的潜艇,为潜艇的攻击提供引导保障。

    3 .“撕开口子”保证潜艇攻击。我潜艇在攻击过程中的最大障碍,是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对潜警戒幕。因此,除潜艇采取必要的接敌战术措施外,航空兵必须给潜艇打开一条通道,保障潜艇接敌攻击。其主要任务是:以航空反潜兵力搜索攻击或钳制敌核动力攻击潜艇;以歼击机歼灭或驱赶敌舰载反潜直升机;对我潜艇进入方向上的敌巡洋舰、驱护舰实施突击,使其丧失或降低反潜能力等。

    4 .扩大战果。我潜艇兵力对敌大型舰艇实施突击后,航空兵应不失时机地组织兵力对敌进行补充攻击,以发展战果。航空兵的突击应视潜艇突击的效果而定,如潜艇攻击已给敌以重创,应主要使用导弹攻击,力求击沉敌舰。如潜艇攻击只是造成敌舰轻伤,应先行压制突击,再求重创或击沉。

     二、航空兵协同潜艇突击应遵循的原则

     航空兵在协同潜艇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作战行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使用,保障重点。在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的作战行动中,虽然我可投入的航空兵数量较多,但先进飞机的数量有限。因此,在兵力使用上不能零打碎敲,四面出击,而应把有限的先进技术兵器用于主要作战方向、重要作战时节、完成主要任务。在整个协同作战行动中,保障潜艇展开进入阵位和突击敌反潜兵力保障潜艇占位攻击等,都是较为重要的作战时节。航空兵应突出这些重要时节,以保障潜艇的顺利突入。

   2 .以多胜少,近战歼敌。我航空兵在武器、电子、机动能力方面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出动的规模不宜过小,否则易被敌各个击破。因此,应以多批双机、四机,从不同高度、不同方向同时实施攻击,使敌难以判断情况、区分目标。同时采用机动措施,尽量缩短敌我机距离,使敌远距离发现、远距离攻击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而我机则可依仗数量上的优势,陷敌于被动,充分发挥我之近距离空空导弹甚至航炮的作用,上下左右夹击,使敌顾此失彼。

    3 .广泛佯动,创造战机。敌舰载机的起降和作战使用受很多条件限制,在弹射、回收时,要求甲板风速达 30 节左右,因而必须逆风航行,而且飞机起飞或降落后,甲板需一段时间的清理才能组织再次降落或起飞。舰载机的出动强度一般为 2 ~ 3 次,再次出动至少要准备 20 ~ 30 分钟,飞机降落只能单机进行,昼间间隔 30 秒,夜间间隔 1.5 分钟。针对这些特点,我航空兵可采取反复佯动的疲劳战术,以较多的架次,反复向敌舰方向和敏感目标如前出的引导哨舰、预警机、反潜机佯动,吸引敌舰载机起飞拦截;待敌起飞架次耗尽或升空飞机燃油耗尽返航着陆之际,再以较大的突击机群突然临空,打敌措手不及。此种战法在敌大型舰艇编队无其它航空兵支援的情况下非常有效。

     三、航空兵协同潜艇突击的主要方法

     航空兵协同潜艇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关键是要搞好空潜协同。空中、水下两种兵力的协同难度大,因此,应注意采用以下协同方法。

    1 .按方向协同。航空兵在协同潜艇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时,应首先按潜艇占位攻击的方向确定自己的作战方向,以便与潜艇在作战方向上保持一致。潜艇兵力应根据预先选择的待机阵位的海区位置,敌大型舰艇编队可能的航线、编成、队形等,对航空兵辅助突击通道的作战行动提出方向、宽度、时机等要求。航空兵应根据其要求确定出动兵力、架次和支援的方法。如果方向协同不好,航空兵打开的通道就不能被潜艇兵力及时利用,将会影响整个突击任务的完成。因此,潜艇兵力在选择突入方向时,既要从有利于潜艇占位攻击完成突击任务的要求考虑,也要适当照顾航空兵的航线选择、进入方向、展开攻击的困难,以利于达成整个作战企图。

    2 .按时间协同。按时间协同是空潜协同的重要方法。通常是将潜艇突击的时间定为 T 。航空兵保障潜艇突入占位的突击行动应在 T 之前,提前多少应根据我潜艇的速度、敌舰艇编队反潜警戒范围、我航空兵留空时间确定。通常情况下,考虑到潜艇速度慢,航空兵速度快,且航空兵只能通过短波同潜艇联系,而潜艇不能主动与航空兵联系,可由航空兵直接通知潜艇开始突击的时间,及潜艇在何时接敌占位。协同应以计划协同为主,特殊情况下才进行空潜临时直接联系。

    3 .按海域协同。按海域协同主要是指航空兵力的活动海域同潜艇待机活动海域的划分。我航空兵现有的搜潜器材、攻击武器尚无敌我识别能力,这就要求航空兵和潜艇兵力在协同时要严格计划各自的活动区域,以免出现误伤。潜艇兵力应将我方潜艇的出航航线、待机海域、攻击方向范围、时间等详细计划报知航空兵部队,以便航空兵部队安排航空兵反潜海域。在战斗过程中,如出现敌潜艇进入我潜艇待机海区,航空兵反潜兵力应只进行搜索跟踪,停止攻击。当通过搜索器材确认该海区只有跟踪目标而无我潜艇目标活动时,航空兵反潜兵力才可实施攻击。
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合同突击敌机动编队战法初探

马立平

    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合同突击敌机动编队战法 ( 以下简称“潜舰合同突击” ) ,是指将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分开配置,在岸指或合成编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密切协同,相互引导,协同一致地从水下、海面对敌机动编队实施集中突击或连续突击的作战方法。它能综合运用潜艇和驱护舰编队的作战优长,充分发挥各舰种相互配合的整体优势,形成多舰种、多兵器、水面和水下相结合的巨大突击力,有效地打击敌海上机动编队。

     一、潜舰合同突击战法已被许多强国海军广泛运用

     潜艇与水面舰艇合同突击作为海上战役作战的先进战法,已被拥有高技术装备的强国海军广泛运用,并在近几次海上局部战争中展示了威力。美海军认为,“装备远程巡航导弹的潜艇应和其它进攻机动群结合起来使用”。海湾战争中,美军先后集中了 13 艘潜艇,配合主力舰队作战。其中有 8 艘核潜艇参加了巡逻、拦截和监视等联合作战行动,并为水面舰艇战斗群实施了侦察预警和引导攻击保障,使“潜艇与水面舰艇战斗群的协同作战得到了进一步验证”。俄海军在战役法和合同战术教范中也强调,“在消灭敌舰队主力战役中,最有利的方案是潜艇与海军其它兵力在同一地区合同突击,为分散敌防御兵力,最好同时实施”。马岛海战中,英潜艇之所以能在宽广的海域取得较大的战果,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充分发挥了潜艇与水面舰艇、航空兵协同作战的威力,准确地捕捉了距马岛 200 多海里的阿“贝尔格拉诺将军”号巡洋舰,并将其击沉。因此,英军在总结马岛海战经验时指出:“可以说如果没有空中掩护和强有力的反潜警戒保障,潜艇的防御能力和生存能力是有限的……没有多兵种的协同是打不赢这场战争的”。这一现代海上协同作战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军传统的作战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要求我海军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现有装备,加强潜舰合同突击战法的研究。

    二、我海军完全可以采用潜舰合同突击战法

     我海军在现有装备条件下,是否可以运用潜舰合同突击战法,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以往认为,潜艇因隐蔽性要求高,速度慢,只能用来单独遂行任务,采用潜舰合同突击战法有一系列的“难点”不好解决。诸如:潜艇与驱护舰编队合同突击,频繁的协同通信容易使潜艇暴露;潜艇的通信手段与水面舰艇有较大区别,难以直接建立协同通信;潜艇与驱护舰编队的攻击方法有所不同,潜艇机动范围大,但速度慢、攻击距离近,驱护舰编队机动范围小,但速度高、攻击距离远,双方难以达成战术上同步协同,搞不好驱护舰导弹还可能误伤潜艇;等等。近几年,经有关院校的专家分析论证和部队的实际研练证明,上述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较好解决的。

      解决潜艇保持隐蔽性可采取以下方法:潜艇合同突击时,潜艇仍可处于水下隐蔽状态,协同通信以水面舰艇为主,潜艇只收不发。只有在对敌机动编队使用武器时,才对驱护舰编队进行引导攻击。此时,虽然潜艇会短时间暴露,但合同突击亦已完成,敌机动编队主要作战舰艇遭打击后,一般难以很快组织反击和对潜搜索攻击,潜艇则可迅速转移阵地,继续保持隐蔽。退一步讲,即使潜艇暴露后有可能遭到敌攻击,但敌在组织反潜作战时,各种观察器材必须开机,这样又有利于我驱护舰编队使用侦察雷达实施导弹隐蔽攻击。实践证明,只要潜舰协同配合密切、准确,保持潜艇隐蔽性是可能的。

     解决潜舰协同通信和指挥有四种方法:一是由岸指直接指挥。有关战术协同的指挥、引导指令,可分别由岸指下达。当潜、舰相互引导攻击时,双方的协同信号均通过岸指转发。此法准确可靠,容易进行,只是时间较长,但经过努力是可以缩短的。二是经岸台直接转信。当潜舰引导合同突击时,战术协同的指挥和引导可由岸上通信设施直接转信。此法通信距离远、速度快,一般可在 5 ~ 8 分钟内完成。三是由潜、舰直接沟通联络。可开设短波通信网路,达成潜、舰的直接通信指挥关系。潜艇在潜望深度用升降天线直接与驱护舰达成短波通信联络,一般 3 ~ 5 分钟内可完成一次协同通信。四是用水声通信仪进行通信联络。水声通信的距离受水文条件的影响,一般在 5 ~ 10 海里左右,必要时可作为辅助通信手段。可见,在现有条件下,潜、舰间接和直接通信联络是可以达成的。如果进一步改进通信手段,减少指挥程序,简化指挥信号表,提高操作水平,协同指挥时效性还可大大提高。

     潜舰合同突击的战术协同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潜艇主要靠自身的搜索和观察,远距离发射导弹或近距离大深度发射鱼雷对目标实施隐蔽攻击;驱护舰主要是使用导弹和火炮进行攻击,且可多方向、多弹种连续突击,尽管它们攻击的方法不同,但只要将潜舰合同突击的突击目标、突击顺序、火力分配以及攻击方法在协同作战方案上予以明确,并采用多种敌我识别方法,且在平时反复研练,是可以做到同步行动,避免误伤的。

     随着我海军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技术性能的逐渐提高,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因此,我海军是可以立足现有装备,运用潜舰合同突击战法的。

     三、潜舰合同突击的程序和方法

     潜舰合同突击可分五个步骤实施,具体方法如下:

    1 .编组。一般应按作战方案,由 1 ~ 2 个驱护舰编队 ( 每个编队 3 ~ 5 艘驱护舰 ) 前出,与指定的预先展开的潜艇 (1 ~ 2 艘 ) 编组。也可根据敌情的变化,临时进行潜艇与驱护舰编队编组。在潜艇预先展开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突击编组,应注意指定距打击海域最近的潜艇参加合同突击行动,以便确保达成合同突击的隐蔽性和可靠性。在编组时,要避免造成机动过程中的航线交叉,防止误伤。

    2 .机动。潜艇和驱护舰编队接到合同突击的作战命令和敌情通报后,应立即从不同方向,不同剖面,利用不同的方式向目标实施向心机动,占领战术展开线 ( 以突击目标为圆心,导弹或鱼雷射程为半径形成的合同突击弧 ) 。由于潜艇水下机动速度慢,驱护舰编队行动时要保证与潜艇同步到达。在机动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搜索,争取先敌发现,先机制敌。

    3 .协同。潜、舰建立战术协同关系时,应坚持以岸指为主、海指为辅的协同指挥原则。岸指指挥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组织战役侦察;调集作战兵力;制定合同突击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明确打击、突击海域、突击时间、战斗保障;对潜艇和驱护舰编队实施不间断的指挥控制,根据战场情况变化,定下新的决心,及时调整方案,协调各兵力之间的行动。海指应设在驱护舰编队,对合同突击过程中的战术协同实施现场指挥。其指挥的主要任务是:在岸指的统一意图下,按合同突击方案,进一步明确突击顺序、火力分配、战术运用等内容,确保合同突击“联得上、合得成、打得准”。当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时,应调整兵力行动方向,使参战兵力能紧紧围绕上级意图,灵活机动地实现作战目的。

    4 .合同突击。不论潜艇还是驱护舰编队先发现敌机动编队,都应快速隐蔽接敌,迅速展开,占领有利攻击阵位进行攻击。合同突击一般有以下几种打法:一是潜艇首突,驱护舰编队后突。潜艇先发现敌机动编队并实施导弹或鱼雷攻击后,应立即于潜望状态向已经抵近突击海域的驱护舰编队通报攻击要素,驱护舰编队应迅速根据潜艇通报的情况,占领阵位进行导弹隐蔽攻击。二是驱护舰编队首突,潜艇后突。当潜艇按作战方案,抵达突击海域附近于收信深度搜索机动待机时,驱护舰编队应在发现敌编队并进行导弹攻击时,引导潜艇进行导弹或鱼雷攻击。三是同时突击。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掌握的准确情报和周密的协同作战方案,由岸指实施引导指挥,潜、舰于“ T ”时同时突击敌机动编队。以上三种打法,应根据战场态势灵活掌握运用。

    5 .掩护撤收。潜舰合同突击后,可视战场情况扩大战果或组织撤收。通常潜艇应立即转入大深度,隐蔽转移阵地,防敌报复和做好反潜搜索攻击的准备。驱护舰编队除应加强自身防御外,应积极支援掩护潜艇的撤离行动,并做好连续作战的准备。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应重视发挥潜艇兵力的作用

袁彩锦

 打敌大型舰艇编队,应特别重视发挥潜艇兵力的作用。

     从海战史来看,潜艇突击大型舰只的战果显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双方共损伤舰只 80 艘,其中,被击沉的 42 艘,占 52.5% ,被击伤的为 38 艘,占 47.5% 。在被击沉的 42 艘中,由潜艇击沉的 17 艘,占 40.5%( 其中潜艇单独击沉 15 艘,和航空兵协同击沉 2 艘 ) ;在被击伤的 38 艘中,由潜艇击伤的为 9 艘,占 23.7% 。由此可以看出,潜艇是突击敌大型舰只的主要兵力。

     从大型舰艇编队的弱点看,潜艇是有效的突击兵力之一。敌大型舰艇编队水面舰只较多,而且还有水下的潜艇和空中的飞机,组织复杂,容易出现对水下搜索的空白区。大型舰只本身无声纳,无反潜装备,这就为潜艇突击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型舰艇编队内部噪声源多,对水下潜艇识别困难,在其潜艇活动海区,即使反潜飞机发现了对方潜艇,一般也不轻易攻击,这给对方潜艇突破其直接警戒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就曾多次出现过这类情况,而让对方潜艇占领了有利的攻击阵位。

     大型舰只本身载有大量的航空燃油和弹药,在防火、防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脆弱性。 1981 年 5 月,美军一艘大型舰只上 1 架 EA — 6B 飞机降落时冲入机群引起大火,致使 4 架飞机报废, 15 架飞机受伤,死伤 59 人,扑灭火灾历时 70 分钟。现代大型舰只飞行甲板和机库甲板厚度分别只有 89mm 和 64mm ,不能抵御穿甲弹头的攻击。有的军事家认为,如果潜射飞航导弹命中其指挥台或舰舷,将严重影响飞机的升降,作战能力将直线下降,而成为一艘“靶船”。大型舰只上有几百万加仑汽油和数千吨航空弹药。美海军前作战部长曾说过,击沉这种舰只的惟一办法,就是引爆它的弹药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的大型舰只仅被命中 1 枚鱼雷引起火灾就爆炸沉没。

     大型舰只具有大容量的舱室,如机库。当其水下部分受伤时,大量进水会导致舰船浮力储备和稳定性的丧失。因此,有的海战史专家评论说,潜艇发射的鱼雷对其作用显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鱼雷击沉的 20 艘大型舰只中,有 17 艘是被潜艇发射的鱼雷击沉的,占被鱼雷击沉总数的 85% 。在飞机起飞着舰时,大型舰只必须迎风高速行驶,而在准备下一波飞机放飞时,速度较慢,且航向和航速都比较稳定,这就为水下慢速潜艇占领有利的攻击阵位提供了有利时机。

     现代大型舰只上的高新技术装备多,而且有大面积的飞行甲板以及一些没有装甲防护的重要设备,如升降机、飞机弹射设备,阻拦装置以及各种助航设备等,如果受损,就可能造成其指挥失灵并丧失战斗力。 1969 年,美一艘大型舰只上的机务人员不慎引爆火箭,致使其它飞机上的炸弹和火箭相继爆炸,飞行甲板及其附属设备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还使 15 架飞机报废,死伤 147 人,使该舰基本丧失了作战能力。美军人士称:只要把这种舰只甲板炸出一些坑穴,或击毁升降机、弹射器、阻拦装置等,其就会成为数万吨的高技术废物。

     大型舰只上的舰载机数量有限,通常携带 90 余架,其中战斗机 40 多架,良好率为 75% ,每天只能出动 100 ~ 110 架次,紧急情况每天出动最多为近 140 架次,仅能维持 2 ~ 3 天,很难长时间、大范围对作战海域进行有效控制。虽然其携带十多架反潜机和反潜直升机,加上直接警戒舰艇上携带的少量的反潜直升机,也很难全天候、全时、全方位地对其活动海域进行周密的反潜警戒,这又为潜艇突破提供了可能。

     大型舰只低空防御尚有空隙,抗击能力有限。据外刊报道,敌大型舰只对高度 300 米以下目标的抗击概率为 0.5 ,而对高度 30 米以下目标的抗击是极其困难的。这对于飞行高度均在 30 米以下的潜射飞航导弹的攻击,是难以进行有效防御的。

     从战后局部战争或潜艇日常训练的实际来看,现代条件下潜艇是有可能攻击大型舰艇编队的。 70 年代中期,埃及的常规动力潜艇成功地突破了美在地中海的大型舰艇编队的直接警戒,抵近到大型舰只很近的距离上实施了潜望镜侦察照相,而美军警戒兵力竟无一发现。 80 年代中期,苏联的一艘攻击型核潜艇在日本海长时间地对美一艘大型舰只进行跟踪,后因抵近距离太近,造成攻击核潜艇和该舰相撞,当苏攻击核潜艇被迫浮起时,该舰才发现。在 1982 年英阿马岛海战中,英阿双方都广泛使用了潜艇。阿根廷的老式常规潜艇“圣路易斯”号成功地突破了英特混舰队的严密封锁,在马岛封锁区内游弋了一个多月,并先后 3 次向英大型舰只发起了鱼雷攻击,但因潜艇的火控系统发生故障而未果。即便如此,也还是对英大型舰艇编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英大型舰艇编队尽管有很强、很严密的反潜能力,但是对这一艘老式潜艇的行动却异常惧怕,不时向大西洋的浪花发射反潜武器。英国的“征服者”号核动力攻击型潜艇一举击沉了有 2 艘反潜驱逐舰护航的阿根廷大型巡洋舰“贝尔格拉诺将军”号,这是核动力潜艇问世以来的首次战例,也为核动力攻击潜艇攻击现代化军舰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在高技术条件下,尽管敌反潜手段有了很大发展,但海水仍然是潜艇隐蔽的天然屏障。根据北约近期公布的材料,在过去冷战时期北约对华约国家的潜艇特别是对苏联的潜艇的跟踪中,有 89% 是假目标,对发现的目标,能够占位攻击的占 28% ,而攻击成功的仅占 7.7% 。也就是说,在高技术条件下,对水下潜艇的发现、定位、攻击、消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从潜艇装备发展情况来看,也为现代条件下潜艇突击大型舰艇编队提供了可能。过去两次世界大战中,潜艇攻击大中型舰艇,特别是大型舰艇,突破层层警戒,冒很大的风险。而在现代条件下,潜艇装备的飞航导弹、远程自导鱼雷,可以在大型舰只的直接警戒或近程警戒之外占领攻击阵位,进行准确的攻击。核动力攻击潜艇的水下航速与大型水面舰艇的航速 ( 巡航速度 ) 不相上下。因此,核动力攻击潜艇将不受攻击临界角的限制,能从各个不同的方向占领有利的阵位,而且可以多次占位攻击,必要时还可以实施追赶攻击。前苏联海军当局曾不止一次地宣称:苏联飞航导弹潜艇是专门对付美国海军大型舰艇编队的。因此,可以说,潜艇速度的提高,噪声的减小,下潜深度的增大,再加上增加了远射程的兵器,其行动的隐蔽性、攻击性,攻击的快速性、突然性将进一步增强,必将对大型舰艇构成严重的威胁。

     组织潜艇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在兵力运用上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机动作战。现代航天技术的广泛应用,已使广大海区范围内的各种水面目标无时不在其有效监视之下,而且可以为潜艇提供实时或近实时的战区情报和目标数据,为潜艇在其侦察引导保障下,实施广泛的机动作战,选择有利攻击目标和避开强敌威胁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应将潜艇从传统的阵地伏击和区域游猎战法中解放出来,变被动待机为机动打击,采用机动作战的样式,忽南忽北,忽聚忽散,快打快撤,寻机歼敌。这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特别是在对敌大型舰艇编队突击中,由于大型舰艇编队活动范围广泛,其机动阵位区不确定,而且其航向航速经常变化,增加了潜艇占位困难,更不可将潜艇预先部署在敌大型舰艇编队必经的航路上或预定海域的中央,而应将潜艇部署在敌意想不到的突击海域附近,随机展开作战行动。

     第二,远距作战。大型舰艇编队不仅建立有严密的直接警戒,而且还建立了由各种反潜机动兵力联合构成的近、中、远程警戒配系,这就给潜艇攻击造成严重困难。反潜战的高技术化,已经把潜艇的攻击行动拒之于直接警戒范围之外,一味地追求隐蔽地突破直接警戒实施攻击的战法已显得不太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潜艇兵力要对攻击对象构成威胁,就必须在兵力使用的指导思想上贯彻远战的思想,在较远的距离上占位攻击,达成攻击效果。从潜艇兵力装备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导弹,还是鱼雷,都具有远距攻击能力,为采用这一战法提供了条件。

     第三,小群作战。高技术条件下,对大型舰艇编队的突击,再运用二战时期的“狼群战术”,以十数艘至数十艘潜艇组成拦截幕,采取围堵追歼战术,已不再适用。而运用对付单艘舰船和小编队的单艇独立作战的形式,对于具有立体防潜配系的敌大型舰艇编队来说,则势单力薄,难以取得预期战果,甚至还会“引火烧身”。同时,潜艇单艇活动采用小口小吃,积小胜为大胜的方法,对于大型舰艇编队这样高生存力的作战目标来说,也是难以实现预定的作战企图的。因此,潜艇兵力在对大型舰艇编队的突击中,潜艇的单艇独立活动和大集群活动都将受到遏制,而潜艇的小群活动 ( 主要是 2 ~ 3 艘潜艇组成的战术群 ) 将成为潜艇活动的主要方式。在潜艇兵力部署上,应在不同方向上 (2 ~ 3 个方向 ) 各配置一个战术群,形成多路夹击的态势;作战中可用 1 个群进行牵制,以分散敌大型舰艇编队的反潜注意力,另外的群从不同方向对大型舰只实施鱼雷或导弹攻击。 2 ~ 3 艘潜艇组成的战术群中的潜艇可采取不同水层的立体配置方法,通常配置为二层,层与层之间的深度差可为 30 ~ 50 米。以形成多方向、多批次、多层次对大型舰只集中连续的突击。

     第四,协同作战。在敌大型舰艇编队前出到我海军综合作战半径之内海域时,应积极组织潜艇兵力和海军其它兵力的协同作战,主要是潜艇兵力和海军航空兵的协同作战。通过协同作战达到战术优势上互补,作战任务上互为保障,提高综合打击能力。合同突击时,通常应组织海军航空兵先突击,突击的目标是敌舰载攻击机、反潜飞机和直接警戒舰艇等,以便为潜艇突破敌大型舰艇编队的直接警戒“撕开”一个口子或打乱敌直接警戒部署,为潜艇占位攻击创造条件。当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机动阵位区距我海岸有一定距离时,应先后组织海军航空兵协同潜艇突击和单独组织潜艇兵力突击,远程侦察航空兵则应尽可能提供情报保障。

     第五,择机作战。潜艇兵力独立突击敌大型舰只的时机是:①敌大型舰只前一波飞机放飞完毕,调整准备放飞下一波飞机时。敌大型战斗舰艇编队在战斗中,通常前一波飞机放飞时迎风高速 (24 节以上 ) 航行0.5 小时,然后调整舱面准备下一波飞机放飞,时间间隔通常为 1 小时,此时航行速度一般为 10 节左右。此时攻击,便于潜艇占位。由于此时甲板上集中了舰上即将放飞的飞机,且全部装满油料和弹药,若有一架飞机起火,即可造成较大毁伤。②大型舰艇编队实施补给时。大型舰艇编队每隔 3 ~ 5 天补给一次,一般均在 18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进行。此时编队机动受限,对潜防御不够严密,潜艇兵力有可乘之机。③恶劣气象条件时。大型舰艇编队中的大多数舰只,可以在 12 级风浪中安全航行,但其舰载机的起降受气象条件的制约较大。在 6 级风和 4 至 6 级浪以上时,大部分舰载机飞行员无法在舰上起降;在 8 级风和 6 至 7 级浪的情况下,只有个别素质较高的飞行员可在舰上起降。护航舰上的反潜直升机, 6 级风以上就无法起降。预警机和舰载雷达在气象条件较差时,探测范围显著下降。大风浪天气,由于海洋噪声的增强,将使大型舰只警戒兵力的声纳对潜搜索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此时相对来说,便于潜艇突击。
水雷封锁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作用

张保善

   水雷的发明和使用已有了 440 多年的历史。历次战争的实践证明,它是既能完成战役、战术任务又能完成战略任务的常规武器。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共布设了 1 万枚水雷,炸沉各类军用舰船 800 多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共布设 80 万枚水雷,炸沉 2700 多艘舰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战争的进程。在封锁作战中水雷更是大显身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对英国进行了多次布雷封锁,共布设水雷 3 万枚,对英国赖以生存的海上交通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英国被水雷炸沉的军舰达 280 艘、商船 296 艘,进而一度陷入困境。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为促使日本投降对其实施了大规模的水雷封锁,从 1945 年 3 月到 8 月,美军运用了一个联队 ( 团 ) 的 B — 29 轰炸机在日本周围海域布设了非触发水雷 12035 枚,以损失 15 架飞机的微小代价取得了击沉击伤日本 670 艘舰船,切断了日本海上交通线的巨大战果。海上交通的中断使日本工业生产所需的煤、石油等原料严重短缺, 22 家造船厂中有 17 家被迫停产,因食物短缺致使 700 万人挨饿,加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灭亡。

     水雷易布难扫,既能以突然爆炸方式对舰船起直接的打击作用,又能有效削弱和消耗敌人的战争潜力。水雷对布设平台没有特殊的要求,水面舰艇、潜艇、飞机、商船甚至舢舨均可用于布雷,而且一旦布设到水中,就可充分凭借海洋环境所提供的屏障隐蔽自己,很难被扫除。在红海水雷事件中,某国只布放了 190 枚水雷,就使 14 个国家的 19 艘商船在苏伊士运河口至曼德海峡海域被炸伤。为保持运河的畅通,美、英、法、意、荷、前苏联等国共出动 40 余艘扫雷舰和 7 架扫雷直升机奋战 60 天,结果还是未能扫除。因此,美国海军部认为:“现有的高技术武器还不能有把握地对付水雷这样简单的武器。发现和扫除水雷始终令人头痛。目前我们的技术还没有达到能迅速扫除上千枚水雷。”尽管扫雷是一件需要投入较多兵力、耗费巨资却又收效甚微的事,但被封锁的一方又不得不去下大力扫雷。如二战期间,英国的扫雷兵力最多时达到 6 万人,运用了 1000 多艘扫雷舰艇,曾成为英国的经济负担却又是离不开的救星。日本为了打破美国的水雷封锁,也动员过全部军事系统和科学家,先后组织了二万多人进行反水雷斗争,但直到战争结束也没有解除水雷的威胁。未来我对敌实施大规模的水雷封锁,不仅可迫使其把较大的兵力、财力用于扫雷反封锁上,而且可有效削弱和消耗其战争潜力。在敌占岛屿的重要港口外围和海上重要航道上布设水雷阵,可有效地切断对方海上运输线,使其能源材料无法进口,工业制成品无法投入国际市场,粮食、武器难以补充,进而有效地破坏敌方经济,剥夺其生存与抵抗能力。

     水雷封锁虽然是低强度的作战样式,使用时具有公开性和非直接对抗性,但却具有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水雷封锁一旦实施,可使敌方舰船望而却步,不得不绕道而行。美国国防部认为:“水雷是一种以心理威慑为主,而不是以实际的破坏为基本职能的武器”,“水雷的威胁与其说作用在舰船上,不如说作用在人们的心理上。” 1987 年伊朗在海湾仅布设了 100 余枚老式锚雷,就使 24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一度成了“最危险的海洋”,使船员们谈雷色变,称霍尔木兹海峡为“死亡走廊”。

     水雷封锁可有效夺取制海权。制海权是交战一方在整个或局部海洋战区所取得的舰船行动的自由权。因此,凡对舰船的生存和行动自由构成威胁的兵力兵器都具有制海能力。战争实践证明,水雷封锁是夺取制海权的重要辅助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军在芬兰湾的布雷就使苏联的波罗的海舰队主力被长期围困在喀琅斯塔得至列宁格勒战场,以至舰炮被拆下当陆炮使用。 1950 年朝鲜人民军在元山港附近仅布设了 3000 枚水雷,便把美军 250 余艘舰船所组成的强大舰队拒之于港外,不敢越雷池半步,以至美海军少将史密斯在给五角大楼的电报中惊呼:“美军在朝鲜海失去了制海权”。

     水雷虽然是普通的水中武器,但它却是用高技术武装起来的舰船的克星。海湾战争期间伊拉克曾多次使用米格— 29 、幻影— 2000 等高性能作战飞机,发射过多枚“飞鱼”空对舰导弹,但未能给多国部队的水面舰艇造成任何伤害。而其在战前和战争初期布设于海湾的 2000 余枚老式锚雷和漂雷,却重创了美军 18000 吨级的直升机大型舰艇和 9600 吨级的导弹巡洋舰,迟滞了多国部队的行动。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水雷武器已步入系列化、现代化的殿堂,正在与微电子技术、鱼雷、火箭、导弹技术“联姻”,出现了具有机动性和自动寻的能力的水雷。水雷武器的现代化把扫雷技术远远抛在了后面,其将在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水雷封锁在各类封锁方式中效费比最高。对敌岛来说,短期兵力、火力封锁难以奏效,但长期封锁兵力多、消耗大,并非易事。两伊战争期间,伊朗布设的 400 多枚水雷总价值约 60 万美元,而美国触雷受损的导弹护卫舰“罗伯茨”号的战损维修费就高达 5210 万美元。海湾战争期间,伊拉克布设的 200 余枚老式水雷,总经费约 240 万美元,而两艘触雷的美国军舰的战损维修费则高达 2.8 亿美元,两者相比,伊拉克布雷的总价值只是美舰维修费的 0.817% 。水雷的造价一般为每枚数百美元,最高也不过数万美元,这与现代化军舰、导弹的造价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适合于大规模生产开发,对敌实施大规模的水雷封锁适合我国国力。

     我国海军现有的兵力、装备能够保证水雷封锁的实施。从双方海军实力看,在水面舰艇和航空兵力方面我不占绝对优势,实行兵力封锁难度较大。但实施水雷封锁并辅以兵力封锁则能保证封锁目的的达成。从双方舰艇比较来看,我方在潜艇兵力上占有绝对优势。潜艇是非常有效的海上封锁兵力,潜艇布雷是隐蔽的兵力使用隐蔽的武器,二者相得益彰,可增强潜艇和水雷的使用效果,同时增强潜艇作战的灵活性。由于潜艇的隐蔽性好,续航力大,潜艇布雷较少受制空权和制海权的影响。因此,运用水雷封锁的方法,可充分发挥我海上作战力量的优势。此外,我海军航空兵在保证完成制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担任布雷任务。由于航空布雷具有布雷速度快、布雷机动性强、布雷的距离远等特点,因此可在我宣布实施封锁前的短时间内,对敌重要港口、基地、航道实施快速布雷,使敌措手不及。我水面舰艇编队除担负打击敌人舰艇编队夺取制海权的任务外,也可充分发挥其布雷准确性高、可靠性强的特长,担负对重要海域补充布雷的任务。布雷封锁,水雷使用数量大,布设范围广,布设方法简便,因此可充分发挥我军人民战争的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对作战海区熟悉的渔民参战,以各种方法完成布雷任务。
浅谈空军对大型岛屿实施空中封锁作战的特点及指导原则

韩正林    张银南

     在当前和今后我军完成主要军事斗争任务中,对敌大型岛屿封锁作战,将是首选的重要作战样式。在对大型岛屿封锁战役中,空中封锁作战地位极其重要,其成败对整个封锁战役的进程和结局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和探讨空军对大型岛屿封锁作战的特点及指导原则。

