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38线上中国军事人员做朝鲜后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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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历史知识都没有,停战协定由朝、中为一方签订,所以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的5名代表中,包括2名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停战协定是国际协议,不受志愿军撤回国影响。仅此而已。
停战协定的全称是:《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撒手锏 发表于 2010-12-16 09:25


    就是没有棒子啊
回复 4# jumin

也不能这么说,那岂不是也没有美军?
半岛是先辈们战斗过的热土~~~!!

清朝时中国在半岛行使主权,和监护权,张作霖 18岁当兵,就驻扎在朝鲜,

志愿军更是前赴后继,,

共和国必将最终终结 韩国的非法政权,,回复中华民族万世团圆之荣光,,桥丝米达~~
哈哈
到1994年,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才离开板门店
不过好像有种说法是1992年?
不过不管怎么说,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的时间很长,一直站在金太阳后面
中朝两军对阵“联合国”军,感觉是中朝两国对抗全世界啊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0-12-16 12:28
偏偏没有南棒子什么事情……
求着87式军服志愿军的图片!
附议,同求~
志愿军,精神勇存啊!
直到1994年,受美帝的压迫,我们才退出停战委员会。
不过吗,貌似我们也留了条后路,可以回去的。
molar 发表于 2010-12-16 17:09

美帝怎么可能压迫得了?是北棒子要求滴

直到1994年,受美帝的压迫,我们才退出停战委员会。
不过吗,貌似我们也留了条后路,可以回去的。
molar 发表于 2010-12-16 17:09

如撒手锏所说,是朝鲜废除停战协定,并要求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离开。同时还有两个东欧的中立国波兰和捷克的代表也被‘请回家’。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代表团改为朝鲜人民军板门店代表部。
直到1994年,受美帝的压迫,我们才退出停战委员会。
不过吗,貌似我们也留了条后路,可以回去的。
molar 发表于 2010-12-16 17:09

如撒手锏所说,是朝鲜废除停战协定,并要求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离开。同时还有两个东欧的中立国波兰和捷克的代表也被‘请回家’。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代表团改为朝鲜人民军板门店代表部。
回复 10# q457

和八七式军服完全一样,只是把帽徽领花上的八一标志去掉了,其他和解放军陆军八七式军服完全一样,左胸没有“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胸标。
92年十月央视央视一套一部讲述志愿军的纪录片(名字忘了)里有详细的说明。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0-12-16 12:28
斯大林气得在坟墓里打滚……
“联军”里面,出兵一个排的国家都算上了,俺整师参战、动辄上百架飞机参与群殴的老大哥部队,反倒不算?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0-12-16 12:28


    所以我们一直认为那个联合国是非法哦,因为我们不承认没有中国代表的联合国的,即使他有中国代表,也是非法的中国代表。
山人256 发表于 2010-12-16 21:14


    从名义上人家参加一个排也是有名有姓的算在这个非法的联合国军里面的,苏联就算斯大林都上战场了也不算。
冷战结束之后各个有头有脸的大国官方才公开承认苏联参战的。
老农 发表于 2010-12-16 17:52

