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紧急制动阀四天内两次随意被拉下,立法看来没有跟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50:02
上海地铁的紧急制动阀本周被拉下两次,导致两次全线各晚点10分钟左右。两次拉闸的理由很无奈:

第一个是车厢内的乘客发现自己衣服被车门夹住了。显然人在车厢内,这完全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个是乘客感觉胸闷。此后此人休息了一下,自行离开了车站。

第一个显然是胡闹,一拉闸全线上万人受影响,这种明显应该治安处罚,比如罚款+到警局训诫。
第二个说明那乘客智商不是很好,中途在隧道内拉闸,车停下,等司机来到身边真正处理胸闷,至少几分钟吧,而且司机能做什么??不拉闸,2分钟到下一站,车站上有医药箱、有休息室,召唤救护车也更容易。哪个更快更安全?其次,如果不舒服,2分钟到下站之前寻求身边的人帮助才是解决办法。这样的行为也应该受到警局训诫。

今天8点25分,一号线延长路站往莘庄方向一部列车紧急制动被乘客拉下,造成运营晚点8分多钟。该乘客称其因胸闷不适才拉下紧急制动,随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休息后离开车站。无独有偶,21日8点35分,一号线人民广场站往莘庄方向的一部列车上,一位乘客由于衣服被车门夹住,拉下了紧急制动,导致运营延误10多分钟。

  对于四天内两次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乘客不禁要问:为何地铁紧急制动可以如此“轻易”被拉下?上海地铁官方微博跟帖中,网友就此提出:“天天挤一号线,我也胸闷。一站就2分钟好不好…你拉了这个紧急制动能救你么?会比等到站下来更好么?人不要滥用权力好么?”也有网友建议:“主要是现在乘客都知道有个紧急拉手,但是并不知道客室还有其他与司机沟通的设备,而且并不清楚,拉下拉手后会有多麻烦的手续才能重新动车,有必要宣传一下。”

  据地铁运营方介绍,乘客应在遇到危害公共安全、地铁运营安全以及生命安全时拉下紧急制动装置,如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极端情况。类似今天上午发生的乘客因身体不适而拉下制动装置的情况,反而会延误对其本身的救治。“假设事故发生在地铁隧道内,拉下紧急制动,救护人员也必须从临近站台处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将延误更多时间;而在相邻站停靠下车,则便于救护。”
上海地铁的紧急制动阀本周被拉下两次,导致两次全线各晚点10分钟左右。两次拉闸的理由很无奈:

第一个是车厢内的乘客发现自己衣服被车门夹住了。显然人在车厢内,这完全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个是乘客感觉胸闷。此后此人休息了一下,自行离开了车站。

第一个显然是胡闹,一拉闸全线上万人受影响,这种明显应该治安处罚,比如罚款+到警局训诫。
第二个说明那乘客智商不是很好,中途在隧道内拉闸,车停下,等司机来到身边真正处理胸闷,至少几分钟吧,而且司机能做什么??不拉闸,2分钟到下一站,车站上有医药箱、有休息室,召唤救护车也更容易。哪个更快更安全?其次,如果不舒服,2分钟到下站之前寻求身边的人帮助才是解决办法。这样的行为也应该受到警局训诫。

今天8点25分,一号线延长路站往莘庄方向一部列车紧急制动被乘客拉下,造成运营晚点8分多钟。该乘客称其因胸闷不适才拉下紧急制动,随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休息后离开车站。无独有偶,21日8点35分,一号线人民广场站往莘庄方向的一部列车上,一位乘客由于衣服被车门夹住,拉下了紧急制动,导致运营延误10多分钟。

  对于四天内两次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乘客不禁要问:为何地铁紧急制动可以如此“轻易”被拉下?上海地铁官方微博跟帖中,网友就此提出:“天天挤一号线,我也胸闷。一站就2分钟好不好…你拉了这个紧急制动能救你么?会比等到站下来更好么?人不要滥用权力好么?”也有网友建议:“主要是现在乘客都知道有个紧急拉手,但是并不知道客室还有其他与司机沟通的设备,而且并不清楚,拉下拉手后会有多麻烦的手续才能重新动车,有必要宣传一下。”

