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药家鑫死不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21:04
我认为药家鑫死不了

今天早晨不知怎么的梦到药家鑫了,上网看了一下,果然是上诉了,而且理由很荒诞。

以下是从张显博客里面看到的药家鑫的上诉状陈述的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定性不当,有失偏颇。

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已经认定,但却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属于量刑不当。

三、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愿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为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与法不符。

四、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显系量刑过重。

我看了以后,感到药家鑫的父母的活动能力确实可以,上诉直接把被害人给删除了,不是当事人了,只剩下了法院与检察院两家了,稍加活动很方便就可以摆平的。

不就是个钱的问题么,以前就听过一句话,我把钱打官司花了也不给给工人。看来药家鑫的父母是准备好花点小钱买药家鑫的命了,先判死缓,然后买个立功,出不了五年,药家鑫就出来了,各位同志别觉得我说的夸张,这是肯定会发生的。

药家鑫这次已经是改判定了,我认为药家鑫估计死不了。
1、药家鑫上诉状时间已明显违法,而药家鑫父母已经把这事摆平了
2、不把王辉列为当事人,避免王辉在中间的影响,这个事也摆平了
3、检察院和法院都是非常容易摆平的,也就是个钱的问题
4、药家鑫的父母已经开始在各种渠道对药家鑫冤枉进行宣传、活动了
而且有那么多的专家、教授、领导同志对药家鑫支持,所以药家鑫死不了

其实,我也希望药家鑫不死,不然人们群众总是会对这些“人”抱有幻想,药家鑫不死,人民群众能从这上面看清楚很多问题,也许,压垮骆驼脊背的最后一根稻草就要压上来了,这根稻草就是药家鑫。

原谅我用稻草来形容药家鑫,他只是个人形腐生物而已。我认为药家鑫死不了

今天早晨不知怎么的梦到药家鑫了,上网看了一下,果然是上诉了,而且理由很荒诞。

以下是从张显博客里面看到的药家鑫的上诉状陈述的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定性不当,有失偏颇。

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已经认定,但却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属于量刑不当。

三、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愿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为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与法不符。

四、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显系量刑过重。

我看了以后,感到药家鑫的父母的活动能力确实可以,上诉直接把被害人给删除了,不是当事人了,只剩下了法院与检察院两家了,稍加活动很方便就可以摆平的。

不就是个钱的问题么,以前就听过一句话,我把钱打官司花了也不给给工人。看来药家鑫的父母是准备好花点小钱买药家鑫的命了,先判死缓,然后买个立功,出不了五年,药家鑫就出来了,各位同志别觉得我说的夸张,这是肯定会发生的。

药家鑫这次已经是改判定了,我认为药家鑫估计死不了。
1、药家鑫上诉状时间已明显违法,而药家鑫父母已经把这事摆平了
2、不把王辉列为当事人,避免王辉在中间的影响,这个事也摆平了
3、检察院和法院都是非常容易摆平的,也就是个钱的问题
4、药家鑫的父母已经开始在各种渠道对药家鑫冤枉进行宣传、活动了
而且有那么多的专家、教授、领导同志对药家鑫支持,所以药家鑫死不了

其实,我也希望药家鑫不死,不然人们群众总是会对这些“人”抱有幻想,药家鑫不死,人民群众能从这上面看清楚很多问题,也许,压垮骆驼脊背的最后一根稻草就要压上来了,这根稻草就是药家鑫。

原谅我用稻草来形容药家鑫,他只是个人形腐生物而已。
上诉直接把被害人给删除了

上诉理由中没有,不等于二审法院就不考虑了吧……
人都看着呢!如果真如楼主所说,那么结果真的不重要了,就是看他们怎么表演吧!
回复 2# sunbamboo124

我今天看到张显(药案受害人代理)博客,受害人现在只能旁听了,你你还以为他们什么不敢玩,我现在就是盼着药家鑫无罪释放的结果,这更好,无非是望炸药堆里面放了个点着的雷管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3:28

且不说您这帖里药家花钱买通司法的说法有无根据,单劝您乱讲之前好好学学法律,
请认真研读《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修改过的刑法第五十条)、第十五条(修改过的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判处死缓和减刑的相关规定。{:cha:}
楼主,给你普及一下法律常识,刑事案件上诉是针对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受害人是不能列为当事人的。二审审理的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你还不如说药只要把高院摆平就行了,那样花钱还少的多!
舆论压力加上他的犯罪行迹 不管他是不是自首估计都要死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3:56

是不是炸药不炸,你有点迫不及待了想自己点雷管?麻烦先看下自己够不够分量~~{:cha:}
alex182 发表于 2011-5-15 14:02


    有种说法叫保外就医
生活就像肥皂剧
我相信楼主,所以我相信药家鑫死不了;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所以我更相信药家鑫死不了;我相信中国的官场,所以我更相信药家鑫一定死不了!
算了,我还是在这帖子里再捞一分,楼主和跟风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没弄明白,多说无益!
法盲做白日梦
stuka371 发表于 2011-5-15 14:34