     我空军对大型岛屿实施空中封锁作战,除具有受政治、经济、外交等因素制约性大,后勤、技术保障任务艰巨和空中进攻作战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受战区自然条件制约很大,弊多利少

     在主要军事斗争方向,战区自然条件复杂,无论是陆上、岛上、空中、海上、气象、水文、地形等都对空中封锁作战行动有极大影响。总的来说,各有利弊,弊多利少。

     利在于:从地理位置上看,敌岛距我岸较近,我航空兵主要作战飞机的作战半径均能满足空中封锁作战需要,利于我集中兵力进行战役布势,实施空中突击和防空作战。从作战态势上看,敌主要商港、海空军基地、作战指挥中心等重要目标大多数集中于局部地区,且距我较近,我少量兵力就能封锁敌多个目标;敌主岛防御纵深浅,作战预警时间短,利于我达成对敌封锁突然性。

     弊在于:从地形条件上看,该区地形复杂,山多平原少,一线机场数量少,容量小,不利我实施大规模封锁作战和连续作战,同时还易造成我一线机场与后方机场梯次脱节,空域设置方向单一,航线相对固定,行动隐蔽性和安全性差,甚至还会给敌集中抗击我空中力量提供可乘之机。从气象条件上看,该区气象复杂,风大雨雾多,不便于我选择空中封锁作战的时机,不便于我对敌实施大规模封锁与打击,易降低我航空兵机动、射击效果并阻断我后续封锁行动,使敌得到喘息之机。从水文条件上看,水文复杂,海况多变,将给我航空兵突防战术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海底地形和底质千差万别,将给我实施航空布雷、扫雷等行动带来较大困难。

     二、封锁区域广阔,持续时间长

     敌占区由众多岛屿组成,陆地总面积约为数万平方公里,所占海区广阔。敌海上、空中交通线密集,点多面广,有十余个港口,海上交通线数十条,沿海和环岛海上航线数十条;有各类机场几十处,其中十多处民用机场也可作军用。一般情况下,空中封锁作战不以大量歼灭敌有生力量为主要目的,不主动寻求与敌进行海空决战,整个封锁作战有可能只封不打。因此,空中封锁作战与其他进攻性作战样式相比,对敌方破坏性较小,作战强度相对较低,敌军力消耗相对较慢,我难以速战速决,要想达成战略目的,一般需要较长时间。同时敌掌握有较多的高技术兵器,必然会以多种手段与我进行反复较量,企图消耗我封锁能力,直至达成反封锁企图。因此,我空中封锁要达成预期效果,不仅需要在广阔的海洋空间作战,而且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作战。

     三、敌反封锁力量强大,我封锁难度大

     我对敌占主岛实施空中封锁作战时,敌不会轻易妥协,束手待毙,必然集中其空海军和其他精锐,以多种方式,组织反封锁作战,力图打破我之封锁。

     敌反封锁作战,一般以海上为主战场,主张以海制海,以空制海,以陆制海,建立三军联合的多层次立体反封锁作战体系。强调以攻强防,以海上游击、攻势布雷、潜艇突击等作战手段,骚扰和破坏我海上交通,袭击我舰船,封锁我港口。以空中小兵力空袭为主,袭击我一线重要目标,并以陆军外岛兵力炮击袭扰和实施“反制特工”作战,策应主战场作战行动。突出“外线反潜,内线扫雷”进行反潜作战,重点在岛外 30 ~ 50 海里处进行反潜作战,在距岛岸 5 至 20 海里海域的港口附近和环岛航线上阻止我布设水雷和清扫水雷。以我封锁力量相对薄弱的海域为突破口,集中兵力,机动作战,采取多种方法实施重点突破,以打通与外界联系的海军通道,达成其反封锁作战目的。

     从敌反封锁兵器上看,与我相比:一是空中高技术兵器数量多,占有明显的质量优势,如敌有 F — 16 、幻影 2000 — 5 飞机,其武器系统的性能优于我第三代作战飞机。二是地 ( 海 ) 面防空兵器数量多,射程远,如敌有奈基、霍克地空导弹,驱逐舰也装备了 SM — IMR 舰对空导弹。三是部署严密,火力集中,抗击能力强。敌军在海上、水下、空中、陆上都设有对空对海抗击力量,并且主岛与外岛结合,已经形成高、中、低相搭配,远、中、近相衔接的立体反封锁防御配系,对我空中封锁作战有较大的威胁。到下世纪初,敌主战飞机几乎都是第三代,加之引进更为先进的防空导弹,我与其空中力量的差距将会更大。如军事强国干预,就更增加了我空中封锁作战难度。

     四、诸军兵种参战,作战样式多,指挥协同复杂

     未来我对敌大型岛屿封锁作战将是由空军、海军、第二炮兵和其他武装力量共同参加的联合作战行动,将采用多种封锁和作战样式、手段建立牢固封锁体系,实施综合封打。封锁样式可能有海上封锁、空中封锁和近岸封锁;封锁手段可能有障碍封锁、火力封锁、兵力封锁和综合封锁;封锁区域可能有水雷封锁区、潜艇封锁区、导弹封锁区、航空兵封锁区、水面舰艇封锁区和岸导岸炮封锁区等。因此,空中封锁作战,实际上是以海、空军兵力为主,诸军兵种参加的多种作战样式并用的系列作战行动。不同军兵种须使用不同武器装备在海底、水下、水面、地面、空中等不同空间同时或分别展开多种作战行动。参战军兵种多,封锁样式多,作战手段多,加之敌情和自然条件复杂,必然使指挥和协同更加复杂。

     根据上述特点,在空军对敌大型岛屿封锁作战的指导上,应注意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 一、服从全局,统筹安排

     空军在实施空中封锁作战时,必须根据国家政治、外交、军事斗争的全局需要,按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思想,统一部署,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做到不封则已,封则必胜。为此,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要以战役全局为主。空军封锁作战服从战略全局主要将体现在服从联合战役全局上。空军应根据联合作战要求,统筹规划空中封锁作战行动,恰当安排和使用兵力。使用兵力数量的多少和程度既要满足整个战役作战的需要,又要节约用兵,留有后劲。应根据联合封锁战役总的意图,确定空中封锁作战的开始和结束时机。合理设置空中封锁区域和决定封锁、打击程度,巧妙运用战法。二是要以封为主。空中封锁作战和其他封锁作战样式一样,其主要目的是封锁、限制、孤立敌航空兵行动,持续消耗敌人,而不是主动、大量地歼灭敌有生力量,因此,封锁既是主要作战手段,又是主要的作战目的。只要我军能够持续封住敌人,就能造成敌资源匮乏,民心混乱,意志减退,迫敌放弃政治主张,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但在封的同时,也要准备打,全面防,把空中封锁和空中打击、防空作战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封得严密,打得有力,防得有效。三是要以海为主。敌与外部的经济联系 99% 是通过海上交通线来实现的,海战场是海空封锁战役的主要战场,海上封锁作战在海空封锁战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十分重要,其成功与否对能否最终切断敌与外部关系,达成封锁战役目的起主导和关键性作用,然而海上封锁离不开空中封锁 ( 指制空权 ) ,因此,空军实施空中封锁作战,必须以海为主,确立以海上封锁作战的胜利为最后胜利的思想,以空支海、以空促海。

     二、广泛机动,集中使用

     广泛机动,是空中封锁作战所面临的战场对我空军兵力的生存和作战提出的客观要求。在敌可能采取“先制”、“反制”及在我主要海上航道实施攻势布雷、对我一线机场指挥体系和主要港口实施空袭等反封锁作战行动的情况下,我必须实施高度的机动作战,以便趋利避害。因此,应充分发挥航空兵部队机动能力强的特长,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广泛组织兵力兵器机动,并达成作战机动的隐蔽性,以巧妙地进行兵力部署,适时集中兵力,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地保存自己,最有效地封锁和打击敌人。

     集中使用,是空军兵力使用的基本原则。由于空中封锁作战是在特定的背景和特定的敌我力量对比的条件下进行的,作战准备时间短,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主要封锁方向和主要封锁目标一经确定,就应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兵锐器迅速形成拳头力量隐蔽出击,出其不意地封锁和打击敌人。有时为一举封锁和打击对整个封锁战役全局起关键作用的敌目标,可集中数倍于敌的兵力兵器,形成强大的封打态势,实施最有力的封锁和打击。同时,对敌外围岛屿、次要封锁和打击方向、非重要目标也应以部分兵力实施牵制,以吸引和分散敌反封锁兵力,支援和配合主要封打方向作战。

     三、整体封防,封击要害

     当我对敌实施空中封锁时,敌必将发挥其空中力量的质量优势,组织兵力以多种方式实施“先制”和“反制”,对我一线机场、海军基地、防空兵器阵地、海上封锁集团等重要目标实施空中打击。因此,我空中封锁作战从一开始就应把封锁和防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牢固树立整体封防的思想。充分发挥空军各参战部队的主导作用和其他武装力量的支援作用,集中统一部署,使前方与后方,空中、海上和地面形成有机的封防整体,做到封中有防,防中带封,不给敌以可乘之机。

     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战法,慎重确定主要封锁和打击方向,精选重点封锁和打击目标。通常应主要封锁和打击敌岛重兵集结特别是海空军集中驻防、驻泊的地区。重点封锁目标是敌人的主要港口、海上和空中航线和主要海军基地。重点突击敌对我空中封锁兵力兵器生存威胁和影响最大,且打击后易遭瘫痪或难以恢复的目标,如:敌机场、海军基地、作战飞机、水面作战舰艇、潜艇、导弹阵地、作战指挥中心、雷达站、电子对抗系统、通信系统等。在实施空中火力突击的同时,还可运用空军防空兵和其他特种部队配合作战。      四、密切协同,积极配合

     对敌岛海空封锁战役是各军兵种在同一或不同空间同时或先后进行的联合系列作战,其规模大,参战军兵种多,使用武器装备多,运用战法和手段多,且各参战兵力封锁能力、封锁方式方法、武器装备的性能及运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参差不齐,加之自然条件复杂和敌可能实施反封锁,因而使得我封锁战役的组织指挥与战役协同十分复杂,任何个人、任何兵力稍有不慎,都有可能贻误战机,甚至授敌以可乘之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空军对大型岛屿封锁作战必须遵循密切协同,积极配合的原则。战役指挥员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以海空军为主体的精干顶用的联合指挥机构和各级指挥所,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联合指挥机构对海空封锁战役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各级指挥所在联合指挥机构的集中统一指挥下负责本指挥所范围内的或本军兵种的具体指挥。二是统一规划各封锁区域,建立一体化封锁体系,做到各封锁区域的兵力均能发挥自己的优长,既有效地完成自己的封锁和打击任务,又利于达成各封锁区域之间相互衔接,优劣互补。三是制定详细可行的作战协调方案,协同方案的内容不仅要有一般情况下协同措施,更要有复杂情况下的协同措施。

    四是军兵种之间的有关师、团 ( 空军师、海军支队、陆军团以上单位 ) 应互派代表,负责本军兵种作战问题的咨询和协助所在单位与本兵种之间的协同,提出协同建议。五是加强战前诸军兵种联合作战协调演练,使协同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战前演练要逼真,重质量,讲实效,确保战时协同得心应手,万无一失。空军内部各兵种、机种之间的协同演练,重点应放在加强航空兵与防空兵、空降兵之间的协同演练上;空军与其他军兵种之间的协同演练,重点应放在空军航空兵与海军航空兵、海军水面战斗舰艇之间,空军防空部队与海军航空兵之间的协同上。
略谈空军海空封锁的主要行动方式          

  郑友泰

   海空封锁是未来我军作战的重要样式。弄清空军在海空封锁中的主要作战行动方式及要求,对于组织实施未来的海空封锁作战十分必要,尤其是在我空军尚无海空封锁作战经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认为,根据我空军的作战能力和未来海空封锁联合作战的需要,空军可主要以下列行动方式遂行海空封锁任务。

     一、空中监控。空中监控,就是当我建立空中禁飞区或空中控制区时,组织对该区域的侦察监视和对所进入目标的必要拦截。这是实施海空封锁的重要手段和行动方式。在实施空中监控时,应以敌主要机场空域或外敌可能入侵方向的空域为重点,来选择和确定空中禁飞或空中控制区域,并要保证其在我机有效作战半径之内。对空中禁飞区或空中控制区,应以各种侦察手段建立严密的警戒体系,保证及时发现空中目标;以高性能歼击机组成精干的空中拦截编队,以便随时对升空的敌机或进入该区域的空中目标实施拦截。当敌机违反我封锁禁令升空或进入我封锁区域时,应适时向其发出警告,并派出空中拦截编队将其驱逐或歼灭。

     二、空中布雷。空中布雷是空军遂行封锁作战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其行动迅速,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范围的布雷任务。在实施空中布雷行动时,应根据战役需要掌握好布雷时机,特别是要在我对敌宣布封锁时实施快速布雷,以便达成封锁行动的突然性;同时应组织严密的空中掩护,保证布雷飞机的安全。在布雷方法上,要实行区域布雷与目标布雷相结合,重点对敌海军主要港口、航道区域实施布雷;布设水雷与布设空飘雷相结合,以便既达成对敌海上机动兵力的封锁,又达成对敌空中机动兵力的封锁;设置临时障碍与设置长期水上和空中障碍区相结合,以便用于达成不同的封锁目的;首次布雷与补充布雷相结合,适时对被敌清除的雷区或临时需要加强的封锁区域实施补充布雷,并在布雷后加强对雷区的火力控制,及时压制和打击敌扫雷行动。

     三、空中进攻。空中进攻是海空封锁中采用的主要行动方式。在海空封锁中实施空中进攻作战,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在目标选择上,要根据战略、战役的需要灵活确定。当需要对敌航空兵集团实施突击时,应以敌主要航空兵集团所在机场为主要突击目标;当对敌实施政治、经济打击时,应以敌首脑机关、重要工业企业、交通、通信枢纽等战略设施为主要目标。二是要在失去战略、战役突然性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努力达成战术上的突然性。三是无论是突击何种目标,都应力求精确打击,以直接摧毁敌军事设施、作战兵器和破坏敌政治领导核心、社会设施的功能为主,避免造成大规模的杀伤破坏,特别是要减少对居民的损伤。四是在空中进攻时机和规模上,应根据战略和战役的需要实施不同规模、不同情况下的对等打击。当敌以部分兵力企图反制作战时,我亦可以部分兵力实施有针对性的进攻,当对敌政治、经济目标突击时,可按先小后大、由少及多、逐步升级的方法实施,以便威慑与打击并举,更好地达成整个封锁作战企图。五是要特别重视解决对外来强敌舰载航空兵的空中进攻问题。

     四、空中渗透。空中渗透是指由空军航空兵输送特种作战部 ( 分 ) 队秘密进入敌岛,遂行侦察、引导、破袭、瓦解敌军等任务。是我海空封锁的重要辅助手段和行动方式。在实施时,应与被输送部 ( 分 ) 队共同制定协同计划。通常应利用我对敌实施火力袭击或不良天候隐蔽突防,实施空降或机降。空 ( 机 ) 降地点既要便于选择隐蔽航线,又要便于特种作战部 ( 分 ) 队着陆后隐蔽生存和展开行动。空运时,通常应一个批次完成,多点空降,迅速返回。返回时应视情变换航线,并要组织必要的接应。

     五、空中支援。空中支援主要包括对海军海上临检、拿捕的支援,对海上战斗的支援,对陆军地面反袭扰行动的支援。在海空封锁作战中,这些支援行动不仅都将可能发生,而且都将可能相对独立地进行。在支援海军临检、拿捕行动时,应根据其需要组织空中警告、拦截,并要以空中巡逻待战的方式,组织空中掩护。在支援海上战斗时,应根据需要派出机种和兵力,对敌实施有选择、有节制的打击。在支援陆军地面反袭扰行动时,应特别注意以空中快速机动反敌空 ( 机 ) 降和地面渗透之敌,以弥补我地面部队机动速度较慢的不足,抓住战机击敌。

     六、沿海防空。沿海防空在海空封锁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可以直接实施对近海空域的火力封锁,又可以形成对敌反封锁作战的严密防御,保证我封锁作战体系的稳定。在运用这一方式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前置防空部署,尽可能地利用岛、岸部署防空兵力兵器,尽量向近海方向延伸防空火力和截击作战半径,以扩大有效防空区域,封锁更大的海上空域。二是要建立全方位、大纵深的防空体系,以便抗击从任何方向进袭之敌,并要同时建立对敌飞机、直升机、巡航导弹的全面防御,以便抗击敌多种手段的空中突击。三是要同时兼顾对敌抗击和对我空中进攻作战飞机的护送,遂行两个方面的作战任务,为此要加强空中目标的识别、指挥引导,并要与空中进攻部队密切协同作战。
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应“先打后封”

张洪海

    未来我军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总的来说有两种手段:一是封,即通过宣布海上和空中封锁区,采取相应的威慑性行动,迫敌不敢轻举妄动,进而限制敌与外界的联系,达成封锁目的;一是打,即通过必要的战斗性行动,歼灭敌军事力量特别是海空军集团,使敌丧失反封锁作战能力,进而达成切断敌岛与外界联系的目的。目前,学术界一些同志认为,未来我军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先封后打”,即在战役开始时以“封”为主,必要时再对敌实施打击,这样可有效控制封锁作战的强度和等级,更好地达成封锁作战企图。我认为,这种设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行起来十分困难。要保证未来我对敌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的有效性,还是应当考虑采用“先打后封”的策略。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先打后封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有利的战机。未来我军对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有利的战略时机实施。这些时机包括:我反对敌分裂祖国正义行动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对我实施军事干预的军事强国陷入其他地区战争无力干涉或来不及完成军事干预部署;敌对我封锁作战判断失误,疏于戒备;等等。当这些时机出现时,我应采取“先打后封”的策略,“先打”可一举成功,进而可保证在后来的封锁作战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如果一味地坚持“先封后打”,就可能坐失良机,并使后来的封锁作战行动困难重重。

     二是先打后封可达成战役战术上的突然性,取得先机之利。未来对敌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成败的关键,是能否首先夺取制信息权、制空权、制海权。要做到这一点,最主要的是要将敌海空军主力歼灭于地面和港口之内。先打后封,我可先发制人,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达成战役战术的突然性,进而可一举将敌海空军主力基本歼灭在地面和港口内。不仅可有效地夺取封锁作战的主动权,而且可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胜利。对敌先打后封,还可在先发制人的打击中,一举摧毁敌高技术武器装备,使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先打后封应是未来我对敌大型岛屿空中封锁作战灵活采用的策略之一。先打后封还是先封后打,应取决于当时当地的情况。我们应按照两手准备的要求,既准备实施先打后封,也准备实施先封后打。只有两手准备,才能保证我封锁作战策略运用上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才能保证我对各种有利时机和条件的充分利用,更好地达成战略目的。
夺取制空权空中进攻战役指导举要

施克如

   制空权在现代战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夺取制空权有两种主要作战样式:一是通过空中交战或对空作战,将敌方航空兵器或其它空袭兵器消灭在空中;二是通过空中突击敌航空兵基地、地面防空设施和防空兵器、航空工业基地、导弹基地等重要目标,将敌方空中打击力量毁于地面。二者相比,后者是主要作战样式,也是作战效益较高的样式。实施以夺取制空权为目的的空中进攻战役,在作战指导上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选准突击目标

     选准突击目标,是夺取制空权空中进攻战役成败的关键。与夺取制空权作战有关的目标体系很多,有些具有直接影响,有些只有间接影响。而且在战争进程中,各个目标系统对制空权的影响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从战争的历史经验看,突击敌航空兵基地是夺取制空权的主要方法。这不仅因为摧毁敌航空兵基地 ( 机场 ) 与夺取制空权联系十分密切,对制空权的影响直接,见效快,而且作战效益很高。据外军有关资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空对地突击摧毁敌机场上的一架飞机平均需要 5 架次,而在空战中击落一架敌机则要 25 架次。现代条件下,尽管航空兵器的性能有了很大提高,但绝大多数飞机特别是固定翼飞机仍然离不开机场或基地。同时,由于航空兵器的高技术化,使地面防空兵器的拦阻更加困难。所以,空中突击仍是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从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情况分析看,虽然具有制空能力的兵力兵器在不断增加,但是航空兵器仍然是主力。因此,摧毁或破坏敌方的航空兵基地,仍然是夺取制空权的主要行动。航空兵基地 ( 机场 ) 是由若干个具体目标构成的占地面积较大的目标群,由飞行场地和多种保障设施组成。要同时破坏机场上的各个部分,需要大量的兵力。有些部分即使遭到破坏,也不会立即影响飞机的升空作战。所以,在突击敌航空兵基地时,应选择地面飞机和跑道等要害部位,力争将其摧毁或破坏,切忌面面俱到,平分兵力。对于机场的突击,应根据可用兵力的数量、作战时机,以及整个战役的进程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将主要兵力用于突击主要目标的要害部位。

     二、选择有利战机

     战机是制胜的重要因素。突击敌航空兵基地 ( 机场 ) 更是如此。这不仅因为机场有较强的防空火力,而且因为飞机的机动能力很强,可随时升空作战、转入地下或转场转移。海湾战争中,伊拉克飞机就通过转场和转入地下,避免了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空军的轰炸,减少了损失,保存了实力。现代机场,大多数拥有飞机掩护或飞机掩蔽库,部分机场还拥有坑道式或掘开式机库。飞机平时大多停放在防护设施之内,集中露天停放的较少。多数机场拥有比较先进的预警系统和防空设施,一旦得知可能遭到空袭,可很快进行机动转移、分散或组织反击行动。因此,突击这样的机场,必须慎择战机,力求出敌不意,攻敌不备,出奇制胜。从以往的战争经验看,突击敌机场的时间,大多数选在节假日的凌晨、拂晓或夜间。未来我军突击敌机场的时机选择,应根据战役作战的企图和目的,在深入分析敌情、把握敌机的活动规律、警戒值班制度,并考虑气象条件和其它自然情况后加以确定,力求抓住敌机集中露天停放、警戒疏忽等最有利时机,对敌实施奇袭,以便一举将敌主要作战飞机摧毁在地面。

     三、集中兵力实施首次突击

     首次突击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能否尽快地歼灭敌空中力量,而且对后续作战行动能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首次突击若能将敌空中力量打瘫在地面,那么,后续作战行动包括空中、地面和海上作战行动便能畅通无阻。即使对敌空中力量造成严重损伤,也会对我尔后作战行动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空军通过空中首次突击,严重创伤埃及空军,不仅夺取了制空权,也基本上决定了这次战争的胜负。战争实践证明,一般情况下,首次作战也容易达成较高的作战效益。 1943 年 5 月,苏军对德军的机场组织了一次空中进攻战役,先后 4 次战斗中,首次突击毁伤德军飞机 15 架,占战役毁伤敌机总数的 42.5% 。后三次战斗,毁伤敌机数量逐步减少,分别占 31.2% 、 23.1% 和 3.2% 。双方损失飞机比例则逐步加大,首次突击,苏军几乎没有受到损失,后三次战斗,苏德飞机的损失比例分别为: 1 ∶ 3.4 、 1 ∶ 2.6 和 1 ∶ 0.75 。未来作战中,由于敌十分重视反制作战,在其遭到空袭甚至尚未遭到空袭时,很可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因此,我首次突击只有将敌空军主要力量打瘫在地面,或使其受到重创,才能使敌人失去反制作战能力,保证我战役作战目的的顺利实现。

     四、同时突击若干个机场,破坏敌空中力量结构体系

     在夺取制空权空中进攻战役中,突击敌机场必须从破坏敌空中力量整体结构体系出发,选择若干个主要基地实施同时打击。战争经验证明,少数机场的毁坏对空中力量的整体影响不大。由于航空兵的机动能力很强,而且机场都具有较强的抢修能力,因此少数飞机的毁坏,一般不会严重影响空中作战能力,只有飞机、机场被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能严重削弱空中作战能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军入侵波兰的第一天,就突击了波兰的 21 个机场。德入侵苏联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苏联西部地区的 66 个机场进行了突击。日军袭击珍珠港时,同时轰炸了7个机场。第三次中东战争,以色列在战争的第一天,突击了埃及 27 个机场。由于众多机场遭到轰炸,大量飞机被毁伤,空中力量被严重削弱,制空权完全丧失。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1971 年 12 月的印巴战争中,巴空军虽也组织了对印方机场的突击,在第一次突击时只突击了印方 3 个机场,加之出动兵力数量较少,对机场没有造成严重破坏,印度空军的主力几乎没有受到损失。因此,未来战争中我在突击敌机场时,要把敌所有空军基地当成一个整体,着眼于破坏敌机场体系,不仅要突击敌人的几个主要机场,还要突击与其相邻的其它机场。这样,不仅可使敌空中力量的整体结构及其作战体系遭到彻底破坏,而且可使其它机场不能对主要机场实施支援,更好地达成对敌主要机场的突击,进而有效地夺取制空权。

     五、立足于强攻突防,严密组织战役保障

     机场是敌方重点掩护和保卫的重要目标,对其实施突击、突防的难度很大。从我军未来作战环境来看,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我航空兵的活动无地形可隐蔽机动;而敌军警戒严密,且具有较强的防空作战能力。因此,在战役作战指导上,既要力争奇袭突防,又要立足于强攻突防,从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出发,组织战役行动。为此,要充分发挥多军兵种联合作战的强大威力,形成空中力量整体优势,其中包括统一组织地面、海上力量参加空中突击作战。要注重通过海军航空兵、舰载及潜射导弹火力、陆军航空兵超低空突击、第二炮兵的远程打击,摧毁敌前沿和纵深的预警系统和防空系统,特别是摧毁敌防空指挥机构、雷达站、防空导弹阵地等重要目标,为我空军航空兵突防创造条件。要搞好对空中突击编队的电子干扰掩护和空中护航,保证突击兵力顺利到达预定突击目标空域实施突击。要在广阔空间范围内组织战役佯动,以多种战术措施保证主要方向的突击行动达成突然性。在未来我军作战能力具备时,应按照信息战与空中进攻作战相结合的原则,在空中进攻中同时组织对敌“软”、“硬”打击,以便既夺取制信息权,又夺取制空权,并使两者相互作用,获得最佳作战效果。
地面防空兵在空中封锁作战中的运用

王凤山    谢苏明

     空中封锁作战,是我空军未来基本作战样式之一,是联合战役的有机组成部分。地面防空兵在空中封锁作战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常将遂行下列主要作战任务。

     一、参与海峡空中封锁

     对敌大型岛屿实施空中封锁,能否掌握海峡制空权对作战的成败有重要影响。海峡地区不仅是敌本岛与外岛的重要通道,而且也是我空中封锁、空中进攻和防空作战的主要方向和作战空域。在我地面防空兵逐步装备远程地空导弹兵器的情况下,若靠前部署,可对敌外岛和海峡一定空域构成较强的火力覆盖,配合其他军兵种实施立体的、持续的、全天候的空中封锁。地面防空兵在空中封锁中的主要任务是:采用火力封锁的方式在海峡进出航路、敌占外岛和强敌可能进入的海峡空域组成密集的、立体的对空火力配系,配合航空兵拦截、打击一切违反空中禁令的飞行器,寻机打击、诱歼敌对我封锁行动进行挑衅和护航的军用飞机,以夺取海峡一定空域的制空权。根据这一任务,其具体作战行动可分为四种:一是组织威慑性演习。对我设置的空中靶标进行实弹射击,显示我远程拦截和打击能力,并在战场内机动造势,对敌施以心理威慑。二是以立体的、有效的火力控制封锁作战区,并配合我航空兵对进入禁飞区侦察、巡逻和空中攻击的敌机实施拦截。三是对敌蓄意违反禁飞区规定、进行挑衅的敌机,在我航空兵多次拦截、警告和迫降无效的情况下实施火力打击。四是保持高度戒备,准确识别、迅速判明进入空中封锁作战区的目标及其企图,组织封锁部队对其跟踪监视。在实施这些作战行动中,应严格按照战役企图行事,充分利用并严格遵守国际法。

     二、抗敌“先制”和“反制”

     我对敌实施空中封锁,敌必将展开激烈的反封锁。在抗敌反封锁作战中,地空导弹兵的任务是:使用多种兵力兵器,组成多层次、纵深、立体的防空火力配系,尽远拦截、梯次抗击进袭的敌空袭兵器,保卫沿海一线机场、港口、阵地和指挥机构等重要目标的空中安全,保持我封锁体系的稳定。在遂行这一任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抗击行动。当敌以航空兵为主向我实施立体、宽正面、梯次进攻时,我应实行机、弹、炮协同作战。对进入海峡中线内侧的敌空袭兵器,应以地面防空兵为主实施多方向、多层次火力拦截。当敌航空兵以小编队、多批次、超低空的战术突击我机场、港口、防空阵地和指挥机构等目标时,我应集中使用敌袭方向的地面防空兵力和火力,快速反应,连续抗击。部署在前沿和半岛的远程地空导弹应立足于在海上对敌低空目标实施尽远打击;处于火力衔接处的远程和中程地空导弹,应充分利用空袭兵器到达的时间差实施接替射击;对少数企图摆脱低空防空火力进入中、高空作战的敌机,应使用中高空中程地空导弹进行抗击;对最后进入保卫目标附近攻击阵位前的飞机,应由低空近程地空导弹和中、小口径高炮实施集火射击和拦阻射击。当敌使用远程精确制导武器进行圈外攻击时,应主要使用远程和低空性能好并有条件射击的防空兵器对其拦截。抗敌巡航导弹的攻击,重点是组织位于进袭航路附近的地空导弹和高炮实行梯次、纵深拦截和拦阻射击。抗敌空地导弹的攻击,可采用机动伏击的方法。在实施这些作战行动时,应建立统一的战区防空体系,立足定点防空与机动防空相结合,整体用兵,综合制敌,力争在其载机发射导弹前将其击落。

     三、掩护封锁作战行动

     对我封锁作战兵力和行动提供可能的空中掩护和支援,也是地面防空兵与空军各兵种协同作战的要求。地面防空兵掩护封锁作战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掩护我航空兵空中集结、出 ( 返 ) 航、进入 ( 退出 ) 空中禁飞区;根据战役作战的意图和要求,对部分海上封锁行动和第二炮兵的远程打击行动提供一定的对空掩护。作战行动的基本要求是:掩护航空兵空中封锁行动时,应以区域掩护为主,结合实施机动掩护。在掩护航空兵出 ( 返 ) 航时,主要使用位于空中走廊附近的地面防空兵,打击企图攻击我航空兵的敌机;在掩护我航空兵进 ( 出 ) 禁飞区时,主要应使用远程地空导弹打击企图拦截或尾追攻击的敌机。在掩护航空兵的封锁作战行动时,指挥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参战航空兵的机型、架数、高度、航线、空中走廊并明确相互支援的方法等,以保障地面防空兵与航空兵的密切协同。

     当掩护海军海峡封锁行动时,也应以区域掩护为主,以便密切配合海军航空兵、舰载防空火力和岸上防空火力,对敌海上攻击机、反潜直升机和反潜巡逻机予以坚决打击。当掩护第二炮兵空中打击行动时,应以机动和伴随掩护为主,并应根据掩护对象、作战任务和机动范围的要求,密切配合陆军防空兵,以机动性能好的地空导弹为主,结合使用高射炮组成机动掩护作战群,伴随第二炮兵部队行动,以便有效地抗击敌航空兵小编队、多批次、超低空突袭和精确制导武器的打击。在掩护海军和第二炮兵封锁作战行动时,地面防空兵应向海军和第二炮兵作战群或基地指挥所派出联络参谋,以便密切协同作战。
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在海空封锁作战中的运用

孙忠元

     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是我军应付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拳头”力量之一。正确地运用这支力量,对于达成海空封锁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海空封锁作战中运用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应着眼于战役最初使用,主要用以遂行战役最初的有关作战任务,如对敌实施快速空中布雷封锁;歼灭地 ( 海 ) 面小股袭扰之敌;对近岸岛上目标实施先期突击等。

    当我对敌实施海空封锁作战时,敌必将加强反封锁准备并采取一系列的反制和先制措施,以破坏我封锁作战的准备与实施。尽管我反封锁作战的大量准备工作将在平时完成,但是临战的部署调整、物资补充等各项准备还是不可缺少的。同时,敌还将利用一些与我靠近的岛屿对我进行破坏袭扰。因此,为了保证整个封锁战役的展开和准备,保证对敌实施有效封锁,必须首先对敌进行有效压制和打击,其中包括对敌陆上的先期封锁,对敌近岸岛屿的必要压制,对敌各种袭扰活动的有效反击等。而从整个战役布势和部队的作战能力看,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是最适合担任这一作战任务的力量之一。其战备程度高,作战能力强,可随时用于遂行各种封锁任务。

     一是对敌实施快速空中布雷封锁。当我宣布对敌封锁时,必须快速在敌主要港口、航道上形成封锁。运用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实施空中布雷,不仅速度快,反应迅速,保证我封锁及时生效,而且可在短时间内布设大范围的雷区,增强对敌首次封锁的强度和力度。在实施空中快速布雷封锁时,应严密计划,充分准备,隐蔽出航,准确布设,确保按照战役企图封锁有关重要港口和航道。

