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男生涉嫌包庇飙车案肇事者被刑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29:50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4日04:04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颜昭雄) 记者昨日从福田交警大队获悉,在“5·26滨海大道特大交通事故”中,打的将侯培庆送往大梅沙游艇会的深圳大学学生吴某某(男,21岁)因涉嫌包庇罪,已于6月1日被刑拘。

  市交警局5月28日第一次通报会介绍,侯培庆从跑车出来后,翻越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横穿道路,到达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的草坪,随后打电话给吴某某,告知发生了事故,并叫吴某某来接他。26日4时40分左右,吴某某打的到事发现场附近,找到侯培庆后,再拦下另一辆的士,送侯培庆到大梅沙游艇会所。

  知情人士透露,吴某某陪同侯培庆到大梅沙游艇会,侯培庆随后问吴某某是否有钱付款,吴某某表示有,侯培庆随后下车,吴某某则坐一辆出租车返回其在南山区深南大道旁住所。

  5月28日交警局第一次通报会上,记者曾就吴某某是否涉嫌包庇罪咨询交警局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有结果将通报。
--------------------------------------------------------------------------------------------------------------------------------------------------------------------------------------------------------
围观众表示,越来越热闹了。作为一名围观众,人家猴兄都“自首”了,还要找吴小朋友的麻烦,是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人家吴小朋友好像也没啥“隐瞒、包庇”的故意嘛,就算有,好像主观恶性也很低嘛,为毛小题大作?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4日04:04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颜昭雄) 记者昨日从福田交警大队获悉,在“5·26滨海大道特大交通事故”中,打的将侯培庆送往大梅沙游艇会的深圳大学学生吴某某(男,21岁)因涉嫌包庇罪,已于6月1日被刑拘。

  市交警局5月28日第一次通报会介绍,侯培庆从跑车出来后,翻越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横穿道路,到达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的草坪,随后打电话给吴某某,告知发生了事故,并叫吴某某来接他。26日4时40分左右,吴某某打的到事发现场附近,找到侯培庆后,再拦下另一辆的士,送侯培庆到大梅沙游艇会所。

  知情人士透露,吴某某陪同侯培庆到大梅沙游艇会,侯培庆随后问吴某某是否有钱付款,吴某某表示有,侯培庆随后下车,吴某某则坐一辆出租车返回其在南山区深南大道旁住所。

  5月28日交警局第一次通报会上,记者曾就吴某某是否涉嫌包庇罪咨询交警局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有结果将通报。
--------------------------------------------------------------------------------------------------------------------------------------------------------------------------------------------------------
围观众表示,越来越热闹了。作为一名围观众,人家猴兄都“自首”了,还要找吴小朋友的麻烦,是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人家吴小朋友好像也没啥“隐瞒、包庇”的故意嘛,就算有,好像主观恶性也很低嘛,为毛小题大作?
这个确实有点小题大作
这个就和上街买黑自行车一样,不逮,没事,较真,完蛋
告知发生了事故,并叫吴某某来接他。

============================

这个细节要注意到,如果只是告知发生交通意外,这个吴某就很冤枉。但是如果是说自己撞死人了,出人命了,那吴某一点都不冤,相反,还应该加重处罚。
像LZ这样的非专业人士还是闭嘴吧, 你真成了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了

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就构成窝藏或包庇罪, 所以那人涉嫌窝藏罪一点都不冤
应该抓的
上面冒充专业人士的,不要来秀下限了,

象这种情节轻微的“包庇”行为,警方如此积极,不是另有原因,还真是闲得没事干了(姑且认为警方一真在说真话)。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2-6-4 23:11
上面冒充专业人士的,不要来秀下限了,

象这种情节轻微的“包庇”行为,警方如此积极,不是另有原 ...
轻微? 你说轻微就轻微? 你谁啊?

于理于法都应该抓他
明知道嫌疑人撞死了人,还提供资金帮他逃跑,还为他支付房费,被抓不冤。
网络暴力正在影响真正的司法公正
学生,从轻发落吧。我觉得没必要小题大做。喂几天蚊子就是了。
Wicca 发表于 2012-6-4 23:16
轻微? 你说轻微就轻微? 你谁啊?

于理于法都应该抓他
你没长眼睛吗?猴某几个小时后就所谓的“投案自首”了,造成啥严重后果了?没后果还不轻微?