  据地铁运营方介绍,乘客应在遇到危害公共安全、地铁运营安全以及生命安全时拉下紧急制动装置,如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极端情况。类似今天上午发生的乘客因身体不适而拉下制动装置的情况,反而会延误对其本身的救治。“假设事故发生在地铁隧道内,拉下紧急制动,救护人员也必须从临近站台处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将延误更多时间;而在相邻站停靠下车,则便于救护。”
不排除那种手欠好玩随便拉着玩的。
为什么不一人一脚把他踩死
我记得有标明无故拉紧急制动一次2000块的
hhffcc 发表于 2011-2-24 21:59

太少了吧

线路停10分钟 那个综合成本 可不是4位数能解决的

如果有人想打击中国经济 雇佣几个地痞 每天花几千块钱 都能让你的交通半瘫
没有落实惩戒就有人钻空子
我在新加坡,新加坡地铁那个紧急制动闸,随便拉动要罚款5000新币的。。。大概折合RMB两万五。。。。普通新加坡人2个月的工资了。。。。
怀疑这两个人,一个是人渣驴叫,一个是人渣医闹
在皿煮资优的MD,这2人都得去监狱反省并交纳巨额罚款
应该立法,这类人完全是浪费其他人时间,而且时间长一点的话,后面的车又要被影响……
恶意或者随意拉阀的规定以后坐地铁只能和三哥一样外挂,不能坐车厢里面。。。
青椒肉丝 发表于 2011-2-24 23:54


    其实最初的原因非常非常简单。有一些小资白领知道自己赶不上要迟到了。所以故意拉闸。然后向车站索要故障单。之后就能逃脱公司处罚
处罚的力度要加大。应该规定只有在发生事故、运营危险或者受到袭击的时候才能拉闸。

身体不舒服恰恰最不应该在中途拉闸,一拉闸车就停隧道中间了,外面要帮也帮不上。
至于故意拉闸搞故障单,这种都应该拘留15天。
我两次都中,两天都迟到,不过地铁没有主动发道歉信,是我主动去要的
衣服夹住就拉闸,估计是怕自己被挂死
胸闷就拉,那就是旁边的人手痒了,好容易碰到一个合理的理由,赶紧爽一次
还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无故拉了就罚,现在已经开始把有些人灌出毛病来了,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一闹就有理了
今天早晨一号线就来了个急刹车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1-2-25 10:01


    +!帅啊
5.8毫米 发表于 2011-2-25 10:10


    老比啊 这样子绝了
落花漫天 发表于 2011-2-24 21:42

+1
bensonie 发表于 2011-2-25 10:42

还能这样啊
或许可以这样试一下 拉闸 不发放道歉信
hhffcc 发表于 2011-2-24 21:59


    你有本事能让那些阿姨 掏罚款? 哪怕是5元?!!
以前广州还是哪里乱拉要付法律责任,还曾经导致人掉进站台快要被压死的时候没人敢拉
阿吉 发表于 2011-2-25 20:28


    。。。。。。法律严肃性就是这么丢的。
跟立法没关系,关键是看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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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04年出台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补充规定: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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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五章第三十七条(危及行车及公共安全的禁止行为)规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十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拦截列车、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向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抛掷物品、触碰接触网、毁坏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及路基、护坡、排水沟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其他处理措施)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分别由市建设、城市规划或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民事赔偿)补充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出台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
三章二十二条规定: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地铁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跟立法没关系,关键是看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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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2-26 10:17



    其实停止对这类非紧急原因人为拉闸事故提供道歉信即可。这样还能缓解地铁人流的集中度。怕迟到那就早点出门,还能有周旋余地。
跟立法没关系,关键是看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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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2-26 10:17



    其实停止对这类非紧急原因人为拉闸事故提供道歉信即可。这样还能缓解地铁人流的集中度。怕迟到那就早点出门,还能有周旋余地。
我认为这其中属于警报设施不健全。
缺乏求助按钮。

任何事情,并非只有“紧急”和“非紧急”的区别。
比方说110,应当仅仅用于紧急报警。
非紧急则拨122。

地铁的报警处理也应当进行类似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