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未来销售一两张盗版碟就会判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06:39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十八大代表、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

柳斌杰:这次修法除了进一步规范著作权,当事人各项权益以外,有两个重点,一个重点就是加大数字版权保护的力度,第二个就是强化法律惩罚的措施,盗版的处理判刑可能要再增加,罚款判刑门槛将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
http://news.qq.com/a/20121113/001015.htm
这个也忒狠了吧?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十八大代表、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

柳斌杰:这次修法除了进一步规范著作权,当事人各项权益以外,有两个重点,一个重点就是加大数字版权保护的力度,第二个就是强化法律惩罚的措施,盗版的处理判刑可能要再增加,罚款判刑门槛将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
http://news.qq.com/a/20121113/001015.htm
这个也忒狠了吧?
这个,偶表示压力三大啊。偶的几百张盗版的盘子要判多少年啊。
以后改为卖闪存.
以后硬盘对拷文件不知要不要吃牢饭?
py25272931 发表于 2012-11-13 12:56
这个,偶表示压力三大啊。偶的几百张盗版的盘子要判多少年啊。
乃准备把牢底坐穿咯,
抓紧把身边的事情安排好,到公安局自首吧
garibody 发表于 2012-11-13 14:18
乃准备把牢底坐穿咯,
抓紧把身边的事情安排好,到公安局自首吧
刚才去看了一下。历史太悠久了。光盘全部读不出来了。
py25272931 发表于 2012-11-13 14:21
刚才去看了一下。历史太悠久了。光盘全部读不出来了。
没关系,公安局有技术手段回复,
现在还有买盘的?
我那个光驱都服役了三台电脑啦
急速闪电 发表于 2012-11-13 14:48
现在还有买盘的?
我那个光驱都服役了三台电脑啦
现在的都是DVD 影视片的盘了吧。
压力不大,我只bt
从我一个法律门外汉的想法出发,“罪”和“刑”应该分开,比如涉案金额xx元罪名成立应该适用什么刑,伤害人数XX人罪名成立应该适用什么刑。
卖假发票还不是要判刑,还不是一大堆
py25272931 发表于 2012-11-13 12:56
这个,偶表示压力三大啊。偶的几百张盗版的盘子要判多少年啊。
拼音现在坦白还能从宽
出版署算个屁它又没有执法权,公安、法院傻了才理他,这点钱连油费都不够。本身人手就够紧张了
秦国大将猛舔 发表于 2012-11-13 15:17
从我一个法律门外汉的想法出发,“罪”和“刑”应该分开,比如涉案金额xx元罪名成立应该适用什么刑,伤害人 ...
刑法里就木有罪名~

XX罪、XXX罪都是最高法给起的名~~
看来执法机关,日子过得很休闲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2-11-13 15:42
拼音现在坦白还能从宽
五笔也许就要从严了。:D
这玩意在扯犊子呢。著作权法不可能对刑事责任做出规定。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数额较大的解释权在高院:

司法解释

“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他一个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是有本事修改刑法,还是有权力管得了高院?高院脑袋再抽抽也不会搞出盗窃几百块钱够不上刑事标准,卖两张10块钱盗版碟就够上刑事标准的规定。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么。

每到开各种代表大会的时候都会冒出些稀奇古怪的言论,适应就好了。
现在还卖碟,你们看看超市卖碟的区域还有多少?亏死他。
这是在扯淡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2-11-13 13:02
以后硬盘对拷文件不知要不要吃牢饭?
{:158:就怕监狱装不下
人家说的是卖,没说买。
这法律出台少说滞后了十年…………
谁还买光盘?都是下载的了……
好像有两年没用过光盘了.....
感觉很扯淡 光盘只是载体 介质的价值是可以被忽略的

应该按照所载内容量刑才对
只要下载不犯法就行
只要下载不犯法就行
如今广大的贩卖盗版盘从业人员散落在菜市场和街道边,今后打击盗版的主力军是城管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