     二是对敌陆上指挥控制系统实施精确打击。夺取制信息权是未来海空封锁作战的首要行动。强击航空兵具有较强的对地攻击能力,因此在夺取制信息权作战中,应主要用以摧毁敌指挥控制系统中的雷达阵地、电子干扰阵地、通信枢纽、指挥所等重要目标,以便破坏或削弱敌信息战能力,瘫痪敌指挥。在实施时,应注意与歼击航空兵和第二炮兵密切协同,以便利用其掩护和火力突击效果成功突防;应针对具体目标的位置、性质选择攻击武器和攻击方式,确保首次攻击成功;对有关重要目标应组织多方向、多批、多次攻击,确保摧毁。

     三是歼灭小股袭扰之敌。敌为破坏我封锁作战行动,必将以小股特种部队从空中、海上偷渡或空降着陆,对我进行侦察、破坏、袭扰等。使用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对付敌小股袭扰之敌,具有行动迅速、主要以火力歼敌的特点,可抓住有利战机,速决全歼,弥补我地面、海上反袭扰兵力机动速度慢的不足。在实施时应准确掌握敌行动规模、地点和时间,特别是要针对敌着陆地区的地形特点采取空对地突击的方式方法。应充分利用小股敌特防空火力较弱且得不到空中有效支援等有利时机,主要以空中机炮攻击将其歼灭。当敌企图进入复杂地形隐蔽时,应及时阻断敌进入道路。在作战中,应注意与地 ( 海 ) 面部队建立密切的协同通信,以便密切配合。

     四是对敌近岸岛屿实施先期突击。敌近岸岛屿对我展开封锁作战将构成重要威胁,为保证我封锁作战的顺利准备与实施,必须首先压制敌近岸岛屿,使其基本丧失作战能力。在这一作战行动中,强击航空兵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是主要的突击力量之一。在实施突击时,应针对敌机场、港口、火炮阵地多有坚固工事防护的特点,周密侦察,严密计划,针对敌不同的防护工事选用不同的弹药,主要突击敌各种工事的出入口,对其进行有效摧毁,或将敌封闭堵塞在工事之内,进而迟滞敌作战行动,削弱其作战能力。
空中封锁战役后勤保障应把握的问题            

韩广俊    宋建

一、预先部署保障物资,完善物资输送网络

     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空中封锁战役发起突然,物资器材消耗量大,对后勤保障的时效性要求大大提高,而我空军现行战役后勤保障在许多方面都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搞好战役物资预先部署显得尤为重要。所谓预先部署,就是根据空中封锁战役的需要,提前做好战役后勤保障物资的准备,在有关机场和地区配置足够的作战物资,如各机种航材、油料、弹药及后勤保障装备等。应根据作战预案的需求预测,搞好预先部署,做到数量适中、品种齐全配套、布局科学合理。特别是对一、二线地区作战部队、保障基地和后续保障容易“卡脖子”的地区,要扩大仓库容量。要适应我军武器装备不断更新的情况,及时调整预先部署物资的品种结构,以保证新装备部队作战的需要。

     战役后勤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资运输能力。因此,要结合物资预先部署,完善各保障点间的物资运输网。以铁、公路为主,航空和管道运输相结合,组成运输网络。同时,要实现物资包装标准化、集装箱化,物资装卸、储运机械化和自动化。对重点地区或主要方向,应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并修建多条迂回道路,铺设地下输油管线至中心机场、野战机场,以提高抗袭能力。对这些地区的后勤保障部队,应配备越野性能强、机动速度快、载运量大的大型运输车和大容量油运车,以及运输直升机,以保证战时物资持续不断的供给。中心场站的地理位置适中,原有后勤保障基础较好,防护能力较强,交通方便,后勤补给渠道畅通,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应根据战时进驻部队的数量和担负的保障任务,适当增编人员,配备保障装备,完善防护工程,改善交通条件,增扩仓库容量,加大作战物资器材的储备量,使之具备保障多机种作战的能力,并具有对就近机场、新开辟的野战和公路跑道临时机场及机场周围的高炮、地空导弹、雷达部队实施后勤保障支援的能力,在后勤保障中起支撑和堡垒作用。

     二、既要突出首次出动保障,又要能够实施连续保障

     强大的首次突击,是空中封锁战役成败的关键,是战役后勤保障的重点,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为确保首次突击行动的隐蔽突然性,战役后勤应严格控制保障计划的知密范围。战前,目标明显的物资调运和工程抢建应尽可能利用夜暗或复杂天气进行。后勤通信联络要严格按照加密规定进行。机场上的物资器材和技术装备要疏散、隐蔽配置,采取伪装措施,并设置反侦察电子干扰装置。必要时,可在非战役方向组织后勤准备佯动,以迷惑敌人。为保证首次突击的成功,战役后勤应集中主要力量,尽可能为参加首次突击部队提供最充分的物资器材、最精良的技术装备、最完善的保障设施及最强的保障力量,特别是对主要突击方向及主要突击集团,更应实施重点保障。为确保首次突击航空兵能达到最大出动强度,战役后勤应为担负首次出动保障任务的场站增配机械化炸弹搬运装挂设备,以及多功能和高效率的加油、充气、通电装备,并完善机场固定加油、通电设施,以提高其保障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保障行动的指导,以提高保障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航空兵的战斗出动强度。

      空中封锁战役持续时间较长,战场情况千变万化,武器装备战损率高。为保证整个战役顺利进行,在重点做好首次出动保障的前提下,必须注意掌握足够的预备力量,实施连续保障,计划作战物资需求量时,要把可能的战损和持续作战的需要考虑进去,留有充分的余地。在物资调拨时,要规定一定的储备下限作为应急补充的警戒点,并据此及时组织补充,以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物资储备。此外,应编组应急保障大队、机场抢修机动大队、装备修理机动分队、野战医疗分队等多种机动保障组织,以便必要时支援一线作战保障。

     三、加强防卫、抢修,重视战伤救护

     防卫与抢修是提高后勤生存能力和再生能力的有效手段。为抗击敌人的袭击破坏,战役后勤一方面要加强后方防卫。要结合后方防卫作战部署,完善机场、仓库、医院的对空防御和地面警戒配系。必要时,应成立战区空军或战役方向后方防卫中心,统一组织和使用后方防卫力量,合理划分警防区,建立空情报知系统。要充分利用各种防护工程,尽量将战役后勤主要力量转入地下或半地下。每个机场都应有地下指挥所、飞机库、装备库、油料和弹药库、电站和人防工事,并应具有抗毁、抗震、抗脉冲、抗辐射、抗生化武器袭击的综合防护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战时抢修。要充分发挥部队修理所、战役后勤修理分队及后方修理厂三级修理力量的作用,灵活采取巡回、伴随、定点等方式进行战地抢修。抢修应以战损和在场被损飞机、防空导弹及主要的保障装备为主,修理方法应以换件修理为主,拆拼修理为辅。对被破坏的机场,应根据机场的重要性、被破坏程度以及抢修时限要求等组织修复,在组织抢修时重点是排除未爆炸炸弹和修复跑道。

     空中封锁作战,多在敌区上空进行,飞机战损率高,战场环境复杂,一旦空勤人员遇险,必须迅速组织救护。为此,战区空军后勤应依靠战区各军兵种后勤和广大人民群众,组成遇险空勤人员救护网。要把建制内、上级加强和地方的卫勤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建立军民联合的医疗后送体系。要注意从战区空军中心医院和驻军医院中抽调医疗骨干,组建野战医疗队,巡回主要作战机场,对战伤官兵进行就地医护处理与紧急手术。对各抢救组织要配备精良的装备和救生器材,战区空军应指派专用救生直升机并指定抢险人员,执行遇险空勤人员的救护任务。战区空军后勤要通过战区空军指挥所,了解飞行人员跳伞的呼救信号、识别标志和联络方法,熟悉战场区域情况,有条件时,最好能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精确判断遇险空勤人员的位置,以便及时救治。要与海军舰艇、航空兵部队和陆航部队搞好协同,明确海上联络信号、抢救区域,以便实施水上救护。
陆军部队在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中可能担负的任务

姜福安

     在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作战中,海、空军将担负主要任务。但陆军也不是无所作为,有时也要担负许多重要的任务。了解其任务,对于发挥三军联合作战能力赢得封锁与反封锁作战的胜利是十分必要的。

     一、实施内卫作战,保持封锁与反封锁作战后方的稳定

     我军未来的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将在复杂的国际和社会背景下进行。因此,不能排除敌在对我采取军事行动的同时,在我国内制造动乱和暴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仅靠公安、武警等力量是不够的,陆军部队要随时准备配合地方武装担负平暴任务,以便保持海空封锁与反封锁作战后方的稳定。此外,敌还可能以各种手段向我境内渗透,对我机场、港口、指挥中心、通信与交通枢纽等重要目标,实施袭扰、破坏,削弱我战争潜力。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陆军部队派出部分兵力,对这些重要目标实施警戒,以保证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自身防卫作战

     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是打防结合的作战。敌既可能对我海、空军基地实施主要打击,又可能对我陆军集团实施综合火力突击。因此,在封锁或反封锁作战中,陆军部队必须随时准备实施自身防卫作战。在防卫重点上,要突出防敌空中火力突击;在防卫手段上,要做到防、打结合,在搞好部队伪装、隐蔽疏散的同时,发挥防空火力、远程火力的威力,积极与敌飞机和海上、地面目标作斗争。

     三、实施战役佯动

     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某些真假相间的攻势行动,对敌构成一种战略威慑。为增强这种威慑或反威慑效果,陆军部队可能要在统一指挥下,实施佯动或佯攻。或陈兵边境、海岸,造成大兵压境之势;或频繁调动兵力,不断对敌施加压力;或对敌浅近纵深目标实施有限攻击;还可能实施火力、电子等打击行动,以积极配合海、空军作战。

     四、直接参与封锁或反封锁作战

     根据封锁反封锁作战的需要和陆军的作战能力,陆军部队也可直接参与封锁或反封锁的作战行动。如打击敌地面小股袭扰兵力;以部分兵力,尤其是远程火器前出部署,监视、压制和打击敌近岸岛屿或海上目标;打击空降之敌等。此外,还需为海、空军提供运输、勤务等保障,甚至深入敌后实施破袭作战。

     五、做好战争升级的准备

     从过去发生的战争看,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有时是独立的行动,但更多的是战争的前奏,很可能升级扩大为诸军兵种的联合作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陆军部队将可能担负主要或重要角色。因此,陆军部队要密切关注海空封锁或反封锁作战的发展动向,随时做好应变准备。为此,要利用海空封锁或反封锁效果,适时组织兵力前出,完成战争升级的战役布势,并要注意观察海、空火力袭击效果,及时向海、空军提出火力使用建议,为下一步作战行动创造条件。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的方式及手段

陈德荣

   对敌占近岸岛屿实施封锁,通常可采取障碍封锁、火力封锁、兵力封锁和综合封锁等方式。

     障碍封锁,是指使用水雷、沉船、栅网等水中障碍进行封锁。由于水雷武器具有位置隐蔽、作用持久、威慑力大、破坏力强、使用方便等特点,因而是障碍封锁的主体,是海上封锁的基本武器。但水雷封锁有碍己方兵力机动,一般不宜大量使用。

     火力封锁,是指使用战役导弹、岸导、岸 ( 陆 ) 炮等武器,建立火力封锁体系,以火力控制敌占近岸岛屿周围海域,同时组织强击、轰炸航空兵和岸 ( 陆 ) 炮兵火力,压制、摧毁敌岛上港口、机场及岸导、岸炮、高导、高炮阵地和指挥观察体系。使用岸、舰导弹和远程火炮实施火力封锁,具有火力持续、密集,技术保障简单,节约兵力等特点,是对敌占近岸岛屿封锁的主要方式。实施时,应不规则、不定期地进行航空兵、岸导火力突击,当我兵力在海峡活动频繁时,或敌对近岛运输补给时,应根据情况有重点地进行火力打击。

     兵力封锁,是指使用海、空军机动作战力量,建立海上兵力封锁部署,打击和拦截封锁区内的敌舰船,隔绝敌岛与外界海上联系。按使用的兵力,可分为潜艇封锁、水面舰艇封锁、航空兵封锁,以及诸军兵种合同封锁。实施兵力封锁,应正确处置海上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目标。同时要慎重选择封锁区域,组织可靠的掩护保障。兵力封锁区域应位于火力封锁区域外侧,重点切断敌占近岸岛屿与本岛联系的海上航线。

     综合封锁,是指综合运用障碍封锁、火力封锁、兵力封锁三种方式达成封锁目的。综合封锁,利于我充分发挥诸军兵种的作战效能,利于对敌形成严密、稳定、持续的大区域、多层次、多手段的整体封锁,利于增强对敌打击和拦截的可靠性,利于提高封锁的稳定性和严密性。在实施综合封锁时,要根据我参加战役诸军兵种部队的特点和作战能力,针对敌占岛屿地理环境、主要港口、航线、机场的分布,以及敌反制作战能力等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封锁手段,以形成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封锁体系。

     无论采用哪种封锁方式,都必须注意运用以下战术手段。一是突然封锁。对敌占近岸岛屿封锁,要在合理、公开、对等、主动、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准备,突然发起。确定战役发起的时机,要充分考虑缩短宣布封锁与封锁生效之间的间隔,以“宽出禁入”,减少敌方可利用的时间。二是封点断线。港口、机场是敌占近岸岛屿行动的起点,又是其龟缩点;海上航线是敌行动的必经之线。敌在反封锁作战中,也难以改变其港口、机场和航线的位置。因此,封点断线,是对敌占近岸岛屿封锁战役的核心任务,是直接达成封锁战役目的的有效手段。三是围点打援。我对敌占近岸岛屿实施封锁,敌决不会等闲视之。因而积极创造战机,集中打击敌反封锁主战兵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要紧紧抓住敌对近岸岛屿实施援助行动的弱点,及时捕捉战机,集中歼敌。通常应在敌可能支援的方向,组织潜艇兵力布下“口袋”,当敌采取支援行动时,再组织航空兵和水面舰艇编队,对其实施合同突击;还要利用我沿岸海区的有利条件,组织突击兵力对其实施断后打击,岸舰配合,使敌有出无回。
近岸岛屿封锁作战三军火力运用问题浅探

   徐国安

     对近岸岛屿封锁作战,火力封锁是主要手段之一,运用并组织好三军火力,对于达成封锁极为重要。本文仅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建立综合立体的火力封锁体系

     对近岸岛屿封锁作战,应以陆军战役战术导弹、远程炮兵火力为骨干,集中部分海、空军主战兵力,形成总体优势,在敌外岛周围的海域和空域建立综合立体的火力封锁体系。

    1 .集中优势兵力,构成火力封锁力量。战区应以陆军炮兵为主,海、空军部分兵力参加,构成火力封锁战役力量。具体可使用战区一定的远程炮兵、防空兵和战役战术导弹部队,适当的海军轻型舰艇、岸舰导弹部队和空军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及地空导弹部队。

    2 .着眼战役全局,确定火力封锁编组。应按封锁作战任务和空间区分,将参战的诸军兵种编成若干个封锁作战战斗群。陆军战斗群可由炮兵部队、防空兵部队和战役战术导弹部队等组成,按方向编成炮兵总群、炮兵预备队、防空兵群和导弹突击群,主要担负对近岸岛屿之敌的火力封锁和对空防护的任务。海军战斗群可由海上轻型舰艇编队、岸舰导弹部队组成,分为海上战斗群和导弹突击群,主要担负封锁航道、海域的任务。空军战斗群可由空中进攻部队、空中掩护部队、防空部队组成,编成若干个空中突击群和防空群,主要担负空中打击和空中掩护任务。各军种战斗群,还可根据情况编成若干个分群和支队。

3 .疏散重点布势,形成火力封锁配系。各军兵种封锁战斗群的部署应根据封锁任务、敌情、地形、水文、气象和武器装备性能等诸因素进行部署。陆军炮兵各群队可充分利用我沿海一线突出部等有利地形和火炮工事,呈向心式半环形疏开部署;远程炮兵多数应尽量前推,增长“火力臂”,部分应配置在浅近纵深;炮兵预备队应分方向配置在敌火力控制范围之外、便于向前机动的浅近纵深地区;战役战术导弹部队应部署在纵深地区;担负一线防空任务的防空兵群通常靠前部署,配置在重要指挥所和炮兵阵地附近,其余防空兵群应主要配置在要地、机场、港口、指挥机构等重要目标附近;航空兵突击群应分别部署在一、二、三线机场。炮兵除部分值班分队配置在相对固定的永备工事内与敌对抗外,其它部队应选择多个发射阵地,进行区域机动式配置。海军轻型舰艇战斗群可预先配置在靠近作战海域的基地、港口,战役发起后再展开至预定的封锁作战海域。空军突击群部分兵力应在空中担负巡逻值勤,其余兵力应在机场待机。海、空军导弹突击群应在沿岸选择多个便于机动、便于发扬火力的发射阵地,以便进行机动打击。

     二、采取灵活的火力封锁战法

     为充分发挥火力整体效能,应采取灵活的火力战法。

    1 .首次突击,一举瘫痪。当战役需要以火力全面压制和摧毁敌有生力量及重要设施时,应集中参战的陆、海、空军火力,对近岸岛屿之敌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目标,实施高强度、大密度的综合火力突击,以歼灭敌有生力量,削弱其火力反制能力。

    在具体实施时,应重点突击敌旅、团以上指挥所、观察所、技侦站、导弹发射阵地、大口径火炮阵地、机动跑道、通信设施、发电厂和水 ( 仓 ) 库等目标。航空兵火力、陆炮火力和战役战术导弹火力可采取按时间轮番突击的方法实施。陆炮火力可由若干次火力急袭组成,在各次火力急袭间隙,由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武装直升机、战役战术导弹等火力实施突击。应利用夜暗或不良天候,组织部队集结、展开,并精密组织防护伪装,尽量避免过早暴露企图,以达成战役的突然性。

    2 .封打结合,严密监视。当战役需要以火力控制敌行动时,应按照封打结合的方法,组织对敌的火力打击与控制。陆炮可采用不规则的火力,对敌重要指挥所、发射阵地、人员经常出入的区域等进行火力袭扰,以限制敌人员活动,瓦解其战斗意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分方向、分区域、分时间指定轮流进行火力监视的单位,建立陆炮火力监视射击网。应重点对敌火力点、火炮 ( 指挥 ) 工事坑道口、通信枢纽等重要目标进行破坏射击。当敌不还击或无力还击时,可采取停停打打的无规律骚扰性炮击,保持对敌威慑效应;当守岛之敌还击时,可以优势炮兵火力予以全面压制;当敌从海上、空中补给、救援时,我待战的海、空军应及时出击,坚决予以歼灭。

    3 .立体封锁,火力遮断。所谓火力遮断就是集中使用陆军炮兵、导弹以及海、空军火力,在预定的海域和空域筑起水下、水面、陆上、空中多道立体火网,切断敌运补和增援,割裂敌近岸岛屿与陆地以及敌陆、海、空诸军兵种之间的联系。在具体实施时,航空兵应在近岸岛屿附近空域设立空中拦截线或空中禁飞区;海军轻型舰艇战斗群应在海上建立多道控制线或禁航区;陆军炮兵、导弹和防空兵应从射程极限开始,建立海上远、中、近和近岸空域高、中、低综合绵密打击火网。当由封锁转为登陆时,应在登陆兵开始换乘展开之际,由担负直接支援任务的炮兵综合发射榴弹、发烟弹、燃烧弹等弹药,在敌滩头及一线阵地建立“弹幕墙”,进行遮障;当登陆兵开始抢滩上陆时,则进行“徐进弹幕”射击,逐次延伸火力,支援登陆兵冲击突破;当登陆兵建立团登陆场后,应在登陆场周边迅速建立强大的“弹幕墙”,支援我后续登陆兵团上陆。同时,应指定部分工兵分队对敌主要岛屿发射布雷   ,阻割敌陆上交通,限制敌机动。必要时,可在敌重要码头、主要进出航道等布设水雷,切断敌与陆地的海上联系。

     三、搞好火力封锁的指挥与控制

     对近岸岛屿火力封锁,参战军兵种多,各种火力各有优长,只有搞好其指挥控制,才能形成火力合力,达成封锁目的。

     首先,要建立火力指挥与协调机构。可分别建立战区战役火力指挥与协调机构,海、空军火力指挥协调机构和炮兵总指挥所及各战斗群 ( 队 ) 指挥所。战区战役火力指挥与协调机构通常由战区首长挂帅,作战、兵种部门和海、空军代表等人员参加,隶属于战区指挥所或战区前指。其主要职责是:针对近岸岛屿封锁作战的特点,提出火力使用建议;整体筹划各战斗群火力,拟制火力计划;确定火力协调方法,指挥与控制三军火力;掌握战役发展进程,适时进行火力协调。

     其次,要严密组织火力协同。参战的各军兵种战斗群应按照战役火力计划,遂行各自的火力任务。为加强其协同,可按各时节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协调主体,明确各兵种火力战斗群的任务及完成任务的程序步骤,以任务为主线进行协同。还可通过临时下达指令来规范各军兵种战斗群的火力,以对临时出现的重要目标进行有效的火力打击。在火力协调中应注意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划区协调。即将近岸岛屿封锁作战区域划分为数个大的作战区,区内再划分成若干个岛上、海上、空中作战小区,各战斗群在各自的作战小区按战役火力计划遂行任务。平面作战小区可区分为岛上火力封锁区,海上火力拦截区、导弹突击慑阻区。空中作战小区可区分为空中禁飞区、空中支援区、防空区。二是划线协调。对在同一方向作战的各战斗群,可采取划定任务控制线的方法明确任务,进行协调。如划定海上任务控制线,线内可由炮兵火力负责,线外可由海军舰艇火力和岸舰导弹负责;如划定空中任务控制线,线内空域可由地面防空火力负责,线外空域可由空军航空兵、地空导弹负责。三是区分时间和目标协调。当各战斗群在同一小区进行火力打击时,应严格区分导弹、航空兵、武装直升机各自进入方向、打击顺序、突击目标和海军、炮兵打击的目标,以便协调一致地行动。
海防炮兵封锁近岸岛屿的主要战法

  李连生  李福平

     在近岸岛屿封锁作战中,海防炮兵是实施火力封锁的重要力量。其对岛屿的火力封锁可采取以下主要战法:

     一、火力封港

     火力封港,就是海防炮兵以火力封锁近岸岛屿的港口,以制止敌人从海上向岛屿补充兵员、装备、弹药、物资或从港口登船逃跑。可采用“破、阻、歼”相结合的集中打击战法。

破,即破坏敌港口指挥中心、引导标志及码头的油库和通信等主要设施。应通过试射和精确修正,使用短延期和延期引信效力射进行破坏射击,力求一举瘫痪其港口设施。阻,即以炮火阻击进出港的敌运输、战斗舰船。根据敌港的特点,在港口附近设置 2 ~ 3 道炮火拦阻线,拦阻线的宽度依据水道宽度而定,一个 18 门制炮兵营重迭射击时的拦阻线宽度可为 150 米。

    由于舰船进出港速度较慢,通常在 10 节以下,各拦阻线的间隔可确定为 400 ~ 500 米 ( 约为我炮兵对每道阻击线持续射击 1 分钟和火力转移半分钟敌舰船运动的距离 ) ,在港口实施多层拦击,阻敌舰船出港。歼,即毁歼港内敌有生力量和舰船。敌舰船进入港内,应抓住其停泊位置固定、目标暴露、秩序混乱的有利时机,集中多个海防炮兵营实施密集的火力急袭射击,并充分发挥火箭炮发射速度快、火力猛的优势,在短时间内毁坏其装备,杀伤其有生力量。

  二、火力封航

     火力封航,就是海防炮兵以火力封锁近岸岛屿附近敌舰船的运动航道,制止敌舰船从海上对我实施反击或对岛屿实施增援和补充。可采取“堵截结合”的战法。堵,即采取追波射击的方法,以火力堵击敌先头舰船。具体可根据敌舰船的运动速度和方向,结合射弹飞行时间,测出提前量,确定首群炮弹的阻击线位置,尔后逐次递减表尺,修正方向,保证炮弹的落点始终追随先头舰船,增大对敌首波舰船的命中率。截,即采取定点截与移动截相结合的方法,以火力截击敌后续舰船。具体可提前在敌舰船运动必经的航道上建立多道截击火力,各截击线间隔依敌运动速度和我方火力转移速度而定,通常为 800 ~ 1000 米。根据不同航道特点,应采取相应的堵截方法:长航道逐段打,以火炮最大射程为限,尽远打起,尔后按照预定的截击线逐段封锁;短航道封口打,在航道口的两端各设一道由两个营以上火力组成的拦阻线,待敌进入航道内,堵住两口,制敌进退,封敌于航道内,成“关门”打击之势,以便集中炮火毁敌于航道内;宽航道分段打,根据航道宽度,以炮兵营或群为单位在航道整个正面上建立分段射击拦阻线,阻敌逾越;窄航道重叠打,各炮兵连行重叠射击,以加大火力密度。封航时,应合理区分堵和截的兵力和火力,堵的火力要准,截的火力要猛,并以部分火力实施集中打击。

     三、火力封滩

     火力封滩,就是海防炮兵以火力封锁登陆场及滩头,制止固守之敌在我当面实施直接抗击,支援登陆部队夺占、巩固登陆场。可采取“毁驱并举”的战法。毁,即以火力摧毁滩头及登陆场附近敌各种指挥 ( 观察 ) 所和坑道内的明暗火力点,破坏其水际滩头的高低拦障,引爆其防步坦和登陆艇的地雷、水雷。主要有四种射击方法:一是破坏射击。以炮兵连、排为单位对登陆场敌火力点和滩头拦障等坚固目标射击。使用单炮试射,雷达校射,保证准确的射击精度,然后由连、排实施反复打击,直至破坏目标。二是集中射击。以炮兵群、营为单位对登陆场及其附近的支撑点和暴露装甲群等面状目标射击,采取精密法、成果法和转移射准备诸元,以突然的急袭射给敌以重创,毁伤其有生力量和重装备。三是密集射击。由多个海防炮兵群在我登陆兵冲击抢滩前,对登陆场及滩头实施大面积的火力准备,对各种目标实施压制射击和破坏射击,重点打击登陆部队主攻轴线附近之敌,以密集的火力为登陆部队开路。四是佯动折返射击。当对敌实施一段时间火力准备后,即向纵深或两翼之敌转移火力,由登陆部队先头向滩头进行冲击佯动,待隐蔽和复活之敌暴露后,突然折返火力,实施猛烈的火力再准备。驱,即以火力驱赶登陆场之敌机动兵力有生力量,迫其撤离登陆场。主要有三种驱赶方法:一是逐层递进往后驱,先打登陆正面一线之敌,后打登陆场浅近纵深之敌,摧毁其工事,破坏其装甲车辆,杀伤其人员,迫使其向纵深转移。二是中间割裂两侧驱,先沿登陆部队的主攻轴线实施火力突击,尔后向两侧扩张,让射击方向成为敌兵力的“真空”地带,以减少当面之敌对登陆兵的直接威胁。三是围三缺一定向驱,就是对登陆场守备之敌实施三面火力围击,使之不能立足,在背离登陆场的方向留一缺口,迫其定向溃逃,当敌转移阵地,兵力暴露,秩序混乱时,集中火力歼灭之。


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运用

   任秋科    高继潮

   战役战术导弹是一种远程压制兵器,具有射程远、威力大、精度高、突防能力强等特点,是我军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重要兵器之一。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担负的基本任务是:以火力突击敌占岛屿上的重要目标,与其它兵力、兵器配合,打击和消灭敌有生力量,削弱敌反封锁作战的能力和战争潜力,最大限度地隔断敌人与外界的海上联系。根据需要,也可以参加打击敌人海上机动编队等目标。战役战术导弹用于海上封锁作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敌岛上目标多构筑坚固工事,导弹的毁伤效果将受到影响;海上目标多处于运动状态,对导弹射击精度影响较大;敌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技术兵器,具有对我战役纵深还击的能力,战役战术导弹将是敌重点打击的目标,其生存受到一定威胁等。因此,海上封锁作战运用战役战术导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预做准备,快速反应。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复杂,技术性强,准备工作环节多,要求高,只有充分准备,才能确保作战行动的顺利实施。为此要预先充分做好战前准备工作。一是要搞好阵地建设。依据可能受领的任务,预先选择、构筑基本发射阵地和预备阵地。二是熟悉预定封锁海域和敌岛上重要目标的情况,搜集、储备有关气象、地形资料,预先进行有关射击诸元的计算。三是要加强检测、技术维护等措施,确保导弹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快速反应是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客观要求。为了做到快速反应,参加海上封锁作战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必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做到常备不懈;要周密拟制作战行动方案,预先勘察行动路线,搞好道路保障,做到一声号令,立即行动,在统一部署下,快速完成封锁布势。

    2 重点突击,打敌要害。就是要将战役战术导弹的主要火力集中用于打击那些对我海上封锁作战威胁最大的目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形成火力优势,使敌经我打击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元气。为此要做到两点:一是优选打击目标。要依据导弹分队担负的任务,导弹的性能和数量,目标资料的占有情况等,选择对我威胁最大且对作战进程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作为重点突击对象。如敌机场、港口、导弹武器系统、敌指挥机构、交通枢纽、油料库、弹药库等。二是正确运用火力。首先要依据作战任务、目标性质、毁伤要求等正确选择突击方式。战役战术导弹的突击方式分为:单发突击,即对一个目标或目标群一次发射一枚导弹;集群突击,即对一个重点目标或目标群同时发射两枚以上导弹;密集突击,即对一个重要目标或目标群连续实施两次以上的集群突击。通常情况下,对敌海面舰艇编队、机场、港口等有一定幅员分布的面状目标以集群突击为主;对敌指挥机构、导弹发射阵地、仓库、油库等目标,可采用单发突击。其次,要依据海上封锁作战的特点、被打击目标的性质,恰当选择弹头种类。当突击敌地、海面暴露目标,如机场、港口、舰艇编队时,可使用钨箭弹或侵爆弹;当突击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目标,如指挥机构、导弹阵地等时,可使用侵爆弹或爆破弹。为增大毁伤效果,也可混合使用两种弹头。不管采用哪种突击方式,使用哪种弹头,都要力求做到首次突击基本达到严重毁伤的效果。

    3 密切协同,重点保障。战役战术导弹部队要在上级统一指挥下行动,并着重在三个方面搞好协同:一是导弹部队内部的协同。战役战术导弹是复杂的武器系统,内部分工细,工作环节多,任一环节出现漏洞,都将影响导弹发射。因此,必须认真组织内部协同,尤其要搞好技术保障分队与发射分队之间、发射分队各系统操作人员之间的协同,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发射成功。二是导弹部队与海、空军之间的协同。可按照区分任务、明确时间的方法组织协同。当需要打击的目标较多时,可区分任务,划分区域,由海、空军和导弹部队按各自的任务对目标实施突击。当对同一目标攻击时,可明确时间,各自按不同的时间,逐次对目标实施突击。三是导弹部队与海岸炮兵的协同。主要是依据武器的射程,着重在打击距离上搞好协同。战役战术导弹主要用于打击我岸炮射程之外的目标。两者之间要做到火力衔接,长短互补。战役战术导弹在遂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对其提供多方面的保障,有些保障工作,可利用我依托本土作战的有利条件预先进行,有些则需要在战时予以重点保障,特别是情报侦察保障。由于战役战术导弹是一种“超视距”攻击武器,部队又没有专门的侦察分队,情报来源完全依赖上级。当对海面目标实施突击时,目标处于动态,战机短暂,更需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资料。为此,必须与上级指挥机构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随时获取敌情资料。条件允许时,应建立卫星接收系统,直接接收侦察卫星或海洋监测卫星提供的有关敌海上目标活动情况,以缩短导弹射击准备时间,提高反应速度,保证射击精度。

    4 积极打击,严密防护。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起着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敌全力侦察和干扰、打击的重点,在其遂行任务时,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威力,又要有效地保存自己,做到积极打击,严密防护。一方面要以积极的攻势行动,先机打击敌导弹武器系统等对我威胁最大的目标,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威胁。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密防护。

    要选择有利地形,构筑具有一定抗力的工事;有计划地设置逼真的假阵地,防敌卫星侦察;对预定发射阵地,采取随机占领的方法,即在待机地域基本完成发射准备,受领任务后迅速前出,快速占领阵地,利用较短时间完成发射准备,打了就撤,防敌火力报复;要切实加强对空防护,能有效地抗敌空中袭击。


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的运用

   任秋科    高继潮

   战役战术导弹是一种远程压制兵器,具有射程远、威力大、精度高、突防能力强等特点,是我军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重要兵器之一。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担负的基本任务是:以火力突击敌占岛屿上的重要目标,与其它兵力、兵器配合,打击和消灭敌有生力量,削弱敌反封锁作战的能力和战争潜力,最大限度地隔断敌人与外界的海上联系。根据需要,也可以参加打击敌人海上机动编队等目标。战役战术导弹用于海上封锁作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敌岛上目标多构筑坚固工事,导弹的毁伤效果将受到影响;海上目标多处于运动状态,对导弹射击精度影响较大;敌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技术兵器,具有对我战役纵深还击的能力,战役战术导弹将是敌重点打击的目标,其生存受到一定威胁等。因此,海上封锁作战运用战役战术导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预做准备,快速反应。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复杂,技术性强,准备工作环节多,要求高,只有充分准备,才能确保作战行动的顺利实施。为此要预先充分做好战前准备工作。一是要搞好阵地建设。依据可能受领的任务,预先选择、构筑基本发射阵地和预备阵地。二是熟悉预定封锁海域和敌岛上重要目标的情况,搜集、储备有关气象、地形资料,预先进行有关射击诸元的计算。三是要加强检测、技术维护等措施,确保导弹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快速反应是高技术条件下海上封锁作战的客观要求。为了做到快速反应,参加海上封锁作战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必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做到常备不懈;要周密拟制作战行动方案,预先勘察行动路线,搞好道路保障,做到一声号令,立即行动,在统一部署下,快速完成封锁布势。