    药家鑫如果真的被枪毙了,你殉葬??敢不敢?
回复 5# alex182


     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即: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开庭前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对案卷材料重点审查

    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法院、检察院在开庭前对有关案卷材料的审查内容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内容,同时明确,既要全面审查又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进行重点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开庭前,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控辩双方或者一方提出的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开庭前到法院查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将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等。为确保庭审质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还应当查明,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等工作等。

    疑难、复杂、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三种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解释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明确二审开庭审理重点

    为突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关系,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合议庭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裁判文书须写明被告人及控辩各方意见 采纳与否应作说明

    为增强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二审法官的责任心,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完)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9月21日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8号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第一审的死刑判决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条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第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七)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八)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

    (九)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三)合议庭认为其他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四)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五)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六)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第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第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这是最高院关于死刑的2006念得司法解释,你你认为药家鑫案中5.3药上诉,而李显在5.11才受到上诉书程序合法么
回复 6# joun01


    对不起,你还真不用给我普法,司法解释作为一个通过执业律师考试的,我还能看懂
回复 8# alex182

如果需要,我情愿当雷管
唯恐天下不乱呢
不懂法律的喷药家鑫判决,不懂经济的喷GDP全是水,不懂军事的喷J20是假的

和lz认真你就输了

有种说法叫保外就医
liuyangxp 发表于 2011-5-15 14:21


倒要好好请教当下怎么才能把个没病的保外出来,要搞定哪些部门
本单位上一个自己搞保外的警察现在进去的理由不是徇私枉法而是诈骗
有种说法叫保外就医
liuyangxp 发表于 2011-5-15 14:21


倒要好好请教当下怎么才能把个没病的保外出来,要搞定哪些部门
本单位上一个自己搞保外的警察现在进去的理由不是徇私枉法而是诈骗

不就是个钱的问题么,以前就听过一句话,我把钱打官司花了也不给给工人。看来药家鑫的父母是准备好花点小钱买药家鑫的命了,先判死缓,然后买个立功,出不了五年,药家鑫就出来了,各位同志别觉得我说的夸张,这是肯定会发生的。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3:28


立功?你买再多的立功死缓5年能出来?
要出来只有保外,不过要保外的话买立功干嘛?话又说回来,药家有能力搞定保外的话他一审也不用死刑立即执行了
我不觉得你说的夸张,我觉得你胡说八道
不就是个钱的问题么,以前就听过一句话,我把钱打官司花了也不给给工人。看来药家鑫的父母是准备好花点小钱买药家鑫的命了,先判死缓,然后买个立功,出不了五年,药家鑫就出来了,各位同志别觉得我说的夸张,这是肯定会发生的。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3:28


立功?你买再多的立功死缓5年能出来?
要出来只有保外,不过要保外的话买立功干嘛?话又说回来,药家有能力搞定保外的话他一审也不用死刑立即执行了
我不觉得你说的夸张,我觉得你胡说八道
回复 21# YsMilan

陕西省人大常任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以及 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在4月22日宣判,则药家鑫方面最迟上诉时间本应为5月2日。5月2日为假日,故可延至5月3日。那么,首先接到上诉状的法院,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指副本,以下同)送交对方当事人,即受害人张妙的家属、诉讼代理人或其代表律师。如果不算5月3日,则法院应在5月4、5、6日这三天将上诉状交给对方当事人。

   现在,我们受害人家属、诉讼代理人和代表律师都未收到法院应该给我们对方的上诉材料,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直至今日(今天是2011年5月11日)超过了法院应该交给我们的时间之规定。应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接到上诉状的法院仍未将上诉状交给对方当事人,则程序上明显有问题,而且这种程序问题的存在是对受害人一方不利的。越迟得到对方上诉状和上诉理由,意味着对二审的准备越不充分。

    因此,我们建议省人大委员会明察此事,早日给我们一个答复。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张显



                                      2011年5月11日
回复 20# YsMilan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号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依法改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定性不当,有失偏颇。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从案发时的现场环境来看,案发地点属于大学城至市区的偏僻道路,少有行人和来往车辆。案发时间处于冬季晚上十一时许,没有自然光线,且路灯昏暗;当时的现场环境对于行车视线具有明显的影响。被告人有弱视、近视,属于视力障碍,且程度较深,导致其在驾驶过程中才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受害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素不相识,发生交通事故完全属于偶然。从尸鉴报告分析,受害人受伤的部位散乱无序,并非全部针对其要害部位。再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自己对实施几次刀、刀刺什么部位、刺刀的顺序均不明确,这说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处于慌乱的状态;对犯罪的目标是盲目的,是没有特别指向的。所以,刀数虽多,但是与一刀毙命,直中要害具有明显区别。

