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来膜拜吧,居民用“狮子吼”吓死小偷 法院判赔偿2000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21:27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09/14418364_0.shtml


在大家的习惯思维中,抓到入室行窃的小偷,先打一顿解解气再说。抛开殴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说,现在就连大喊几声都有可能引火烧身。宁波江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场,吓得小偷从高楼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赔67万余元。

碰到会“飞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来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因这起官司而让人产生些许迷惑。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新闻源起

居民大吼吓得小偷失足坠楼

事发于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并未完结。今年2月,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失主对小偷无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失主对小偷也有这种义务吗?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风险即可,法律不能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对于房屋及特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2011年全国人大CW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原有对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有盗窃行为,就要被判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江北法院的判决也和两位律师的观点相同。江北法院认为,小陈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延伸解读

把小偷推下楼是否违法?

大吼一场吓吓小偷或者给自己壮胆没有过错,那先下手为强把刚爬上阳台的小偷推下去呢?

有网站曾进行过“发现小偷撬窗入室,您会把他推下楼吗”的调查。正方网民豪气地说:“做人要勇于担当,不管后果如何,推下去再说。”反方网民则认为,凡事都有万一,万一是个夜游症患者,不是小偷,推下去摔死了怎么办?

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房主针对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美国对私闯民宅规定有无限防卫权,房主有权击杀闯入者,但我国没有这种规定。”原律师介绍说,我国的无限防卫权仅限于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要看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否会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小偷只是入室行窃,在被发现后并未有威胁举动,或者小偷已经被抓住了,居民却直接持刀致人死亡,就属于防卫过当。再比如小偷在被发现后并无反抗举动,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楼会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属于犯罪行为。还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开车直接把小偷撞残撞死,这都属于违法。

对于入室盗窃的小偷,外地曾发生过房主在报警后直接挥刀把小偷砍成重伤的案例,最终房主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部分人会担心,如果不对小偷先下手为强,等小偷掏出凶器行凶,失主再去正当防卫,岂不是晚了?”原森泰律师表示,实践证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由偷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居多。因此,针对入室盗窃,或者说是私闯民宅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授予房主无限防卫权,值得法律界探讨。

惊吓小偷趣闻

尖叫报警装置

有一种便于逃生的全智能隐形安全防护网,这种隐形防护网由十几根细钢丝组成,外面包裹着一层透明的“外衣”,钢丝仅2毫米粗,但其耐拉力超过了85公斤。由于装有自动报警装置,钢丝一旦被拉断或被剪断,报警装置便会发出120分贝以上的警报声。由于装有特殊装置,一旦发生火灾,隐形防护网还能在3至5秒内拆除,使居室内的人能及时逃生。

电动声控骷髅头

外地有个居民把电动声控骷髅头放在阳台上,如果有小偷破窗而入,骷髅头在感应到声音后,就会发出鬼怪的声音。

巨幅武警照吓小偷

广州市番禺区的江先生曾在武警部队服役,在退役时拍了一组自己穿着武警制服的照片。他把照片放大,然后在窗台摆了一排,还在阳台的玻璃门前放了一张自己的全身巨幅照片。江先生说:“小偷总是怕武警的吧!他应该不会胆大妄为到连武警家都敢偷吧。”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09/14418364_0.shtml


在大家的习惯思维中,抓到入室行窃的小偷,先打一顿解解气再说。抛开殴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说,现在就连大喊几声都有可能引火烧身。宁波江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场,吓得小偷从高楼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赔67万余元。

碰到会“飞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来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因这起官司而让人产生些许迷惑。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新闻源起

居民大吼吓得小偷失足坠楼

事发于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并未完结。今年2月,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失主对小偷无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失主对小偷也有这种义务吗?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风险即可,法律不能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对于房屋及特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2011年全国人大CW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原有对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有盗窃行为,就要被判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江北法院的判决也和两位律师的观点相同。江北法院认为,小陈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延伸解读

把小偷推下楼是否违法?

大吼一场吓吓小偷或者给自己壮胆没有过错,那先下手为强把刚爬上阳台的小偷推下去呢?

有网站曾进行过“发现小偷撬窗入室,您会把他推下楼吗”的调查。正方网民豪气地说:“做人要勇于担当,不管后果如何,推下去再说。”反方网民则认为,凡事都有万一,万一是个夜游症患者,不是小偷,推下去摔死了怎么办?

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房主针对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美国对私闯民宅规定有无限防卫权,房主有权击杀闯入者,但我国没有这种规定。”原律师介绍说,我国的无限防卫权仅限于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要看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否会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小偷只是入室行窃,在被发现后并未有威胁举动,或者小偷已经被抓住了,居民却直接持刀致人死亡,就属于防卫过当。再比如小偷在被发现后并无反抗举动,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楼会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属于犯罪行为。还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开车直接把小偷撞残撞死,这都属于违法。

对于入室盗窃的小偷,外地曾发生过房主在报警后直接挥刀把小偷砍成重伤的案例,最终房主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部分人会担心,如果不对小偷先下手为强,等小偷掏出凶器行凶,失主再去正当防卫,岂不是晚了?”原森泰律师表示,实践证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由偷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居多。因此,针对入室盗窃,或者说是私闯民宅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授予房主无限防卫权,值得法律界探讨。