    2 重点突击,打敌要害。就是要将战役战术导弹的主要火力集中用于打击那些对我海上封锁作战威胁最大的目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形成火力优势,使敌经我打击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元气。为此要做到两点:一是优选打击目标。要依据导弹分队担负的任务,导弹的性能和数量,目标资料的占有情况等,选择对我威胁最大且对作战进程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作为重点突击对象。如敌机场、港口、导弹武器系统、敌指挥机构、交通枢纽、油料库、弹药库等。二是正确运用火力。首先要依据作战任务、目标性质、毁伤要求等正确选择突击方式。战役战术导弹的突击方式分为:单发突击,即对一个目标或目标群一次发射一枚导弹;集群突击,即对一个重点目标或目标群同时发射两枚以上导弹;密集突击,即对一个重要目标或目标群连续实施两次以上的集群突击。通常情况下,对敌海面舰艇编队、机场、港口等有一定幅员分布的面状目标以集群突击为主;对敌指挥机构、导弹发射阵地、仓库、油库等目标,可采用单发突击。其次,要依据海上封锁作战的特点、被打击目标的性质,恰当选择弹头种类。当突击敌地、海面暴露目标,如机场、港口、舰艇编队时,可使用钨箭弹或侵爆弹;当突击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目标,如指挥机构、导弹阵地等时,可使用侵爆弹或爆破弹。为增大毁伤效果,也可混合使用两种弹头。不管采用哪种突击方式,使用哪种弹头,都要力求做到首次突击基本达到严重毁伤的效果。

    3 密切协同,重点保障。战役战术导弹部队要在上级统一指挥下行动,并着重在三个方面搞好协同:一是导弹部队内部的协同。战役战术导弹是复杂的武器系统,内部分工细,工作环节多,任一环节出现漏洞,都将影响导弹发射。因此,必须认真组织内部协同,尤其要搞好技术保障分队与发射分队之间、发射分队各系统操作人员之间的协同,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发射成功。二是导弹部队与海、空军之间的协同。可按照区分任务、明确时间的方法组织协同。当需要打击的目标较多时,可区分任务,划分区域,由海、空军和导弹部队按各自的任务对目标实施突击。当对同一目标攻击时,可明确时间,各自按不同的时间,逐次对目标实施突击。三是导弹部队与海岸炮兵的协同。主要是依据武器的射程,着重在打击距离上搞好协同。战役战术导弹主要用于打击我岸炮射程之外的目标。两者之间要做到火力衔接,长短互补。战役战术导弹在遂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对其提供多方面的保障,有些保障工作,可利用我依托本土作战的有利条件预先进行,有些则需要在战时予以重点保障,特别是情报侦察保障。由于战役战术导弹是一种“超视距”攻击武器,部队又没有专门的侦察分队,情报来源完全依赖上级。当对海面目标实施突击时,目标处于动态,战机短暂,更需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资料。为此,必须与上级指挥机构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随时获取敌情资料。条件允许时,应建立卫星接收系统,直接接收侦察卫星或海洋监测卫星提供的有关敌海上目标活动情况,以缩短导弹射击准备时间,提高反应速度,保证射击精度。

    4 积极打击,严密防护。战役战术导弹在海上封锁作战中起着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敌全力侦察和干扰、打击的重点,在其遂行任务时,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威力,又要有效地保存自己,做到积极打击,严密防护。一方面要以积极的攻势行动,先机打击敌导弹武器系统等对我威胁最大的目标,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威胁。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密防护。

    要选择有利地形,构筑具有一定抗力的工事;有计划地设置逼真的假阵地,防敌卫星侦察;对预定发射阵地,采取随机占领的方法,即在待机地域基本完成发射准备,受领任务后迅速前出,快速占领阵地,利用较短时间完成发射准备,打了就撤,防敌火力报复;要切实加强对空防护,能有效地抗敌空中袭击。


常规弹道导弹如何打敌大型舰艇编队

姚海涛

     在未来海上作战中,近程常规导弹将是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最佳兵力兵器之一。首先,常规弹道导弹隐蔽性好。它既可以利用山川、丘陵等地形的掩护进行岸上发射,也可以在潜艇上发射。其次,常规弹道导弹射程远,飞行时间短,同舰艇、飞机相比体积小,容易达成突击的隐蔽突然性。更为突出的是,常规弹道导弹飞行速度快,其末端速度达 7 ~ 9 马赫,再加之弹道导弹采用高空和大攻角俯冲弹道,可使大型舰艇编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抗击和干扰。通常,大型舰艇编队的防空网中的“标准”、“海麻雀”防空导弹的最大射高为 3000 米,而弹道导弹的飞行弹道可在 3000 米以上;对于以 7 ~ 9 马赫、大攻角来袭的弹道导弹,大型舰艇编队的高炮“密集阵”的火力预警和有效拦截时间极其短暂。由于弹道导弹没有制导头,使得大型舰艇编队中的电子战飞机和无源式干扰器材也难以发挥作用。以俄罗斯海军的 SS — N — 13 弹道导弹为例,其射程为 185 ~ 1100 公里,飞行速度为 4 马赫以上,飞完 1000 公里只需要 10 分钟左右,飞行弹道在大气层外,最高可达 300 公里,对于侦察高度只有 30 公里的 E — 2C 预警机来说,简直是望尘莫及,即使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导弹,也只能提供 20 秒的预警时间。

      在使用常规弹道导弹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时,应主要采用面积杀伤的方法。为确保弹道导弹的打击效果,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一 ) 加强战场监探,及时捕捉目标。大型舰艇编队机动性强,活动范围广,自由度大。若不能准确掌握其位置,就无法装定准确的射击诸元,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型舰艇编队的远距离探测和侦察,充分利用战区侦察卫星、海洋监视卫星、远程警戒雷达组成严密的探测系统,同时,还应利用民船获取有关大型舰艇编队动态的信息,为我弹道导弹的攻击行动提供精确数据。

    ( 二 ) 巧妙进行伪装,机动隐蔽设伏。现代战争的战场透明度明显增大,大规模的兵力集结和调动易被敌探测和识别,不利于达成隐蔽突然性。弹道导弹发射系统目标大,维护、运输、发射的车辆和人员较多,因此在进入发射阵地途中或阵地待命时,要巧妙伪装,尽量降低红外、雷达波及视觉探测识别的可能性,保持无线电静默,并利用我沿海地区多山地、丘陵等特点,以地形地物为掩护,在夜间、能见度不良或较恶劣天候条件下实施机动。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严格保密制度,以达到隐蔽设伏,突然打击的目的。

    ( 三 ) 靠前部署,多域发射,集火打击。弹道导弹空中飞行通常需要十几分钟,尤其是在其弹道的最高点易遭到拦截,因此,应尽量靠前部署,缩短空中飞行时间,提高突防能力。为克服弹道导弹命中精度较低的弱点,应在一定时间内,集火进行弹道导弹攻击,以形成弹幕,对大型舰艇进行有效的面积杀伤。这样,既能增大弹道导弹的突防和命中概率,又可使敌疲于招架,便于我扩大战果,同时,多枚发射也可弥补弹道导弹质量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打击效果,在兵力使用上,主要应以陆上发射为主,同时可以潜艇水下发射弹道导弹相配合;在导弹选择上,既要用无导引头导弹,也要用有导引头导弹。

    ( 四 ) 研究敌活动规律,把握有利战机。弹道导弹射程远,从导弹发射到命中目标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以 15 分钟计算,若大型舰艇编队的速度 30 节,则从导弹发射到飞抵目标区大型舰艇编队位置可变化 7.5 海里,再加上弹道导弹的各种误差,导弹与目标的差距可能更大。因此,使用弹道导弹攻击,必须考虑提前量的问题,对大型舰艇活动规律进行仔细研究。无疑,大型舰艇编队抛锚是最佳的打击时机。大型舰艇编队航行补给、舰载机起降以及其它长时间定向定速航行时,也是使用弹道导弹打击大型舰艇编队的较佳时机


常规弹道导弹如何打敌大型舰艇编队

姚海涛

     在未来海上作战中,近程常规导弹将是打击敌大型舰艇编队的最佳兵力兵器之一。首先,常规弹道导弹隐蔽性好。它既可以利用山川、丘陵等地形的掩护进行岸上发射,也可以在潜艇上发射。其次,常规弹道导弹射程远,飞行时间短,同舰艇、飞机相比体积小,容易达成突击的隐蔽突然性。更为突出的是,常规弹道导弹飞行速度快,其末端速度达 7 ~ 9 马赫,再加之弹道导弹采用高空和大攻角俯冲弹道,可使大型舰艇编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抗击和干扰。通常,大型舰艇编队的防空网中的“标准”、“海麻雀”防空导弹的最大射高为 3000 米,而弹道导弹的飞行弹道可在 3000 米以上;对于以 7 ~ 9 马赫、大攻角来袭的弹道导弹,大型舰艇编队的高炮“密集阵”的火力预警和有效拦截时间极其短暂。由于弹道导弹没有制导头,使得大型舰艇编队中的电子战飞机和无源式干扰器材也难以发挥作用。以俄罗斯海军的 SS — N — 13 弹道导弹为例,其射程为 185 ~ 1100 公里,飞行速度为 4 马赫以上,飞完 1000 公里只需要 10 分钟左右,飞行弹道在大气层外,最高可达 300 公里,对于侦察高度只有 30 公里的 E — 2C 预警机来说,简直是望尘莫及,即使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导弹,也只能提供 20 秒的预警时间。

      在使用常规弹道导弹突击敌大型舰艇编队时,应主要采用面积杀伤的方法。为确保弹道导弹的打击效果,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一 ) 加强战场监探,及时捕捉目标。大型舰艇编队机动性强,活动范围广,自由度大。若不能准确掌握其位置,就无法装定准确的射击诸元,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型舰艇编队的远距离探测和侦察,充分利用战区侦察卫星、海洋监视卫星、远程警戒雷达组成严密的探测系统,同时,还应利用民船获取有关大型舰艇编队动态的信息,为我弹道导弹的攻击行动提供精确数据。

    ( 二 ) 巧妙进行伪装,机动隐蔽设伏。现代战争的战场透明度明显增大,大规模的兵力集结和调动易被敌探测和识别,不利于达成隐蔽突然性。弹道导弹发射系统目标大,维护、运输、发射的车辆和人员较多,因此在进入发射阵地途中或阵地待命时,要巧妙伪装,尽量降低红外、雷达波及视觉探测识别的可能性,保持无线电静默,并利用我沿海地区多山地、丘陵等特点,以地形地物为掩护,在夜间、能见度不良或较恶劣天候条件下实施机动。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严格保密制度,以达到隐蔽设伏,突然打击的目的。

    ( 三 ) 靠前部署,多域发射,集火打击。弹道导弹空中飞行通常需要十几分钟,尤其是在其弹道的最高点易遭到拦截,因此,应尽量靠前部署,缩短空中飞行时间,提高突防能力。为克服弹道导弹命中精度较低的弱点,应在一定时间内,集火进行弹道导弹攻击,以形成弹幕,对大型舰艇进行有效的面积杀伤。这样,既能增大弹道导弹的突防和命中概率,又可使敌疲于招架,便于我扩大战果,同时,多枚发射也可弥补弹道导弹质量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打击效果,在兵力使用上,主要应以陆上发射为主,同时可以潜艇水下发射弹道导弹相配合;在导弹选择上,既要用无导引头导弹,也要用有导引头导弹。

    ( 四 ) 研究敌活动规律,把握有利战机。弹道导弹射程远,从导弹发射到命中目标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以 15 分钟计算,若大型舰艇编队的速度 30 节,则从导弹发射到飞抵目标区大型舰艇编队位置可变化 7.5 海里,再加上弹道导弹的各种误差,导弹与目标的差距可能更大。因此,使用弹道导弹攻击,必须考虑提前量的问题,对大型舰艇活动规律进行仔细研究。无疑,大型舰艇编队抛锚是最佳的打击时机。大型舰艇编队航行补给、舰载机起降以及其它长时间定向定速航行时,也是使用弹道导弹打击大型舰艇编队的较佳时机
内战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

           沈中昌    吴天喜

     海上封锁国际法是规范国与国之间海上封锁的行为规则,而内战海上封锁与国家间的海上封锁有性质上的不同。因此,在现代条件下作为使用武力的内战海上封锁合不合法,能否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以及如何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等,都是需要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内战海上封锁的合法性问题

     在性质上,内战海上封锁同样是属于一种使用武力的作战样式,通常它解决的是一国统一与分裂的矛盾和其他内部纷争等方面的问题。在现代条件下,作为一种使用武力方式的海上封锁合不合法,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海上封锁的内政性质,战时采用何种方式制止国家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完全属于一国内政,它都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不得予以干涉。这种合法性的根据,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 一是现代国际法。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原则的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1977 年《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三条还规定,政府有“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和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这就非常明确和肯定地说明了:第一,内战期间使用海上封锁的手段来实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既是合法政府的权力,又是合法政府的责任;第二,内战海上封锁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不仅别国不得干涉,而且也不能提到联合国上去讨论。这就从现代国际法上规定了采用内战方式包括海上封锁方式解决国内问题的合法性。

     二是历史上内战海上封锁实践。历史上有两次较典型的内战海上封锁的实践:一次是 1861 ~ 1865 年美国南北战争中“联邦政府”对“南部同盟”的海上封锁;另一次是 1936 年西班牙内战中,人民阵线政府对佛朗哥叛军的海上封锁。这两次内战性质的海上封锁,由于历史时代和国际政治背景的不同,曾引发了一些复杂的国际关系。如美国南北战争时的海上封锁,由于英、法等国支持“南部同盟”,因而“南部同盟”用英国提供的舰船在广阔海域对“联邦政府”实施私掠船政策,使北方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战后,美国向国际法庭对英国提起诉讼,日内瓦国际法庭判处英国向美国赔偿 1550 万美元。又如西班牙内战时的海上封锁,由于德、意支援叛军一方,意大利潜艇在地中海不仅袭击西班牙的商船,而且还袭击英、法、苏等国的商船,因而产生了《尼翁协定》。《协定》规定,在地中海发现有潜艇对不属于西班牙纷争任何一方的商船实施攻击时,应以海盗行为论处,予以歼灭。《协定》产生了内战海上封锁的一项重要规则,那就是内战海上封锁不得“干涉商船在公海上的航行”。但是,无论如何,对这两次内战海上封锁的合法性问题,当时的国际社会从未表示过疑义。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一国的内政,他国不得干涉。

     三是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在国际法学中,英国的奥本海可以说是一位具有影响的国际法学者。他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没有人认为英国在美国内战期间可以否认美国有权宣布封锁或一般的行使交战权利”。前苏联国际法学者伊万那什琴科在他 1985 年出版的《海上封锁和当代国际法》一书中也认为,内战中实施海上封锁行动是本国的“内部事务”,是合法的行为,别国不得干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认为内战海上封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观点。实践及学者的观点都说明,内战海上封锁完全是正当的合法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面讲的内战海上封锁的合法性,指的是合法政府海上封锁的合法性。《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叛乱者未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情形下,“叛乱者宣布的封锁是无约束力的,它们的军舰不得对商船进行临检和搜索禁制品”。所以,如果在一国内某一地方当局实施分裂国家的独立活动时,它就由一个地方政权变成为一个分裂祖国的叛乱集团,因而它对政府一方的封锁或反封锁在法理上就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二、关于内战海上封锁与处理同外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按照海上封锁国际法的要求,内战海上封锁中必然要阻止一切船舶和飞机出入海上封锁区。这就涉及到内战海上封锁与处理同外国的关系问题,或者说外国对内战海上封锁应采取的立场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基本立场和原则,是制定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处置外国船舶和飞机破坏封锁规则的法律基础,必须依据国际法予以明确。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外国对封锁的态度无非有三种选择:一是反对实施海上封锁,支持叛乱集团;二是采取不干涉的立场;三是支持对叛乱集团的封锁。我们认为,前一种立场是错误的,是违反国际法的,后两种立场是正确的,是符合国际法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法关于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 1976 年 12 月 12 日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实际上,早在 1861 年美国南北战争海上封锁后国际法庭对英国支持“南部同盟”一案的判决,就已在实践上证明,外国对他国内战海上封锁不得干预的这一国际法原则。所以,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外国采取干涉的立场显然是违反国际法的,而采取不干涉的立场无疑是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上面讲的国际社会对一国内战采取不干涉的立场,只是就国际法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基本原则而言的。它指的是一国党派之间或合法政府与交战团体之间等这样一种性质的内战。如果前提是合法政府与叛乱集团之间的内战,情形就不同了。按照国际法,合法政府对分裂国家叛乱团体的交战属于一种平叛性质。在这种情形下,国际社会就不只是不干涉的问题,而是应采取支持的态度的问题。这是因为,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与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是说,任何国家都负有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义务。一国合法政府对于分裂祖国的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他国对合法政府采取支持的态度是应尽的国际义务。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国际法辞典》在内战条目中还具体指出,“一般来说,凡是援助反政府一方并助长内战的干涉,都是违法的,但只要事先得到政府的同意,对政府方面进行援助是许可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如果外国政府一方面与合法政府处于和平状态而同时却援助了叛乱者,它就作了一个国际不法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制止分裂国家的叛乱团体的内战海上封锁中,国际社会采取同情和支持的立场,才是符合国际法的。因而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处理与外国的关系,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是处理与外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内战海上封锁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海上封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海上封锁法律。而内战是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政府与叛乱集团,不同党派或集团武装力量之间的一种内部纷争。严格地讲,内战性质的海上封锁,应该用国内法来调整,与国际法无关。对于内战海上封锁能否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国际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学者中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上封锁国际法不能适用内战性质的海上封锁;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内战中,交战双方都可以根据国际法建立和实施海上封锁;第三种观点认为,内战海上封锁任何外国无权进行干涉,但封锁作战只能在本国的领海内进行,封锁区不能扩大到公海。我们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要分清以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内战海上封锁与反封锁作战中,政府和叛乱集团双方都必须适用或遵守海战的交战规则。按照战争或武装冲突法的规定,无论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还是非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都必须遵守交战的国际法原则。 1977 年日内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本议定书适用于一国领土内发生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因此,在内战海上封锁与反封锁作战中,对船舶、飞机等的攻击、拿捕和对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保护等均必须遵守有关海战的原则。

     二是在内战海上封锁与处理同外国及其船舶的关系中,原则上不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前面已经讲到,内战海上封锁属于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各国有支持政府对叛乱团体海上封锁的国际义务,不存在中立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用海上封锁国际法处理与外国船舶的关系问题,所以不应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

    当然,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可能要涉及到他国海上航行利益和海上法律秩序。因此,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必须依据有关国际法条约和国际惯例,处理好在内战海上封锁中与外国船舶海上航行的关系。但是,这种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处理与外国船舶海上航行的关系,是基于封锁海区地理位置的原因,只限于外国船舶的海上航行方面,与内战海上封锁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不是一回事。如果他国船只破坏或违反封锁,对船只所进行的阻止与拿捕,适用的是国际法关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或海洋法律。这也与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不同,在性质上不能相互混淆。

     三是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如分裂国家的叛乱团体被承认为交战团体,则内战海上封锁应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按照传统内战海上封锁实践和学者观点:①如果在一国内存在着内战和普遍敌对状态;②叛乱者占领并在某种程度上有秩序地管理着相当大的一部分领土;③在一个负责当局指挥之下作战的叛乱部队遵守作战规则;④第三国有明确它们对这一内战的态度的需要等四个条件,他国就可以承认叛乱者为交战团体。这时,叛乱者就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而取得了国际地位。虽然这种交战团体的国际地位还不等于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它可以与国际社会发生关系,从而就发生了他国对内战的态度,如宣布中立或支持一方。在这种情形下,内战海上封锁就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了。

     这个问题在实践上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从实践上看,叛乱者被承认为交战团体往往与当时的国际政治背景有关。一般而言,合法政府是坚持不给叛乱者以交战团体的法律地位的,而外国则往往根据其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的需要,为了给叛乱者以同情或支持,承认其为交战团体。如在美国南北战争的海上封锁中,英、法等国为了获得与“南方同盟”的商业利益,不愿看到“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而宣布中立,而联邦政府则坚持不予承认。俄国由于与英、法的矛盾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则对联邦政府表示亲善,站在联邦政府一边。又如在 1936 年西班牙内战的海上封锁中,国际背景更加复杂。以德、意为一方大力支持叛军,以苏联为代表的一方坚决反对德、意对叛军的支持,而英、法表面上坚持不干涉的立场,但实际上是不愿看到西班牙人民阵线合法政府取得胜利。由英、法发起有德、意等 27 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对西班牙《不干涉协议》,在实质上是承认了叛军为交战团体,它有利于叛军。在现代条件下的内战海上封锁中,对承认交战团体的问题,也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外交斗争问题。

 总之,从上述对内战海上封锁对海上封锁国际法的适用与不适用的情况看,虽然内战海上封锁不能适用海上封锁国际法,但是由于海上封锁的海区地理特点和较复杂的国际关系,因而在内战海上封锁中必须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国际法处理封锁中的涉外问题。
海战法的特点、作用及其运用

           吴天喜    叶信荣

     一、海战法的特点

     海战法是国际法关于在海战中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规范海战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保护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和海战时中立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是战争法的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一 ) 限制与禁止性

     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这是战争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海战法关于海战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保护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以及海战时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就都体现了限制与禁止性。这种限制与禁止性,是战争法也是海战法的实质。

    ( 二 ) 专门性

     海战法是根据海战与陆战、空战不同的作战环境和作战工具,以及不同的作战对象而专门对海战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制定的特别限制规则,因而海战法规只适用于海战。海军部队参加空战 ( 包括海上空战 ) 和陆战,应分别遵守空战和陆战法规。同样,陆军和空军部队参加海战,则遵守海战法规。

    ( 三 ) 分散性和长期适用性

     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海战法典,海战法规是由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而制定的各项单项条约和海战习惯所组成的,有的还散见于共性的战争法规之中,体现出它的分散性。从海战国际条约的适用期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在一国之内,新法颁布后,旧法就失去效力。但是,在国际上,有的旧条约已被新条约所取代,但旧条约对未加入新条约的旧条约加入国仍然有效,体现出它的长期适用性。

    ( 四 ) 强制的特殊性

     海战法同其它国际法一样,它没有一个站在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但这并不能说海战法是弱法而不是强制法。海战法同国内法一样仍是一种强制法,而只是强制执行的方法不同。在海战中,对于违反海战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国际调查、舆论谴责、报复,直至对违法者提交国际法庭和受害国军事法庭审判等手段,以保证海战法的遵守与执行。所以,海战法也是一种强制法。

     二、海战法在海战中的作用

     海战法的作用体现着海战法的功能。根据海战法所具有的功能,它在海战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区分合法与非法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标准。海战法既是一种海战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是一种评判海战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因此,运用海战法规,对于在海战中限制与禁止敌方的非法海战行为,揭露和谴责敌方的海战犯罪,打击敌人,维护海战的法律秩序和己方海战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维护受保护人员和船舶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海战中如何救助、医治和保护海战受难者,是实施海战中的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历来受到世界人民和人道组织的关注。海战法规定了海战中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和从事非军事科研、慈善事业等船舶免遭攻击和受保护的法律地位。这对于在海战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医治、保护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和应受保护的船舶,使其免遭攻击和享受应有的合法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规范海战时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的行为准则。海战不仅影响到交战国对外交往和安全利益,而且也影响中立国对外贸易和国家安全利益。海战法规定了中立国或非交战国的法律地位,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与交战国的权利与义务,战时禁制品,中性船舶和飞机应遵守的原则,以及对其处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因此,海战法规对于规范中立行为,处理好交战国与中立国的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海战的重要制胜因素之一。海战法是一种法律武器。海战法不仅规定了合法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而且还规定了在海战中不禁止使用诈术,也不禁止使用报复手段制止敌方违法的海战行为,迫其遵守海战法。使用海战法这一法律武器制止敌方的违法海战行为,本身就维护了己方的海战利益。因此,依法实施海战就能维护海战法律秩序,为夺取海战胜利创造条件。

     五是惩办海战犯罪的法律依据。惩办战争罪犯,对于申张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和海战法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惩办战争罪犯不仅要有法律上的罪名,而且还要依法确定战争犯罪的证据。在海战中,对违反海战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就可以依据海战法规提供海战犯罪的证据,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惩办海战罪犯。

     三、海战法在海战中的运用

     严格遵守和执行海战法规是正确对待和运用海战法的基本原则。海战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强制法,在海战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违反。违反了海战法就会在政治上造成被动,遭致敌人的报复和法律的惩罚。在国际法的条约法中明确把“条约必须遵守”作为国际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在海战中严格遵守海战法,是对待海战法的基本态度和基本原则。这种遵守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己方遵守、敌方遵守和中立方遵守。海战史证明,在海战中违法的海战行为是时有发生的。因此,要使这三个方面都能遵守海战法就需要充分发挥海战法在海战中的调节作用。作为战争法组成部分的海战法的调节作用,除采用国际和国内军事法庭惩办战争罪犯外,在海战中它主要依靠军事强制手段来加以实现。因此,所谓海战法的运用,就是指在海战中正确理解和掌握海战法规,用海战法规范海战行为,维护海战法律秩序和获取己方海战利益。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用海战法规规范己方海战行为,实施合法海战;二是运用海战法不限制和不禁止的行为与战略战术相结合,巧妙地打击敌人;三是制止敌人违法的海战行为和中立国违反中立的行为,以维护海战法的尊严和己方利益。

     海战法的运用是一项军事艺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实践证明,只要对海战法潜心研究,运用得当,与海战战略战术结合得好,确能起到争取民心和政治上的主动,达到打击敌人和夺取海战利益之目的。在过去的海战史上不乏运用得法的战例,如 1939 年 12 月 31 日,遭到了英国 3 艘巡洋舰围堵的德国袖珍战列舰“斯佩伯爵”号,突围逃入中立国乌拉圭港内,企图逃脱英舰对其的打击。这时,英国一方面以海战中立法有关“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的规则,向乌拉圭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紧急调集优势舰队,等候“斯佩伯爵”号出港围歼。在这种情况下,柏林向该舰舰长下达命令:要么冲出港口与英舰相拼,要么凿舰自沉以免资敌。最后舰长选择了后者,引爆弹药舱,自沉于蒙得维的亚港西南 6 海里处。在这一战例中,英国将海战法与外交斗争和海战战略战术紧密结合,不费一枪一弹,取得了逼沉敌舰的战果。这一战例充分证明,只要潜心研究,提高运用艺术,在海战中对海战法的运用是大有可为的。

     根据海战法的规定和中外海战的历史经验,其运用方法主要是:

    ( 一 ) 运用海战法规规范海战行动

     要运用海战法规规范海战行动,主要应把握好如下四个环节:

    1 要依法审查作战计划。作战计划是对海战的全面谋划,它规定了作战海域、打击目标、兵力使用、战略战术和各种情况的处置等。因此,把好作战计划审查关,对于在海战中做到严格遵守海战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审查中,一是看作战海区是否侵犯了中立国海域和妨碍了国际航道;二是看是否使用了海战法限制和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是看选定的打击目标会不会造成非军事目标的过大伤害;四是看采取的对各种情况处置的措施是否得当;五是看作战计划中有没有防止违反海战法的措施等。

    2 要注意交战海区和打击目标的合法性。现代条件下的海战有着不同于陆战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海上作战机动性强,海战场变化范围大,尤其是追歼逃敌时要在较大的海域范围内活动,因而往往容易误入或侵入中立国或非交战国的海域。为此,在两伊、英阿马岛、海湾等战争中,双方均宣布作战海区或军事区。这一方面是为了限定作战海区,另一方面则是提请其他国家注意,其船只应尽可能不要进入该海区,一旦进入要自担一定的风险。二是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远程武器在海战中得到较普遍使用,尤其是导弹成为海战的主要武器,使海战双方交战距离由几海里扩大到几百海里;加之海上航行的船舶种类多,因而给被打击目标的识别造成困难,容易造成误伤。 1987 年 5 月 17 日,在两伊战争的海上袭船战中,由于伊拉克“幻影”战斗机对目标识别有误,导致用导弹将美国护卫舰“斯塔克”号当成伊朗油船击中。又如在 1987 年 7 月 3 日,为海湾石油运输护航的美国巡洋舰“文森号”,也是由于对目标识别有误,将伊朗的民航班机当成对其攻击的军用飞机击落,造成 290 人死亡的空难事件。因此,在海上作战中,一是要注意海战区的合法性,尤其不能追击到中立的第三国领海内歼敌;二是要慎重识别和选定合法的打击目标,防止误伤或滥击滥伤。

    3 要注意搜救遇船难者和救治伤者与病者。

     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是海战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历来引起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海战中,由于敌对双方都怀有仇恨心理,尤其是在己方出现重大伤亡时,往往容易忽视对敌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救助。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既要对己方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救助,又要对其他一切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救助。二是对上了各种医院船和商船等船只上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应力求移于军舰上,以保护我方人员和获取敌方人员作为战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文明之师,在战争中优待俘虏,救治伤病员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铁的纪律,在西沙和南沙海上战斗中,我国对战俘的优待曾受到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称赞。

    4 要正确处理执行上级命令与遵守海战法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执行上级的命令与遵守海战法具有一致性。当在海战中遇到对上级的命令与遵守海战法的认识和理解上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按照上级的命令和规定去实施海战行为。因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战场纪律是军人的天职。上级指挥机关下达的作战任务和命令,是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站在全局的高度决定的,必须坚决执行。

    ( 二 ) 运用海战法不限制和不禁止的行为

     运用海战法不限制和不禁止的行为打击敌人,是海战的合法行为。在运用中应主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 与海战战略战术相结合,灵活机动地打击敌人。一是运用海战法不限制和不禁止的合法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打击敌人。凡是敌方的军用船只、直接为军事服务的民用船只,以及违反中立的为敌利用或服务的船只均具有敌性的法律地位,都是海战的合法打击对象,应针对不同作战对象,运用所有合法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打击之,夺取海战胜利。二是根据当时当地的海战具体情况,将海战法的有关条款,与海战战略战术相结合,争取在海战中的主动。

    2 使用海战诈术进行欺骗,造成敌方的错觉。按照海战法的规定,在海战中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以及中立国或敌国旗帜等海战诈术是不被禁止的。在海战中可以使用上述不被禁止的海战行为,造成敌人错觉和失误,达到实施突然打击敌人的目的。在海战史上,使用海战诈术获取海战利益的事实不乏先例。如 1914 年 10 月,德国巡洋舰“埃姆登”号增装了一个假的第四只烟囱并挂日本旗,急速驶近俄国巡洋舰“仁楚号”后突然降下日本旗升起德国旗,使用鱼雷一举取得击沉“仁楚号”的成功。在甲午海战中,日本舰队也曾利用悬挂美国旗作掩护,对我国北洋舰队实施突然攻击。在现代条件下,使用海战诈术仍然是海战法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 三 ) 制止敌人违法的海战行为和中立国违反中立的行为

     在海战中,制止敌人的违法海战行为和中立国违反中立行为,维护海战法尊严和己方海战利益也是海战法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运用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 .识别违法行为的事实。在海战中制止敌人的违法海战行为和中立国违反中立行为,与制止其他违法行为一样,要以事实为依据,及时识别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识别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别要注意:一是敌方是否使用了海战法限制和禁止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如是否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武器,攻击了不应攻击的目标等。二是敌方是否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进行滥杀滥伤,如攻击了受保护的船舶和遇船难者,虐待与杀害战俘等。三是中立国在海战中是否违反了应承担的不偏不倚的中立义务,如资敌、助敌或偏袒一方,或运载禁制品或破坏封锁等。以上种种,均为违反海战法的事实。

    2 .获取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证据是证明违法行为事实,制止敌人违法海战行为和中立国违反中立行为的根据。获取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关键一环。获取证据的方法,一是对敌人违法海战行为的事实进行录像、文字记录和获取物证等。二是审理战俘,从战俘口中获取口供和人证。三是对中立船只进行临检和搜索,以获取中立国违反中立的人证、物证和文件、图书资料等证据。

