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有没有可能和王浩铭一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22:55:25


2004年12月16日下午,小崔磊和往日一样,放学回家,做作业、吃晚饭,然后去玩。傍晚,准备回家时却碰上了王浩铭。王浩铭本来是要诈钱的,把崔磊哄骗到山脚下一个场里。但崔磊身上只有五元钱,王浩铭恼羞成怒,捡了一块石头,照崔磊头部使劲砸了两下,崔磊当场昏倒。王浩铭在场边吸了一支烟,想:如果崔磊醒过来告发怎么办?干脆......他双手抱起一块更大的石头,在崔磊头面部连砸十几下。(法医鉴定:崔磊头面部伤痕二十多处,致命伤就有八处) 王浩铭杀人后想逃跑,却碰上了他的几个朋友,见他身上有血,便询问王是怎么回事?王浩铭谎称有人打人,他在现场。这几个人感到事情严重,就由两人控制了王浩铭,两人去告知王效海。王效海、报案人、王浩铭一行来到现场。王效海这个侦查专家勘察了现场,问王浩铭情况,王浩铭说三个人在打崔磊,并命令让他也打,他不得已踢了两脚。王效海便按照王浩铭说的向公安局报了案。到了公安局,王浩铭继续编谎。直到第二天,市县公安局现场侦查结束,王浩铭所提供的假线索全部被推翻,铁证如山,王浩铭才承认是他打的,但主要情节还没有交代,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将其拘留。一周后,在强大的舆论下,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将王浩铭逮捕。但从省到市,公检法层层包庇凶手。市法院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市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但省检察院不支持......王效海官职不大,却神通广大,给许多领导办过事,而且都是非常重要的事。这些人必然要给王效海办事......

        自首,须有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交代罪行。但王浩铭如实交代罪行了么?在甘肃省高级法院大接访时,我们询问了一个姓袁的厅长,他说,如上所述,不能认定是自首,但他在案卷里没有看到这些情节。怪事!一审时,都是这样说的,凶手也是这样陈述的。怎么就......!!!多亏当时除了王浩铭,再没有人身上沾血。要不然王浩铭完全可以无罪释放,而另一个沾血的便是替罪羊。我们这儿已经有两起这样的案子了,而且都和王效海有关......呜呼!

2004年12月16日下午,小崔磊和往日一样,放学回家,做作业、吃晚饭,然后去玩。傍晚,准备回家时却碰上了王浩铭。王浩铭本来是要诈钱的,把崔磊哄骗到山脚下一个场里。但崔磊身上只有五元钱,王浩铭恼羞成怒,捡了一块石头,照崔磊头部使劲砸了两下,崔磊当场昏倒。王浩铭在场边吸了一支烟,想:如果崔磊醒过来告发怎么办?干脆......他双手抱起一块更大的石头,在崔磊头面部连砸十几下。(法医鉴定:崔磊头面部伤痕二十多处,致命伤就有八处) 王浩铭杀人后想逃跑,却碰上了他的几个朋友,见他身上有血,便询问王是怎么回事?王浩铭谎称有人打人,他在现场。这几个人感到事情严重,就由两人控制了王浩铭,两人去告知王效海。王效海、报案人、王浩铭一行来到现场。王效海这个侦查专家勘察了现场,问王浩铭情况,王浩铭说三个人在打崔磊,并命令让他也打,他不得已踢了两脚。王效海便按照王浩铭说的向公安局报了案。到了公安局,王浩铭继续编谎。直到第二天,市县公安局现场侦查结束,王浩铭所提供的假线索全部被推翻,铁证如山,王浩铭才承认是他打的,但主要情节还没有交代,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将其拘留。一周后,在强大的舆论下,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将王浩铭逮捕。但从省到市,公检法层层包庇凶手。市法院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市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但省检察院不支持......王效海官职不大,却神通广大,给许多领导办过事,而且都是非常重要的事。这些人必然要给王效海办事......

        自首,须有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交代罪行。但王浩铭如实交代罪行了么?在甘肃省高级法院大接访时,我们询问了一个姓袁的厅长,他说,如上所述,不能认定是自首,但他在案卷里没有看到这些情节。怪事!一审时,都是这样说的,凶手也是这样陈述的。怎么就......!!!多亏当时除了王浩铭,再没有人身上沾血。要不然王浩铭完全可以无罪释放,而另一个沾血的便是替罪羊。我们这儿已经有两起这样的案子了,而且都和王效海有关......呜呼!
最后还是一个死缓。
呵呵
这种事情我感觉比较无语而已啊,怎么这也抠我分啊?我招谁惹谁了我。。。都怪药家这个小WBD,强烈要求毙了个小丫挺儿的
丫挺儿的估计这次要仆街:victory:,现在舆论一致喊杀,找人情的不太敢出头吧。
不说别的,药家鑫确实是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药家鑫不是自首是什么?
前一阵浙江不是有几个强奸犯被判轻了 法官说是临时起意性犯罪
这次有没有可能一样?
我表弟也叫王浩铭
康熙拉了 发表于 2011-4-8 14:18


    以这名字为耻啊。。。当然不能怪他
崇洋媚外 发表于 2011-4-8 10:31


    你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也请遵守CD的规则,建立法治社会从我做起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11:51


    呵呵,自首就不能杀了吗?
cavaral 发表于 2011-4-8 18:04
怪事了,我有说不能杀么?本来即使认定自首,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18:07


