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不容"住民自决"和"新宪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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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容"住民自决"和"新宪公投"

2012年01月15日央视网刘文宗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以“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为口号,为其“台独”分裂活动制造法理依据。今年年初,陈水扁再次提出所谓“新宪公投”,叫嚷要“由下而上、由外而内、先民间后政党”,在2008年前催生一部新“宪法”。陈水扁“民间版”的“公投”,就是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决原则,以消除谬误,匡正视听。

“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含义

“民族自决”是指国家依国际法和本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决定以全民投票方式决定国家主权管辖、领土归属和政治制度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由于领土是国家世代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而不少国家宪法规定,其领土归属是不可变更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等”。这些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可变更的事项。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领土主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加以变更。

第一次把民族自决原则提到国际法准则高度的,是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它是二战后民族自决原则实践的先声,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国际法基础。《宣言》一方面指出“必须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让“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十分明显,《宣言》既要求彻底消灭殖民统治,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又反对在“民族自决”(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搞片面分裂国家和破坏领土完整的活动。可见,《宣言》严格把“民族自决”与“分裂国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将前者纳入合法的国际法范畴之内,对后者则斥之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行为。这是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对“民族自决权”的权威解释,是在民族自决问题上对国际法的新发展,为以后联合国处理民族自决问题提供了合法依据。

为了区分“民族自决原则”与“分裂国家”的界限,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从而出现片面危害民族团结、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在讨论中为此确定了一条重要的标准,即必须是“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民族自决。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不得享受这项权利。第二年,联合国又决议设立“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决议规定,作为联大特设执行机构的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只有根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获得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认可,方能作为殖民地国家和人民获得民族自决权。

此后,联合国在1965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通过的《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欧安会1975年通过的《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都基本上援用1960年《宣言》的解释,将“民族自决”写入了自己的文件。

由于“民族自决原则”多次为国际法律文书所引用,使这一原则无论从内涵到实际运用都得到联合国广大会员国的认同,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只有与此相符的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才是合乎国际法原则的正义行动,如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的独立运动就是这种正义的行动,受到民族自决原则的肯定与支持。如果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国民或团体假“民族自决”之名,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之实,则是非法的,该主权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正如1960年《宣言》所明确指出的:“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总之,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准则,对于利用公民投票实现民族独立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限于殖民地国家和民族、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而不是指那些生活在一个统一国家内的不同人种、不同宗教、不同文化或不同语言的群体;也就是说,民族自决的地域范围必须是被外国殖民者占领和统治下的国家和民族的领土,或是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是其他尚未取得独立的殖民领地。任何在一个统一国家领土内的某省或州等区域进行所谓“民族自决”都是破坏国家领土主权的分裂行为。

“住民自决”背离“民族自决原则”

“台独”势力鼓吹的“民族自决”因违背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因而遭到台湾同胞的唾弃。众所周知,台湾人与大陆人同属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历史传统、风土人情、民俗习惯,自古以来两岸同胞就血缘相通,休戚与共,在反对外来侵略者的斗争中,同仇敌忾,生死与共,这种历史的感情和纽带是任何力量也割不断的。因而“台独”势力不得不变换手法,将“民族自决”偷换为所谓“住民自决”,妄想以“台湾住民”名义进行“公民投票”,决定台湾的政治前途,这不仅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背离了国际社会的起码政治道德规范。

台湾岛是中国沿海岛屿之一,根据海洋法上“陆地支配海洋”原则,一国沿海岛屿作为其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天然属于沿海国所有,受该国主权管辖。台湾岛同舟山群岛、海南岛等一样同属中国大陆向东南沿海的自然延伸部分,在地质结构上与中国大陆构成一体,从来不是什么“独立国家”,也非“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台湾岛上许多住民是千百年来从大陆迁徙过去的。台湾在历史上虽曾多次遭受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但经过全中国人民的浴血奋战,早已把这些殖民主义者从台湾驱逐出去。尽管日本曾于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窃取了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但在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国政府即正式宣告台湾及澎湖列岛重归中国版图。