    3 .正确使用制止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法。根据海战法的规定,在海战中制止违法的海战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对象和事实,分别采取不同的制止手段和方法。就对敌方来说,一是用获取的证据,进行公开的揭露、谴责和请求国际调查等造成世界舆论的压力,使其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和孤立,削弱敌人的志气。二是向联合国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取制裁措施或惩办违法海战行为的责任者。三是实施海战报复,以强迫敌人放弃违法的海战行为。如敌人使用了在海战中禁止使用的核武器,我则可以同样使用核武器予以报复。但报复时,不能将海战中受保护的目标作为报复对象,且报复要成比例,否则会遭致敌人的反报复,造成恶性循环,达不到制止违法的目的。四是使用威慑手段迫使敌方放弃违法海战行为。如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曾多次扬言要使用化学武器,对此美国则宣称不排除使用核武器予以回敬的可能。这一威慑,最终达到了迫使伊拉克放弃使用化学武器的目的。就对中立方来说,一是拿捕和没收违法的船只或运载的禁制品;二是对于直接为敌服务的船舶,可以予以打击;三是对于在中立国领土或海域为敌提供超出海战法的便利或资助时,可进行外交交涉,提出抗议,以制止违反中立的行为,或要求提供对等待遇等。

     由于海战法的具体规则还很不健全,有些内容还比较陈旧,有些惩罚条款还不明确,再加上海战双方的根本利益不同,政治观点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对海战法的执行与遵守也存在分歧。因此,在激烈而错综复杂的现代海战中,要正确运用海战法规范海战行为,获取海战利益,夺取海战胜利,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一 ) 要熟知海战法

     在海战中,要运用海战法必须熟知海战法,这是对海战法运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提高对学习海战法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熟知海战法知识当作海军干部的一项重要军事素质来对待,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全体人员进行普遍的海战法知识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指挥员的海战法知识教育。如在海军指挥院校设立国际法课程,在部队训练中把国际法作为一项重要训练内容,在军事演习中演练对海战法的运用等。熟知海战法知识,一是要熟知海战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二是要熟知各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海战法规则的适用都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如核武器和化学武器在海战中是禁止使用的,但一方使用了核武器和化学武器而另一方同样使用这两种武器予以报复就变成合法的了。这里的条件是为了制止这种武器而使用这种武器。又如,按照海战法规定,在海战中对受保护船舶要予以保护和尊重,但是这些受保护的船只如果从事了敌对活动,它就变成了敌性,失去了不得从事敌性活动的保护条件,由保护对象变成了作战对象,等等。只有达到了以上两点,才能算熟知了海战法。

    ( 二 )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海战法打击敌人

     敢于和善于运用海战法打击敌人,是海战法运用的关键。如果我们熟知了海战法,但在海战中不敢于和不善于运用海战法打击敌人,就谈不上对海战法的运用。所谓敢于运用海战法打击敌人,是指要有大无畏的斗争精神和胆识,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所谓善于运用海战法打击敌人,是指要能将海战法与具体的海战实践紧密结合,灵活机动地打击敌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海战利益。总结历史上对海战法运用的经验,凡属对海战法运用得比较成功的,都具备有敢于和善于运用这两个条件。对海战法的运用是一项高超的军事艺术。从不善于运用到善于运用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今后的海上演习中,应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并在海战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提高。

    ( 三 ) 要有一定的军事实力作基础

     海战是一种军事实力的较量。人民与和平力量的强大是海战法运用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军事实力是谈不上对海战法的运用的。如在海战时不论是对敌人实施海战报复、威慑手段,还是在海上实施临检和拿捕船舶,如果没有一定的军事实力都是办不到的。军事实力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海军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训练,提高干部、战士的军政素质和对海战法的运用能力,为海战法的运用,夺取海战胜利打好物质基础。
论国际法对海上封锁战役的影响

              翟建   

   长期以来,世界上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海上封锁的国际法规。尽管这些法规实际中很少有人认真地执行,但它毕竟是当事国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国际法认为:“封锁是指用军舰对敌国海岸或其一部分加以阻塞,使一切国家的船舶或飞机不得进入。”这就表明,任何一国对另一国或地区的海上封锁,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都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和影响。其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战役发起的突然性

     隐蔽地发起战役是战役作战的基本要求。然而国际法认为战争状态的存在是实施封锁的有效条件之一,但封锁不因战争爆发而当然存在。“甚至交战国军舰对敌国海岸进路的阻塞本身也不一定就等于禁止中立国船舶出入。”这就是说,在非战争状态下要实施海上封锁的一方,必须事先宣告和通知有关各方,说明封锁开始的日期、地理界限以及中立国船只离开被封锁区的期限。这种宣告和通知往往是战役发起的标志,但实际上向被封锁的一方公开了战役发起的时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战役发起的突然性。在这种条件限制下,如何达成封锁战役发起的突然性,是战役指挥员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二、影响封锁区的划定

    1909 年《伦敦宣言》规定,交战国不得封锁中立国的港口和海岸,不得封锁公海及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不得把封锁扩展到敌国港口、海岸以外。因此,在确定海上封锁区时,不仅要考虑到作战需要和作战能力,而且要考虑国际法的上述规定。尤其是在与一些国家存在领土争端的情况下,对封锁区的划定不仅涉及到军事行动问题,而且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因而必须慎重对待。既然对争议区拥有主权,就可以将其划定为封锁区;如果不将其划定为封锁区,就等于在某种程度上自我否认了对该地区的主权拥有性。因此,一方面不宜将所有与第三国特别是中立国有争议的地区划为封锁区,以免树敌太多;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考虑将与敌有争议的地区划为己方封锁区的问题。此外,为防止敌以第三国“无害通过”领海为借口破坏己方封锁作战行动,必须考虑将领海内与主要封锁区域相关的海区也划为封锁区。因为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别国领海的权利,同时任何国家又拥有对自己领海实施封锁的权利。此外,《国际海洋法公约》还赋予沿海国拥有划定不超过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根据这一规定,海上封锁区可在离陆、岛岸线 200 海里的范围内划定。

     三、影响临检、拿捕、攻击行动

     临检、拿捕、攻击是封锁作战的基本行动样式,其主要目标是各种船只。但是国际法规定:沿岸渔船,从事当地贸易的小船,负有宗教、科学和慈善使命的船舶以及其他非军事用途的船舶,只要不参加战斗行动,都享有豁免权;交战国的商船是敌国拿捕和攻击的对象,而中立国商船只在破坏封锁、运送禁运品或违犯中立义务时方可被拿捕;邮政船的邮政函件免于拿捕;等等。在未来海上封锁战役中,对这些不同法律地位的目标,不仅要严格加以区分,而且要在具体行动时区别对待。国际法还规定,封锁一方的军舰追捕有关船只时,不得及于中立国的领海。这样,被追捕的船只很可能逃入中立国的领海避难,这就给追捕行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已被捕获的舰船,《伦敦宣言》第 48 条规定:“凡中立国船只被捕获后,其捕获者不得加以毁坏,而应将其拘留至一适当港口,以决定捕获是否有效的各种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必然会影响封锁兵力的行动。因为封锁一方投入的封锁兵力是有限的,而海上要处理的目标却很多。当对目标实施打击时,国际法规定:作战舰船双方可以不加警告地攻击;对一般商船只在其接到正式发出的临检信号而又拒绝临检时方可攻击,商船还有非对乘客及船员提供安全保证就不得将其击沉的权利;实施空中打击时,“对平民的空中打击应绝对禁止”,“空中轰炸只有对军事目标——即其破坏或伤害对交战国具有明显的军事利益的目标时,才是合法的”。这些规定无疑对攻击目标的选择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国际法承认“在海战中按照在陆战中同样的限度使用诈术是习惯所允许的”情况下,上述这些规定又可能被敌用来施行欺骗。例如,敌方可能在战时打着某大国的旗帜航行 ( 这在海战中是一个得到允许的战术 ) ,躲避拿捕和攻击,乃至实施偷袭,这就更增加了封锁作战的难度。因此,在采取临检、拿捕、攻击行动时,必须精心组织,严防意外,对各种目标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要预有精密的行动方案并采取最恰当的方法。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国际法只规定对不从事敌对行动的船只免于拿捕和攻击,那么就应在其是否从事敌对行动上加强监视;国际法规定沿岸渔船、从事当地贸易的小船享有豁免权,但同时又规定从事深海渔业船只和从事当地贸易的大船不享受免于拿捕的特权,那么就有权临检、拿捕深海作业渔船和贸易大船;国际法规定邮政函件享有豁免权,但同时又规定邮政船和邮政包裹不享有豁免权,那么就应加强对邮政船和邮政包裹的检查;《伦敦宣言》第 49 条规定,“凡因遵守第 48 条规定而危及交战者军舰的安全或妨碍其所进行的战斗行动的成功,则该军舰所捕并应予没收的中立国船只可视为例外而加以毁坏”,据此就可以对因影响封锁作战行动而无法押至己方港口的被捕船只加以破坏;国际法规定战争诈术的合法性,但同时又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违反协议、违反军事信誉的行为,那么就应对敌之作战行为进行监视,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揭露。例如,尽管敌可以打着假旗航行,但国际法规定攻击前必须换挂本国国旗,以显示国籍,这样攻击才合法。

     四、影响封锁的严密性和兵力使用

    在封锁战役中,被封锁一方与各中立国和封锁国的所有往来都是被禁止的。然而,国际法认为有些情况属例外。如船舶由于需要修理、气候险恶、缺少水或粮食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必须驶入一个被封锁港口,那么驶入不构成对封锁的破坏。如中立国军舰为撤出非战斗员或难民而驶入,以及封锁国发给通过封锁线的特别许可证的驶入,也同样不构成对封锁的破坏。

既然有准许驶入的特例,也就必然会有驶出的特例。《伦敦宣言》第 7 条规定:因遇难而驶入被封锁港口的船舶,若在该地没有装卸任何货物,必须准许其事后离开该港。在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中,封锁区域的气象复杂多变,尤其是台风活动频繁,类似的情况将会发生,并可以被敌加以利用,而某些大国还可能借救出难民为由,派船驶入封锁区,这就可能降低封锁的严密性。

     国际法对封锁兵力使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潜艇兵力的使用上。关于潜艇兵力的使用,在国际法中一直存有争论,其核心是当潜艇不作为水面舰艇活动时,是否能够没有水面舰艇的合作建立封锁。这是因为,按照国际法规定,军舰“拿捕一商船之前,先应命令它接受临检,以便确定它的性质”,“商船除接到警告后仍拒绝临检,或经拿捕后不遵守指定的路线行驶者外,不得攻击之”,但是潜艇较难查明水面目标的性质,在对商船的行动中难以“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对目标实施攻击,就可能误伤一些不该攻击的目标。此外,国际法还规定,只有在封锁开始时水雷才能生效,这就要求在使用布雷兵力时必须考虑这一规定,选择合适的布雷时机。当然,国际法对封锁的实施和兵力使用的影响也不全都是消极的,也有积极的一面。如规定:“封锁一方因天气恶劣而暂时撤离,不得认为封锁已解除”;封锁并不因偶有船舶未遭阻拦通过封锁线而不复有效;封锁不论有无飞机协助,都不影响禁止敌国或中立国飞机通过的有效性;国际法有关条款承认远距离封锁的有效性;等等。这些,都有利于以少量的兵力组织实施对某些区域的封锁。

     五、影响海上封锁战役得到的舆论支持

     战争法规定,“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义务,人道的要求高于军事要求;强调在武装冲突中禁止不必要的伤害;强调要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区分交战者 ( 参战者 ) 与战争受难者,区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不得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也不得伤害已无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强调禁止造成与军事目的不成比例 ( 超比例 ) 的伤害;等等。这些规定要求军事行动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避免平民生命受损失和民用物体受到损害。

国际法有关条约还规定,在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搜寻遇难者、伤者和病者,并给以“战俘待遇”。如果忽视这一方面的问题,也会产生不利的舆论导向,影响海上封锁战役。总之,为获得有利的舆论环境,在采取攻击行动时必须慎重。但是,这并不是说封锁方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它也可以利用国际法为己方服务。国际法规定,战时中立国有不参与、不支援任一交战国的义务,那么对于中立国 ( 尤其是某些大国 ) 违反中立的行为,就可以加以揭露;交战中,敌方也可能造成误伤,敌方在顽抗过程中可能进行背信弃义的攻击,对此应使之公布于众。

   综上所述,国际法对海上封锁战役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只有了解和掌握好国际法,把国际法作为制定封锁战役对策的重要依据,并在海战中结合实际灵活地加以运用,做到既遵守国际法的某些规定,又不完全为其所困,才能更好地完成海上封锁战役的作战任务。
关于现代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吴天

   目前,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主要有 1856 年巴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和 1909 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 以下均简称《伦敦宣言》 ) 。《伦敦宣言》虽未生效,但它编纂了海上封锁国际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曾形成一种国际惯例。由于《伦敦宣言》的编纂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迄今国际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海战工具也已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些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在内容上有的已经过时。虽然 1994 年 7 月国际人道主义学会组织编纂了《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又称《圣雷莫手册》 ( 以下简称《手册》 ) ,但它并不是国际条约,因而不具有国际法效力。就《手册》本身而言,除吸收了某些现代国际法的原则外,它基本上沿用的是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的规则。因此,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现代海战工具的发展,研究适用于现代海上封锁的国际法,促使缔结一项新的海上封锁国际条约,对于规范现代海上封锁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现代海上封锁国际法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探。

 一、海上封锁的性质

     封锁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封锁的合法性及其相应的行动规则,并由此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对于封锁的性质问题,两《宣言》本身已充分说明了海上封锁是一种使用武力的作战方式。和平 ( 又称平时 ) 封锁不仅在国际法学界存有争议,而且也无法律根据。国际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用平时封锁解决政治性质的以及法律性质的国际争端”。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平时封锁是一种超法律的行为”。 19 世纪以来,西方海上强国常以所谓“和平封锁”推行强权政治,干涉他国领土主权或政治独立,造成了严重后果。战后,《联合国宪章》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国家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为非法,这就使得“和平封锁”在国际法上失去了合法性。按照现代国际法,海上封锁只有在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或国家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时才是合法的。正因为如此,《宪章》第 42 条也正是在上述含义上使用“封锁”一词的。由于在国家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已成为非法,在现代海上封锁中,往往避免使用“封锁”名义而采用其他名义来达到封锁的目的。如 1961 年美国把对古巴的封锁称为“海上隔离”; 1982 年英阿马岛之战的封锁与反封锁,英国称之为“海上战区”,阿根廷称之为“海上禁区”;海湾战争时的海上封锁,美国宣布为“海上拦截的执行行动”等。这种使用非封锁名义的做法,除可防止产生战争状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外,还可对封锁的措施采取某种灵活性,以利于达到封锁的目的。但是,无论采用什么名义,它在本质属性上都是属于一种“使用威胁或武力”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和平的行为,除按《宪章》规定的条件使用才具有合法性之外,其他封锁行动都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二、海上封锁的开始

     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规定,开始封锁前必须宣告和通知。《伦敦宣言》第 8 条规定,“欲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宣告,并按第 11 条和第 16 条规定发出通知”。宣告应以封锁国或以封锁国名义的海军当局发布,内容包括封锁开始日期、被封锁海岸的地理界限和允许中立船只驶出被封锁港口的限期;宣告应由封锁国致函各国政府或其派出的代表,并由封锁军队司令官通知被封锁港口或海岸的地方当局,再由地方当局尽速通知其所在地的外国领事官员。当封锁被扩大或在封锁区内设置新的限制时,也应宣告和通知。宣告通知中规定的封锁生效时日,是为中立船只限期驶离被封锁港口而设的,对于被封锁国船舶而言则不存在生效期问题,宣告一经发出就对其立即生效。生效期的长短无统一规定,从实践上看一般为 2 ~ 15 天,但也有立即生效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封锁喀麦隆和爱琴海上的保加利亚海岸时,生效期为两天; 1972 年美国对越南北方港口实施布雷封锁时,宣布的当天就采取了布雷行动。

     封锁宣告和通知的制度,是拿捕破坏封锁中立船只合法性的条件。按照法律不公布不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传统国际法关于封锁宣告和通知制度在现代海上封锁中仍应适用。但是,由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宣告和通知的手续可以简化,如由封锁军队通知被封锁港口的地方当局的规则可以不予适用。因为,按照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船舶通信制度,可以保证被封锁港口的地方当局和船舶及时收知。从现代局部战争中的海上封锁实践看,各国大都只采用了宣告这种形式,一般不采用通知的形式。但是,战时海上封锁是一项重要军事行动,除采用各种传媒宣告外,以政府名义正式通知各国政府或派出代表仍是符合现代国际法要求的。

     三、海上封锁区的设置

     海上封锁区是指禁止一切船舶和飞机出入被封锁国港口或海岸的海上区域。关于海上封锁区的设置问题,《伦敦宣言》第 1 条规定,“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或海岸以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一般为海上封锁区应不超出敌国领海,包括交战国的群岛水域、海峡、内水等以外。公海能否设置封锁区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有争议,但在封锁实践中都将封锁区扩展到了公海。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在公海设置封锁区要适当顾及中立国船舶的海上航行和其他利益。《手册》第 96 条规定,“维持封锁的部队有权按照军事需求确定的距离进行驻泊”。对这一规定,如按照现代海战武器的射程增大来理解,并采用公海自由原则设置封锁区应是合理的,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得封锁。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能否设置封锁区,这是现代海上封锁国际法的一个新问题。《手册》第 10 条规定,在遵守通知和适当顾及中立国的权利的限制条件下,可在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设置“海战区”。可设置“海战区”和按照《手册》第 96 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可以在中立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设置海上封锁区。但是,专属经济区实行的是有别于领海和公海的法律制度,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基本上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对这两个区域的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以及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的管理权。虽然其他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有航行和飞越等方面的自由,但在中立国的这两个区域设置封锁区必然要损害到中立国的利益。因此,依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何调和折衷这两方面的利益,是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探讨的问题。如实行损害赔偿制度,或在这两个区域限制或禁止封锁行动等都是可以研究的。

     四、海上封锁的原则

     《巴黎宣言》第 4 项规定,“为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封锁必须是有效的,即由一支足以真正阻止敌船进入敌国海岸的武力所维持的封锁”。这一规定又被其后的《伦敦宣言》原文加以引用,并在第五条中规定“封锁必须公平地适用于各国的船只”。对上述规定,人们通常称之为海上封锁的“实效性”和“公平性”原则。这两项原则,也被《手册》保留下来。按照这两项原则,如果封锁军队无力有效阻止船只通过封锁区,则此种封锁为无效。如果封锁军队出于某种政治、经济或军事实力等原因,使得某一中立船只通过了封锁区,则同样要给予其他中立船只以同等待遇,否则就是不公平。若出现这两种局面,也应等于封锁失去了约束力。

     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实效性”原则应是一项过时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只宣布封锁而实际上并不派出兵力阻止船只通过的所谓“纸上封锁”而作出的规定,但它是在当时用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为合法的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因而它具有明显的军事实力地位的特征。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封锁是合法的,它就应该是具有实效性的,他国不得以所谓不具有实效性而强行加以破坏。反之,侵略性的海上封锁即使是具有实效性的,但因为它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海上封锁是否有效,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国际法,而不是依据其海上实力。在现代条件下,“纸上封锁”不可能发生,因为它达不到封锁的目的,即使发生当然也自然无效。至于封锁实力的强弱,这是封锁与反封锁双方的事情,与第三国无关。“公平性”原则同样也应是一项过时原则。“公平性”原则与“实效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它同样也是以实力地位为基础的。在国际上判断某一事件公平与不公平,其惟一标准只能依据国际法,而不能依据其他什么东西。封锁国应当依法封锁,阻止一切船只通过封锁区,这是封锁应有之义。但是,如果封锁军队未能阻止某一中立船只通过封锁区,其他中立船只则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有同样通过的权利,因为一中立船只违法不应构成其他中立船只违法的理由。所以,现代海上封锁应以“合法性”原则取代“实效性”原则,以“依法封锁与依法尊重封锁”原则取代“公平性”原则,这才是符合现代国际法要求的。

     五、对破坏封锁船舶的处置规则

     破坏或违反封锁是指船舶不顾封锁的事实而作的未经许可的驶入或驶出。按照《伦敦宣言》第 6 条规定,“封锁军队的司令官可允许军舰驶入并驶离被封锁的港口”。第 7 条规定,“中立船只由于遇难,经封锁军队的司令官认可,可驶入并在其后驶离封锁区,但不得在封锁区内装卸货物”。除此之外的驶入或驶出,都应是属于破坏或违反封锁的行为。封锁作为海战的一种作战方式,被封锁国的军舰、辅助船只、为军队服务的商船和政府公务船处在敌性的法律地位,凡破坏封锁者均可不加警告地予以攻击。被封锁国的商船是封锁的拿捕对象,如破坏封锁应予以拿捕,如抗拒拿捕时可予以攻击,但攻击时应遵守海战攻击商船的规则。对于违反封锁的中立船只也应予以拿捕,拿捕的条件一是已知封锁的事实,二是破坏封锁的事实。《伦敦宣言》第 14 条规定,“对因违反封锁而被拿捕的中立船只是否追究责任,应以实际或推定其是否已获悉设有封锁而定”。如实际或推定其均不知设有封锁,封锁舰队应将封锁之事通知该船,并在该船航海日志中注明时日及地理位置。若这种不知是由于军队疏忽未将封锁之事通知被封锁港口的地方当局,则应允许该船驶离被封锁的港口。关于“推知”的问题,《伦敦宣言》第 15 条规定,“凡船只驶出中立港口时,且通知已过了相当时日,则该船只除有相反证明外,应推定为已获悉设有封锁”。

    关于破坏封锁的事实问题,《伦敦宣言》第 17 条规定,“对中立船只,除在保持有效封锁的军舰行动区域范围者外,不得因违反封锁而加以捕获”。捕获时可适用紧追的规则。如抗拒捕获,或在中立军舰护航突破封锁时,则已变为敌性,封锁军队在遵守攻击商船规则的条件下可予以攻击。拿捕的中立船只一般应带至本国一适当港口交法院裁判,以决定捕获的合法性。按照《伦敦宣言》第 21 条规定,“凡被判定为违反封锁的船只,可予以没收。对所载货物也可以没收,但如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反封锁者,不在此列。”

     按照现代国际法和海战条件,处置破坏或违反封锁中立船只的传统规则应予以调整和简化。一是拿捕中立船只应仅以违反封锁的事实为根据,实际上知与推定上知设有封锁的条件应不予适用。因为,根据现代通信技术,封锁的宣告和通知完全可以保证海上船只及时收知,不存在是否实际上知或推定上知的问题。二是允许中立军舰进出被封锁港口的规则也应不予适用。中立军舰进出被封锁港口不仅理由不足,而且对封锁会造成干扰或威胁。虽然要经过允许,但这必然会造成纠纷。如改为经允许,运输人道物资的中立船只可驶入并驶离被封锁的港口则应是合情合理的。三是处置违反封锁船只的规则可予以变通。战时封锁国与中立国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和平关系,为有利于达成封锁的目的,对处置违反封锁的中立船只的规则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性。如中立船只愿改变航向驶往他处者可不予拿捕,拿捕的船只如承认错误,表示道歉,船、货也可以不予没收等等,这也是符合现代国际法要求的。

     六、封锁的停止与终止

     海上封锁的停止是指封锁中途被解除,如封锁国出于某种理由予以暂时取消,或由于封锁被反封锁所打破等。但是,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封锁舰队暂时撤离,则不得视为解除封锁。按照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由于封锁失去“实效”,也等于封锁被解除。海上封锁的终止是指封锁的结束,如被封锁国被迫接受封锁国条件而媾和,或封锁的港口或海岸被夺占等。

      传统海上封锁国际法规定,封锁被解除而又重新设置封锁时,应重新发布封锁宣告和通知。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观点,封锁宣告和通知是以主权国家的名义发布的,封锁国如不明文宣布封锁停止或结束,封锁宣告和通知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无需重新宣告和通知。只有因封锁国明文宣布解除的封锁而又重新设置封锁时,才应重新宣告和通知。同时,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封锁终止时应予以公告,并应设法清除因封锁造成航道阻塞的后果。
海上封锁的国际法问题

程长明    肖凤城

      海上封锁是凭借海对敌作战的常用手段。它用军事手段阻断敌方港口或海岸的海上出入途径,使敌方和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未经封锁方许可不得出入。海上封锁的主要目的是中断敌方与外界的海上往来,尤其是经济往来,以产生军事、政治以及其他方面的效果。

     用现代军事技术的眼光看,海上封锁的实施可以十分简洁明快,用飞机、导弹等各种武器将所有驶经封锁海域的船舶击沉、飞机击落即可。但是,海军在执行海上封锁任务时,必须服从国家政治战略需要,使国家能够妥善处理国际关系,在打好军事仗的同时打好政治仗。为此,就必须知晓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公约和惯例,把是否遵守这些公约和惯例作为指挥和执行海上封锁必须考虑的因素。

     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渊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际公约,比如 1856 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 以下简称《巴黎宣言》 ) ;二是国际惯例, 1909 年《伦敦宣言》对海上封锁的国际惯例作了较全面的总结,这个《宣言》没有被各国批准为国际公约,但作为国际惯例被各国所认可。此外,海上封锁还有可以参照的重要文献,其中最主要的是 1994 年 7 月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学会组织几十名国际法学者制订的《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 ( 又称《圣雷莫海战法手册》,以下简称《圣雷莫手册》 ) 。《圣雷莫手册》既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国际惯例,而是学者对国际法的编纂。《伦敦宣言》和《圣雷莫手册》都规定得比较具体,后者还较为简明一些。

     一、关于封锁的区域

     《伦敦宣言》第一条是关于封锁区域问题。该条款规定:“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外。”这一条的基本含义是指封锁的对象只能是敌方的或被敌方占有的港口和海岸,而不能是其他国家的港口和海岸。因此,在实施封锁时,不能为了封锁住敌方港口和海岸而把其他国家的港口和海岸也封锁住,否则将违反国际法。在封锁区域涉及到多国河流、国际河流、海峡时,千万要注意这一规则。多国河流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有,除非所有沿岸国都是共同交战国,否则不能封锁。国际河流是被宣布向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自由航行并置于某种国际保障之下的河流,如莱茵河等,除了国际公约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封锁这类河流是违反国际法的。封锁海峡与封锁河流的原则是相同的。目前,究竟对两头连接公海的海峡能否封锁,尚无定论。

     二、关于封锁的权限

     封锁国不但有权阻止敌方船舶和飞机进出封锁区域,而且有权阻止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出封锁区域。许多学者对封锁权的依据进行了解释,形成了“征服说”、“战争必要说”、“例外说”等各种说法。不管是哪一种说法,至少都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国际社会承认封锁权。但是,国际法同时规定,封锁权只有在实际封锁下才是有效的。《巴黎宣言》第 4 项规定:“为了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封锁必须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废除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纸上封锁”,强调封锁以实际存在为限。《伦敦宣言》第二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在第三条作了强调:“封锁是否有效,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如果封锁国兵力不足,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穿过了封锁海域,不能认为该船舶或飞机侵犯了封锁国的权利,不能为此而追究该船舶、飞机或有关国家的责任。

     三、关于封锁成立的条件

     封锁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否则,国际社会将认为封锁不符合国际法。这些条件是:

    1 封锁必须是国家行为。《伦敦宣言》第九条规定,“宣告封锁应由封锁国或由海军当局以封锁国的名义为之”。根据国际法学者的解释,政府可以明确授权海军司令官封锁某一港口或海岸,或者把宣布封锁的权力授予一位海军司令官,封锁具体范围由他具体决定;如果没有事先授权,政府还可以事后批准封锁。

    2 封锁必须具有普遍性。《伦敦宣言》第五条规定,封锁“必须公正不偏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船舶”。如果允许某一国家的船舶出入,封锁就不成立。但根据各国实践和学者解释,封锁国可以发给某些船舶包括军舰出入封锁区域的特别许可证。另外,封锁还可以单向实施,即指只能出不能进的“内向封锁”或方向相反的“外向封锁”。

    3 封锁必须宣告和通知。《伦敦宣言》第八条规定:“为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第九条规定予以声明,并按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发出通知。”封锁声明由封锁国或实施封锁的海军当局发布,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中立国以及被封锁区域的当局,声明内容包括:封锁开始的日期,被封锁区域的地理界限,准许中立国船只驶出的期限。如果封锁行动与声明不符,封锁则无效。改变封锁声明的内容也要按同样的要求进行宣告和通知。

     四、关于封锁的解除

     除了封锁国宣布解除的情况外,《伦敦宣言》还暗含了封锁实际解除的情况。其第四条规定:“如果封锁部队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而暂时撤离,不得视为解除封锁。”也就是说,除了气候恶劣的原因外,封锁国部队一旦撤离封锁区域,即视为解除封锁。但是,如果封锁国部队为实施紧追而驶离封锁区域,是否视解除封锁 ? 《伦敦宣言》和《圣雷莫手册》均未作出规定。

     五、关于封锁中的人道主义保护

     《圣雷莫手册》对人道主义保护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引据于《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因而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这些规定是:“如果发生下述情况,则禁止宣布或建立封锁:①封锁的惟一目的是使平民忍受饥饿,或是断绝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有效物品的运入;②对平民造成的损害会或预计会大大超过封锁预期带来的具体而直接的军事效益” ( 第一○二条 ) ;“如果被封锁领土内的平民得不到足够的食品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其他物品,则封锁必须遵照下述规定,保证这类食品和其他不可缺少的补给品的自由通行:①有权在做出包括搜查在内的技术安排之后的放行;②这类补给品的分发须由保护国或国际红十字会之类、能提供公平保证的人道主义组织在当地监督实施” ( 第一○三条 ) ;“有权在做出包括进行搜查在内的技术安排之后放行,封锁方应允许专供平民或武装部队伤、病员使用的医疗物品通行” ( 第一○四条 ) 。

     六、关于对破坏封锁的认定和处置

     破坏封锁是指已经知悉封锁的船舶未经封锁者允许而驶入或驶出封锁区域。封锁国不但对破坏封锁的敌方船舶可以捕获并没收,对中立国船舶也有权将其捕获并追究责任。但是《伦敦宣言》第十四条规定:“对因违反封锁而被捕获的中立国船只,是否追究责任,应以实际或推定它是否已获悉设有封锁而定。”这一规定表明,船舶知悉封锁存在是构成破坏封锁的必要条件。封锁的知悉区分为实际知悉和推定知悉。根据学者的解释,实际知悉是指船舶在驶入封锁区域前直接得到封锁军舰的警告;推定知悉是指封锁已经人所皆知或都已经通过外交途径发出了通知,而推定过往船舶应当知悉航道封锁存在。通知发出一定期限后,在封锁区域内的船舶,通常被推定为已经知悉。按照学者对国际实践的总结,由于需要修理、气象险恶、缺少淡水或粮食等原因而不得已驶入被封锁区域的,在封锁前已在被封锁区域内的船舶空船驶出的,因不知有封锁或经封锁部队允许而驶入该港口的船舶空船驶出的,因不得已而驶入被封锁区域的船舶于驶入原因消除后驶出的,中立国外交使节所雇用的纯粹为将本国遇难海员从被封锁区域接送回国的,均不属于破坏封锁。

     根据《伦敦宣言》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破坏封锁的船舶,封锁部队的军舰有权将其捕获,如果它企图逃离,封锁部队的军舰可以行使国际法所准许的紧追权。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破坏封锁而被捕获的船舶,可以将其没收。该船所载货物也可以没收,除非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反封锁。

     七、关于封锁的手段

     对于破坏封锁的船舶,国际法所允许的处置方式是将其捕获。在捕获前,为了确认其是否破坏封锁,应按国际法上关于登临检查的规则进行临检。如果不作临检,也不采取捕获的实际措施而对船舶实施攻击,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分青红皂白的行为。因此,国际法学者均认为,水面舰艇是海上封锁的必要手段。潜艇只有在水上活动时才能执行与水面舰艇相同的封锁任务。水雷、导弹、飞机等均不能独立作为封锁的手段。在对海上封锁区域的上空进行空中封锁时,对出入封锁区域的飞机是无法进行临检的,因而临检规则不适用于空中封锁,但其他规则与海上封锁相同。
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杜作义    杨瑞祥

     海洋是海上交通和贸易的通道。实行海上封锁必然涉及到交战国及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尤其在当代,海上运输频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增多,海上贸易额增大,涉及的国家间的利益关系就更多。未来我海上封锁作战将受到政治、外交斗争及国际法的很大制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以便更好地指导未来的海上封锁作战。

     一、封锁权和封锁区的范围

    1909 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曾对海上封锁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是交战国有封锁权,但不得封锁中立国的港口和海岸、公海和国际航行的海峡,即封锁区不得扩展至敌国港口、海岸之外。在其他国际条约中,对公海是否可以封锁没有明确规定。

     公海能不能划定为封锁区,根据《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是不行的,然而该条约并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从国际惯例来看,公海是可以封锁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德国潜艇在大西洋上不断袭击英、美舰船,使英、美遭到重大损失。英、美为了限制德国潜艇在大西洋上的活动,在北海北部出海口布设雷阵,实施联合封锁,其布雷宽度达 250 海里,雷区大部分在公海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美、苏和德国之间的水雷封锁,美国对日本的海上封锁,也都超出了敌方的港口和领海之外。 1982 年的英阿马岛战争,英国划定的封锁区,最初为马岛周围 200 海里,后来扩展到阿根廷本土 12 海里的领海线之外。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海上封锁的区域波及到整个红海、波斯湾和北阿拉伯海。以上海上封锁的区域都涉及到公海。对此,各国并未提出异议。可见,公海的某些区域是可以封锁的,是国际惯例所允许的。当然,从海上封锁的目的和需要来看,一般情况下,封锁区主要是选择在敌方港口、航道、重要岛屿和海岸地段,以及相连公海的部分海域,完全在公海大洋上实行封锁,实际意义并不大。

