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上公务员太激动驾车撞上树 吓死树上睡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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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17:1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427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5)
核心提示:4月28日下午,刚刚获得公务员省考面试高分的江苏响水男子兴冲冲地驾车回家,由于心情过于激动,不慎撞上路边大树。致使正在树上午睡的陈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车撞树时造成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经法院调解,这名男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中新网盐城5月16日电   江苏响水一男子参加公务员面试考试得了高分,结果心情激动驾车撞上路边大树,致使在树上睡觉的人受惊吓死亡。经过响水法院不断的调解,16日,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2012年4月28日下午,刚刚获得公务员省考面试高分的路某兴冲冲地驾车回家,由于心情过于激动,不慎撞上路边大树,致使正在树上午睡的陈某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并非死于树上摔落,而是车撞树时造成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


事后陈某家属起诉至响水县人民法院,诉称陈某虽患有心脏病,但身手依旧灵活,经常爬树采桑,事发当天下午采完桑叶躺在树上睡午觉,不料路某驾车撞树致使陈某当场死亡,路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路某辩称自己驾车撞树是事出有因,当他发现车辆偏离路道时,如不选择撞树让车强行停止,则很可能冲进路旁不远的小河内。陈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还在树上睡觉本身就属于危险行为,被告无法预见和防范,因此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突发死亡与路某的撞树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无法定性,考虑到此案被告无主观故意,且对树上睡人的情况确实无法预见,于是决定争取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此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16日,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双方无余纠葛。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谷华 启东 宏轩) 责任编辑:NN027http://news.163.com/12/0516/18/81L84GV800014JB6.html

2012-05-16 17:1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427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5)
核心提示:4月28日下午,刚刚获得公务员省考面试高分的江苏响水男子兴冲冲地驾车回家,由于心情过于激动,不慎撞上路边大树。致使正在树上午睡的陈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车撞树时造成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经法院调解,这名男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中新网盐城5月16日电   江苏响水一男子参加公务员面试考试得了高分,结果心情激动驾车撞上路边大树,致使在树上睡觉的人受惊吓死亡。经过响水法院不断的调解,16日,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2012年4月28日下午,刚刚获得公务员省考面试高分的路某兴冲冲地驾车回家,由于心情过于激动,不慎撞上路边大树,致使正在树上午睡的陈某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并非死于树上摔落,而是车撞树时造成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


事后陈某家属起诉至响水县人民法院,诉称陈某虽患有心脏病,但身手依旧灵活,经常爬树采桑,事发当天下午采完桑叶躺在树上睡午觉,不料路某驾车撞树致使陈某当场死亡,路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路某辩称自己驾车撞树是事出有因,当他发现车辆偏离路道时,如不选择撞树让车强行停止,则很可能冲进路旁不远的小河内。陈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还在树上睡觉本身就属于危险行为,被告无法预见和防范,因此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突发死亡与路某的撞树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无法定性,考虑到此案被告无主观故意,且对树上睡人的情况确实无法预见,于是决定争取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此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16日,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双方无余纠葛。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谷华 启东 宏轩) 责任编辑:NN027
这个做人不能太激动了,我想他会内疚的吧。这个树上睡觉,这真有情调呀。
陈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还在树上睡觉本身就属于危险行为            。。。。。。

不在这棵树上睡着躺树底下那不更危险,或者有心脏病就不该上街的吗??
书上睡觉?高难度动作啊
不愧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啥人都有啊
有木有卖肉的来看他…
激动男也真够倒霉的...
范进中举。
好奇葩的事情
这哥们怎么在数上睡觉的。。。。高手啊。。。可惜了。。。。
范进中举
swssw 发表于 2012-5-16 21:25
陈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还在树上睡觉本身就属于危险行为            。。。。。。

不在这棵树上睡着躺树 ...
为啥不能在家睡觉?路边树上或者树底下是绝大多数人通常睡觉的地方吗?
阴谋论一下,是不是路某撞死的那个男子然后贿赂法医最后出来一个吓死的结论。
看来以后踹树也得事先观察脑袋顶上有人否
神奇的天朝死法翻新啊…
这么不淡定的人怎么能进公务员队伍,以后见到钞票和美女那还得了。
神奇的脑筋急转弯
ylxzb 发表于 2012-5-17 09:26
这么不淡定的人怎么能进公务员队伍,以后见到钞票和美女那还得了。
大家把公务员宣传得那么好,又把考公务员宣传得那么难,那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考中的人淡定?
在树上睡午觉?难道是用吊床的得吗?
ni0321 发表于 2012-5-17 00:12
这哥们怎么在数上睡觉的。。。。高手啊。。。可惜了。。。。
吊床,两树枝之间一挂,就可以了!
不是4月21、22号考的么?
撞个树还能掉下个人来
这个新闻为啥一定要在标题上突出公务员三个字?有种吸引眼球的嫌疑啊
这小伙子可能是古墓派出身
out慢 发表于 2012-5-17 08:43
为啥不能在家睡觉?路边树上或者树底下是绝大多数人通常睡觉的地方吗?
为什么不能在树下纳凉休息? 搞笑,平时就连走个路也会走树荫下的。树底下还成你家禁区啦 ⊙﹏⊙
通过了考试不一定就是公务员吧?只是有了应聘的资格。
swssw 发表于 2012-5-17 11:37
为什么不能在树下纳凉休息? 搞笑,平时就连走个路也会走树荫下的。树底下还成你家禁区啦 ⊙﹏⊙
这不抬杠嘛!

说的不是能不能而是经常不经常.非要讲能不能,那当然能,民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但问题是实际生活中有多少人会去真的这么做?
躺马路边树底下睡觉的,至少在我们这个长江以南的亚热带地区是及其罕见的,就算要睡树底下凉快凉快,也找个公园的树啊,马路边这车来车往的,不怕危险还不嫌吵吗?不怕难看还不嫌脏吗?上树的更是几乎没有。莫非各地有各地的风俗?

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普通大众在通常情况下所应当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不能拿些极端的例子来搞绝对化,那不成苛责了吗?
树上睡觉,哈哈
swssw 发表于 2012-5-17 11:37
为什么不能在树下纳凉休息? 搞笑,平时就连走个路也会走树荫下的。树底下还成你家禁区啦 ⊙﹏⊙
人家说的是睡觉。你敢马路边睡觉?
兴安岭 发表于 2012-5-16 22:11
不愧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啥人都有啊
深有同感啊!握爪
out慢 发表于 2012-5-17 11:45
这不抬杠嘛!

说的不是能不能而是经常不经常.非要讲能不能,那当然能,民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但问题 ...
树下睡觉不奇怪,奇怪的是树上睡觉……
swssw 发表于 2012-5-17 11:37
为什么不能在树下纳凉休息? 搞笑,平时就连走个路也会走树荫下的。树底下还成你家禁区啦 ⊙﹏⊙
这明显是马路边的树。
介四命啊!上辈子的恩怨要到这辈子来了结!
无过错,有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