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70年后 哪里安放我们的房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34:28
社论

  最近,上海市的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的这些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无处安放的尴尬。这个规定引发了《物权法》之后,民众对于“70年”的新一轮焦虑。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第一轮焦虑: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最后并无结论。但起码,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应当自动续期这一点上,是达成基本共识的。《物权法》由此共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唯一没有明确的是,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70年”引发的第二轮焦虑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传的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意见稿中最受人关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显然,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违背《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

  上海市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倒退回《物权法》出台前。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里,不仅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更是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为什么上海市罔顾法治和理念的进步与变迁,公然做出既违背现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让民众焦虑的明显倒退的规定,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70年”引发的焦虑已由一个法律事件演化成一个影响中国社会未来的公共事件。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已让民众苦不堪言,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被“无偿收回”,谁人不焦虑?

  在高房价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不宜用“70年”大限这样的问题来刺激民众。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衰竭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土地财政一个新的增长点,要么无偿收回,要么高价续期,这是民众无法接受的,更会影响民心的稳定。

  公众期待,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地方政府即使要“有偿续期”,也只能是象征性收费,不能再度造成民众负担。眼下,建议有关部门和上海市,重新评估和纠正这个明显违背《物权法》原则的做法,抚慰民众的焦虑。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1-17/126826289.html社论

  最近,上海市的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的这些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无处安放的尴尬。这个规定引发了《物权法》之后,民众对于“70年”的新一轮焦虑。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第一轮焦虑: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最后并无结论。但起码,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应当自动续期这一点上,是达成基本共识的。《物权法》由此共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唯一没有明确的是,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70年”引发的第二轮焦虑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传的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意见稿中最受人关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显然,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违背《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

  上海市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倒退回《物权法》出台前。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里,不仅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更是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为什么上海市罔顾法治和理念的进步与变迁,公然做出既违背现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让民众焦虑的明显倒退的规定,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70年”引发的焦虑已由一个法律事件演化成一个影响中国社会未来的公共事件。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已让民众苦不堪言,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被“无偿收回”,谁人不焦虑?

  在高房价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不宜用“70年”大限这样的问题来刺激民众。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衰竭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土地财政一个新的增长点,要么无偿收回,要么高价续期,这是民众无法接受的,更会影响民心的稳定。

  公众期待,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地方政府即使要“有偿续期”,也只能是象征性收费,不能再度造成民众负担。眼下,建议有关部门和上海市,重新评估和纠正这个明显违背《物权法》原则的做法,抚慰民众的焦虑。

http://opinion.hexun.com/2011-01-17/126826289.html
这可真是应了那句话,普天之下...
呵呵,要P民把地吐出来了,老毛他们的革命看来是白干了。。。


我一直认为,老百姓操心70年的问题也是白操心,因为按照国内房产商和房屋监管部门的品行,估计多数的住宅楼在30—50年期间就会变成危房必须要拆除了。至于那些建成后5—20年内就被再次拆迁的就更不用提了。



我一直认为,老百姓操心70年的问题也是白操心,因为按照国内房产商和房屋监管部门的品行,估计多数的住宅楼在30—50年期间就会变成危房必须要拆除了。至于那些建成后5—20年内就被再次拆迁的就更不用提了。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7 10:11


革命本来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没白干啊,打完了不就都收归国有了吗~~
又来一遍,炒吧,。。。
wyn1981 发表于 2011-1-17 10:16


    不是还有分田地么?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7 10:17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
城市贫民此刻应是很羡慕农民兄弟吧。人家有地可以当地主,卖地能拿巨额补偿和安排就近就业。论联合起来和开发商对抗,扩充补偿款的建设能力和物资基础等也是城市贫民不及的。开发商联合政府倒卖宪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现更要告诉你我还能再洗一把牌再玩一把。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
wyn1981 发表于 2011-1-17 10:19



    看看老毛的土地革命吧
   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是忽悠人的?
  国家所有还是挡妈妈所有啊?我看万达集团的老板有很多土地啊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
wyn1981 发表于 2011-1-17 10:19



