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老汉涉嫌文革时期杀人 40年后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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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老汉涉嫌文革时期杀人 40年后受审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门公开开庭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

  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为埋尸方便,邱某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

  因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瑞安法院未作当庭宣判。(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芮宣)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2/20/c_124364991.htm温州老汉涉嫌文革时期杀人 40年后受审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门公开开庭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

  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为埋尸方便,邱某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

  因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瑞安法院未作当庭宣判。(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芮宣)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2/20/c_124364991.htm
40年了,估计是回来养老了,看着办吧。
养老保障有了 等我老了时 如果没人管 我也去自首


过了追诉期了吧?

过了追诉期了吧?
空头支票 发表于 2013-2-20 16:21
过了追诉期了吧?
中国法律中的追诉期形同虚设.
如果这个案件在当时已经受理了,犯罪人员确定了,那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拖鞋哥 发表于 2013-2-20 13:37
养老保障有了 等我老了时 如果没人管 我也去自首
真心奉劝要自首还是趁早。早自首早卸下心理负担。
空头支票 发表于 2013-2-20 16:21
过了追诉期了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yuppppp 发表于 2013-2-20 19:42
真心奉劝要自首还是趁早。早自首早卸下心理负担。
呵呵 我只是说个玩笑 比喻 谢谢你的好意了
我承认在1992年暑假期间纵火烧过一张破席子,地点在我家隔壁拆迁楼里,同案犯是我爸同事的二儿子,跟我同年级不同班。他是主谋我是胁从,请政府宽大…………
我承认在1992年暑假期间纵火烧过一张破席子,地点在我家隔壁拆迁楼里,同案犯是我爸同事的二儿子,跟我同年 ...
欢迎加入污点证人保护计划,你需要改名、整容、离婚、搬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21

资料图:文革批斗会  中评社北京2月21日讯/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门公开开庭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并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详见链接)。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舆论指出,文革是一段极其荒唐的岁月,一个根本不讲法制也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公开审理“文革”中的“群众武装组织”杀人案件,应该成为一桩典型的案例昭告世人,不能让历史重演。不过问题在于,像邱某这样“文革”杀人凶手,被追诉的少之又少,这就让我们难逃网友们的第一个追问:为何站上审判席的仅仅是邱某?

杨涛:审判“文革”时的杀人凶手彰显了正义

  2013年02月21日08:05来源:红网 作者:杨涛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门公开开庭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为埋尸方便,邱某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2月20日中国新闻网)

  这则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源于两个点:一是此案是发生在“文革”时期,而且事发于当时风行的群众武斗并非个人的恩怨,这类事情在“文革”时发生得甚多,绝多大数在“文革”后,都以“向前看”的理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个邱某居然被挖出来追究,不免让人惊诧;二是此案发生在1967年,到2012年被抓获,已经过了45年,早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为何这位邱某仍然被送上法庭受审呢?

  先说第二个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邱某杀害洪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对其追诉时效为20年,但现在已经过了45年,邱某仍然被送上了法庭,说明此案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此案“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虽然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仍然有必要追诉。

  一个无辜的公民被当作“探子”被杀害,不能因为事发的“文革”背景和源于群众“武斗”就免除责任,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和邱某的被送上法庭,都是合理和合法的,这事彰显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正义虽然迟到了45年,但正义不会永远缺席,也不能永远缺席。但是,问题在于,像邱某这样“文革”杀人凶手,被追诉的是少之又少,这就让我们难逃网友们的第一个问题的追问:为何站上审判席的仅仅是邱某?

  以色列对漏网的纳粹战犯锲而不舍的追捕的精神,常常让我为之动容。多年来,以色列情报组织一直在世界各地不遗余力地追捕前纳粹战犯,他们甚至还成立一个追捕纳粹战犯的组织——西蒙.威森塔尔中心。经过多年的努力,追捕纳粹战犯的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果,尤其是1961年对艾希曼的追捕堪称典范。由摩萨德首脑哈雷尔亲自率特工去阿根廷,把隐居在那里的对灭绝欧洲600万犹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纳粹战犯安希曼秘密绑架到以色列,使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反之,我们的“文革”等非正常时代,成千上万的人被无辜杀害,但到底有多少“文革”时的杀人凶手被送上法庭被审判呢?须知,对于那些双手沾满鲜血的杀人凶手的审判和追诉,不仅仅是对那些沉冤于九泉的被害者的交待,更是对正义的彰显和对让所有的活着的人们的警醒,提醒不能让历史重演。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审判则是对罪恶的否定,对历史的警钟长鸣。

