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斥不孝女 “百善孝为先”写入判决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11:42
北京法官斥不孝女 “百善孝为先”写入判决书2011年02月27日法制晚报王巍




“慈母手中线”规劝争房产子女

“百善孝为先”斥责不孝女

记者揭秘法院判决书引经据典

判词现“温情”面孔

“百善孝为先”、“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不是背诵古训古诗,而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判词。

以往,一纸裁决以理服人依据的都是法理。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传统经典中的词句陆陆续续出现在本市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突出人性化的成分,使得理性的判决书与人们之间的距离近了起来,情理伦理也成为衡量行为是与否的依据。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法院的判决书逐步变得温情和人性化起来。其实,不管何种形式,法律所维护的与传统道德观念所提倡的,应是殊途同归。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揭秘“温情”判词的背后。

判决1

“慈母手中线”写入判决书

基本案情:老母亲患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

两个儿子拿出字据,上面写着房子归他们所有;但由于字据没有公证,三个女儿不认可。于是,老母亲的证词成了关键。

为赢得官司儿女们争夺“母爱”,老母亲的证词最终倾向了儿子一方,法院判决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判决法院:丰台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张宁法官

判决书摘录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没有一个母亲愿意看到子女因为家产的分配争吵不休、闹上法庭。而她更为担心的是,自己的表态会让子女漠视亲情、矛盾不止。

对一个暮年老人来说,财产已经没有意义,而子女们生活殷实、平安和睦,才是最大的安慰。

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内容,从法律上讲,也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考虑。如果弃垂危老母的感受及安危于不顾,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亲情、高于养育之恩,那将来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将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

希望各方平心静气、搁置争议,让老母亲安详地度过人生最后一程,也为自己的后代做个好榜样。

对话法官

别让老人死后闭不上眼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为什么要写这样一份引用了古诗的判决?

张宁:为的是告诉诉讼双方,多考虑亲情,让老母亲生命最后一段走得平静,别让她死后“闭不上眼睛”。

FW:您读完这段充满感情的文字后,原被告双方有什么反应?

张宁:儿子一方说“您说到我心坎里了,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让母亲不伤心”。

女儿一方看见判决书后哭了,说“我们很明白您写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照顾好老母亲,请法官放心”。

FW: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加上耳熟能详的诗句,可以说唤回了儿女们对母亲的爱。

张宁:是的,它也起到了积极的审判效果。

判决书一般是在说理,但上面那段寄语则是强调情。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既说情也说理,效果很好。

判决2

援引《孝经》谴责不孝女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八旬的陆老太将东城区的一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

过户后,张某却没给母亲房款,干脆来了个“全家消失”。陆老太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房款。

之后张某不但没给钱,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女儿汤某并过户。

陆老太认为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时间:2010年6月4日

判决法院:东城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康洪法官

判决书摘录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

对话法官

推行应有的公序良俗

FW:怎么想到在判决书中引用经典?

康洪: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但张某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判决书援引《孝经》,是希望从传统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并且推行一些应有的公序良俗。

判决3

用“生命价值”化解怨恨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6日,三岁的男童乐乐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乐乐的父亲对岳父极为不满,与妻子离婚,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此事给乐乐的父亲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酌情判定岳父给他1万元补偿。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法院:石景山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吴海涛法官

判决书摘录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本裁判仅为相关当事人行为之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对逝去生命价值的评判。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恨,但本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如果在这场不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

对话法官

法官应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FW:您为什么要在判决书末尾作出一大段寄语?

吴海涛:我最担心大家会把判决结果中的1万元补偿跟乐乐的生命等同起来。我想强调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FW:很多法官习惯于满篇“法言法语”地写作,您在写这段寄语时“顺手”吗?

吴海涛:写这个判决书时,好几个晚上我在睡觉时会突然醒来,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各个细节,反复推敲寄语部分的措词是否恰当。

FW: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充满感情”的判决书,您怎么看?

吴海涛: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说句实话,写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情一直非常沉重。

FW:您在寄语中希望双方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但原告最终还是上诉了,您是不是有些失望?

