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新华网反腐论坛:贪腐官员‘三条命’,该去除哪一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9:59:22


贪腐官员‘三条命’,该去除哪一条?


文/谯德超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就焦煤腐败整治行动表示,(我们)制定了12条“杀手锏”式的规定,谁撞到就处理谁,“比如发现嫖娼,不管是谁,一律先开除党籍”。 (来源:新京报)

贪腐官员三条命:党籍、职务、待遇,‘开除党籍’是‘处理’官员最常用的手法。常人只有‘一条命’,即违法就‘没命’;而官员在常人‘一条命’的基础上还多了‘三条命’,对贪腐者只去其一条命肯定不能起反贪治腐之效,需用本该对待人人平等的法去约束才行。

用‘开除党籍’来‘惩治’贪腐官员折射几个问题思考:1.做官的或者说有实权的都是党员?!2.只有入党才能做官‘为人民服务’吗?3.‘开除党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断其官路’?4.是‘党纪’大还是国法大?‘开除党籍’是不是从某种意义就代替了依法惩处?5.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入了‘党’的就多了一个‘保护层’,就如同打坦克游戏中的给加了个‘防弹保护装甲’?6.入党和做官和腐败到底有啥联系????7.······‘开除党籍’是否能起惩贪治腐的‘奇效’吗?!

‘开除党籍’是否就一定能惩贪治腐???腐败的都是官,而官多是入了党的,开除党籍就能管住官们的腐败吗?那些落马的贪官有几个不是党员的?党员官员的腐败说明了些啥,是不是他们的权力都大过了法?!有人说官有三条命:党籍、职务、待遇,对贪腐者,开除党籍就如同只去其一条命,是否真能起到反贪治腐之奇效?难道国之官员就真这么特殊化吗?难道国之为官违法乱纪者就非得先去前三条‘命’,最后才轮到用国家那据说很神圣的法吗?如此,岂有做官的还有不贪不腐者吗?!

‘一把手’说了算、‘领导’说了算的特色,就是权力失去制衡滋生官僚主义官本位思想的重要原因。从有中国特色的‘领导’一词就可看出官本位思想在国人思想深处的植根之深。从词性去看,说起来领导一词应该是一个动词。领导,按字面理解它应该是带领的意思,它存在的意义应该是一份责任、一份担当、一份做事在先的‘榜样作用’。可事实上在中国,‘领导’一词成了名词,是尊贵身份、特殊待遇、特殊权力的标志。从会场布置的‘领导位子’的高高在上,到坐位的‘职级有序’;从出行时的前呼后拥、专人撑伞,到饭桌上‘主位的尊贵’;从领导讲话的‘无不重要’,到‘一言堂’下下级无条件的服从听命;从做事时领导‘指导’的‘辛苦’,到最后的归功一人的‘领导功劳’···无不体现的都是权力的威力和权力的特殊,这不能不说都与‘为人民服务’相去太远。真不知那些现实中权力特殊化的腐败官员们,让‘服务’一词情何以堪?!

权力过大、权力的失去制约,权比法大、以权代法,公权私用、公权滥用···就是社会管理者腐败的根源。任何时侯,社会有序离不开管理,管理社会都需要‘管理者’——说得俗点就是‘官员’,可决不是超越‘社会规矩’之法的特权阶层。只有一样的受法侓约束,一样的在法前与普通人无异,就如前不久对‘香港特首被撞’事件‘定性’一样:“要看特首被撞的受伤害程度,如果人身伤害不大,撞‘特首’和撞‘普通人’一样的结果”。

有人会说‘好规矩’出来也会有批评的声音。有批评就说明了百姓的一份期待和期盼,难道不是好事吗?难道社会管理者要自说自话,不让大众说话才是好事吗?对于贪腐官员的‘三条命’,单纯去除哪一条都不可能有从根本上起反贪治腐‘奇效’。只有在法侓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官员、党员的特殊才是治世之道。不能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是腐败之源;一个手中一点权力都没有的人,你任其贪腐他也会无从下手;一个手中有权,但他只是管理社会事务某一方面的‘代言和执行工具’,而不是以其个人意志行事,更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那他也不敢无视世间之法肆意贪腐妄为。所以,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治腐良方。

贪腐官员‘三条命’,该去除哪一条?