  但我也看到人心的苏醒和正义在行动。《南方周末》在2010年曾报道了,一些当年的“红卫兵”向当年被他们殴打的老师表达忏悔,这虽然只是微弱的火苗在闪动,却在寒夜中照暖人心。而今年新年伊始的对“文革”时杀人凶手邱某的追诉,虽说并非一条大鱼,但还是再次彰显了正义,正义虽然会迟到,但它没有理由缺席,这样的审判以前不多,但我更希望这样的审判不会是最后一次。当然,我更希望除了审判外,还会有更多的真相披露、道歉及人们之间的和解,让我们铭记历史,目的是为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





http://www.zhgpl.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444998
杨祥玺:审判“文革杀人案”没有时限

  2013年02月21日08:52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杨祥玺  

  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门公开开庭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1967年,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为埋尸方便,邱某用锄铢捣断尸体下肢,后埋入坑中。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2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正义,尽管经常迟到,但幸好从不缺席。善良可以宽恕罪恶,但必须在审判之后。

  这虽然只是一条很短的消息,却十分引人注目,也引发了许多讨论和争议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追诉时效的问题,一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个人罪责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先说第一个争议,此案发生在1967年,到2012年邱某被抓获,已经过了45年,的确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但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继续追诉。

  关于第二个争议,邱某的确是奉命行事,是受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的指派才杀了洪某,和一般意义上的杀人案有所不同。而且,在文革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许多人都“身不由己”,做出了一些荒唐事,有些人甚至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显然没有理由将个人的罪孽全部推给时代、推给政治、推给特殊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文革中那些犯下杀人罪行、那些用卑劣手法直接或间接逼死人命的人,岂能用一句“都是时代的错”就置身事外、洗白上岸?对此,受害者不会答应,历史不会答应,法律也不会答应。

  集体作恶并不能让个人拥有豁免权。这不由让人想起了那个“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典故:1991年9月,“东德士兵枪杀翻越柏林墙民众案”开庭,士兵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对此,法官指出,作为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作为一名军人,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当你发现有人翻墙越境时,此时此刻,你在举枪瞄准射击时,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

  其实,关于文革,中央早有定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表示: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 、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30多年前,文革在官方文件里被彻底否定了,现在,八旬老汉邱某在时隔40多年以后,因为残忍杀害一名无辜的医生接受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何尝不意味着文革在法律意义上被全面否定?

  在一定意义上,清算文革中的严重犯罪行为没有时限,严格从法治视角清算和审判文革中的罪行,才能让作恶者伏法认罪,让受害者沉冤昭雪,让更多人认识到文革的荒诞、残暴,避免在遗忘中重蹈历史的覆辙。不得不说,相比文革的十年浩劫,这样的审判还是太少了。
马长军:“文革”杀人,该受审的不止一人

  2013年02月21日09:24来源:四川在线  
  
  近日,浙江瑞安法院公开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1967年“文革”时期,医生洪某因被疑为“探子”,当时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邱某,用麻绳将其勒死。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归案。(中国新闻网2月20日)

  且不说“文革”中有多数人被冤杀,有多少人涉嫌杀人,这里先就事论事,我认为洪医生被害,该受审的不应该只有邱某一人。从案件本身来看,邱某跟洪医生显然无冤无仇,即便他自己也怀疑洪医生是“探子”,他也并非出于个人因素而杀害洪医生,更不是自作主张杀人,而是受“群众武装组织成员”的指派。作为一个执行者,邱某当然应该为自己的残忍行为承担罪责,但指派他杀人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更负有主谋杀人的责任。

  在毫无法治观念的“文革”时期,“群众武装组织”事实上就相当于一个基层权力组织。无论邱某是否属于这个“群众武装组织成员”之一,或者只是一名普通群众,即使他不认为接受杀人的任务是一项“光荣的使命”,他大概也没有胆量违抗“组织”的指派。要知道,那个时代,不服从“组织”本身也是一项“罪名”。所以,可以认为,洪医生并非死于邱某一人之手,而是死于指派邱某杀人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之手。审判邱某的同时,当时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应该一同站在被告席上。否则,这对邱某是不够公平的,而对死者来说,正义仍然没有完全实现。

  由这个案件,我们不妨进一步探讨一番。“文革”中很多受到迫害的人后来都平反了,有些冤案制造者也被追究了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像洪医生这样被冤杀的普通群众为数更多,恐怕目前也没有确切的数字,他们是否全都得到了“平反”?杀害他们的那些暴徒以及主使者又有几个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受到惩罚?