    看看老毛的土地革命吧
   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是忽悠人的?
  国家所有还是挡妈妈所有啊?我看万达集团的老板有很多土地啊
碧波小鲨鱼 发表于 2011-1-17 10:13

拆迁意味着很可能你要去没有完善配套设施的郊区,北京人说在那里卖大碗茶都不赚钱。
回复 11# 东方亮


我的意思不是说70年不需要明确,而是说可能大家争取半天搞定70年的问题后,杯具地发现已经被前面的那些问题把房子搞没了。
呵呵,基本上是胡扯,不过需要这样的胡扯,对老百姓有好处...
呵呵,什么样的脑子才会打无偿收回土地的主意………………真这么干,就等着资本和人才恐慌性外逃吧。

无偿收回土地不难,难的是如何应付这么干以后的结果。

TG才上台的时候,都要给农民分地以安抚人心,等屁股坐稳了才打主意收回。
这么干,会导致什么后果,那脚趾头想都知道。
TG才上台的时候,都要给农民分地以安抚人心,等屁股坐稳了才打主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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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也挺稳的啊~~再说,房产税有依据吗?不照样要开征了,多大的钱呢,天文数字,淡定不了啊~
建筑寿命要求一般70年   能达到就不错了

到寿命也就没啥残值了
碧波小鲨鱼 发表于 2011-1-17 10:13
呵呵,其实这是在给拆迁开路,市面上还有不少房子是建国初的50-60年代造的,还有不少是建国前造的,如果都视为49年开始的土地使用权。共和国可是很快就要满70周年了哦
70年后,再来一次,赚的欢啊
生财有道!{:jian:}
70年以后还晓得哪个当皇帝哟,操这个心{:jian:}
不操这个心,俺是70后,70年后就没有俺了。
俺死后哪怕洪水滔天......:D
70年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商用用地无偿收回,上海这个规定应发个全文看看
70后还是某D的天下?:D
永远的麦子 发表于 2011-1-17 14:55


    就目前形势看很有可能
70年后我们绝大多数都活不了那么久,即使侥幸有长寿的你也只翻不了天
黑色绵羊 发表于 2011-1-17 12:41


    正解~~往前追溯   土地还是私有呢
wyn1981 发表于 2011-1-17 10:48


    哦,你征收个5%的物业税试试嘛………………保证有人打TG的黑枪。
砰砰! 发表于 2011-1-17 14:49


   商业用地只有40年。
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东西,简直是胡闹。
地方法公然违背国家法。
地方上敢规定政府机关常年悬挂国旗……笑话!知道《国旗法》么?
70年后是啥样谁知道。。。
:sleepy:

70年限制就不该收房产税或者房产税得少收,没有70年限制房产税就得收甚至多收.地主总是要受到抑制的.
永远的麦子 发表于 2011-1-17 14:55
你说不是就不是了?:D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0年1月17日

红色字是我不明白的, 第27条内是否住宅用地是个特例? 如果是为什么要把住宅用地夹在当中说?
回复 34# 深弹爆轰

另外不知道物权法对非住宅用地有没有规定?

回复  砰砰!

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 ...
深弹爆轰 发表于 2011-1-17 23:06


其它用地,需要审批。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

也就是说住宅用地无需任何审批程序,自动续期。

你明白了么?
回复  砰砰!

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 ...
深弹爆轰 发表于 2011-1-17 23:06


其它用地,需要审批。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

也就是说住宅用地无需任何审批程序,自动续期。

你明白了么?
官字两个口,到时候是不是公共利益还不是官说了算;P
回复 36# cutter

这在之前的规定中早有定义. 那这个"说明"想额外说明的到底是什么呢?只是为了重复一遍而发文?
黑色绵羊 发表于 2011-1-17 23:23

语文没学好,不能理解住宅用地“自动续期”的意思。
回复 37# 黑色绵羊

我查了物权法上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非住宅用地, 还真是没有保护的. 行政法规说什么, 那就是什么了. 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