“台独”势力炮制“住民自决”的怪论,目的在于混淆台湾省“当地住民”和“全体国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按照卢梭当年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自决主体也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这一规定证明了“台独”势力所谓有权实行“住民自决”或“公投台独”是一派胡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如果真要投票,也只能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不能由台湾居民以单方面投票方式来决定台湾领土的命运。“台独”分子肆意歪曲“公民投票”的含义说明其用心卑劣,必将遭到全中国人民的坚决痛击。

“台独”分裂势力应当重视的前车之鉴

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独立运动”在世界各国都不得人心。位于地中海的科西嘉岛是法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历史上,科西嘉人曾力图从法国分裂出去。从罗马时期至今,科西嘉共见证19次政权更迭,目睹39次人民起义,经历7个无政府时期。从1768年科西嘉并入法国版图后,该岛的独立分裂活动就没有停止过。1975年,法国颁布法令把科西嘉确定为法国第22行政区,享有一定自治权。1982年,法国颁布《地方分权法》把科西嘉定为地方行政区的自治单位。1982年第214号法令承认科西嘉具有某种特殊性,但1991年颁布的法令接着就规定,科西嘉的特殊性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领土不可分割原则。该法令拒绝承认所谓“科西嘉民族”,认为科西嘉是法兰西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在主权问题上法国没有任何让步的余地。

在科西嘉历史上,值得一提的是拿破仑。他恰恰出生在科西嘉被纳入法国版图后的第二年。年轻时他曾全力投入科西嘉脱离法国的独立运动,但最终他自己还是融入了法兰西民族,使科西嘉成为法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样值得“台独”势力借鉴的,是加拿大魁北克省分裂图谋彻底失败的教训。加拿大政府在经过与分裂主义长期斗争后,于2000年制定一部《公正透明法》,彻底粉碎了分裂势力的美梦。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民族和文化的国家,其主要居民是作为英、法后裔的加拿大人。由于历史原因,法裔主要聚居在魁北克省,该省82.2%的居民以法语为母语。20世纪中叶,魁北克省部分法裔政客开始进行有组织、有纲领的分裂活动,要求魁北克独立,1976年赢得魁北克省地方选举的胜利后,开始进一步策划进行该省的“全民公决”。1980年,魁北克省举行第一次“公决”,结果只有40%的人支持该省独立。之后,魁北克分裂集团不顾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坚决反对,于1995年举行了第二次“公决”,并把其竞选纲领改为“实现魁北克主权独立,与加拿大其他各省结为伙伴关系”。但是分裂势力并没有得到大多数魁北克人的支持。

2000年6月,加拿大颁布《公正透明法》,该法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必须在文字上明确宣布其“独立”意图,不许用含糊其词的文字欺骗选民;第二,在计算选票上不得以简单多数通过,必须采用绝对多数通过制;第三,投票结果必须透明公正,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第四,即使上述条件均已具备,仍须由联邦政府召集各省代表参加联邦会议,必须经全联邦2/3省同意,方能获准独立。加拿大说法语的只有魁北克一省,其他各省均说英语,因此,要获得2/3省同意魁北克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法律的制定,对魁北克省的分裂势力无异是当头一棒,最终导致魁北克独立运动销声匿迹。正如当时的政府间事务部长迪恩所说:“《公正透明法》的通过,保证了加拿大永远不会分裂。”

现在,这些所谓的“独立运动”大部分都已放下武器,正式宣布走国内和平自治的道路。他们认识到,任何分裂国家、危害国家民族利益、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所谓“公投独立”,不但在国际上行不通,得不到联合国和一切爱好和平国家的支持;在国内,更遭到国人的反对。台湾当局必须从加拿大的魁北克、法国的科西嘉,以及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所谓“独立运动”的失败中汲取教训,应当明白,任何分裂国家的“自决”、“公投”、“制宪”,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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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5日央视网刘文宗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以“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为口号,为其“台独”分裂活动制造法理依据。今年年初,陈水扁再次提出所谓“新宪公投”,叫嚷要“由下而上、由外而内、先民间后政党”,在2008年前催生一部新“宪法”。陈水扁“民间版”的“公投”,就是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决原则,以消除谬误,匡正视听。