  那是一段极其荒唐的岁月,一个根本不讲法制也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公开审理“文革”中的“群众武装组织”杀人案件,以法律的名义否定“文化大革命”中某些行为,这一做法应该成为一桩典型的案例昭告世人。也可以说,法律在判邱某以及当时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的同时,也坚决地否定了“文化大革命”!
新闻链接:浙江审理1起“文革”时杀人案

  2013年02月21日02:37 东方早报 作者:张刘涛  

  八旬老汉46年前涉嫌故意杀人

  “嫌犯一度批捕在逃,该案仍在追诉期”

  知情人士称,不同于普通追诉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应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应受追诉期限制。

  2月18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故意杀人案。瑞安市委宣传部主办瑞安网发消息称:“1967年,医生洪某被疑为"探子"(即奸细),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35岁的邱某用麻绳勒死洪某,用农具捣断尸体下肢,埋入坑中。”

  该消息称,当天,瑞安法院刑庭法官协同公诉人、指定辩护人,驱车前往马屿镇,上门公开开庭审理邱某“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已81岁的邱某对案件关键细节供认不讳。

  昨天,瑞安法院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由于此案除刑事外还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择日宣判。

  离乡数十年后返乡被捕

  因此案特殊的历史背景,经地方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关注。昨天,早报记者试图就该案具体案情、司法机关处理情况等采访当地法院、检察院,均被告知“正在审理,不便对外透露”。

  1986年,邱某同案犯被法院判刑,但邱某一直“批捕在逃”,毫无音讯。去年7月,离家数十年、已是八旬老人的邱某在瑞安出现,随即被警方抓捕归案。随后,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昨日,了解该案的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按照我国法律,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过后,除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案件外,一般案件可不追诉,“但邱某的案件是例外。”

  据介绍,不同于普通追诉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应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应受追诉期限制,“按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关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案件仍在追诉期。”

  他表示,由于该案时间相对久远,公诉机关和法院会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照案发时实行的法律规定、“79刑法”及现行刑法规定适用。

  是否应被追诉存争议

  也有法学专家对此有不同看法。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当地司法机关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参考适用当时法、现行法及“79刑法”的做法值得肯定1979年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而刑事追诉期是在1979年统一刑法典后才有明确规定,所以,当地司法机关以此适用该案并无不当。

  但他认为,邱某是否需被追诉有待商榷,原因在于,对“79刑法”“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中“采取强制措施”的认定, “现有资料显示,邱某2012年才被警方抓捕归案,之前一直属"批捕在逃"这也是当地司法机关认定该案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的原因,但"批捕在逃"能否认定为"采取强制措施"?”

  阮教授表示,修订前、后的《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均只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种,既没有“批准或决定逮捕”,也未收录网上通缉。“强制措施是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但邱某此前一直"在逃",并未被强制或被限制相应自由。”阮齐林说。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事追诉期规定中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条文已修改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扩大了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范围,此后“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受刑事追诉期限制。
拖鞋哥 发表于 2013-2-21 00:11
呵呵 我只是说个玩笑 比喻 谢谢你的好意了
呵呵,这样的玩笑不要随便开,弄得我们好紧张。
如果踢断老头子肋骨判几年
我承认在1992年暑假期间纵火烧过一张破席子,地点在我家隔壁拆迁楼里,同案犯是我爸同事的二儿子,跟我同年 ...
纵火犯罪要严惩不贷!来啊,给我摁倒了脱了裤子,拿戒尺来,打一百下!
lvtom 发表于 2013-2-21 14:25
欢迎加入污点证人保护计划,你需要改名、整容、离婚、搬家。

可以增高不,包抽脂减肥不,能做个秃顶生发不?离婚了给换几个妹子做掩护不?

可以的话我就加入:D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2-21 23:33
可以增高不,包抽脂减肥不,能做个秃顶生发不?离婚了给换几个妹子做掩护不?

可以的话我就加入
为了让仇人想破头都找不到你,还是换几个抠脚大汉给你搞基
  迟到的正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