    唉,抱歉,我最近对这个案子太敏感了……乃不知道,在很多地方有各种各样的人用各种各样的理由为药开脱,甚至得出无罪的结论……理由之扯淡态度之轻佻让人恨得牙根痒痒……
cavaral 发表于 2011-4-8 18:12
我只说一句,即使最后药家鑫因具有自首情节而免死或死缓,我也不认为这是枉法裁判。既然法律给了法院和法官这样的自有裁量权,就应该尊重。不然你可以选择两条路:1、通过合法途径,如提交人大议案的方式要求废除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的法条;2、上井冈山。

至于你说的网上有说药家鑫“无罪”的,麻烦给个链接,我非常期待围观这样的极品。
注意是“无罪”哦,罪轻或者不必死之类的不算,我相信你也承认他们不是一个概念。
大学里,青春期,年轻人正面临一个重要的角色调整阶段。这一时期遭遇到的挫折、误解、冷落都可能引发个人的迷茫、抑郁甚至暴戾,于是有人选择自杀,因为丧失了生活信心;也有人在激烈的矛盾冲突中伤害他人,因为刹那间的暴发使之丧失了冷静与理智。
:D没什么,又一个P民解脱了而已,当天朝消灭了P民的时候,就和谐了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11:51
他除去故意杀人,应该还要算上交通肇事(不知道有没有逃逸)。
我还以为药家鑫够人渣了,没想到啊,神奇的祖国
大元帅 发表于 2011-4-8 19:16
交通肇事是肯定的了,但是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涅?如果根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谈自首与否的问题根本不需要考虑他逃逸的问题。
我记忆没错的话,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重大交通事故,而司法解释对于认定“重大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标准是: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药既然被以故意杀人起诉,表明公诉机关认定本案的唯一受害人死于药的故意杀人行为,那么交通肇事罪自然不能成立。
既然交通肇事罪不成立,那么就要考察药对于故意杀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显然,药是在没有受到公安机关任何强制措施以前,随家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那么就属自首无疑。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23:54
哦,这样啊,谢谢科普。
不过感觉他除了杀人,相比自首的所谓从轻情节,之前还有车撞人,如果轻判,真的感觉说不过去的。
怎么说呢,神奇的国度
我只能说世上没有什么是公平的,真正公平的我想只有死亡。。。只有在死亡面前才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
qqweee 发表于 2011-4-8 13:54

靠啊,这是一个多么神奇的社会啊,激情杀人,临时犯罪,祖国的语言文化实在是太强大了。
军事搞手 发表于 2011-4-9 10:58


    看到日本一堆强奸判缓刑的,你会不会激动得吐血呢?
xbill 发表于 2011-4-9 16:40

那你是不是和日本一样变态?
herclues0505 发表于 2011-4-9 09:47


    死亡只有结果是公平的,过程呢?人家含笑九泉,你死不瞑目,人家可以快快乐乐,你只能躲猫猫,喝开水,被人撞上天后补两刀?
像楼主这样的功力在超大是炒不热那个药家鑫话题的……
药家鑫情节实在太恶劣……
回复 26# ppkshock

死了以后什么也不知道了,过程又何必如此在意?
军事搞手 发表于 2011-4-9 10:58

在一个神奇的国度,杀人后刑事案无罪,民事案有罪
可以从轻但不是必须
吴小桂 发表于 2011-4-10 17:08

网上搜了一下经过,觉得应该算坦白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23:54


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在法律解释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罪。
rt12 发表于 2011-4-12 01:16
你说的没错,但是是理论上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交通肇事后杀人的行为都是以故意杀人一罪起诉。除非出现多名伤者,但犯罪嫌疑人只对其中一个或几名伤者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才可能出现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罪的并罚。其中原因之一是“致一人重伤”这个必要条件在故意杀人的行为之下很难取证,简单的道理,人都死了,还怎么鉴定当时是否构成重伤?其他就是各种竞合的理论原因了,我学的也不够好,就不献丑了。
那么具体到药这个案子,我没看到起诉书,但是根据现有的信息,公诉机关应该就是按故意杀人一罪提起公诉的,那么在对药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我觉得很多网友对这俩分不清,总是觉得有人认为可以从轻就是在做无罪辩护)考虑自首情节的时候,还去考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就没有任何依据。

你说的没错,但是是理论上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交通肇事后杀人的行为都是以故意杀人一罪起诉。除非出 ...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12 09:37

他在逃逸途中另外撞伤数人知道不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尽管他被当场抓获,警方却只知道他肇事而未怀疑其杀人,问话后放回家,所以他“主动交待了未被警方掌握的犯罪事实”。
如果说光是杀人还有可能死缓,这可能就是最后一根稻草。
你说的没错,但是是理论上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交通肇事后杀人的行为都是以故意杀人一罪起诉。除非出 ...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12 09:37

他在逃逸途中另外撞伤数人知道不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尽管他被当场抓获,警方却只知道他肇事而未怀疑其杀人,问话后放回家,所以他“主动交待了未被警方掌握的犯罪事实”。
如果说光是杀人还有可能死缓,这可能就是最后一根稻草。
yinan125 发表于 2011-4-8 18:18
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与他的裁量是否枉法裁判不是一个概念好不好。
先不说这个自首的认定问题,即便是自首,刑法也从来没有把自首认定为减轻刑罚的必然条件,刑事法并没有说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就必然减轻,相比之下主观故意和情节的恶劣性是更重要的考量依据。
讨论什么自首。。
要加携带凶器,蓄意杀人,证据确凿,对社会影响极度恶劣。。哪条写了自首可以顶上面任何一条?
那么,应予以枪决。。
回复 36# tulipe

楼上不都说了是"可以"吗?
杀人偿命...
军事搞手 发表于 2011-4-9 10:58

激情杀人的概念是来自于欧美的,这倒不是TG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