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帮聂海芬洗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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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冤案叔侄辩护律师:聂海芬未参加一线审问
2013年05月22日 15:20作者:陈东升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五方面需反思

  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错案追责程序一旦启动,必会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要追究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相隔十年,时过境迁,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

  因为张辉、张高平这起错案,有“浙江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冤案平反后广受批评。阮方民对此回应分析认为,在错案责任人体系中,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浙江高院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问题需要反思:

  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

  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

  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该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该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各地差异太大,情况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比较突出,但在别的地方并不突出。但是,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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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冤案叔侄辩护律师:聂海芬未参加一线审问
2013年05月22日 15:20作者:陈东升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五方面需反思

  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错案追责程序一旦启动,必会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要追究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相隔十年,时过境迁,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

  因为张辉、张高平这起错案,有“浙江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冤案平反后广受批评。阮方民对此回应分析认为,在错案责任人体系中,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浙江高院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问题需要反思:

  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

  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

  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该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该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各地差异太大,情况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比较突出,但在别的地方并不突出。但是,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
废话太多,其实就一句话:坚决不追究责任。
这谈得是今天浙江公检法领导中午喝茅台好还是喝拉菲好?

还是一个中国公民的死刑?
聂要出事
浙江公检法要洗一遍
在此断定
此事绝无下文
alex1222 发表于 2013-5-28 19:45
聂要出事
浙江公检法要洗一遍
在此断定
何止公检法, 事实上浙江的事情很多都深藏不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