     交战国的封锁区不应该包括中立国的内水、领海及国际航行的海峡。这不仅在国际法上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也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如果违犯了上述原则,就会遭到国际社会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谴责。但中立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不偏袒、不援助任何一方,禁止交战国任何一方利用本国的陆地、领海和领空采取与战争有关的行动,如建立军事基地,通过军队及军需物资,建立和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等。中立国还必须忍受交战国对其施加的很多限制,如海上封锁区航行自由的限制,不能向封锁地区运送战时违禁品的规定等。如果中立国故意或过失地违犯了中立法,交战国可对中立国采取报复措施,这是中立法和国际惯例所允许的。交战国有权对破坏封锁、运送战时违禁品或参与战争行为的中立国实行惩罚,包括对其海岸和港口实行封锁。因此,交战国有义务尊重中立国的法律地位,是以中立国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为前提的。

     至于中立国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是否可划为海上封锁区,这是近代海洋法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在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通过之前,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这一区域是可以划定为封锁区的。《联合国海洋法》通过之后,这一区域从公海中分离出来。然而公约对沿海国在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权益有明确规定,但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把这一区域划定为封锁区的规定。因此,中立国的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仍可以划定为封锁区。

     综上所述,交战国有封锁权,封锁区的范围不应包括中立国的内水、领海和国际航行的海峡。未来我之海上封锁作战不仅可以在敌方港口、领海进行,而且可以根据需要在部分公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进行,当中立国违背中立义务时,也可以在有关国家的领海、港口进行。

     二、海上封锁的宣告和通知

     在国际法上有关于封锁必须宣告和通知的条款,如 1909 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第九条规定:封锁宣言由封锁国或以封锁国名义的海军当局发布,内容包括封锁开始的日期,封锁区的地理界限,准许中立国船只驶出的期限等。封锁的预先宣告和通知,目的是使中立国商船能够提前获得封锁的消息,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被封锁的港口或中止运载禁品进入封锁区,这样既保护了中立国的利益,又争取了政治上的主动。但预先宣告和通知,使得封锁一方在军事上难以达成隐蔽突然性,易造成被动,影响封锁效果。对于封锁是否必须预先宣告,各国的意见也并不一致。欧洲一些大陆国家认为封锁必须预先宣告,而美、英、日等国否认宣告的必要性。即使坚持否认预先宣告必要性的国家,也认为中立国的船舶如果不知道封锁消息而违犯封锁的规定,不能以破坏封锁论处。因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普遍认为“不知无罪”,即不知封锁消息的中立国商船进入被封锁的港口或封锁时来不及离港,封锁一方均不得没收其货物,破坏或征用其船只,否则战后需进行赔偿。

     从海战的实践来看,封锁是否预先宣告和通知,主要根据交战国的政治军事目的需要来确定,而不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原则。在以往的海上封锁作战中,关于宣告和通知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封而不宣。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双方都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海上封锁,实施封锁的一方都是秘而不宣。太平洋战争后期,美军对日本实行的大规模水雷封锁,就是不宣而封。以致在布雷初期,日本国民发现美军飞机布雷时,误认为美军飞机将炸弹投错了目标,讥讽美军飞行员是笨蛋,将炸弹往海里扔,直到日本舰船大量触雷沉没时,才明白美军投下的不是炸弹,而是水雷。二是边宣布边封锁。 1972 年美国为了逼迫越南在巴黎和谈中作出让步,对越南北方沿海实施了大规模的水雷封锁。当时,美军在占有海空优势的情况下采取了边宣布边封锁的做法。尼克松于 5 月 9 日宣布对越南北方实行海上封锁后仅隔 1 小时,美军就宣布完成了首批布雷任务。停泊越南港内的外国船舶被封锁在港内达半年之久。在封锁的区域上,美军采取了故弄玄虚、声东击西的手法迷惑对方。布雷后美军大造舆论,已布的雷说未布,未布的说已布,布多的说少,布少的说多。另外,还混布了涂色的圆木和圆筒等假雷。边宣布边封锁可使对方措手不及,同样能达成隐蔽突然的效果。三是先宣布后封锁。 1982 年英阿马岛战争,英军的兵力尚未完成战略展开就于 4 月 7 日宣布马岛周围 200 海里为“海上禁区”,对阿施以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压力,以此显示武力解决问题的决心。 4 月 12 日英军有 4 艘核动力攻击潜艇先期到达战区,开始对马岛实施封锁, 4 月 28 日英特混舰队驶抵马岛水域完成了海空封锁的全面部署。 1990 年的海湾危机中, 8 月 6 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的 661 号决议, 8 月 11 日美参联会主席签发海上拦截行动预令, 8 月 17 日美军打着执行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的旗号开始实行海上拦截行动。这种先宣布后封锁的做法,可以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当封锁一方握有海空优势的情况下,可达到威慑的目的,并有可能避免战争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和消耗。对海上贸易航运繁忙海区的封锁,预先宣告和通知也能达到初步封锁的目的。这是由于一些中立国的船舶为了减少麻烦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不会违犯交战国封锁的规定,这在客观上可达成隔绝敌方对外经济联系的目的。

     未来我海上封锁作战,要不要预先宣告和通知,主要应根据当时的国际战略形势,我政治、军事目的以及敌我海空兵力等情况决定。从海上封锁的实践看,不宣告而封锁,边宣告边封锁均可采用,但从总体看,预先宣告和通知后封锁,更有利于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同时对军事行动的要求也更高,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三、海上封锁中对不同性质舰船的处置原则

     对敌方的一切军用舰船和政府的一切公务船舶,只要不是处在中立国的内水、领海内都可以不加警告地予以攻击,这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军用船舶是指战时国家用于参加海战的船舶,主要包括海军服现役的舰船,战时由商船改装成的军舰,临时征用并加入军事行动的商船。海军现役的舰船是指属海军编制的水面战斗舰艇、潜艇和勤务舰船等。对政府非商业用途的公务船舶,可直接攻击或俘获之。

     对商船的处理,要根据其性质、航运目的、受检态度及战场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海上封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切断敌方的对外联系,因此,敌方无护航的商船是临检和拿捕的主要对象。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是将被拿捕的商船押回本国就近港口审判后将船舶的货物没收。对敌国的商船一般不能直接攻击,只有在正式发出信号命令其接受临检而遭到拒绝时才能施以损坏性炮击。对中立国的商船,如有破坏封锁之嫌疑,执行封锁任务的军舰可对其进行登临检查,以查明其是否破坏封锁。如系破坏封锁,可将其驱离或拿捕,没收其货物。如商船已损坏不能航行、有被敌人夺去的危险、离己方港口远难以押送或没有多余的舰艇押送时,可将其击沉。无论是击沉敌国还是中立国的商船,都必须对乘客及船员提供安全保障。击沉中立国的商船时,应将船只所有的文件特别是构成捕获依据的重要文件转移到军舰上。如果对中立国商船的捕获依据不充分,虽有正当的理由予以击沉,击沉的一方也应给予赔偿。

     根据 1907 年《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在海上封锁中,有一些船舶受到特殊保护,不得拿捕和攻击。主要有: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和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免于拿捕,船上的渔具、船具和货物都免于没收。用于宗教和海上科学研究及慈善事业的船舶、遣返俘虏的船只和投降的敌舰船都免于拿捕和攻击。这些船舶受到保护,是由战争中应严格区别原则决定的。当然,如果以上船舶背离自己的职责而参与军事活动就免受保护。军使船也免遭攻击和拿捕。这是“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国际惯例决定的。关于医院船,不论是临时使用的还是经常使用的,均享有拿捕和攻击的豁免权。国际法中规定,对医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拿捕和攻击,而应随时给予尊重和保护。但医院船不得用于搜集或传送情报,不得用于军事运输或掩护军事行动等与其使命不相符的活动,如有违犯,应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后则停止保护。医院船应有明显的标志,水线以上舷和上层建筑物应涂以白漆,两舷、甲板及烟囱上应漆 1 个或多个尽可能大的红十字。交战国的医院船应挂本国国旗和红十字旗,中立国医院船除挂本国国旗和红十字旗外,还应挂指挥它的交战国一方的国旗。夜间也应有尽可能明显的标志。医院船在使用前应通知交战各方,并提供识别的标志和方法。医院船不得使用密码通讯。医院船在战争中受到特殊保护,是由战争法的人道主义原则所决定的。

     海上封锁中对不同性质舰船的处置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各国对国际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无争议。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为了保持我国在政治上、外交上的主动,在未来海上封锁作战中,对不同性质的舰船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对待,正确处理,尽量防止和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

     四、海上封锁中对商船的登临检查

     登临检查又叫临检,是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力。战时交战国军舰有权在封锁区内对可疑的商船,特别是中立国商船进行登临检查,以查明有无破坏封锁,是否运送违禁品行为。战时违禁品主要是指交战国禁止运给敌方以加强战争能力的货物。登临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通常是军舰在封锁区发现可疑的船只后首先命令其悬旗停车受检,如拒不停车可鸣枪炮警告。有嫌疑的船只停车后,军舰应派一军官率领必要的随从人员乘小艇登船,检查该船的文书,或命令受检船长将文书带到军舰上接受检查。应检查的文书包括国际证书、通行证、船员名册、航海日志、货物清单和货物提单等,以查明商船的真正国籍、所装货物的性质、航行的目的意图。如果检查船舶各种证件后仍有怀疑,可进一步有目的有重点地抽查有关舱室。检查时不应损坏船上的设备和物品,并让其船长或其代理人在场。检查的情况应在被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上进行登记。

     各国的舰船在公海上都有航行的自由。因此,军舰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时一定要慎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10 条规定,军舰非有合理的根据不得登临检查。同时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这就要求临检前要有充分的把握,要顾及后果,做到确有把握,合法合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登临权除军舰外,对军用飞机、政府公务船舶也有权进行登临检查。

     从海上封锁作战的实践来看,登临检查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已成为海上封锁作战的重要行动。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海军对伊拉克进行了长达 210 天的海上封锁,共有 19 个国家的 165 艘舰艇先后对 7500 多艘各国商船进行了盘查,对 946 艘船只实施了登临检查,并迫使装有 100 多万吨违禁品的 51 艘船只改变了航向,基本切断了伊拉克同外界的贸易往来,达到了预期的封锁目的。多国部队海军在对伊拉克的海上封锁中,为了取得政治上的主动,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方式。尽管安理会决议规定对拒绝受检的船只可诉诸武力,但多国部队海军拦截时采用多种手段,把武力的使用减少到最低程度。如对开炮示警后仍置之不理的商船,采用直升机垂直机降的方法强行检查,避免了损害性炮击。多国部队在对伊拉克的整个海上封锁过程中,手段多样,方式温和,没有击沉一艘商船,没有打死一名船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际法特别是海战法是指规范限制各国在海战中行为的原则、规则、制度及习惯的总称,而不是一部受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的严格法律。它们有的有法律条文,有的只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即使是一些成文的条约、公约,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加入和承认的,况且加入的国家对有些条文的理解也难以统一。但通过长期的战争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如战争中对平民的保护、实行人道主义、交战国与中立国的权力和义务等等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违犯这些基本原则就为国际社会所不容。我国对国际上海战的专门条约都没有承认和加入,但对于符合战争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利益的有关规则应予遵守和执行。未来我海上封锁作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为使我海上封锁的行动合法合理,同时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条文作为揭露违法者的武器,迫使他们履行义务,必须熟悉和运用好国际法。尤其应在海军建立专门的临检部队,进行必要的训练,以便战时顺利执行大量的临检任务。
  登临权、紧追权与海军平时行使海上权力

        张春生

   沿海国海军军舰依据国际法在其管辖海域或公海上行使管辖权,可以享有登临权和紧追权。

     一、登临权和紧追权的历史发展

     军舰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是其在海上的两项特殊权力。沿海国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管理其管辖海域,维持海洋秩序,有权对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船舶进行干涉,而要进行有效的干涉,就必须拥有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也叫临检权,是各国军舰在海上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力。在近代史上,公海上除了海盗活动十分猖獗外,贩卖奴隶也曾一度盛行。虽然早在 19 世纪初,就已建立了禁止贩奴的国际法规,但当时各国并不具有在公海上干涉贩奴的外国船舶的权力。

     对于规定持有特别逮捕状的军舰有权搜索、扣留悬挂缔约国旗帜的可疑商船,并将其押送审判的国际立法,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中期。 1896 年的《禁止奴隶贩卖总决议书》,对在指定区域有贩奴嫌疑的船舶规定了有限制的临检权,贩奴的嫌疑犯交其本国法院审理。该“总决议书”的主要部分后来被 1919 年《圣日尔曼条约》的缔约国废除。此外, 1926 年和 1956 年的《禁奴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行使临检、搜索和捕获的权力。随着国际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登临权最终被各国所公认。 1958 年《公海公约》第 22 条规定:“军舰对于在公海上发现的,有合理根据认为有海盗行为和贩奴行为嫌疑的商船,以及虽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其国旗,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同一国籍的商船,可对其悬挂其旗帜的权利进行查核”。由此而恢复了军舰行使临检、搜索和捕获的权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10 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并将可以登临检查的船舶范围由《公海公约》规定的三种扩大到了五种,即增加了“无国籍和进行非法广播的船舶”。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法规并从其管辖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力。紧追权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英美普通法上的“即追权”的影响,两者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即追权”意即引起追逐的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开始的追逐。此项权力也是基于从国家主权引申而来的国家属地管辖权。早在 19 世纪前半期,国际法上的紧追权就已出现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到了 1930 年海牙国际法典编纂会议时,它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实践。紧追权是对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此项管辖权,是国家对其管辖海域行使有效的主权管辖权的继续和延伸。紧追权的法律根据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而出的国家自保权和自卫权。在 1958 年的《公海公约》中,紧追权得到确认,并将沿海国的紧追权扩大到毗连区,成为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发展了紧追权规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该“公约”对行使紧追权的条件、形式及其终止等都有所规定。

     从上述军舰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可以看出,这两项权力和逐步完善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反映了沿海国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的客观要求。

     二、军舰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的规则

     军舰在平时对可疑船舶可以行使“登临权”。按照规定,军舰在遇到一艘不展示旗帜的可疑船舶而要查明其旗帜时,应升起自己的旗帜,并放空炮一响,这是要求对方船舶也升起旗帜的信号。如果该船舶不理会这一信号,军舰就要发一实炮越过船首进行警告。如果可疑船舶不顾警告,仍不升起其旗帜,那么,嫌疑就变得十分严重,以致军舰可以强迫它停航,查明其国籍。按照国际法,登临权离不开临检、搜索和拿捕。

     临检的意图可以用呼喊或“通知炮” ( 即鸣放一响或两响空炮 ) 向可疑船舶发出通知。通告停航,在昼间可以使用国际通信信号、旗号或汽笛;在夜间可以使用灯号或汽笛;气候不良时,可同时鸣放空炮两响。如果被通知船舶对军舰发出的实炮停驶警告依然不理会,则可使用武力。在船舶已经停驶之后,军舰舰长可派出一名军官上船检查该船的文书,或者命令该船船长将船舶文书带到军舰上接受检查。如果检查之后证明文书是正常的,则应在航行日记簿上做出临检的记录,并允许该船舶继续航行。

     搜索是在临检之后的一种措施。在临检不能令人满意时,才进行搜索。执行搜索任务的军官,除命令被搜索的船长和船员打开橱柜等外,不得强迫他们给予其他的任何协助。搜索必须有秩序地进行,并且不得损坏船上货物。如果搜索的结果证明一切都属正常,搜索者必须谨慎地把已经移动的东西放回原处,并在航行日记簿上做搜索记录,并允许其继续航行。

      在临检和搜索之后证明被搜索的船舶有违反封锁行为应予拿捕,或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船做了某种足以构成拿捕的事情,则应予以拿捕。拿捕是由军舰舰长指挥一名军官和一部分水兵接管被拿捕的船舶,由这名军官对该船和船上货物履行职责,被拿捕船舶应被带到根据拿捕的原因所应前往的港口。

     军舰行使紧追权,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首先,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开始。《公海公约》规定:“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开始紧追的限制范围也有了变化。除《公海公约》规定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外,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只有在设立该区域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或适用于该区域内的法律规章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紧追。其次,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紧追只有在未曾中断的情况下,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以外继续进行。如果进行紧追的船舶由于某种原因需要退出紧追时,必须等待接替者到达后才可能退出,否则,即构成紧追的中断。再次,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根据主权原则,紧追不能在别国的领海内进行,否则,将构成对一国领海的侵犯。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基本规则,一方面构成了该两项权力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它们适用的限制条件。因此,可以说,它们是两种相对的权力,它们既将沿海国的管辖权延续到公海,又对它们的实施附加了许多条件,以防止该两项权力被滥用。

     三、军舰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军舰在海上行使权力既是广泛的,同时也是有限制的。当海上执法需要时,军舰随时可以协助地方执法船舶对违法的外国船舶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应按照国际法规定,并在其限制范围内执法,既要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又要做到不违背国际法准则,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对待,正确处置。因此,军舰在海上执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 一 ) 明确军舰在不同海域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的不同适用范围

    1 军舰行使登临权,在平时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区别的。作为一般性原则,在国际海域航行的船舶,除船旗国外,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然而,根据国际法规定,军舰可以驶近任何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以核实其国籍,除非与之相遇的船舶本身是军舰或是另一国家政府管辖的船舶。

     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军舰进行登临检查的理由不限于军舰在国际水域所管辖的事项。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外国船舶如有违反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该区域的资源而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军舰有权对其登临检查。而在领海和内水内,外国船舶只要违反了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军舰就有权对其登临检查。该项权力不仅是国际法的规定,同时,也是许多国家对国家管辖海域实施管辖的实践。

    2 军舰行使紧追权时,如果外国船舶是在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域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时才可进行。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比照适用紧追权。

     尽管《公海公约》把紧追权从领海扩大到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把这项权力扩大适用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沿海国的紧追权在不同区域内所管辖的范围是不同的。当被追逐的船舶位于内水或领海时,只要该船违反了沿海国的国内法,而不论该法是关于哪个方面的法律,沿海国都可对其进行紧追。但如果该船位于沿海国的毗连区内,则沿海国只能就该船违反关税、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法律的行为进行紧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沿海国只能对那些违反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第六部分的规定所制定的国内法的行为行使紧追权。

    ( 二 ) 严格奠定国际关系准则,慎重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

     按照国际法原则,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应当审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军舰非有合理的根据不得登临检查。如果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这就要求军舰行使登临权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舰需要谨慎行使紧追权也作了类似规定,即“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按照国际惯例,紧追权不包括故意使被追逐的船舶沉没的权力。军舰在平时对违法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取击沉被紧追船的行动。

    ( 三 ) 正确判定丧失“完全豁免权”船舶的性质

     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只属本国管辖,这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它们在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因此,沿海国军舰不得对其行使登临权与紧追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船舶可以为所欲为,它们必须遵守有关公海法律秩序的一般性国际法强制规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02 条规定,“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公约》第 101 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同样构成海盗行为”。这是因为叛变了的军舰、军用飞机、国家公务船舶或飞机已经丧失其原代表国家的性质,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应与私人船舶或飞机同样对待。遇此情况,每个国家均有权扣押这种船舶、逮捕船上人员和扣押船上财物。但是,如军舰或军用飞机仅被叛变者本身控制,并不构成海盗行为,则应正确判定和认真对待。
关于海峡及其通行制度问题

         沈中昌    吴天喜

     编者按:随着人们海洋意识的提高,海峡及其通行制度正日益受到各方面关注。本刊近日就这一问题专访了海军学术研究所沈中昌处长和吴天喜研究员。

     问:能否对海峡的含义和作用作一简要介绍 ? 

     答: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与海洋相通的一条天然的狭窄水道。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在地理上,它处于两块陆地之间。这两块陆地可以是两个大陆,也可以是一面是大陆,另一面是岛屿或两面都是岛屿。二、它是一条天然形成的水道。海峡与沟通海洋的运河不同,运河是由人工凿成的 ( 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 。三、它的两端与海洋相连接。即海峡两端连接的是洋与洋、洋与海或海与海。全世界现用于航行的海峡约有 130 多个,而常用海峡约有 40 多个。

     海峡,特别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军事价值。有些政治家、军事家曾把海峡形象地比作出入海洋的“咽喉”、海上运输的“生命线”和控制海洋的“锁钥”。当今世界,由于各国经济互相交往频繁,海峡对国家的外贸运输和对外交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军事上,海峡对海军战略运用和对沿海国的海防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控制了海峡,就扼住了海上入侵或出入海洋的通道。海上霸权主义者,为了争夺海洋对外扩张,极力主张海峡的所谓航行自由,其目的就是为其对外扩张提供便利。

     围绕海峡通航制度的斗争由来已久。斗争的关键问题是军舰在沿海国的合法海峡 ( 包括领峡 ) 内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在 1982 年结束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以美国等海洋强国为一方,以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为另一方,围绕建立公平合理的海峡通行制度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斗争。最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以下简称《公约》 ) 中达成了海峡通行制度,同其他海洋制度一样,是各国利益调和与折衷的产物。

     问: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对于各类海峡主要实行五种通行制度,其中内水通行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

     答:内水通行制度只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水海峡。内水海峡是沿岸国内水的组成部分,所属国通常按照内水制度的管理办法加以管理。按照《公约》第二条规定,内水具有与国家陆土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排它性,所在国完全有权拒绝外国船舶通过。但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方便商船航行,沿海国一般准许外国商船通过内水海峡,但是不准许外国军舰进入。外国商船通过内水海峡的法律程序和通过时应遵守的规则,完全由沿海国加以规定。如我国规定:“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管理规则还规定,外国商船进入管理区 48 小时前或在开出港启航前,应将船名、国籍、总吨位、航速、船身颜色、烟囱标志等向我海峡管理处报告,请求批准。通过时不得使用雷达、不得有照像和测量以及其他违反所在国法令等行为,否则可令其停止进入海峡,如已进入海峡,可令其停航,进行检查,并视情给予处分,直至押送退出海峡。

     问:无害通行制度是目前读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能否给予介绍 ? 

     答:按照《公约》第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如下几种海峡:一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这种海峡在领海范围内,两岸同属一个国家,或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二是海峡虽然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但如果这种海峡是由沿岸国的大陆和一个岛屿形成,在岛屿的向海一面有航行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这种海峡应实行无害通过制度。如位于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之间的墨西拿海峡。三是海峡原来不属于内水,由于按照《公约》第七条的规定采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该海峡成为内水海峡,如果该海峡一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另一端连接外国领海,且海峡两岸同属一国所有,则此种海峡也适用于无害通过制度。如岛国群岛水域的海峡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海峡。   

     上述海峡实行无害通过制度是以领海的法律地位为基础的,因为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完全适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则,所不同的只是海峡的无害通过制度侧重于便于国际航行。根据《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进行无害通过时,要遵守的规则主要有:

    (1)除不可抗拒力或遇难外,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2)不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不得有任何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5)禁止捕鱼,包括鱼具的装载;(6)尊重沿海国制定的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法律和规章,包括有关航行方面的规章;(7)不进行任何武器操练和演习;(8)不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9)不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备;(10)不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11)不进行任何影响沿海国家防务或宣传的行为;(12)不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3)潜艇或其他潜水器应上浮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14)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危险、有毒物质船舶通过时,应遵守有关国际协定的规定;(15)不进行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对海峡内有何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为了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海峡和维护沿海国在海峡的利益,沿岸国可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对外国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沿海国有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上述无害通过海峡权存有争议。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属于沿海国的领海范围,因而军舰能否通过这种海峡,决定于军舰通过外国领海的制度。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于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美、英、法、日等国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领海,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则主张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最后双方达成妥协。会议主席在大会上发表一项声明,“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公约草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以保障其安全利益的权利。”第十九条就是有关无害通过领海的规则,第二十五条则是“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有害通过”。这样就等于把军舰能否通过他国领海问题的决议权交给了各沿海国。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军舰通过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时,必须经过事先通知或批准,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才可通行。

     问:过境通行制度是国际上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但《公约》既然承认了这一制度,否说明一下背景情况 ? 

     答:按照《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过境通行制度只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种海峡宽度小于 24 海里,海峡两岸分属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的国家,且用于国际航行。判断一个海峡是否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其决定性的因素是它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它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但是,如果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由大陆和岛屿所形成,在岛屿向海一面有航行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的航道,则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于该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包括军舰、军用飞机和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在内,均享有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境通行权。

     过境通行制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美国等海上强国主张对这种海峡实行自由航行制度,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实行无害通行制度,最后达成折衷,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是介于无害通过制度和自由航行制度之间的一种通行制度。此种制度,一方面不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另一方面海峡沿岸国对其主权和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过境通行制度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按照《公约》关于过境通行制度的规定,外国船舶和飞机过境通行时,只遵守无害通过制度中的 1 至 6 项规则,对于 7 至 15 项规则则没有明文要求。此外,过境通行时,船舶还应遵守关于来自船舶污染和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飞机还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等。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阻止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并对于   海峡内及其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但有权制定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可以在海峡内指定经国际主管组织采纳的航行海道或规定分道航行制。外国船舶和飞机如不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或违反过境通行规则时,船旗国或飞机登记国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国际责任。

     问:自由通行制度并不绝对“自由”,你对此有何看法 ? 

     答:自由通行制度只适用于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宽度超过 24 海里的海峡,即非领海海峡。这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中间海域部分,一般属于海峡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海域,具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据统计,这种海峡世界上有 42 个,有的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如我国的台湾海峡;有的两岸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如多佛尔海峡,两岸分属英国和法国等。按照《公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此种海峡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但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这种海峡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公约》第五十八条第 3 款规定,在航行和飞越时,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制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二是按照《公约》第五十八条第 2 款关于适用于不与专属经济区规则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和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的规定,在航行和飞越时,不得利用航行和飞越自由旨在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三是按照领海通过制度的规定,飞机的飞越只限于专属经济区海域上空。对于军舰,除有的沿海国对军舰通过其领海不实行事先通知或批准制度者可以从其领海水域通过外,对于军舰通过领海实行事先通知或批准制度的国家来说,军舰通过其领海水域则应经过事先通知或批准,否则这种海峡沿岸国有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1992 年 2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法律责任。”因此,外国军舰通过我国台湾海峡时,如未经我国政府事先批准而进入台湾海峡两岸的领海或从领海海域通过,我国有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问:最后能否再介绍一下专门国际公约规定的航行制度 ? 

     答: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 (C) 的规定,这种通行制度中适用于“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的海峡。这种海峡宽度比较窄,海峡两岸分属一国或几国,对于国际航行极为重要,是世界海洋重要通道的海峡。由于这种海峡地理位置重要,又关系到沿海国的利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其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早已用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因此,各国仍保留原国际条约对这种海峡通行制度的有效性,而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如麦哲伦海峡、直布罗陀海峡、黑海海峡。这些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都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以规定的。如黑海海峡,目前有效的是《蒙特勒公约》。公约规定,各国的商船均可在海峡自由通过,但要交纳费用和遵守有关卫生规则,对于与土耳其交战国的商船,土有权禁止其通行。
海洋法公约与国家的海上管辖

   刘恩

   国家的海上管辖,是现代海洋法的核心问题。作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旨就是为了拓展国家的海上管辖范围和管辖事项。因此,研究国家的海上管辖类型并界定其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海上属地管辖

     海上属地管辖是国家基于海上属地所行使的管辖,是国家海上管辖的基础。

    1 海上属地管辖的内容。国家的海上属地是指以内水和领海为主干辅之以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构成的海洋国土。国家海洋国土中这种主辅关系的划定不是以地域宽广度为依据,而是以国家辖权是否具有完整性为依据。也就是说,国家在构成海洋国土的各种海区内所享辖权的完整程度是有差别的。①内水管辖。内水是国家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以内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内水如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②领海管辖。领海是指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的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包括领海的上空及海床和底土。③毗连区管辖。毗连区是指毗连国家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区域。在该区内,沿海国为保护渔业、管理海关和财政税收、查禁走私、保障国民健康、管理移民,以至为了安全等需要,有权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行使某些特定的管制权。④专属经济区管辖。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 200 海里。在该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⑤大陆架管辖。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的最新的定义,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一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的距离。在该区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⑥历史性海域管辖。历史性海域是指在划定海域的一般规则生效之前,承认沿海国自古以来认定为其承袭领有的海域。海洋法公约第 10 条第 6 款称,公约关于海湾的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关于“直线基线”的第 7 条第 5 款称,“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这表明,海洋法公约承认既成的“古老”事实,沿海国的历史性海域不适用现代海洋法中关于海洋划界的原则和规定。历史性海域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而是置于沿海国管辖权下的具有独特地位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2 海上属地管辖的发展。根据海洋法公约,海洋中只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不属于国家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均划为国家的属地,这可称之为全球性的“海洋土地改革”。“海洋土改”中涉及的概念除了内水和领海是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外,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都是破天荒的新概念,是对传统国际法的发展。其中,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概念采用自然延伸标准,与《大陆架公约》确定的“容许开发”标准不同,是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海洋法公约通过之前,既不是国际习惯法,也未载入普遍性国际条约,是海洋法公约的“发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则突破了“领海之外即公海”的传统海疆观念,大大拓展了国家的属地管辖范围。

    3 海上属地管辖的限制。现代海洋法,一方面旨在扩大国家的海上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又旨在建构国际海洋新秩序。因此,海洋法公约在扩展国家管辖地域的同时,又对国家的管辖权作了种种限制:①国家采用直线基线使原来认为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成内水,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②领海普遍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的限制。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受他国航行、飞越和铺设电缆管道权的限制。④开发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

     二、海上属人管辖

     海上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国籍所行使的管辖。国家对本国国民和本国船舶的管辖均属属人管辖。下面仅就国家对本国籍船舶的管辖作一介绍。

    1 船旗国管辖。船旗国是指船舶合法航行使用的船旗的所属国。船旗国向船舶提供自己的旗帜,从而确定船舶的国别。船旗国管辖是指经国家授旗的船舶除例外情形外都置于船旗国权力和保护之下。这里所谓“例外情形”主要是指:①商业性船舶在公海上从事违法行为;②商业性船舶在他国领水内;③军舰在他国领水内;④政府公务船舶在他国领水内。除上述“例外情形”外,船舶均置于船旗国排他辖权之下。

     船旗国管辖原则基于船舶“实体”理论。该理论认为,船舶不是财产或浮动领土,而是权利实体。海洋法公约实际上接受了这一理论。公约第 91 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立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悬挂条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公约第 17 条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世界各国赋予船舶 ( 商业性 ) 国籍时,大都要求船舶所属公司在法人资格、资本、营业所等方面与登记国有密切联系 ( 实际联系原则 ) 。这表明登记国是把船舶作为其管辖的实体而授予国籍的。船舶即是实体,船内发生的事情,应属实体内部事务,理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和由船旗国管辖。船舶实体原则同样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习惯上,人们常视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为国家的“浮动领土”,并将其纳入属地管辖范畴,其实这是不合法理的。因为,依此观点,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外国内水和领海时,就会出现对同一船舶的双重属地最高权,而让沿海国接受双重属地最高权是不现实的。

    2 双重管辖。船舶在外国属地时,会发生双重管辖问题,既受沿海国,又受船旗国管辖。但从法理看,这种管辖决不是双重的属地管辖,而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管辖,前者是属地管辖,后者是属人管辖。界定此类管辖的性质,具有实践意义。

     三、海上专属管辖

     海上专属管辖是国家对某些涉海事项的独占或排他性管辖,是国家海上管辖的核心。海上专属管辖既可发生于属地管辖场合,也可发生于属人管辖场合。

    1 完全专属管辖。国家对其内水和领海的管辖,属于完全专属管辖,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在其内水和领海海域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事项,比在其他任何海域均多。①内水和领海是传统的国家领土构成部分,与领土主权直接有关的事项都是沿海国的专属管辖事项。②对于内水和领海问题,遇有海洋法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沿用一般性国际法规和原则,也就是说,现行海洋法并不排除沿海国历史上既成的有关内水和领海的“先前”权利。③即使是领海无害通过权得到了海洋法公约的承认,而海洋法公约也并不排除沿海国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业已声明,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必须事先得到许可,这种做法并不与海洋法公约相悖。

    2 部分专属管辖。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上船舶的管辖,属于部分专属管辖。在部分专属管辖情形下,即使国家的管辖权是不完整或不是“全方位”的,但就管辖权内涵而言,部分专属管辖也是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十分严肃的权利。①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养护的权利是专属性的。②国家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的这种主权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此类行为。③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沿海国对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有授权以管理为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权利。④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船旗国对公海上的船舶享有专属管辖权 ( 商业性船舶实施违法行为者除外 ) 。

    3 专属管辖例外。遇有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国家作为船舶的船旗国不享有专属管辖权。例外情形主要包括:①对海盗船的管辖;②对非法广播船的管辖;③对严重污染船的管辖。在此类情形下,受到影响的国家均有管辖权。这里所谓专属管辖例外,非指船旗国无管辖权,而是指无专属管辖权;非指受到影响的国家享有专管辖权,而是指船旗国与受到影响的国家享有并行的管辖权。