吴海涛:我并不失望。

原、被告能够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情去聆听判决,并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其实已经是我最大的欣慰。

相关声音

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这些充满“温情”的判决书出现后,部分学者认为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

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

他们认为,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判决书不再枯燥乏味

对于《孝经》等被写入判决书,社会民众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法官引经据典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则未尝不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打官司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

援引经典应视案件而定

据记者了解,将经典词句写进判决书,虽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但在法院内部,似乎“震动不大”。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趋势。”有法官表示,将一些带有公序良俗色彩的词句引入判决书,目的是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人性化,让判决的效果更显著,这完全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业内人士则认为,援引传统经典或者名著,应视案件内容而定,看是否能对判决的阐述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援引经典不可“一刀切”或者普及化。

相关链接

公民打官司,一般接触到的是民事案件。据介绍,民事判决书大概分为几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和案由。

其次是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和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情况。

接下来的部分是法院审理认为,此部分内容包括依据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然后是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是有关上诉的告知等事项。文/记者王巍李奎付中洪雪






http://news.qq.com/a/20110227/000533.htm

北京法官斥不孝女 “百善孝为先”写入判决书2011年02月27日法制晚报王巍




“慈母手中线”规劝争房产子女

“百善孝为先”斥责不孝女

记者揭秘法院判决书引经据典

判词现“温情”面孔

“百善孝为先”、“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不是背诵古训古诗,而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判词。

以往,一纸裁决以理服人依据的都是法理。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传统经典中的词句陆陆续续出现在本市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突出人性化的成分,使得理性的判决书与人们之间的距离近了起来,情理伦理也成为衡量行为是与否的依据。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法院的判决书逐步变得温情和人性化起来。其实,不管何种形式,法律所维护的与传统道德观念所提倡的,应是殊途同归。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揭秘“温情”判词的背后。

判决1

“慈母手中线”写入判决书

基本案情:老母亲患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

两个儿子拿出字据,上面写着房子归他们所有;但由于字据没有公证,三个女儿不认可。于是,老母亲的证词成了关键。

为赢得官司儿女们争夺“母爱”,老母亲的证词最终倾向了儿子一方,法院判决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判决法院:丰台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张宁法官

判决书摘录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没有一个母亲愿意看到子女因为家产的分配争吵不休、闹上法庭。而她更为担心的是,自己的表态会让子女漠视亲情、矛盾不止。

对一个暮年老人来说,财产已经没有意义,而子女们生活殷实、平安和睦,才是最大的安慰。

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内容,从法律上讲,也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考虑。如果弃垂危老母的感受及安危于不顾,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亲情、高于养育之恩,那将来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将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

希望各方平心静气、搁置争议,让老母亲安详地度过人生最后一程,也为自己的后代做个好榜样。

对话法官

别让老人死后闭不上眼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为什么要写这样一份引用了古诗的判决?

张宁:为的是告诉诉讼双方,多考虑亲情,让老母亲生命最后一段走得平静,别让她死后“闭不上眼睛”。

FW:您读完这段充满感情的文字后,原被告双方有什么反应?

张宁:儿子一方说“您说到我心坎里了,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让母亲不伤心”。

女儿一方看见判决书后哭了,说“我们很明白您写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照顾好老母亲,请法官放心”。

FW: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加上耳熟能详的诗句,可以说唤回了儿女们对母亲的爱。

张宁:是的,它也起到了积极的审判效果。

判决书一般是在说理,但上面那段寄语则是强调情。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既说情也说理,效果很好。

判决2

援引《孝经》谴责不孝女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八旬的陆老太将东城区的一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

过户后,张某却没给母亲房款,干脆来了个“全家消失”。陆老太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房款。

之后张某不但没给钱,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女儿汤某并过户。

陆老太认为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时间:2010年6月4日

判决法院:东城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康洪法官

判决书摘录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

对话法官

推行应有的公序良俗

FW:怎么想到在判决书中引用经典?

康洪: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但张某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判决书援引《孝经》,是希望从传统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并且推行一些应有的公序良俗。

判决3

用“生命价值”化解怨恨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6日,三岁的男童乐乐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乐乐的父亲对岳父极为不满,与妻子离婚,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此事给乐乐的父亲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酌情判定岳父给他1万元补偿。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法院:石景山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吴海涛法官

判决书摘录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本裁判仅为相关当事人行为之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对逝去生命价值的评判。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恨,但本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如果在这场不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

对话法官

法官应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FW:您为什么要在判决书末尾作出一大段寄语?