    原审查明,被告人药家鑫在案发前系在校大学生,没有任何社会经历;被告人从取得驾驶执照到案发,仅仅三个月,明显欠缺驾驶经验,没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加之被告人心理长期处于压抑、抑郁、紧张等不健康状态。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时情急,不知如何处理,其意识和控制力降低,犯罪意图瞬间产生。根据被告人在接受公诉人和法庭询问时,对其持刀捅人的次数、部位、顺序都不清楚,显然是在慌乱中所为。此后,被告人虽然驾车逃离现场,但其在驾驶过程中双手发抖,根本无法正常驾驶。

    被告人犯意的产生不适由于受害人的蓄意所为,而是由于交通事故这一突发事件所导致。加之在被告人心理长期存在缺陷、在交通事故这特定环境下受到刺激,过度害怕而临时起意,才会在一瞬间产生犯罪意图。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知道如何处理,转化为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主观故意与蓄谋已久、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相较,主观恶性并非极大。

    因此,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认定没有做出客观、公正的反映。被告人案发前在社会上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又能积极自首,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的可能性。故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使用“特别”、“极其”、“极大”等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描述和认定与事实不符。

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已经认定,但却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属于量刑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里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自首犯严格上应当从宽处理。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上讲,国家鼓励自首,对于自首的认定较为宽范,对于自首的处罚能够从轻、减轻的应当予以从轻、减轻。结合被告人案发前的社会表现、案发后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被告人已不具有人生危险性,对其应当从宽处罚。原审法院虽认定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在判决量刑又不予考虑从轻,显系量刑不当。

三、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愿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为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与法不符。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予以了认定,但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我国法律未区分别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何种犯罪中适用、何种犯罪中不适用,以及被告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进行区别的规定。无论被告人身份,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和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都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从轻、减轻情节。不能以犯罪情节较重就不予认定其从轻、减轻情节。此外,被告人系自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被告人和家属均是积极赔偿,已做好了充分的赔偿准备,且赔偿的金额远远高出法律的规定。客观上,本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与受害人家属拒绝赔偿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的意见也有一定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到被告人极其家属对民事赔偿所做的努力和准备,不应由于受害人家属所作出的不接受赔偿的表示而在量刑中出现偏颇,上诉意见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显系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犯罪的刑罚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目前我国的司法理念以保障人权、教育、感化为主,改造罪犯,通过一个药家鑫而教育大众,避免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才是本案最主要的目的。《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我国对死刑慎行、少行的刑罚主旨下,在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下,原审判决直接判处被告人死刑,未能正确体现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显系量刑过重。

    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药家鑫   

2011年4月28日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7:04

你贴这段跟我说的有半毛钱的关系吗...
回复 24# YsMilan


    我给你普一下法,你看看当事人在二审中的地位,学好了再出来白活
法条法理都被选择性无视掉了~
回复 24# YsMilan


    上面还有司法解释,你可以好好研究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7:11

回复前请看清别人到底在说什么好不...


杀人灭口·证据确凿, 社会反响强烈,性质恶劣,不杀不助于平民 愤。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杀人灭口·证据确凿, 社会反响强烈,性质恶劣,不杀不助于平民 愤。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你要真懂法,就不会大段大段的帖法律条文了。直接拣重点的标出来多好啊。
stuka371 发表于 2011-5-15 14:34

对,就是死了也是替身
我都帮你把借口想好了


回复 22# sinocat


    我只能是说对张显很无语,明明都是说了接到判决,裁定书才开始计算上诉期间。这需要看药家人何时接到的判决书,什么时候接到什么时候计算上诉期限,当然你可以喷法庭是不是当庭就给双方判决书了,如果是,确实违法,如果不是,在这方面做文章显得你很无知,宣判和接到判决书是二个日期概念。
   另外楼主千万别说你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不然我会觉得中国的司法考试太水了。

回复 22# sinocat


    我只能是说对张显很无语,明明都是说了接到判决,裁定书才开始计算上诉期间。这需要看药家人何时接到的判决书,什么时候接到什么时候计算上诉期限,当然你可以喷法庭是不是当庭就给双方判决书了,如果是,确实违法,如果不是,在这方面做文章显得你很无知,宣判和接到判决书是二个日期概念。
   另外楼主千万别说你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不然我会觉得中国的司法考试太水了。
药不死,吾必杀之!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6:14


    其实这才是楼主想说的
sinocat 发表于 2011-5-15 16:14

对不起,为了论坛安全考虑,管理人员不能对任何扬言极端行为者听之任之,如发生任何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本论坛将配合司法单位,提供一切所需要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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