文/谯德超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就焦煤腐败整治行动表示,(我们)制定了12条“杀手锏”式的规定,谁撞到就处理谁,“比如发现嫖娼,不管是谁,一律先开除党籍”。 (来源:新京报)

贪腐官员三条命:党籍、职务、待遇,‘开除党籍’是‘处理’官员最常用的手法。常人只有‘一条命’,即违法就‘没命’;而官员在常人‘一条命’的基础上还多了‘三条命’,对贪腐者只去其一条命肯定不能起反贪治腐之效,需用本该对待人人平等的法去约束才行。

用‘开除党籍’来‘惩治’贪腐官员折射几个问题思考:1.做官的或者说有实权的都是党员?!2.只有入党才能做官‘为人民服务’吗?3.‘开除党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断其官路’?4.是‘党纪’大还是国法大?‘开除党籍’是不是从某种意义就代替了依法惩处?5.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入了‘党’的就多了一个‘保护层’,就如同打坦克游戏中的给加了个‘防弹保护装甲’?6.入党和做官和腐败到底有啥联系????7.······‘开除党籍’是否能起惩贪治腐的‘奇效’吗?!

‘开除党籍’是否就一定能惩贪治腐???腐败的都是官,而官多是入了党的,开除党籍就能管住官们的腐败吗?那些落马的贪官有几个不是党员的?党员官员的腐败说明了些啥,是不是他们的权力都大过了法?!有人说官有三条命:党籍、职务、待遇,对贪腐者,开除党籍就如同只去其一条命,是否真能起到反贪治腐之奇效?难道国之官员就真这么特殊化吗?难道国之为官违法乱纪者就非得先去前三条‘命’,最后才轮到用国家那据说很神圣的法吗?如此,岂有做官的还有不贪不腐者吗?!

‘一把手’说了算、‘领导’说了算的特色,就是权力失去制衡滋生官僚主义官本位思想的重要原因。从有中国特色的‘领导’一词就可看出官本位思想在国人思想深处的植根之深。从词性去看,说起来领导一词应该是一个动词。领导,按字面理解它应该是带领的意思,它存在的意义应该是一份责任、一份担当、一份做事在先的‘榜样作用’。可事实上在中国,‘领导’一词成了名词,是尊贵身份、特殊待遇、特殊权力的标志。从会场布置的‘领导位子’的高高在上,到坐位的‘职级有序’;从出行时的前呼后拥、专人撑伞,到饭桌上‘主位的尊贵’;从领导讲话的‘无不重要’,到‘一言堂’下下级无条件的服从听命;从做事时领导‘指导’的‘辛苦’,到最后的归功一人的‘领导功劳’···无不体现的都是权力的威力和权力的特殊,这不能不说都与‘为人民服务’相去太远。真不知那些现实中权力特殊化的腐败官员们,让‘服务’一词情何以堪?!

权力过大、权力的失去制约,权比法大、以权代法,公权私用、公权滥用···就是社会管理者腐败的根源。任何时侯,社会有序离不开管理,管理社会都需要‘管理者’——说得俗点就是‘官员’,可决不是超越‘社会规矩’之法的特权阶层。只有一样的受法侓约束,一样的在法前与普通人无异,就如前不久对‘香港特首被撞’事件‘定性’一样:“要看特首被撞的受伤害程度,如果人身伤害不大,撞‘特首’和撞‘普通人’一样的结果”。

有人会说‘好规矩’出来也会有批评的声音。有批评就说明了百姓的一份期待和期盼,难道不是好事吗?难道社会管理者要自说自话,不让大众说话才是好事吗?对于贪腐官员的‘三条命’,单纯去除哪一条都不可能有从根本上起反贪治腐‘奇效’。只有在法侓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官员、党员的特殊才是治世之道。不能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是腐败之源;一个手中一点权力都没有的人,你任其贪腐他也会无从下手;一个手中有权,但他只是管理社会事务某一方面的‘代言和执行工具’,而不是以其个人意志行事,更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那他也不敢无视世间之法肆意贪腐妄为。所以,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治腐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