吴海涛:我最担心大家会把判决结果中的1万元补偿跟乐乐的生命等同起来。我想强调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FW:很多法官习惯于满篇“法言法语”地写作,您在写这段寄语时“顺手”吗?

吴海涛:写这个判决书时,好几个晚上我在睡觉时会突然醒来,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各个细节,反复推敲寄语部分的措词是否恰当。

FW: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充满感情”的判决书,您怎么看?

吴海涛: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说句实话,写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情一直非常沉重。

FW:您在寄语中希望双方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但原告最终还是上诉了,您是不是有些失望?

吴海涛:我并不失望。

原、被告能够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情去聆听判决,并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其实已经是我最大的欣慰。

相关声音

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这些充满“温情”的判决书出现后,部分学者认为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

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

他们认为,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判决书不再枯燥乏味

对于《孝经》等被写入判决书,社会民众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法官引经据典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则未尝不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打官司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

援引经典应视案件而定

据记者了解,将经典词句写进判决书,虽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但在法院内部,似乎“震动不大”。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趋势。”有法官表示,将一些带有公序良俗色彩的词句引入判决书,目的是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人性化,让判决的效果更显著,这完全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业内人士则认为,援引传统经典或者名著,应视案件内容而定,看是否能对判决的阐述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援引经典不可“一刀切”或者普及化。

相关链接

公民打官司,一般接触到的是民事案件。据介绍,民事判决书大概分为几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和案由。

其次是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和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情况。

接下来的部分是法院审理认为,此部分内容包括依据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然后是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是有关上诉的告知等事项。文/记者王巍李奎付中洪雪






http://news.qq.com/a/20110227/000533.htm



辩护律师以后也许要用“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来做某些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律师以后也许要用“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来做某些案件的辩护词。
yuppppp 发表于 2011-2-27 17:30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回复 2# yuppppp


   会被业内嘲笑的
中国的法治化不知道何日才能实现。。。
还是没法排除人治的痕迹啊
人治?法是人定的,遵守法律,更要恪守道德。这篇的主题本应是宣扬美德,最后变成不合法理,真是OTL。如果穿鬼子军服打着皇军的旗帜走上大街被围观群众打成重伤,你看法院管不管。
等会还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呢...
看新闻我没笑,看了某些回帖我笑了,苦笑。这跟人治法治扯得上吗?公序良俗,听说过没?判决书里写这些有错?写了孝经就说明案子是用孝经作为判决依据的?
zmz1023 发表于 2011-2-28 04:09


    CD借题发挥的人太多了
2到7楼的,等你们老的时候子女争夺财产,法官用古训教育你们的后代,让他们知道“百善孝为先”的时候请你们拒绝。因为这是人治。
lpclpc 发表于 2011-2-27 20:55


          不是作为依据。。。睁大眼精看清楚了
民事判决中引经据典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回复 11# hedongli321


   那个用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的案例就是引用的“传统道德”。

  案件大意是某位死前立遗嘱,把属于自己的遗产给了小三,法官引用“传统道德” 原则,判定遗嘱无效,将遗产判给了原配。
万一有人包庇犯罪了的父母,是不是没有违法?
啥时候再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回复 15# lvtom
哥们是比较敏锐的。
前一段有些专家提议将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写入现代的法律条文。
法律上有这条?
mmmmmmm 发表于 2011-2-28 10:21

咱们也提议将“定期坑一批专家”写入法律条文。
mmmmmmm 发表于 2011-2-28 09:47


    我觉的这判决对,本来人家就是合法夫妻,即便立了遗嘱,财产里面也有妻子的一份。如果还有后代,那后代也有一份。如果小三不服,完全可以上诉吗!如果小三和他有后代,那就可以为后代争取遗产。没有后代那就对不起了。

就是完全按照法律来,那小三也得不到啥。
建议三从四德写入法律
回复 19# hedongli321

是属于个人遗产的部分。
财产里面也有妻子的一份是排除掉的
这没什么问题吧。写这个总比写什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简明有力。
至于辩护词煽情当然很重要,当年那个刺死城管的小贩的律师辩护词写的就很动人,不能说对判决没有一点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