我记得朝方要求中方代表退出,倒没搜到原来改成这名了。
朝鲜的军服是海军吧


59以后不是全走了吗,我军有这种  65式军服吗

59以后不是全走了吗,我军有这种  65式军服吗
号角 发表于 2010-12-16 22:58
58,名义上。
山人256 发表于 2010-12-16 21:14
大锅:停战协定的全称是:《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这表面上确实没有斯大林啥事儿啊,骨子里的事就不说了,呵呵
```````````志愿军···    先辈精神永存`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0-12-17 00:09
名义上,联合国里面还有中国代表,并且还是五常呢,也就是说,在名义上,中国的“志愿军”在和代表中国意志的“联合国”作战。
自然也就可以理解,毛子当然不能公开参战拉偏架,人家也是联合国的一员嘛!:D
谈朝鲜问题就非要有中国啊
q457 发表于 2010-12-16 14:30

除了上面兄弟说的那些标准,还有就是扣子上没有八一。
山人256 发表于 2010-12-17 08:36
这个。。。再讨论下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争了,毕竟当时把持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是老蒋。老蒋当然不会支持老毛,老毛当然也不尿老蒋,所以说在“代表中国意志”这一点上,当时的“中国驻联合国代表”还真的不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志。
汗。。。再辩下去就是“中华民国”是不是“中国”以及为什么“中国”不能代表“中国的意志”了,想想都晕,败退。。。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10-12-17 13:05
呵呵,所以说嘛,要名义就都名义,要实质就都实质。
再多想一下,当初联合国投票,认定中国是“侵略国”的时候,那些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又算是什么?:D
山人256 发表于 2010-12-17 13:50

联合国的投票都是针对北棒,没有中国的事情,所以也从来没有认定中国是啥。

看看原文,第一个是朝战爆发当天的:

1950年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八十二

大韩民国遭受侵略之控诉

决定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会第四七三次会议决定依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邀请大韩民国代表于审议本问题期间列席理事会议席。

八十二(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覆按大会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所获结论,认大韩民国政府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联合国韩国问题临时委员会所能视察及资询及大多数韩国人民居住之韩国部分行使有效管制与管辖;该政府系经该部分韩国选民依法自由表达意愿且在临时委员会监视下选出;又该政府为韩国境内唯一具有此种资格之政府,深悉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对可能后果所表关切,认为除非会员国对联合国促成韩国完全独立与统一所求成果勿作损害行为,则后果或将随至;又悉该两决议案对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内[注1]所陈情势威胁大韩民国及其人民之安全与福利甚或导致公开之军事冲突一节亦表关切,鉴悉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施行武装攻击至深关切,断定此种行为构成对和平之破坏


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
促请北朝鲜当局立即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请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
(a)尽速将该委员会对此项情势周详考虑后之建议具报,勿事积延;
(b)监视北朝鲜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c)将本决议案执行情形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促请全体会员国尽力协助联合国执行本决议案,勿予北朝鲜当局任何援助。

第四三七次会议以九票对零票通过,弃权者一(南斯拉夫)。
--------------------------------------------------------------------------------
注1: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年,第十五号,第四七三次会议,第二页,注二(文件S/1496/Corr.1改正)

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缺席。  

[第四七三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南斯拉夫)。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缺席。]
第二个决议在6月27日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八十三

大韩民国遭受侵略之控诉

八十三(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七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业已断定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之武装攻击构成对和平之破坏,业已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且以促请北朝鲜当局即将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鉴悉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1]所称北朝鲜当局既未停止敌对行动,且未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是以亟需采取紧急军事措施,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傅悉大韩民国吁请联合国立即采取有效步骤,以保持和平与安全,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与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及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
第四七四次会议以七票对一票(南斯拉夫)通过。[2]

注[1]: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五年,第十六号,第四七四次会议,第二页(文件S/1507)
注[2]:二理事国(埃及、印度)未参加投票;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缺席。
7月7日通过第三个决议,联合国军终于诞生了: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八十四
大韩民国遭受侵略之控诉

八十四(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七月七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业已断定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之武装攻击构成对和平之破坏,业已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及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
  一、欢迎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与人民对理事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七日决议案八十二(一九五○)及八十三(一九五○)所给予之迅速与有力支持,以协助大韩民国抵御武装攻击,从而恢复该区内之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察悉联合国会员国已将其愿提供大韩民国之协助通知联合国;

  三、建议所有遵照上述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提供军队及其他援助之会员国将此项部队及其他援助置于美利坚合众国主持之联合司令部指挥之下

  四、请美国指派此项部队之司令

  五、授权联合司令部斟酌情形于对北朝鲜军队作战时将联合国旗帜与各参战国旗帜同时使用

    六、请美国将联合司令部所采行动斟酌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四七六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埃及、印度、南斯拉夫)。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缺席。
仁川登陆后,认为胜利在望,10月7日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个在朝鲜全境恢复秩序的决议:

第一委员会报告书通过之决议案

三七六(五)朝鲜独立问题

大会

参照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一二(二))、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

业经接得并审查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报告书,鉴于上述各决议案内所列目标未克完全实现,尤鉴于朝鲜之统一尚未告成,而北朝鲜曾某以武力攻击推翻大韩民国政府,念及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宣称临时委员会在朝鲜境内视察访询所及,其居民占全朝鲜人民大多数区域内,已建立合法政府(大韩民国政府),确实行使管制与辖制之权;该政府乃经部分朝鲜之选民依法、自由表示意志,且在临时委员会之监视下选出者;实为朝鲜境内唯一具有此资格之政府。体察目下联合国军队正遵循安全理事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建议,在朝鲜作战,此项建议系依照该理事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决议议案请联合国各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击退攻击与恢复该地域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协助,念及上述各决议之主要目标为建立统一独立及民主之朝鲜

一. 爰建议:
(a)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务求朝鲜全境达于稳定状态;
(b) 采取所有各种制宪手续,包括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选举,俾在朝鲜主权国内成立统一独立及民主之政府
(c) 敦请南北朝鲜各地全体人民及所有人民代表团体与联合国各机构合作,以便恢复和平、举行选举并成立统一政府
(d) 联合国军队,除为达成上开(a)(b)两项目标所必需者外,不应留驻朝鲜境内任何地区;
二. 决议: (以下省略)
……
一九五○年十月七日,第二九四次全体会议
山人同学的历史知识还是相当欠缺的。
撒手锏 发表于 2010-12-16 22:49
这个人民军板门店代表部由人民军总参谋部作战局一个处负责指导。
我们不承认那个所谓联合国军的合法性。因为本质上所谓北朝鲜的行为行为是不成立的
回复 2# 撒手锏

中方机构94年才撤吧 是否?
南棒子北棒子都不是好棒子
qqweee 发表于 2010-12-17 19:02


是地:

朝鲜停战后,中方严格遵守和维护停战协定,中国人民志愿军从1958年3月15日开始撤军,战斗部队在10月26日已全部撤回,仅保留了在军事停战委员会内的代表。

1994年,考虑到朝鲜方面的要求,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召回了驻板门店的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1994年12月15日,派驻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的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从朝鲜平壤奉调回国,标志着中国人民志愿军正式完成了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