“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含义

“民族自决”是指国家依国际法和本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决定以全民投票方式决定国家主权管辖、领土归属和政治制度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由于领土是国家世代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而不少国家宪法规定,其领土归属是不可变更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等”。这些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可变更的事项。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领土主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加以变更。

第一次把民族自决原则提到国际法准则高度的,是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它是二战后民族自决原则实践的先声,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国际法基础。《宣言》一方面指出“必须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让“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十分明显,《宣言》既要求彻底消灭殖民统治,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又反对在“民族自决”(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搞片面分裂国家和破坏领土完整的活动。可见,《宣言》严格把“民族自决”与“分裂国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将前者纳入合法的国际法范畴之内,对后者则斥之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行为。这是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对“民族自决权”的权威解释,是在民族自决问题上对国际法的新发展,为以后联合国处理民族自决问题提供了合法依据。

为了区分“民族自决原则”与“分裂国家”的界限,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从而出现片面危害民族团结、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在讨论中为此确定了一条重要的标准,即必须是“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民族自决。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不得享受这项权利。第二年,联合国又决议设立“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决议规定,作为联大特设执行机构的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只有根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获得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认可,方能作为殖民地国家和人民获得民族自决权。

此后,联合国在1965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通过的《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欧安会1975年通过的《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都基本上援用1960年《宣言》的解释,将“民族自决”写入了自己的文件。

由于“民族自决原则”多次为国际法律文书所引用,使这一原则无论从内涵到实际运用都得到联合国广大会员国的认同,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只有与此相符的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才是合乎国际法原则的正义行动,如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的独立运动就是这种正义的行动,受到民族自决原则的肯定与支持。如果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国民或团体假“民族自决”之名,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之实,则是非法的,该主权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正如1960年《宣言》所明确指出的:“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总之,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准则,对于利用公民投票实现民族独立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限于殖民地国家和民族、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而不是指那些生活在一个统一国家内的不同人种、不同宗教、不同文化或不同语言的群体;也就是说,民族自决的地域范围必须是被外国殖民者占领和统治下的国家和民族的领土,或是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是其他尚未取得独立的殖民领地。任何在一个统一国家领土内的某省或州等区域进行所谓“民族自决”都是破坏国家领土主权的分裂行为。

“住民自决”背离“民族自决原则”

“台独”势力鼓吹的“民族自决”因违背了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因而遭到台湾同胞的唾弃。众所周知,台湾人与大陆人同属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历史传统、风土人情、民俗习惯,自古以来两岸同胞就血缘相通,休戚与共,在反对外来侵略者的斗争中,同仇敌忾,生死与共,这种历史的感情和纽带是任何力量也割不断的。因而“台独”势力不得不变换手法,将“民族自决”偷换为所谓“住民自决”,妄想以“台湾住民”名义进行“公民投票”,决定台湾的政治前途,这不仅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背离了国际社会的起码政治道德规范。

台湾岛是中国沿海岛屿之一,根据海洋法上“陆地支配海洋”原则,一国沿海岛屿作为其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天然属于沿海国所有,受该国主权管辖。台湾岛同舟山群岛、海南岛等一样同属中国大陆向东南沿海的自然延伸部分,在地质结构上与中国大陆构成一体,从来不是什么“独立国家”,也非“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台湾岛上许多住民是千百年来从大陆迁徙过去的。台湾在历史上虽曾多次遭受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但经过全中国人民的浴血奋战,早已把这些殖民主义者从台湾驱逐出去。尽管日本曾于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窃取了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但在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国政府即正式宣告台湾及澎湖列岛重归中国版图。