     四、海上保护性管辖

     海上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基于保护国家或其国民重大利益而行使的管辖。现代海洋法认为,对于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对国家或其国民的重大利益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的行为,沿海国享有采取预防性、补偿性、惩罚性或自卫性行动的权利。

    1 排放性海难事故管辖。海洋法公约第 211 条规定,关于引起或可能引起排放性海难事故的国际规则,应当规定有关方面有义务立即通知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沿海国。

    2 海洋污染管辖。国家为保护其海岸、渔业及其他利益免受海难直接、间接或合理预期引起重大损害的污染或污染威胁,有权在其领海以外采取和执行与实际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此类管辖也可称为避险性管辖。

    3 非法广播管辖。对于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凡能收听到这种广播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可以逮捕有关人员和扣压船舶,并进行审判。

    4 违章行为管辖。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有权对该外国船舶在公海上进行紧追、拿捕、审判。

    5 自卫性管辖。当外国人或外国船舶的行为对沿海国的主权、安全、重大政治或军事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沿海国有权在公海上对其拦截或攻击。

     五、海上普遍性管辖

     海上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某些特定事项均有辖权的管辖。为了维护公海及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法律秩序,海洋法公约承认所有国家对严重破坏公海和平与安全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而不论犯罪者的国别,也不论哪个国家直接受害。这种管辖也可称为共同管辖。

    1 海盗行为管辖。海洋法公约第 100 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当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第 105 条规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以及被海盗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制定相应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

    2 贩奴行为管辖。对于贩卖奴隶行为,各国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均有权在公海上对其临检并予以拿捕。     3 贩毒行为管辖。海洋法公约第 108 条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公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一艘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非法贩运毒品,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制止这种贩运。

     六、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管辖豁免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国家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在海上的豁免权,通过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来体现。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权源于国家的豁免权。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权可分为完全豁免权与不豁免权。通常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而在他国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则享有不完全豁免权。第 96 条规定,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在他国领海的豁免权,因受该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的限制,相对公海上的豁免权来说,是不完全的。至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豁免权,虽然海洋法公约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规范看,相对公海来说也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们受沿海法律和规章的限制。

     海洋法的豁免制度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此项豁免制度是豁免司法管辖而非豁免责任。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无论在什么海域违反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违反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准则,而使他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均应承担国际责任。

     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采取的是有限豁免原则。在该原则下,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是不能享有豁免权的。从国际实践看,各国均接受了有限豁免原则。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对此类问题的规定,仅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确认。

     总之,国家的海上管辖是个复杂的系统,既涉及地域和空间,又涉及人、物、船舶和事件;既涉及海洋权益,又涉及海洋防卫;既涉及权利,又涉及义务。在国家海上管辖的系统中,属地管辖是基础,专属管辖是核心,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国家管辖豁免是重要方面。
海战时对中立国商船的处置

     宋云霞   郭延德

     海战时,中立国必须严守中立,按照“公正不偏的。中立国的商船一般不具有为敌国服务的性质,不是交战国军舰攻击或拿捕的对象。但由于战时中立国仍享有与交战国双方保持正常往来、通商贸易自由的权利,故不能完全排除因某种原因中立国商船有破坏中立而产生敌性的情形。由于中立国的商船在海战时具有双重性质,对不具有敌性的中立国商船,交战国有义务予以尊重;对破坏中立而取得敌性的中立国商船,都是海战的对象。

     一、中立国商船取得敌性的条件

     海战时中立国的商船破坏封锁、运输战时禁制品或进行非中立役务,是其丧失中立法律地位而取得敌性的唯一条件。

   1 破坏封锁。所谓破坏封锁,是指中立国的商船不顾封锁而作的未经封锁国军舰允许的驶入或驶出。构成破坏封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该商船必须已知封锁的事实;②该商船必须有企图通过封锁的事实;③该商船破坏封锁的行为正在进行当中。对于破坏封锁的任何中立国商船,封锁国的军舰可拿捕,并送交本国的捕获法院处理。

   2 运输战时禁制品。所谓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双方禁止运给敌国,从而可使敌国能有更大的力量进行战争的货物。构成战时禁制品的条件有:该物品可作军事用途;该物品具有敌性目的地。战时,禁制品包括哪些货物,国际法准则是:交战国有权在战争期间以法令或宣言,公告战时禁制品名单。总之,具有禁制品货物的敌性目的地域载有禁制品货物的船舶就使该中立国商船有运载禁制品的嫌疑,交战国军舰有权予以拿捕,并送交本国捕获法院处理。但是,只有该船正在进行违法行为时,拿捕才是合法的。

    3 非中立役务。所谓非中立役务,是指中立国商船替敌国运载人员和公文而言的。与运载禁制品相比,这是对敌国更为重要的帮助。在大多数情形下,运载禁制品不一定是为敌国直接服务,而替敌国运载人员和公文通常是为敌国直接服务的。对从事非中立役务或有从事非中立役务嫌疑的中立国商船,交战国军舰可予以拿捕,并交由本国的捕获法院处理。      二、查明中立国商船具有敌性的途径

     临检就是交战国登临中立国商船,并于必要时加以搜索,以查明该船是否是中立国商船。海战时,对任何中立国商船,交战国军舰和军用飞机都可以行使临检和搜索的权利,但只能在交战国双方的领海和公海上,而不能在中立国的领海内进行。

    1 临检的方式。军舰要临检中立国商船,必须向该商船发出停航通知。通知可以用叫喊或用所谓信号炮 ( 鸣放一两响空炮 ) 的方式进行。如果该船不理会这个通知,可发一实弹越过船首。若还没效果,则可以使用武力。该商船停驶后,军舰派军官 1 ~ 2 人乘船前往该船并上船检查船舶文书,或者命令该船船长将船舶文书带到军舰上受检查,以确定该船的国籍、货物和乘客的性质以及来自何港和前往何港。如果查明一切都无问题,则应在该船航行日志上作临检记录后允许该船继续航行。

    2 搜索。在临检后,如认为该船仍有嫌疑时,可进行搜索。搜索由 1 ~ 2 名军官或带若干士兵当着该船船长的面进行。搜索应有程序地进行,必须留心不得损坏船或货物,并不得使用武力,一切被移动的东西都应小心地放还原处。除开锁外,不得要求船长和船员给予任何协助。由于在海上不可能搜索得那样彻底,因而即使搜索的结果并没有发现任何嫌疑证据,如果认为该船仍然有严重的嫌疑,例如船舶文书欠缺等,可以将该船拿捕,并带到附近港口进行尽可能彻底的搜索。但是,如果最后查明该船是无辜的,该船船长有权要求对该船所受损失予以充分赔偿。

    3 对在中立国军舰护航下的中立国商船的临检。一般认为,对在中立国军舰护航下的中立国商船,应免受临检。但是,如果交战国军舰指挥官提出要求,则护航队指挥官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切关于该船和货物的全部情况。如果交战国指挥官有理由怀疑受了护航指挥官的骗,不应自己进行临检和搜索,而应将其怀疑通知对方。护航队指挥官应对这个事项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写成书面报告并抄送交战国指挥官一份。如果护航队指挥官认为,依据该报告,将其护航下的一艘或数艘商船加以拿捕是有理由的,他就应撤消保护,然后交战国军舰可予以拿捕。如果护航队指挥官和交战国军舰指挥官意见分歧,交战国指挥官无权撤消护航队指挥官的决定,他只能提出抗议并将情况报告本国政府,而其国政府必须用外交方式解决此问题。然而,在交战国护航下航行的中立国舰舶应当受到交战对方的拿捕和没收,因为这些船舶是为敌国服务的。

    4 抗拒临检的后果。中立国商船企图逃避临检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抗拒”,因为该船可以被武力迫使停航。但在被武力迫使停航中,如果该船受到损害或无意中被击沉,则该船不能要求赔偿。只有中立国的商船以“武力”抗拒临检时,才构成抗拒。中立国的商船因抗拒临检或搜索就当然取得敌性,交战国军舰可立即予以拿捕并没收。船上所有货物都被推定为敌国货物 ( 除非船上所有人证明了其货物的中立性 ) 。如果中立国商船在敌国军舰护航下航行,就等于这些中立国商船实行武力抗拒而不论它们是否有武力抗拒的意图。

     三、对具有敌性的中立国商船的拿捕

     海战时,对中立国商船的拿捕,只能由交战国军舰或军用飞机在公海内或交战国任何一方的领海内而不得在中立国的领海内进行。

    1 拿捕的理由和方式。拿捕的理由有两种情形,即:船或货是可以没收的;或者由于有重大嫌疑而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但这种进一步调查只能在港口内进行。对中立国商船进行拿捕时,通常由拿捕军舰舰长派遣 1 名军官和若干士兵登上该船将其占据,或者命令被拿捕的商船降下旗帜,依照拿捕军舰的命令行驶,拿捕即告完成。国际法规定,船被拿捕后,应被立即带到一个近便的审判港口,交由捕获法院处理。在前一种情形下,拿捕军舰不必押同捕获品前往;在后一种情形下,拿捕军舰必须押同捕获品前往。

    2 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的破坏。按照国际惯例,对任何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都应提交捕获法院审判,而不得以击沉、焚毁或其他方式加以破坏。在特殊情形下,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是否可予以破坏而不带到捕获法院去,是个有争论的问题。一种主张认为:无论在拿捕者看来破坏船是怎样应该的,但对中立国所有人而言,拿捕者是没有理由破坏中立国商船的。无论情形怎样特殊,只要破坏了该船,就必须给所有人以充分的赔偿。即使该船被带到捕获法院所在港口,该船和货物都无疑会被判决没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拿捕行为被本国的捕获法院宣告为不合法时,才对被破坏的中立国商船的所有人给予赔偿。除此之外,则拒绝赔偿。 1909 年《伦敦海战宣言》认为:在原则上,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是不能加以破坏的,而必须把它带到捕获法院所在的港口。如果破坏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船若被带到捕获法院所在的港口,就会危及拿捕军舰的安全,或者危及该军舰所进行的军事行动的成功。第二,该船若被带到捕获法院就要受没收处分。如果中立国的商船不应受没收处分,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予以破坏。据此,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方可予以破坏,将其击沉。即:①船舶所载运的禁制品的价值超过货物价值的一半以上;②船舶因从事非中立役务而被拿捕;③船舶因破坏封锁而被拿捕。第三,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破坏时,必须将船上所有的人员置于安全的地方,将一切与决定拿捕合法与否有关的船上文书移到舰上。

     四、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的审判

     海战时,交战国拿捕中立国商船的目的,是为了对中立国商船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惩罚。惩罚的方法就是没收船或货、或同时没收船和货。但是,这种惩罚必须经过捕获法院详细调查后予以判决。

    1 捕获法院的性质。按照国际法准则,交战国的海军部有义务设立一个或数个法院,它可以是常设的或特别设立的,以决定本国军舰的拿捕行为是否合法。这种法院通常被称为捕获法院。捕获法院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法院,而非国际法院。对被拿捕的中立国商船的审判非为国际事项,而是交战国的国内事项。该商船所属的中立国不参加审判,与审判不直接发生联系。捕获法院的审判程序,也是由交战国自由决定的,但必须保证公平的审讯。

 2 审判的结果。①对破坏封锁的处罚。凡被认定为破坏封锁的中立商船,都可以没收。如果船舶所有人也是货物所有人,船和货都可以没收。如果船和货物不属于同一所有人,只有在货物是战时禁制品或在货物运往被封锁港口而船舶所有人知道设有封锁的情形下,船和货物才可以全部没收;反之,则只没收船而不没收货物。②对运载禁制品的处罚。 1909 年《伦敦海战宣言》规定,凡禁制品货物,都可以加以没收。如果禁制品以价值、重量、体积或运费计算超过了该船全部货物的一半,运载禁制品的船舶也可以加以没收。凡运载禁制品的船只被释放时,该船应偿付拿捕者在国内捕获法院进行诉讼的费用以及诉讼期间保管船舶和货物所支出的费用。③对非中立役务的处罚。 1909 年《伦敦海战宣言》规定,凡为敌国从事任何非中立役务的中立国商船,都可予以没收,而且属于被没收船舶的船主的那部分货物也可以予以没收。即使对中立国商船不予以没收,拿捕国仍可将船上查出的敌国成员扣留,作为战俘。
医院船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孔祥     

   医院船是海上医疗救治中心,在海战和平时编队远航训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法中,医院船具有不同于一般军舰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义务。

     一、医院船的概念

     医院船是指专门用于救助、医治和运送伤者、病者、遇船难者而建造或装备的船只。医院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军用医院船,由国家建造或装备,属于海军的国有船。二是私有医院船,由个人、救济团体或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为了医疗事业而装备的船舶。它接受冲突当事国一方的正式委任,并发出委任通知。三是中立医院船,由中立国国民装备的并经一交战国的委托及其本国政府的同意,被置于该交战国的管理之下的私有船舶。上述医院船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使用医院船,已有较长的历史。早在 16 世纪,西班牙船队中已经开始编配医院船,后来,法国舰队也在每有 10 艘舰船编成的编队中配备 1 艘医院船。到了 18 世纪,大国海军舰队几乎都配备了医院船。 20 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开始装备带有临床和手术设备的医院船,根据需要兼作港口和海军基地的海军医院,或作为海岸附近作战的陆军医院。医院船的装备越来越先进,吨位逐渐增大,有的还配备了舰载直升机,从而使急重伤病员的接收和转动更为方便。

     二、医院船的外部标志和装备

     为了有效地完成医院船的人道主义使命,国际法规对医院船的外部标志、装备和法律地位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表现在 1864 年 8 月 22 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境遇公约》以及 1994 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关于医院船的外部标志,首先是国旗和红十字旗。根据习惯法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具有国籍,没有国籍的船舶不得在公海上航行,不受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也不得对无国籍船舶提出外交保护,各国港口都可以拒绝无国籍的船舶进港。无国籍的船舶可被视为海盗船。各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都可以对其实施拿捕。国际法之所以对船舶的国籍作出严格的要求,是因为船舶的国籍是身份的证明,也是国家对其船舶实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1949 年《日内瓦第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 2 款规定:“一切医院船应悬挂本国国旗。如属于中立国者并应悬挂其所受指挥的冲突一方之国旗,以资识别。”所以,医院船悬挂的国旗是最明显的外部标志之一。在交战中,各国主要根据医院船悬挂的国旗来识别它是属于敌国的还是中立国的。医院船悬挂的另一种旗就是红十字旗或红新月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允许执行人道主义使命的医院船悬挂红十字旗。海战法也规定医院船在船上最高处悬挂标有红十字的白色旗帜,并保证从各个方向都能够看到。医院船还必须标有其他明确的外部识别标志:船上所有暴露表面均应涂成白色;在船体的每侧涂有一个或几个深红十字,并在水平表面涂有尽可能大的深红十字,以便在海上和空中能够清晰可见。为了能够在夜间识别,也可使用国际公认的灯光、无线电和电子信号等识别标志。

     关于医院船上的装备,《日内瓦第二公约》规定,医院船除配备专为医疗任务之用的设备外,不可以配备为维持秩序、自卫或保护伤病者的轻武器和专为便于航行或通讯用之装备。但对医院船能否备有和使用密码设备, 1949 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和 1994 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作出截然相反的规定。前者第三十四条第 2 款规定:“医院船尤其不得备有或使用密码,为无线电或其他通讯方法之用。”这款规定主要是防止医院船利用其特殊身份使用密码设备,传送军事情报。但医院船使用明码通讯设备又有暴露自己所在位置的危险。因此, 1994 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第一七一条规定:“为了最有效地完成人道主义使命,应允许医院船使用密码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该设备去获取任何军事利益。”这条新规定目前还没有法律效力。对医院船的吨位, 1949 年《日内瓦第二公约》第二十六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医院船的保护“适用于任何吨位之医院船及其救生艇,不论其活动地点何在。但为了保证最大限度之舒适与安全,冲突各方须使用总吨位在二千吨以上之医院船,以运送远距离及在公海上之伤病者及遇船难者。”在现代海上冲突中,由于反舰导弹的使用,医院船很可能成为误击的目标。 1994 年《圣雷莫手册》第一七○条对医院船的装备作了新规定:“医院船可装备纯粹诱离来袭火力的防御手段,如干扰弹等。装备这类武装需做出通知。” 三、医院船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由于医院船担负人道主义使命,在海战和海上武装冲突中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享有不受攻击和拿捕的权利。 1949 年《日内瓦第二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军用医院船即各国特别并专用以救助,医治并运送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而建造或装备之船只,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加以攻击和拿捕,而应随时予以尊重与保护,但须于使用前十日,将该船之名称及其说明通知冲突各方。”“通知书内必须载明之特殊性,应包括注册之总吨位,自船首至船尾之长度,以及桅杆、烟囱之数目。”这些规定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都没有被交战双方很好地遵守。例如从 1919 年起,德国潜艇以所谓协约国为军事目的滥用医院船为理由,未经发出警告,击沉了许多英国医院船。

     医院船享有免受攻击和拿捕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尽的义务。主要义务有:第一,任何情况下,医院船都不能用于军事目的,如搜集并报告敌方情况。这也是 1949 年《日内瓦第二公约》明确禁止医院船配备和使用密码通讯设备的主要原因。 1914 年 10 月 18 日,德国“奥弗里阿”号医院船在黑尔戈兰岛外海从事军事信号活动,被英方拿捕。英国最高法院判决此次拿捕是正当的。第二,平等地为冲突双方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提供帮助。第三,医院船不得妨碍战斗员之行动。

     医院船享有不受攻击和拿捕的权利不是无条件的。《日内瓦第二公约》第三十四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医院船及舰上病室应得之保护,不得停止,除非此等船室越出其人道主义任务之外,用以从事有害于敌方之行动。惟如经给予相当警告,并依各个情形指定合理之时限而警告仍被忽视时,始得停止保护。” 1994 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更详细的豁免条件,根据这条规定,医院船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免受攻击:第一,无害地用于执行正常使命;第二,按要求服从识别与检查;第三,不故意阻碍战斗员的行动,按要求服从停止、前进或让出航道的命令。如果医院船违反上述豁免条件,经发现适当警告,令其在合情合理的时限内消除危及其豁免身份的原因,而其对此类警告依然不予理睬之后,方可结束医院船的豁免待遇。《圣雷莫海战法手册》还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攻击医院船:①转变航向或拿捕均不可行。②没有其他办法对其行使军事控制。③医院船拒绝服从命令的情况足以严重使它成为或可以被合理地推定为军事目标。④附带伤亡或破坏与预期的军事效益相比是相称的。

     由此可见,医院船是从事人道主义使命的特殊船舶,它享有海战法规规定的特殊的法律地位,但也必须承担它应尽的国际义务。


“海军如同贸易”——美海军学院专家分析如何封锁中国海上石油线

此文作者系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学者,本文摘自其学术报告。

《现代舰船-军事广角》2008 年刊载
中国从1993年开始就成为石油净进口国,目前中国每天进口330万桶石油,其中有80%经过马六甲海峡运抵回国。有关人士开始担心中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性可能会被潜在的敌人利用,在危机时掐断中国石油生命线。美国、印度和日本都有可能实施封锁,阻止中国进口石油。

中国分析人士认为,保护石油供给和其它重要原材料运输是推动空军和海军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但是,虽然中国海军战斗力有明显的提高,但还不足以保护石油运输的海上交通线。海军存在的不足还包括缺少必要的加油、修理和补给港口,缺乏足够数量的海上补给舰只支持远距离海上作战行动。另外,海军很少开展远航,而恰恰是这些远航能为执行海上交通线保护任务提供重要的训练和经验。

中国的一些潜在敌手拥有数十年的蓝水作战经验,有着一流的后勤保障能力,他们可以在全球的港口进行补给,其作战思想和装备都有利于在公海上作战。中国分析人士认识到中外海军之间的差距,并正制定计划以应对潜在敌手切断中国石油供给线的各种努力。

远距离封锁谈何容易

中国军队面临的问题: 敌封锁国家对中国石油运输的封锁可从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等咽喉要道开始,这两处地点都远离中国海岸线。中国分析人士的担心是有理由的,因为用少量的战舰就可有效切断中国的石油生命线。毕竟,远距离实施海上石油运输封锁对与中国发生冲突的外国政治决策者和军事计划者来说,是一项非常吸引人的措施。如果敌手封锁成功,就会以很小规模的代价实现其政治目标。另外,至少从目前看,中国的常规军事力量对这种封锁是无能为力的。

在敌手远距离封锁情形下,中国面对的最大困难是海军基地远离这些咽喉要道。中国海军舰只除了屈指可数的几次远洋航行外,基本上很少长时间远离本国海域,也缺少执行长时间、远距离任务的经验。中国海军后勤补给舰的数量不多,而且远距离作战补给经验不足,这更突显出中国远距离作战行动的不足。另外,中国海军在远距离航行过程中很容易被敌手发现,因此在航行过程中,海军水面作战部队将在敌封锁部队所选择地点受到来自水下、水面和空中的攻击。

中国军队可能采取的另外一种方案是采用空射巡航导弹对敌封锁舰只实施打击。由于飞行距离实在太远,敌封锁舰只可能很早就发现中国空军的来袭战机。而且中国空军缺少足够数量的空中加油机,这会对攻击行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中国空军的轰炸机和攻击机在远离大陆作战时容易受到敌地空导弹、陆基和航母舰载战斗机的攻击。中国空军拥有约90架高性能苏-30战斗机,这些战机可以飞抵马六甲海峡,对敌水面舰只实施攻击后返回基地,但是开展这样的攻击行动需要中国空军具有熟练的空中加油和远距离攻击作战能力。因而,中国空军目前不可能对敌封锁部队实施成功的空中攻击。但是中国军队在不断发展新的作战思想、提升装备作战力、积累丰富作战经验后,是可以改变目前被动局面的。

中国也可以派出潜艇对敌手的封锁舰只构成威胁,但是中国的潜艇也存在不足。中国海军潜艇从大陆基地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必须突破敌反潜部队的围追堵截,而且部分敌对国家的潜艇作战力量非常强。中国海军的柴油潜艇不得不经常使用通气管,这使得中国潜艇被发现和打击的机会增加。数量不多、噪音较大的核动力攻击潜艇也可从北海舰队部署,但其在航行过程中也易受攻击。中国海军潜艇也很少执行长时间的巡航任务,经验也不多。如果敌手的封锁是在马六甲海峡进行,中国潜艇也难派上用场。因为该海域水太浅,潜艇很难潜航和长时间执行任务。如果敌人的封锁是从西边的航线开始,那么中国海军的潜艇或是从海面航行通过马六甲海峡,做好被发现和被攻击的准备,或是围绕印度尼西亚群岛潜航,但是航程会更远,困难也会更大。由于众多原因,浅水极大限制了鱼雷的使用,至少在海峡的一部分水域中是不能使用的,这样潜艇就相当于丧失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武器。空射反舰巡航导弹的效力也有限,因为在繁忙的海峡中很难分清目标,不太可能对敌手舰只进行成功的攻击,在霍尔木兹海峡也是如此。中国海军的潜艇并不是执行反封锁行动的万能药,但是他们所构成的威胁也不可小觑。中国海军“商”级或后续服役的不依赖空气推进柴油机潜艇比较安静,并且作战力较强,他们对敌手的水面舰只构成的威胁将会极大提升。

尽管中国军队的作战能力有限,不能与进行远距离石油运输封锁的敌人进行直接对抗,但也可在其它地方采取报复性措施,其中包括使用潜艇在敌封锁国家的港口和海军基地布雷,还可使用短程或中程弹道导弹打击地区目标或使用潜艇攻击敌封锁国家的补给舰只。有迹象表明,中国已研发了类似“战斧”导弹的对地攻击巡航导弹。在不远的将来,远程轰炸机或潜艇发射的武器,可以打击一系列重要地区目标,这将使中国具备强大的不对称作战能力。中国海军也可出动潜艇或伪装商船在通往敌人港口的航道上布雷。防御这些威胁将使敌封锁国家海军不堪重负,不得不使各舰只在战区内处于战术防御状态,因而削弱了战区部队的整体作战力,因为他们还须努力保护易受攻击的设施。中国也可采取其它措施应对敌人的封锁,甚至包括使用核武器,尽管中国目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封锁方也难如愿以偿(技术性难题,并非不可克服——forward81)  

如果敌封锁国家认为远距离封锁措施相对可行,那么实施这种策略也需要应对几个重大挑战。被抓捕的石油运输船只必须送往集结区,如果被捕船只的船员不愿意合作,那么敌封锁舰只除了派遣舰只护航外,还必须派遣其他人员将被捕船只开往集结区。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很短时间里抓捕了多艘船只的情况下。许多军舰的船员不会操纵油轮,而且集结地的选择也是一个问题,因为东南亚国家可能公开回避支持与中国相敌对的国家。许多港口太浅,也不能停靠超级油轮。

除了被扣押的油轮外,敌封锁国家的部队还要面对如何处理被捕船员和被扣货物的问题。油轮上的船员很多是国际船员,被俘船只和货主会向本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封锁国家释放被扣船只,这有可能出现封锁行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同一艘船只会被扣押多次。

石油贸易的灵活性使远距离封锁也难以实施。每天经过马六甲海峡的油轮有52 艘,运载约1170万桶石油。封锁国家海军必须确定哪艘油轮是驶往中国的。一般来说,悬挂中国国旗或为中国所有的舰只很容易辨认。但是中国进口石油中只有 10%由国内船只运输,事实上敌封锁部队必须识别和拦截其它90%的船只。在海湾至远东航线上,大型油轮一般每艘运载200万桶石油,这样只要两艘油轮就能运载中国日常进口的石油。但是,每天驶往中国的油轮可能为2~10艘,而敌封锁舰只都必须对每艘通过海峡的油轮登船检查其提货单。拥有驶往日本、韩国、菲律宾或其它地区的合法提货单的油轮都会得到放行,而驶往中国的油轮
会被扣留。

常规商业手段也很容易使敌远距离封锁行动成为一种摆设。例如货轮上的石油经常在装货港和目的港之间就被卖掉,油轮还在海上航行时,油轮上的石油在现货市场可能被卖掉30 次以上;或者拥有韩国提货单的油轮经过封锁检查,允许通行后很可能被卖往中国。现代石油贸易的一大特征是单凭提货单是不能决定油轮的最终目的地的。此外,油轮运输的石油往往分配给几个客户,如,一艘运输200万桶石油的超大型油轮中,50万桶属于新加坡,50万桶属于韩国,100万桶属于中国。如果中国知道将针对其实施石油禁运,那么就可能采取石油分配措施。即使货主诚实说出有四分之一的货物是中国的,那么封锁国家扣留同时运输韩国和新加坡石油的船只又会引发外交和经济争议。

提货单和运输文件也可以伪造,敌封锁部队很可能会发现没有一艘船申报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中国政府和国有石油公司可能向私人货主和石油生产国予以足够的补偿,帮助实现文件的伪造。

敌封锁国家还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要求拒绝停船和接受检查的舰只配合封锁国家舰只的行动。在非全面战争中,击沉一艘不合作的油轮是不可取的,主要考虑是石油的价值和石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在高风险的条件下,封锁部队会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确保油轮合作,但是会引发严重的外交抗议。敌封锁国家可以在不使用火力和杀伤武器的情况下使不合作的舰只暂停接受检查。但是,如果多艘舰只反对封锁国家登船,这意味着封锁部队会负担过重。中国可能会组织这种对抗行为,敌封锁国家的舰队可能一天会遇到10艘不愿停船的船只。

战争期间,海上保险及其对石油运输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在正常作战条件下,价值为1.3 亿美元的油轮每天需要支付8900~13300美元的船体保险。伦敦的劳埃德等保险商坚持,在中国与英国、法国、美国和俄罗斯之间爆发战争时会撤回保险,这意味着冲突过程中所有来往于中国的船只都会停下来。实际上,货主如果在宣称的战争风险以外地带活动时,是可以获得船体战争风险和攻击赔偿的。在特定的水域,保险率可能上升至每艘船造价的7.5~10%,这意味着同一艘超级油轮在危险地带时不得不支付890万~1330万美元保险。中国如果想要求私人船只运送石油的工作继续进行,将会直接或间接支付这些费用。

中国则可对本国油轮予以保险,因此本国油轮不用支付巨额保险费用就可以不断向国内运输石油,这也是中国建造大排水量油船的原因。此外,中国直接向货主或船主支付高额费用,高回报率可能使货主不用参加保险就派油轮进入战区,愿意冒险航行的船员也能获得高额的报酬。

其它躲避敌手封锁的方式还包括绕开马六甲海峡,让油轮经过龙目海峡和巽他海峡,或环绕澳大利亚,从开阔的太平洋上取道东亚。在这种情形下,敌手的远距离封锁难度将会加大,需要派遣更多的增援部队。油轮改变航线将会导致石油供应中断4至6天,中断时间主要取决于油轮是经过龙目海峡还是环绕澳大利亚。采取这种方式会提升石油的价格。

另外,远距离封锁不能阻止中国从邻国转运石油,敌手可对东亚国家施压禁止石油转运行为,但是经济利益刺激无疑很大。此外,中国必须使用大量小型运载船只转运石油。

对封锁部队数量的估计  进行远距离封锁需要大量的水面舰只部队,但是这个数目可以大致作出估计。但首先需要确定经过马六甲海峡为中国运输石油的油轮数量。如果必须对每艘油轮进行登船检查,一艘水面战舰24小时内可对4艘油轮进行登船检查。如果每天有52艘油轮经过海峡,那么需要13艘水面舰只。如果事先对经过海峡的油轮进行筛选后再检查,那么所需的水面舰只的数量就少些,也许6艘就可完成必要的登船检查任务,但还需要额外配备一艘专门补给舰只。

执行封锁任务的舰只也需要轮换,以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休整,同时还需要一些后备舰只执行护航或追捕任务,这样至少10艘水面舰只和2艘补给舰就可以在马六甲海峡建立有效的远距离封锁。如果封锁部队还要在龙目海峡、巽他海峡和澳大利亚四周的航线上执行巡逻任务,那么每处海域都需要3艘水面战舰和1艘补给舰,这样就可保证所有经过的油轮都会被检查,总共至少需要6艘水面舰只和4艘补给舰只,其中不包括拦截和攻击中国反封锁部队所需的部队。很明显,只有大规模海军才能实施封锁。

可供中国选择的应对方案  敌手的远距离海上石油运输封锁不能阻止中国从陆地进行石油运输。经济刺激将会推动管道、火车和卡车等方式对中国持续供应石油。俄罗斯目前每天通过铁路运输的石油达30万桶,预计到2008年底通过北部的管道运送的石油可到28万桶。切断陆地石油供给需要攻击纵深地带的重要基础设施,并且攻击行动将会使冲突升级。

在遭到敌手封锁时,中国也会诉诸外交手段。除非中国作出让国际社会都反对的事宜,否则封锁方只能单独对中国采取封锁。中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意味着封锁国会受到国际社会极大压力,要求其迅速终止封锁行动。随着封锁对经济的破坏程度越深,这种压力将会变得越大。即使敌手进行无缝封锁,封锁也需要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才能产生全面的效果。而最终封锁国家会遭到盟国的疏远,甚至遭到国际社会的唾弃。中国将毫无疑问利用外交手段与其它国家共享能源和经济利益,从而给封锁国家带来外交、经济甚至是军事上损失。

除外交手段外,中国也可能在油轮上挂上第三国国旗,使封锁国家的登船检查变得复杂化。中国认为封锁国虽然可能劝说或迫使某些国家同意登船、搜索和拦截,但是在油轮上挂起封锁国家不愿对抗的国家的国旗,就可能直接通过封锁而不受任何损害,除非封锁国家准备冒扩大冲突范围的风险。

中国还可能试图破坏对手的能源体系,“卡特里娜”飓风显示了海湾沿岸石油生产、提炼和分发系统的脆弱性。中国对这些关键的节点展开硬杀伤或电子攻击,限制封锁国家进口石油的数量,以及攻击金融、电力和食物分配网络将会对封锁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简言之,尽管中国不能通过传统的军事力量有效对抗敌手的远距离石油封锁,但它有可能通过商业、外交和非传统手段削弱封锁效力。即使中国不能维持和平时期石油进口的水平,国内生产、陆上进口和消耗限制也将会维持国内对石油的需求,只要国民认为打破封锁的目标值得花费如此高的代价就行。同时,全球商业和外交利益毫无疑问会促使一些国家恢复与中国的贸易,这种情形有利于中国而不利于封锁国家。

对供应方的封锁出力不讨好

企图对中国进行石油运输封锁的国家可能开始考虑采取供应封锁的方式,由主要石油生产国禁止向中国售油。封锁国会诱使石油生产国减少对中国的出口,或针对向中国运输石油的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迫使石油生产国停止向中国出口石油。供应方的封锁需要使用武力迫使伊朗和委内瑞拉等不愿与美国合作的国家对中国停止石油输出,这样会扩大危机的范围。此外,实行供应方的禁运,将减少世界石油产量,会引发中国和其它主要石油消费国的石油涨价,导致包括封锁国家在内的其它石油消费国的费用高涨。此外,正如1973阿拉伯石油禁运显示的那样,被禁国家最终会以高价通过第三方获得石油。对供应方的封锁措施显然是出力不讨好。

近距离封锁风险更大

如果远距离封锁是切断大型油轮向中国运送石油,那么运送石油的小型船只就会增多,以应对需求的增长。敌封锁国将被迫考虑近距离封锁措施。

近距离封锁需要在靠近广州/香港、上海/宁波和天津/大连三大主要石油输送集结港口区部署水面舰只。每个集结区可能需要6艘水面舰只开展登船、检查和抓捕企图逃脱封锁的船只。封锁部队必须终止或至少大幅度减少小型船只在中国和其它亚洲国家之间的运输活动。总之,执行近距离封锁任务需要在中国沿海派遣数十艘水面舰只。在冲突环境中,这些舰只具有较大的危险,因为双方的海空军都容易发生摩擦。另外,封锁国家为了占据上风,会攻击中国海军的指挥和控制节点、舰队司令部和石油仓库等支援设施。这些行动是对冲突行为非常危险的升级,这也是远距离封锁与近距离封锁最大的不同。

护航封锁更需倾巢出动

封锁国家还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就是护航封锁,该方式不是出于防御,而是确保针对中国的石油禁运。敌封锁国可以规定开往中立国和亚洲友好国家的油轮由一艘水面舰只护航,其它油轮都不允许驶向东太平洋水域。这看似简单,实则要求封锁国家大多数甚至全部海军舰只出动。例如由5艘油轮组成的护航大队从新加坡到日本或韩国航行返往时间需要20天,另需加上两天的周转时间。以22个护航大队为一周期,每天离开一个大队,每个大队需要一艘护航舰只和相应的补给舰只。还需要其它舰只进行维护和巡逻,以确保没有其它船只从东面或其它路线进入中国。护航封锁需要大量部队提供支援,同时需要邻国的积极帮助才能完成。

打击石油设施就能一劳永逸吗?  

