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视频都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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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搀扶摔倒老太被指肇事,现在视频都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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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搀扶摔倒老太被指肇事,现在视频都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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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徐老太不得好死
鼓楼的王法官该死。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9-23 06:49
南京徐老太不得好死
别诅咒了。徐老太太已经正常去世了。好象是上半年还是去年的事。没有听说死于非命或临终前遭受痛苦折磨。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9-23 08:05
鼓楼的王法官该死。
同咒!
2011-9-23 09:24 上传

我只想说 马勒戈壁的
6楼图片强大。
   “彭宇案”“许云鹤”“殷红彬”案的发生,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当事人。当大家因恐惧而自我保护,并不能精确打击肇事人,而是无差别杀伤了需要帮助的无辜者,其中每个潜在的救护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出现这种情况,大家都在说道德。可是当法律与利益相冲突,挺而走险犯法也大有人在,何况乎道德。既然是利益导致了这种现象,那么就要从利益入手来解决它。

    这种现象的泛滥,源于无成本套利的诱惑。打个比方:如果有一个赌局,只要你随口押一个底牌,押中了奖金十万,押不中空手跑路。我相信大家肯定是趋之若鹜;换一个规则,参与者先押上一百万个人资财,押不中没收,押中了奉还并带走十万奖金。我想只有把握知道底牌的人才敢去押。除了南通的摄像头,“彭宇案”“许云鹤”的真相,只有当事人双方心里才最清楚。那么就将双方置于一个抵押身家的赌局,没有一方可以无成本套利。事实上从八十年代的广西刘秋海事件,到互联网时代的这几起,几十年来已经发生过很多了,有的真相不明,有的真相大白,但是没有一起的诬陷者受到制裁,这才是问题所在。

    我认为应当制定一个《见义勇为的特别法规》来保护雷锋,使其不被冒充和不被诬陷。当双方处于承认与不承认的争执之中,这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只有当其中一方声称自已是见义勇为做好事,那么就将自已与对方置于一个全身家抵押的赌局之中,其后果由特别法规接管。当真相大白后,输的一方将失去全部个人财产:包括住房、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养老社保……没收。而雷锋的损失从中得到补偿(仅仅是补偿)。如果象“彭宇案”这样真相不确凿的,先按民事程序处理。但今后一旦有新证据,随时可翻案,没有时限。也就是说,对于侥幸蒙混的人,他的一生都处于不确定性。不知道何时曝出何人的音像、证据、揭发等等,也不知道是否是对方握有关键证据,就等以后“猪养肥了再杀”。

    说明一:对于雷锋仅仅是补偿,而不是转移罚没。这是对雷锋的保护,尽量使其不被迁怒,而且也避免雷锋的功利动机怀疑,进而引发另一种造假,即以罚没期权作为贪赃枉法的资本。

    说明二:当事人的所有财产一抹到底,是给穷人和富人至少表面平等的对决平台,富人不要以为自已有钱有输得起。同样对于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光脚如果倒赔不出其敲诈的数额,就劳教做苦力还债,啥时还完了啥时结束。如果光脚贪心太大,诈了个天价,那就事实上的终身劳教,减刑假释都不会有,比死缓还铁。

    说明三:对于伪证和枉法,其处罚后果同输家。腐败不可避免,当然也不能将正义寄希望于清廉。只是当枉法的成本远远超出了同类收益,司法人员是否值得去冒险呢?大家都是聪明人,何必为了一根柴踩雷锋的红线,把整个森林都赔上。象彭宇案、刘秋海案的当事人可能没出险,但当事警察都已经爆仓了。

    说明四:所有的当事人被揭穿,都推说自已误以为,不了解。或许真有误解的,但是情况不明却言之凿凿,也是怕对方抵赖,先咬了再说,反正咬错了也没事。但是被雷锋保护法接管之后,当事人就一定要说真话了,不明真相的话就不要说,静等对方犯错误才是明智的。可以不说话,但是说假话就是作死了。

    虽然这个赌局不能保证杜绝一些冒险家的刺激,但是对于以利益为重的普通人,实在犯不上用一生的风险去搏小利。诬陷者把假的说成真的,总比把真的说成真的难度要高很多,那也只是平手。作假者要把真的说成假的,才能赢。虽然也有这可能,但我就是要让它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

   
muhamud 发表于 2011-9-23 11:19
“彭宇案”“许云鹤”“殷红彬”案的发生,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当事人。当大家因恐惧而自我保护,并不能精确 ...
废话那么多。。。。。。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才是王道!!
说那么多没用。。。如果冤枉了好人,就该以诈骗罪起诉。。这年头,归根结底就一点。犯罪成本太低。。对贪污腐败也是如此,成本太低,收益又高。怎能不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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