惊吓小偷趣闻

尖叫报警装置

有一种便于逃生的全智能隐形安全防护网,这种隐形防护网由十几根细钢丝组成,外面包裹着一层透明的“外衣”,钢丝仅2毫米粗,但其耐拉力超过了85公斤。由于装有自动报警装置,钢丝一旦被拉断或被剪断,报警装置便会发出120分贝以上的警报声。由于装有特殊装置,一旦发生火灾,隐形防护网还能在3至5秒内拆除,使居室内的人能及时逃生。

电动声控骷髅头

外地有个居民把电动声控骷髅头放在阳台上,如果有小偷破窗而入,骷髅头在感应到声音后,就会发出鬼怪的声音。

巨幅武警照吓小偷

广州市番禺区的江先生曾在武警部队服役,在退役时拍了一组自己穿着武警制服的照片。他把照片放大,然后在窗台摆了一排,还在阳台的玻璃门前放了一张自己的全身巨幅照片。江先生说:“小偷总是怕武警的吧!他应该不会胆大妄为到连武警家都敢偷吧。”
哈哈,小偷好倒霉,活该嘛。
夜无故持械入人宅,主人登时杀死,无罪。
                                           ——《唐律疏议》
又是一个和稀泥的法官。
狮吼功........原来电影里都是真的。
小偷和小偷的父母生来就是不要脸的。
两周前,我家的自行车差点被盗,额把小偷抓了现行,可打不得,只能照顾一下他的老娘,让其滚蛋。我当时觉得极无助。
中国的法制都是叫领导和法官败坏的。
叨唠 发表于 2012-5-10 02:43
两周前,我家的自行车差点被盗,额把小偷抓了现行,可打不得,只能照顾一下他的老娘,让其滚蛋。我当时觉得 ...
怎么打不得 揍个鼻青脸肿他能咋的
额当时手握一条锁车用的铁链,大概有3斤,兜头来一下,有可能就挂了,额不敢下手。
看来“和谐社会”的提法已经过头了。会闹事的无耻之徒越来越多。希望下一步回归“法制社会”。
应该让老爷子当庭也吼那么一嗓子
fccprc 发表于 2012-5-10 02:31
小偷和小偷的父母生来就是不要脸的。
我觉得更无耻的是法官。
我觉得更无耻的是法官。
法官是后天的
看清全文再说话,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怎么判?
现在的法律已经偏了,过度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了。。
动用了大杀器狮子吼了!   下次改用大喇叭
对小偷要小心呵护
现在的法律只保护小偷不保护失主了。今后会不会遇到强盗只能把财物乖乖送上?遇到强奸犯就脱了衣服任他干?!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2-5-10 08:35
看清全文再说话,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怎么判?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原来狮子吼是真的
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叨唠 发表于 2012-5-10 03:29
额当时手握一条锁车用的铁链,大概有3斤,兜头来一下,有可能就挂了,额不敢下手。
谁让你照头来了啊,往身上抽,实在拿不准网屁股上抽也够丫舒服几天了,做错事就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膜拜小偷的父母
那个赔2000的后来有上诉了?最终是什么结果
前几天看第一个案件的时候,还在庆幸法官的英明。今天看第二个案件,那种令人哭笑不得的荒谬感又涌上来了。
真TM的是有啥样的父母就有啥样的子女么,跑人家家里去偷东西人家还要负责你儿子的人身安全?老而不死谓之贼!!
同案判决那一段怎么看上去不像正经的新闻,有点像是网友恶搞,比如“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有没有人提供一下原始出处呢?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2-5-10 10:23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
~~~~~~~~~~~~~~~~~~~~~~~~~~~~~~~~~~
能不能给个此案件的单独新闻啊
我是真不信会有这种判决 :D
支持放大房主的防卫权,提高犯罪风险
狮吼功那个,确实感觉不像一般的新闻用语,有点像恶搞文。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里面居然还会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何种武功?

个人感觉,仅仅是感觉!
前些时候,GB/T28001新版培训的老师还说小偷到单位偷东西,碰到单位安全措施不当的电设备,致其死亡,要负责。我闷了半天。
out慢 发表于 2012-5-10 15:11
狮吼功那个,确实感觉不像一般的新闻用语,有点像恶搞文。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里面居然还会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何 ...
吴老头被判赔偿的可能性是有的
但判决里出现狮子吼 也就信的人才会信
;P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2-5-10 11:06
新闻源起

居民大吼吓得小偷失足坠楼
兄台看帖要仔细呀,再通读一遍?
还是给点把人道主义
万恶钱为首,TG的拜金主义太严重了,人性都泯灭了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2-5-10 10:23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政治化的,这案件不走刑事诉讼,是由家属进行的民事诉讼,而根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偷的死跟吴老头的叫声有一定的关联,因此也承担了一定的民事责任。

如果走刑事诉讼,那么吴老头就不会有责任,但犯罪行为并没有发生,缺乏了直接的证据或者后果,那么刑事案就很难立案。只能说,死者家属充分地利用了法律。
小偷很可恶,可他的父母更可恶!
得保障罪犯的一切权力,包括偷、抢你家财产的权力的。呵呵。
pkfe 发表于 2012-5-10 17:49
还是给点把人道主义
这位不会也长着第三只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