上述各种海上封锁方案都存在不足,封锁国可能需要其它辅助方式阻止中国石油进口,可能的方式包括阻止中国提炼和分发石油。与其它主要石油消耗国一样,中国的主要能源设施,如精炼厂和泵油站都易受精确打击。对关键设施部件的摧毁可以完全破坏中国提炼石油或输送精炼石油产品的能力。

强大的敌手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摧毁这些目标,它可首先攻击卸油设备及附近的战略石油储备设施,随后攻击从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输送石油的中国境内的管线,最后是石油精练厂。随着精炼厂被摧毁,中国将会失去生产液态石油的能力达6个月以上。

与海上封锁不同的是,炼油设备的摧毁需要半年以上才能恢复,这对中国经济会产生长期的影响,并可能导致战争升级;同时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也会因损失石油出口,以及与中国交界处的中国边境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发生剧变而做出强烈反应。

中国军队认识到能源设施是易受攻击的目标,因此投入巨资采购俄罗斯SA-10、S-300和国产型红旗-9等地空导弹对抗敌手的精确对地攻击武器。中国也可能采取储存部件的方式快速重建重要的能源节点。保护能源设施和其它重要的潜在目标不被精确的常规力量攻击,同样是中国海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如果海军能将对手驱赶至第一岛链以外,就能使大陆的目标远离封锁国家的有人战术战机和巡航导弹攻击。如果中国的能源设施受到精确打击而被毁坏,中国也会采取同样的报复措施,但从现有看中国的常规军事对抗不会太有效。

随着石油战争的升级,全球海军正在寻求一种新型海洋安全。  

“海军如同贸易”

(美)加雷思•埃文斯 博士    知远、水星  编译



尽管古语“海军如同贸易”源于较早时期,但商业风险、国家利益和海军实力在21世纪的联系却日益紧密。

现代海军力量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保护国家储备免受威胁。从历史上看,当前一些热点和争端的起因也很容易被看透。世界很多地区能源安全与国家安全的联系不可避免地日益密切,尤其在当地资源的使用权划分不明确时。例如,沿印度洋海岸有38个国家边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区域”保留地,有争议的区域加剧了这些地区的长期纠纷。

中国东部海域是石油和天然气重燃旧恨的另一地区。中国沿春晓、平湖等的石油开发接近中日经济领域的划分线。
  
全球经济对石油的依赖也使得石油生产设施成为恐怖主义重点袭击目标之一。恐怖分子的幽灵必然会激发对这一问题的考虑。从印度尼西亚到尼日利亚,对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的攻击,被恐怖分子视为“扰乱紧张的能源市场、动摇政府和驱赶外国工作者”的一种方式。保护这些设施的任务很艰巨,需要不断提高警惕。如印度海军就单独负责保障30个作业平台、超过125个矿井平台和3000多公里的水下管道。

面对上述新形势,很多国家的海军已开始转变。比如,澳大利亚国防军承担了近海反恐的直接职责,包括保护近海石油和天然气设施以及拦截船只。海军硬件上的投入也开始发生变化。美国海军(主要承担保护相关设施、管道以及遍及全球的航线,确保石油畅通无阻的流通)已开始运用尖端技术应对这类新出现的挑战。使用大面积传感和安全通讯,对轻型近岸作战舰的日益依赖,已使他们获得多种可随时部署的一线反应能力。  

当前全球对石油依赖的程度之高前所未有,随着石油生产中心开始从北半球工业国家转移到南半球的新兴国家,世界已到达了一个转折点。这一历史的转变也意味着,原本因领土引发的冲突和动荡,在石油因素的刺激下,会进一步加剧宗教、种族和经济的鸿沟。在这样的形势下,人们会更加呼唤海军力量,以保障各自的国家利益。


“海军如同贸易”——美海军学院专家分析如何封锁中国海上石油线

此文作者系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学者,本文摘自其学术报告。

《现代舰船-军事广角》2008 年刊载
中国从1993年开始就成为石油净进口国,目前中国每天进口330万桶石油,其中有80%经过马六甲海峡运抵回国。有关人士开始担心中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性可能会被潜在的敌人利用,在危机时掐断中国石油生命线。美国、印度和日本都有可能实施封锁,阻止中国进口石油。

中国分析人士认为,保护石油供给和其它重要原材料运输是推动空军和海军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但是,虽然中国海军战斗力有明显的提高,但还不足以保护石油运输的海上交通线。海军存在的不足还包括缺少必要的加油、修理和补给港口,缺乏足够数量的海上补给舰只支持远距离海上作战行动。另外,海军很少开展远航,而恰恰是这些远航能为执行海上交通线保护任务提供重要的训练和经验。

中国的一些潜在敌手拥有数十年的蓝水作战经验,有着一流的后勤保障能力,他们可以在全球的港口进行补给,其作战思想和装备都有利于在公海上作战。中国分析人士认识到中外海军之间的差距,并正制定计划以应对潜在敌手切断中国石油供给线的各种努力。

远距离封锁谈何容易

中国军队面临的问题: 敌封锁国家对中国石油运输的封锁可从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等咽喉要道开始,这两处地点都远离中国海岸线。中国分析人士的担心是有理由的,因为用少量的战舰就可有效切断中国的石油生命线。毕竟,远距离实施海上石油运输封锁对与中国发生冲突的外国政治决策者和军事计划者来说,是一项非常吸引人的措施。如果敌手封锁成功,就会以很小规模的代价实现其政治目标。另外,至少从目前看,中国的常规军事力量对这种封锁是无能为力的。

在敌手远距离封锁情形下,中国面对的最大困难是海军基地远离这些咽喉要道。中国海军舰只除了屈指可数的几次远洋航行外,基本上很少长时间远离本国海域,也缺少执行长时间、远距离任务的经验。中国海军后勤补给舰的数量不多,而且远距离作战补给经验不足,这更突显出中国远距离作战行动的不足。另外,中国海军在远距离航行过程中很容易被敌手发现,因此在航行过程中,海军水面作战部队将在敌封锁部队所选择地点受到来自水下、水面和空中的攻击。

中国军队可能采取的另外一种方案是采用空射巡航导弹对敌封锁舰只实施打击。由于飞行距离实在太远,敌封锁舰只可能很早就发现中国空军的来袭战机。而且中国空军缺少足够数量的空中加油机,这会对攻击行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中国空军的轰炸机和攻击机在远离大陆作战时容易受到敌地空导弹、陆基和航母舰载战斗机的攻击。中国空军拥有约90架高性能苏-30战斗机,这些战机可以飞抵马六甲海峡,对敌水面舰只实施攻击后返回基地,但是开展这样的攻击行动需要中国空军具有熟练的空中加油和远距离攻击作战能力。因而,中国空军目前不可能对敌封锁部队实施成功的空中攻击。但是中国军队在不断发展新的作战思想、提升装备作战力、积累丰富作战经验后,是可以改变目前被动局面的。

中国也可以派出潜艇对敌手的封锁舰只构成威胁,但是中国的潜艇也存在不足。中国海军潜艇从大陆基地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必须突破敌反潜部队的围追堵截,而且部分敌对国家的潜艇作战力量非常强。中国海军的柴油潜艇不得不经常使用通气管,这使得中国潜艇被发现和打击的机会增加。数量不多、噪音较大的核动力攻击潜艇也可从北海舰队部署,但其在航行过程中也易受攻击。中国海军潜艇也很少执行长时间的巡航任务,经验也不多。如果敌手的封锁是在马六甲海峡进行,中国潜艇也难派上用场。因为该海域水太浅,潜艇很难潜航和长时间执行任务。如果敌人的封锁是从西边的航线开始,那么中国海军的潜艇或是从海面航行通过马六甲海峡,做好被发现和被攻击的准备,或是围绕印度尼西亚群岛潜航,但是航程会更远,困难也会更大。由于众多原因,浅水极大限制了鱼雷的使用,至少在海峡的一部分水域中是不能使用的,这样潜艇就相当于丧失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武器。空射反舰巡航导弹的效力也有限,因为在繁忙的海峡中很难分清目标,不太可能对敌手舰只进行成功的攻击,在霍尔木兹海峡也是如此。中国海军的潜艇并不是执行反封锁行动的万能药,但是他们所构成的威胁也不可小觑。中国海军“商”级或后续服役的不依赖空气推进柴油机潜艇比较安静,并且作战力较强,他们对敌手的水面舰只构成的威胁将会极大提升。

尽管中国军队的作战能力有限,不能与进行远距离石油运输封锁的敌人进行直接对抗,但也可在其它地方采取报复性措施,其中包括使用潜艇在敌封锁国家的港口和海军基地布雷,还可使用短程或中程弹道导弹打击地区目标或使用潜艇攻击敌封锁国家的补给舰只。有迹象表明,中国已研发了类似“战斧”导弹的对地攻击巡航导弹。在不远的将来,远程轰炸机或潜艇发射的武器,可以打击一系列重要地区目标,这将使中国具备强大的不对称作战能力。中国海军也可出动潜艇或伪装商船在通往敌人港口的航道上布雷。防御这些威胁将使敌封锁国家海军不堪重负,不得不使各舰只在战区内处于战术防御状态,因而削弱了战区部队的整体作战力,因为他们还须努力保护易受攻击的设施。中国也可采取其它措施应对敌人的封锁,甚至包括使用核武器,尽管中国目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封锁方也难如愿以偿(技术性难题,并非不可克服——forward81)  

如果敌封锁国家认为远距离封锁措施相对可行,那么实施这种策略也需要应对几个重大挑战。被抓捕的石油运输船只必须送往集结区,如果被捕船只的船员不愿意合作,那么敌封锁舰只除了派遣舰只护航外,还必须派遣其他人员将被捕船只开往集结区。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很短时间里抓捕了多艘船只的情况下。许多军舰的船员不会操纵油轮,而且集结地的选择也是一个问题,因为东南亚国家可能公开回避支持与中国相敌对的国家。许多港口太浅,也不能停靠超级油轮。

除了被扣押的油轮外,敌封锁国家的部队还要面对如何处理被捕船员和被扣货物的问题。油轮上的船员很多是国际船员,被俘船只和货主会向本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封锁国家释放被扣船只,这有可能出现封锁行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同一艘船只会被扣押多次。

石油贸易的灵活性使远距离封锁也难以实施。每天经过马六甲海峡的油轮有52 艘,运载约1170万桶石油。封锁国家海军必须确定哪艘油轮是驶往中国的。一般来说,悬挂中国国旗或为中国所有的舰只很容易辨认。但是中国进口石油中只有 10%由国内船只运输,事实上敌封锁部队必须识别和拦截其它90%的船只。在海湾至远东航线上,大型油轮一般每艘运载200万桶石油,这样只要两艘油轮就能运载中国日常进口的石油。但是,每天驶往中国的油轮可能为2~10艘,而敌封锁舰只都必须对每艘通过海峡的油轮登船检查其提货单。拥有驶往日本、韩国、菲律宾或其它地区的合法提货单的油轮都会得到放行,而驶往中国的油轮
会被扣留。

常规商业手段也很容易使敌远距离封锁行动成为一种摆设。例如货轮上的石油经常在装货港和目的港之间就被卖掉,油轮还在海上航行时,油轮上的石油在现货市场可能被卖掉30 次以上;或者拥有韩国提货单的油轮经过封锁检查,允许通行后很可能被卖往中国。现代石油贸易的一大特征是单凭提货单是不能决定油轮的最终目的地的。此外,油轮运输的石油往往分配给几个客户,如,一艘运输200万桶石油的超大型油轮中,50万桶属于新加坡,50万桶属于韩国,100万桶属于中国。如果中国知道将针对其实施石油禁运,那么就可能采取石油分配措施。即使货主诚实说出有四分之一的货物是中国的,那么封锁国家扣留同时运输韩国和新加坡石油的船只又会引发外交和经济争议。

提货单和运输文件也可以伪造,敌封锁部队很可能会发现没有一艘船申报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中国政府和国有石油公司可能向私人货主和石油生产国予以足够的补偿,帮助实现文件的伪造。

敌封锁国家还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要求拒绝停船和接受检查的舰只配合封锁国家舰只的行动。在非全面战争中,击沉一艘不合作的油轮是不可取的,主要考虑是石油的价值和石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在高风险的条件下,封锁部队会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确保油轮合作,但是会引发严重的外交抗议。敌封锁国家可以在不使用火力和杀伤武器的情况下使不合作的舰只暂停接受检查。但是,如果多艘舰只反对封锁国家登船,这意味着封锁部队会负担过重。中国可能会组织这种对抗行为,敌封锁国家的舰队可能一天会遇到10艘不愿停船的船只。

战争期间,海上保险及其对石油运输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在正常作战条件下,价值为1.3 亿美元的油轮每天需要支付8900~13300美元的船体保险。伦敦的劳埃德等保险商坚持,在中国与英国、法国、美国和俄罗斯之间爆发战争时会撤回保险,这意味着冲突过程中所有来往于中国的船只都会停下来。实际上,货主如果在宣称的战争风险以外地带活动时,是可以获得船体战争风险和攻击赔偿的。在特定的水域,保险率可能上升至每艘船造价的7.5~10%,这意味着同一艘超级油轮在危险地带时不得不支付890万~1330万美元保险。中国如果想要求私人船只运送石油的工作继续进行,将会直接或间接支付这些费用。

中国则可对本国油轮予以保险,因此本国油轮不用支付巨额保险费用就可以不断向国内运输石油,这也是中国建造大排水量油船的原因。此外,中国直接向货主或船主支付高额费用,高回报率可能使货主不用参加保险就派油轮进入战区,愿意冒险航行的船员也能获得高额的报酬。

其它躲避敌手封锁的方式还包括绕开马六甲海峡,让油轮经过龙目海峡和巽他海峡,或环绕澳大利亚,从开阔的太平洋上取道东亚。在这种情形下,敌手的远距离封锁难度将会加大,需要派遣更多的增援部队。油轮改变航线将会导致石油供应中断4至6天,中断时间主要取决于油轮是经过龙目海峡还是环绕澳大利亚。采取这种方式会提升石油的价格。

另外,远距离封锁不能阻止中国从邻国转运石油,敌手可对东亚国家施压禁止石油转运行为,但是经济利益刺激无疑很大。此外,中国必须使用大量小型运载船只转运石油。

对封锁部队数量的估计  进行远距离封锁需要大量的水面舰只部队,但是这个数目可以大致作出估计。但首先需要确定经过马六甲海峡为中国运输石油的油轮数量。如果必须对每艘油轮进行登船检查,一艘水面战舰24小时内可对4艘油轮进行登船检查。如果每天有52艘油轮经过海峡,那么需要13艘水面舰只。如果事先对经过海峡的油轮进行筛选后再检查,那么所需的水面舰只的数量就少些,也许6艘就可完成必要的登船检查任务,但还需要额外配备一艘专门补给舰只。

执行封锁任务的舰只也需要轮换,以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休整,同时还需要一些后备舰只执行护航或追捕任务,这样至少10艘水面舰只和2艘补给舰就可以在马六甲海峡建立有效的远距离封锁。如果封锁部队还要在龙目海峡、巽他海峡和澳大利亚四周的航线上执行巡逻任务,那么每处海域都需要3艘水面战舰和1艘补给舰,这样就可保证所有经过的油轮都会被检查,总共至少需要6艘水面舰只和4艘补给舰只,其中不包括拦截和攻击中国反封锁部队所需的部队。很明显,只有大规模海军才能实施封锁。

可供中国选择的应对方案  敌手的远距离海上石油运输封锁不能阻止中国从陆地进行石油运输。经济刺激将会推动管道、火车和卡车等方式对中国持续供应石油。俄罗斯目前每天通过铁路运输的石油达30万桶,预计到2008年底通过北部的管道运送的石油可到28万桶。切断陆地石油供给需要攻击纵深地带的重要基础设施,并且攻击行动将会使冲突升级。

在遭到敌手封锁时,中国也会诉诸外交手段。除非中国作出让国际社会都反对的事宜,否则封锁方只能单独对中国采取封锁。中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意味着封锁国会受到国际社会极大压力,要求其迅速终止封锁行动。随着封锁对经济的破坏程度越深,这种压力将会变得越大。即使敌手进行无缝封锁,封锁也需要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才能产生全面的效果。而最终封锁国家会遭到盟国的疏远,甚至遭到国际社会的唾弃。中国将毫无疑问利用外交手段与其它国家共享能源和经济利益,从而给封锁国家带来外交、经济甚至是军事上损失。

除外交手段外,中国也可能在油轮上挂上第三国国旗,使封锁国家的登船检查变得复杂化。中国认为封锁国虽然可能劝说或迫使某些国家同意登船、搜索和拦截,但是在油轮上挂起封锁国家不愿对抗的国家的国旗,就可能直接通过封锁而不受任何损害,除非封锁国家准备冒扩大冲突范围的风险。

中国还可能试图破坏对手的能源体系,“卡特里娜”飓风显示了海湾沿岸石油生产、提炼和分发系统的脆弱性。中国对这些关键的节点展开硬杀伤或电子攻击,限制封锁国家进口石油的数量,以及攻击金融、电力和食物分配网络将会对封锁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简言之,尽管中国不能通过传统的军事力量有效对抗敌手的远距离石油封锁,但它有可能通过商业、外交和非传统手段削弱封锁效力。即使中国不能维持和平时期石油进口的水平,国内生产、陆上进口和消耗限制也将会维持国内对石油的需求,只要国民认为打破封锁的目标值得花费如此高的代价就行。同时,全球商业和外交利益毫无疑问会促使一些国家恢复与中国的贸易,这种情形有利于中国而不利于封锁国家。

对供应方的封锁出力不讨好

企图对中国进行石油运输封锁的国家可能开始考虑采取供应封锁的方式,由主要石油生产国禁止向中国售油。封锁国会诱使石油生产国减少对中国的出口,或针对向中国运输石油的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迫使石油生产国停止向中国出口石油。供应方的封锁需要使用武力迫使伊朗和委内瑞拉等不愿与美国合作的国家对中国停止石油输出,这样会扩大危机的范围。此外,实行供应方的禁运,将减少世界石油产量,会引发中国和其它主要石油消费国的石油涨价,导致包括封锁国家在内的其它石油消费国的费用高涨。此外,正如1973阿拉伯石油禁运显示的那样,被禁国家最终会以高价通过第三方获得石油。对供应方的封锁措施显然是出力不讨好。

近距离封锁风险更大

如果远距离封锁是切断大型油轮向中国运送石油,那么运送石油的小型船只就会增多,以应对需求的增长。敌封锁国将被迫考虑近距离封锁措施。

近距离封锁需要在靠近广州/香港、上海/宁波和天津/大连三大主要石油输送集结港口区部署水面舰只。每个集结区可能需要6艘水面舰只开展登船、检查和抓捕企图逃脱封锁的船只。封锁部队必须终止或至少大幅度减少小型船只在中国和其它亚洲国家之间的运输活动。总之,执行近距离封锁任务需要在中国沿海派遣数十艘水面舰只。在冲突环境中,这些舰只具有较大的危险,因为双方的海空军都容易发生摩擦。另外,封锁国家为了占据上风,会攻击中国海军的指挥和控制节点、舰队司令部和石油仓库等支援设施。这些行动是对冲突行为非常危险的升级,这也是远距离封锁与近距离封锁最大的不同。

护航封锁更需倾巢出动

封锁国家还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就是护航封锁,该方式不是出于防御,而是确保针对中国的石油禁运。敌封锁国可以规定开往中立国和亚洲友好国家的油轮由一艘水面舰只护航,其它油轮都不允许驶向东太平洋水域。这看似简单,实则要求封锁国家大多数甚至全部海军舰只出动。例如由5艘油轮组成的护航大队从新加坡到日本或韩国航行返往时间需要20天,另需加上两天的周转时间。以22个护航大队为一周期,每天离开一个大队,每个大队需要一艘护航舰只和相应的补给舰只。还需要其它舰只进行维护和巡逻,以确保没有其它船只从东面或其它路线进入中国。护航封锁需要大量部队提供支援,同时需要邻国的积极帮助才能完成。

打击石油设施就能一劳永逸吗?  

上述各种海上封锁方案都存在不足,封锁国可能需要其它辅助方式阻止中国石油进口,可能的方式包括阻止中国提炼和分发石油。与其它主要石油消耗国一样,中国的主要能源设施,如精炼厂和泵油站都易受精确打击。对关键设施部件的摧毁可以完全破坏中国提炼石油或输送精炼石油产品的能力。

强大的敌手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摧毁这些目标,它可首先攻击卸油设备及附近的战略石油储备设施,随后攻击从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输送石油的中国境内的管线,最后是石油精练厂。随着精炼厂被摧毁,中国将会失去生产液态石油的能力达6个月以上。

与海上封锁不同的是,炼油设备的摧毁需要半年以上才能恢复,这对中国经济会产生长期的影响,并可能导致战争升级;同时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也会因损失石油出口,以及与中国交界处的中国边境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发生剧变而做出强烈反应。

中国军队认识到能源设施是易受攻击的目标,因此投入巨资采购俄罗斯SA-10、S-300和国产型红旗-9等地空导弹对抗敌手的精确对地攻击武器。中国也可能采取储存部件的方式快速重建重要的能源节点。保护能源设施和其它重要的潜在目标不被精确的常规力量攻击,同样是中国海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如果海军能将对手驱赶至第一岛链以外,就能使大陆的目标远离封锁国家的有人战术战机和巡航导弹攻击。如果中国的能源设施受到精确打击而被毁坏,中国也会采取同样的报复措施,但从现有看中国的常规军事对抗不会太有效。

随着石油战争的升级,全球海军正在寻求一种新型海洋安全。  

“海军如同贸易”

(美)加雷思•埃文斯 博士    知远、水星  编译



尽管古语“海军如同贸易”源于较早时期,但商业风险、国家利益和海军实力在21世纪的联系却日益紧密。

现代海军力量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保护国家储备免受威胁。从历史上看,当前一些热点和争端的起因也很容易被看透。世界很多地区能源安全与国家安全的联系不可避免地日益密切,尤其在当地资源的使用权划分不明确时。例如,沿印度洋海岸有38个国家边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区域”保留地,有争议的区域加剧了这些地区的长期纠纷。

中国东部海域是石油和天然气重燃旧恨的另一地区。中国沿春晓、平湖等的石油开发接近中日经济领域的划分线。
  
全球经济对石油的依赖也使得石油生产设施成为恐怖主义重点袭击目标之一。恐怖分子的幽灵必然会激发对这一问题的考虑。从印度尼西亚到尼日利亚,对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的攻击,被恐怖分子视为“扰乱紧张的能源市场、动摇政府和驱赶外国工作者”的一种方式。保护这些设施的任务很艰巨,需要不断提高警惕。如印度海军就单独负责保障30个作业平台、超过125个矿井平台和3000多公里的水下管道。

面对上述新形势,很多国家的海军已开始转变。比如,澳大利亚国防军承担了近海反恐的直接职责,包括保护近海石油和天然气设施以及拦截船只。海军硬件上的投入也开始发生变化。美国海军(主要承担保护相关设施、管道以及遍及全球的航线,确保石油畅通无阻的流通)已开始运用尖端技术应对这类新出现的挑战。使用大面积传感和安全通讯,对轻型近岸作战舰的日益依赖,已使他们获得多种可随时部署的一线反应能力。  

当前全球对石油依赖的程度之高前所未有,随着石油生产中心开始从北半球工业国家转移到南半球的新兴国家,世界已到达了一个转折点。这一历史的转变也意味着,原本因领土引发的冲突和动荡,在石油因素的刺激下,会进一步加剧宗教、种族和经济的鸿沟。在这样的形势下,人们会更加呼唤海军力量,以保障各自的国家利益。


印尼和棉南老的兄弟们劫了小日本,小日本太肥了还有仇哦

印尼和棉南老的兄弟们劫了小日本,小日本太肥了还有仇哦
巽他海峡怎么样,这两个海峡据说核潜艇都走过
从一个国家的内海通过,注定不会是主要航道。。。
雨中行 发表于 2013-5-31 23:54
从一个国家的内海通过,注定不会是主要航道。。。
你这太武断了吧?苏伊士运河呢?巴拿马运河呢?和内海航道有什么区别?


除了龙目海峡 苏门答腊和爪哇岛之间的巽他海峡也可以走 问题的关键是战时兔子无法掌握印度洋制海权





除了龙目海峡 苏门答腊和爪哇岛之间的巽他海峡也可以走 问题的关键是战时兔子无法掌握印度洋制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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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1 23:5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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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1 23:59 上传

台湾问题解决 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部署在台湾以东 鬼子航线再怎么绕都没用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03
台湾问题解决 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部署在台湾以东 鬼子航线再怎么绕都没用


脚盆还可以贴着关岛、硫磺岛这边走,再多绕个15%。

这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的防线设得真科学。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03
台湾问题解决 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部署在台湾以东 鬼子航线再怎么绕都没用


脚盆还可以贴着关岛、硫磺岛这边走,再多绕个15%。

这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的防线设得真科学。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03
台湾问题解决 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部署在台湾以东 鬼子航线再怎么绕都没用
皇军走北太平洋航线不就得了。花不了多少钱。
准备20支航母编队和100艘核潜艇。
akula971 发表于 2013-6-1 00:36
皇军走北太平洋航线不就得了。花不了多少钱。
来自北美的航线走北太平洋没问题 来自中东的走可就绕太远了

forward81 发表于 2013-6-1 00:14
脚盆还可以贴着关岛、硫磺岛这边走,再多绕个15%。

这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的防线设得真科学。


且不说 2030年兔子将具备实时监控打击第二岛链以内所有海域的能力 而且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港出发 直接在波斯湾入口附近切断鬼子中东石油运输线 从源头断了鬼子的油路


forward81 发表于 2013-6-1 00:14
脚盆还可以贴着关岛、硫磺岛这边走,再多绕个15%。

这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的防线设得真科学。


且不说 2030年兔子将具备实时监控打击第二岛链以内所有海域的能力 而且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港出发 直接在波斯湾入口附近切断鬼子中东石油运输线 从源头断了鬼子的油路

一個被東海`南海包圍的內海型国要封鎖太平洋國家, 這種想法是否有點荒唐?
直接封港口不就得了?
非要靠海峡才能封锁吗?小日本不爽的地方在于其大部分对外航线都在我远程火力战体系的覆盖范围内,打个民船不比军用目标简单噻。前几年还可以只说一下南海,现在有了21D﹑ 轰6K,丫就是绕道再远又能怎样?
forward81 发表于 2013-6-1 00:14
脚盆还可以贴着关岛、硫磺岛这边走,再多绕个15%。

这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的防线设得真科学。
有核妈的话另一条线也危险。
juii87797546533 发表于 2013-6-1 01:00
一個被東海`南海包圍的內海型国要封鎖太平洋國家, 這種想法是否有點荒唐?
你忘了台湾岛了
huangxialp 发表于 2013-6-1 01:31
有核妈的话另一条线也危险。
另一条线在美军防区内,你的核妈想挑战美军?
百臂巨人 发表于 2013-6-1 00:42
准备20支航母编队和100艘核潜艇。
还有遍布全世界的海军基地,没这个,有再多航妈也不过是公海舰队第二。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46
来自北美的航线走北太平洋没问题 来自中东的走可就绕太远了
都要打战了,绕点路没啥,皇军不在乎这点钱吧。
中东---印度洋---澳大利亚---中太平洋--北太平洋---日本。这条线中国完全无法封锁。
akula971 发表于 2013-6-1 01:44
都要打战了,绕点路没啥,皇军不在乎这点钱吧。
中东---印度洋---澳大利亚---中太平洋--北太平洋---日本 ...
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港出发 直接在波斯湾入口附近切断鬼子中东石油运输线 从源头断了鬼子的油路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1:34
你忘了台湾岛了
台灣跟你們有甚麼干系?
juii87797546533 发表于 2013-6-1 02:33
台灣跟你們有甚麼干系?
到时先拿下台湾岛 统一全国 顺便破了第一岛链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48
且不说 2030年兔子将具备实时监控打击第二岛链以内所有海域的能力 而且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 ...


没掌控马六甲前,兔子印度洋和太平洋舰队首尾不能相顾,不具备在印度洋称雄的能力。虽说的是脚盆,不能忘记王师。同时,也不能忽略在印度洋家门口的阿三。2030年,最多也兔子就对中东的陆上影响力能起到重要作用。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48
且不说 2030年兔子将具备实时监控打击第二岛链以内所有海域的能力 而且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 ...


没掌控马六甲前,兔子印度洋和太平洋舰队首尾不能相顾,不具备在印度洋称雄的能力。虽说的是脚盆,不能忘记王师。同时,也不能忽略在印度洋家门口的阿三。2030年,最多也兔子就对中东的陆上影响力能起到重要作用。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1:48
到时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从瓜达尔港出发 直接在波斯湾入口附近切断鬼子中东石油运输线 从源头断了鬼子的油 ...
真这个时候也不需要封锁11区了吧,11区早就跪舔过来抱大腿了。
你先弄明白战时谁封锁谁吧………
还有遍布全世界的海军基地,没这个,有再多航妈也不过是公海舰队第二。
完全赞同。全面超越王师尚还不是我们这一代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只要把王师逼得从关岛后撤至夏威夷,然后彻底摁住脚盆就相当了不起了。
非要靠海峡才能封锁吗?小日本不爽的地方在于其大部分对外航线都在我远程火力战体系的覆盖范围内,打个民船 ...
人家b2,f22/f35,x37b,x47b都没发话,你当轰6k是擎天柱,霸天虎呢。别跟我说三百中国战斧封锁日本。
你先弄明白战时谁封锁谁吧………
封锁与反封锁都是融为一体的。
台灣跟你們有甚麼干系?
台胞?我们设想的是n多年后的虚拟情景,与现实政治无关。
都要打战了,绕点路没啥,皇军不在乎这点钱吧。
中东---印度洋---澳大利亚---中太平洋--北太平洋---日本 ...

封锁是使其经济崩溃,从而丧失战争意志,并不是让一滴油都进不了脚盆。
否则,绕道大西洋,北冰洋和白令海峡都可以运进军队所需的油料来,但是对民用经济领域而言,这个成本太高,完全不可行。
所谓封锁缺乏可操作性  借道它处即可
增加的那点成本 在战时可忽略不计
而且这种封锁显然会被认为针对的是平民
所谓封锁缺乏可操作性  借道它处即可
增加的那点成本 在战时可忽略不计
而且这种封锁显然会被认为针对的是 ...
刚刚已解释,不再重复
forward81 发表于 2013-6-1 08:15
封锁是使其经济崩溃,从而丧失战争意志,并不是让一滴油都进不了脚盆。
否则,绕道大西洋,北冰洋和白 ...
直接封锁日本主要港口 简单快捷
直接定点砸掉炼油设施比较简单……虽然走印尼的航线不止一条,但也就那么几条,搞得定那边的制空和制海理论上可以用潜艇封锁,但代价太大。
直接封锁日本主要港口 简单快捷
你还可以直接攻占日本本土,做拿破仑、成吉思汗们做不到的事情
台灣跟你們有甚麼干系?
那是我们的地皮

4v是无论如何也跳不出土鳖的手掌心的,干爹太远,土鳖太近!
你还可以直接攻占日本本土,做拿破仑、成吉思汗们做不到的事情
主要港口直接布雷!
空军和二炮对其炼油厂和储备油库实施远程精确打击
隼鹰 发表于 2013-6-1 00:03
台湾问题解决 兔子航母战斗群直接部署在台湾以东 鬼子航线再怎么绕都没用
300架,作战半径3500公里的轰炸机,外加3艘航母编队在印度洋就可以掌控了。
300架,作战半径3500公里的轰炸机,外加3艘航母编队在印度洋就可以掌控了。
你在王师势力范围和阿三家门口闹事,当王师和十二亿阿三人民不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