吴小朋友充其量是知情不报而已,根本就没有包庇的故意,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对抗侦查的故意。打车有车牌、沿途有监控、住宾馆有实名,警方找起来容易至极,可惜——警方有侦查行为吗?
也没听说警方有向吴小朋友讯问的行为,这也叫包庇?笑掉大牙了

警方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深文周纳”,罗织罪名!——如此小题大作,恐怕另有隐情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2-6-4 23:55
你没长眼睛吗?猴某几个小时后就所谓的“投案自首”了,造成啥严重后果了?没后果还不轻微?

吴小朋友 ...
可笑, 所以我说非专业人士最好闭嘴

侯某的"投案自首"并不影响 吴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事实

界定严重程度的标准为: 是否窝藏、包庇多人; 是否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是否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主观要件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或已知是犯罪的人而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你说的那一大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纯粹是你自己在YY

还说警方"罗织罪名"? 让人笑掉大牙, 再不闭嘴你就成法盲了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2-6-4 23:11
上面冒充专业人士的,不要来秀下限了,

象这种情节轻微的“包庇”行为,警方如此积极,不是另有原 ...
以我这个非专业的外行的常识告诉你这个更外行的家伙:

只要明知道对方有人命在身,却不向警方报告,反倒为之提供逃匿隐藏条件的,都涉嫌包庇犯罪。

直接点说,如果是你的亲人被车撞了,然后那个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以致让你家人横尸街头之后,再在他的朋友的帮助下藏了一段时间之后再去自首,你会不会很宽容大量的放过那个朋友?

Wicca 发表于 2012-6-5 00:09
可笑, 所以我说非专业人士最好闭嘴

侯某的"投案自首"并不影响 吴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事实
...


你在自掌嘴巴,知道不?
“界定严重程度的标准为: 是否窝藏、包庇多人; 是否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是否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哪一条得不出“情节轻微”的结论?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需要追究责任与造成的后果无关?你个自称内行的生物究竟懂不懂?不懂回家 好好查字典,“包庇”两个字究竟是啥意思?
还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唬谁呢?包庇行为侵犯的是警方的侦查秩序,此案说吴小朋友情节“极其轻微”一点也不为过
Wicca 发表于 2012-6-5 00:09
可笑, 所以我说非专业人士最好闭嘴

侯某的"投案自首"并不影响 吴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事实
...


你在自掌嘴巴,知道不?
“界定严重程度的标准为: 是否窝藏、包庇多人; 是否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是否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哪一条得不出“情节轻微”的结论?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需要追究责任与造成的后果无关?你个自称内行的生物究竟懂不懂?不懂回家 好好查字典,“包庇”两个字究竟是啥意思?
还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唬谁呢?包庇行为侵犯的是警方的侦查秩序,此案说吴小朋友情节“极其轻微”一点也不为过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来就是公桉部门决定是否不立案的法律依据。
本案吴小朋友的行为几乎没造成任何后果,如果立案,存在案底,可以说吴小朋友就毁了一生,立案的危害远远大于不立案的后果。全国每年为交通肇事者提供食宿的没有上万也有成千,有几个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了?
警方如此起劲地追究吴某的责任,要说没有内幕才是见鬼了
向专业人士学习!!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2-6-5 06:16
你在自掌嘴巴,知道不?
“界定严重程度的标准为: 是否窝藏、包庇多人; 是否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
我跟你说过了, 你说情节轻微就轻微, 你当你是谁??!

是否有罪, 情节是否轻微, 要由法官来决定, 你算老几??

我上面那个回帖只是告诉你你所说的衡量标准不对, 你还照我给你的标准当上判官了, 逗死人了;P

多跟本专业人士学着点[:a4:]
把犯罪嫌疑人从案发现场接走,你说这是轻微情节?
楼主是全无社会阅历且逻辑混乱的为反而反的小P孩
还说没有包庇的故意
在吴某去接侯培庆前  侯培庆就已经告知吴某发生交通事故
吴某是知情的
这还不是故意?

还说有内幕
那就请楼主说说有什么内幕
楼主法盲了。
该抓!明知嫌疑人所犯的事了还协助嫌疑人,不抓他抓谁?
嫌疑人自首和这个吴某某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反而嫌疑人在逃离案发现场他是有关的。
楼主你要悲剧了,你完全就是一只深色铅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