“台独”势力炮制“住民自决”的怪论,目的在于混淆台湾省“当地住民”和“全体国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按照卢梭当年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自决主体也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这一规定证明了“台独”势力所谓有权实行“住民自决”或“公投台独”是一派胡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如果真要投票,也只能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不能由台湾居民以单方面投票方式来决定台湾领土的命运。“台独”分子肆意歪曲“公民投票”的含义说明其用心卑劣,必将遭到全中国人民的坚决痛击。

“台独”分裂势力应当重视的前车之鉴

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独立运动”在世界各国都不得人心。位于地中海的科西嘉岛是法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历史上,科西嘉人曾力图从法国分裂出去。从罗马时期至今,科西嘉共见证19次政权更迭,目睹39次人民起义,经历7个无政府时期。从1768年科西嘉并入法国版图后,该岛的独立分裂活动就没有停止过。1975年,法国颁布法令把科西嘉确定为法国第22行政区,享有一定自治权。1982年,法国颁布《地方分权法》把科西嘉定为地方行政区的自治单位。1982年第214号法令承认科西嘉具有某种特殊性,但1991年颁布的法令接着就规定,科西嘉的特殊性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领土不可分割原则。该法令拒绝承认所谓“科西嘉民族”,认为科西嘉是法兰西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在主权问题上法国没有任何让步的余地。

在科西嘉历史上,值得一提的是拿破仑。他恰恰出生在科西嘉被纳入法国版图后的第二年。年轻时他曾全力投入科西嘉脱离法国的独立运动,但最终他自己还是融入了法兰西民族,使科西嘉成为法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样值得“台独”势力借鉴的,是加拿大魁北克省分裂图谋彻底失败的教训。加拿大政府在经过与分裂主义长期斗争后,于2000年制定一部《公正透明法》,彻底粉碎了分裂势力的美梦。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民族和文化的国家,其主要居民是作为英、法后裔的加拿大人。由于历史原因,法裔主要聚居在魁北克省,该省82.2%的居民以法语为母语。20世纪中叶,魁北克省部分法裔政客开始进行有组织、有纲领的分裂活动,要求魁北克独立,1976年赢得魁北克省地方选举的胜利后,开始进一步策划进行该省的“全民公决”。1980年,魁北克省举行第一次“公决”,结果只有40%的人支持该省独立。之后,魁北克分裂集团不顾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坚决反对,于1995年举行了第二次“公决”,并把其竞选纲领改为“实现魁北克主权独立,与加拿大其他各省结为伙伴关系”。但是分裂势力并没有得到大多数魁北克人的支持。

2000年6月,加拿大颁布《公正透明法》,该法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必须在文字上明确宣布其“独立”意图,不许用含糊其词的文字欺骗选民;第二,在计算选票上不得以简单多数通过,必须采用绝对多数通过制;第三,投票结果必须透明公正,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第四,即使上述条件均已具备,仍须由联邦政府召集各省代表参加联邦会议,必须经全联邦2/3省同意,方能获准独立。加拿大说法语的只有魁北克一省,其他各省均说英语,因此,要获得2/3省同意魁北克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法律的制定,对魁北克省的分裂势力无异是当头一棒,最终导致魁北克独立运动销声匿迹。正如当时的政府间事务部长迪恩所说:“《公正透明法》的通过,保证了加拿大永远不会分裂。”

现在,这些所谓的“独立运动”大部分都已放下武器,正式宣布走国内和平自治的道路。他们认识到,任何分裂国家、危害国家民族利益、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所谓“公投独立”,不但在国际上行不通,得不到联合国和一切爱好和平国家的支持;在国内,更遭到国人的反对。台湾当局必须从加拿大的魁北克、法国的科西嘉,以及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所谓“独立运动”的失败中汲取教训,应当明白,任何分裂国家的“自决”、“公投”、“制宪”,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http://view.news.qq.com/a/20120115/000002.htm
我一直认为直选不是好办法,代议制才是好东东。
国际法就像那啥的腿,让它怎么张,它就怎么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