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以“通钢方式”破解“李刚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52:19
“李刚门”事件的结局令很多人愤慨。因为许多人觉得肇事者李启明应该被处决,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我却觉得,不了了之的结局全在情理之中,这并不完全是李刚的权力和金钱的作用。

第一,如果以“民愤”作为量刑准则的话本身就违背了“政治正确”,因为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而当前的舆论导向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第二,当前的量刑原则是少杀、慎杀,总之能不杀就不杀,我国每年依法处决的人数世界第一,国际上压力比较大——虽然国内看起来没什么——但是决策层的大方向是逐步和国际接轨,而老百姓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总是保守僵化和需要被转变的。实事求是的说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能有比李启明罪大恶极N倍的犯人也不会被处决,国情和观念不同。

第三,去年好像高院发过一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今后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杀。

第四,李刚这个人可能的确很有能量,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那么凶手这样逍遥法外是否就是唯一可能的结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恐怕国将不国——须知在我国级别等于或高于李刚的领导可能不下十万!

应对类似“李刚门”的事件,或许“通钢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我们假定李启明交通肇事之后不是走司法途径而是以“通钢方式”彻底了断,结果又当如何?

第一,所有人都不会有事,至少不会有大事,原因很简单——法不责众。虽然数十年来一直有法学专家苦口婆心教育群众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承认或许“法不责众”的观念的确是错的,但“法不责众”的现实与原理肯定没错。如果这件事情被以“通钢方式”了断,那么事实上它比“通钢事件”本身更难追究具体个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通钢事件”可能还存在一个组织预谋的问题,而类似07年南开“别克门”的那种群众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激反应你找谁去?你总不能把打第一拳和最后一拳的人抓起来判刑吧?严格来说他们都没有触犯刑律。去年75/77事件导致数百人丧生,而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判死刑的不到20人,“偿命率”不足1/10。除了一些政策性因素之外,应看到追究群体性流血事件刑事责任客观上亦具有相当难度。

第二,出于维稳和维护和谐的考虑,相关部门会一如既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少杀、慎杀的大原则之下其实舆论对于司法还是有影响力的,去年邓玉娇事件的结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邓玉娇可以说完全是舆论保下来的。

第三,河北大学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肯定会有大幅改善,正如“别克门”之后的南开。

第四,一定会有各路砖家叫兽精蝇跳出来教育民众要理性守法不要走极端……对于这些人也许直到他们自己被撞飞的那一天才会醒悟。“李刚门”事件的结局令很多人愤慨。因为许多人觉得肇事者李启明应该被处决,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我却觉得,不了了之的结局全在情理之中,这并不完全是李刚的权力和金钱的作用。

第一,如果以“民愤”作为量刑准则的话本身就违背了“政治正确”,因为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而当前的舆论导向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第二,当前的量刑原则是少杀、慎杀,总之能不杀就不杀,我国每年依法处决的人数世界第一,国际上压力比较大——虽然国内看起来没什么——但是决策层的大方向是逐步和国际接轨,而老百姓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总是保守僵化和需要被转变的。实事求是的说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能有比李启明罪大恶极N倍的犯人也不会被处决,国情和观念不同。

第三,去年好像高院发过一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今后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杀。

第四,李刚这个人可能的确很有能量,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那么凶手这样逍遥法外是否就是唯一可能的结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恐怕国将不国——须知在我国级别等于或高于李刚的领导可能不下十万!

应对类似“李刚门”的事件,或许“通钢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我们假定李启明交通肇事之后不是走司法途径而是以“通钢方式”彻底了断,结果又当如何?

第一,所有人都不会有事,至少不会有大事,原因很简单——法不责众。虽然数十年来一直有法学专家苦口婆心教育群众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承认或许“法不责众”的观念的确是错的,但“法不责众”的现实与原理肯定没错。如果这件事情被以“通钢方式”了断,那么事实上它比“通钢事件”本身更难追究具体个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通钢事件”可能还存在一个组织预谋的问题,而类似07年南开“别克门”的那种群众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激反应你找谁去?你总不能把打第一拳和最后一拳的人抓起来判刑吧?严格来说他们都没有触犯刑律。去年75/77事件导致数百人丧生,而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判死刑的不到20人,“偿命率”不足1/10。除了一些政策性因素之外,应看到追究群体性流血事件刑事责任客观上亦具有相当难度。

第二,出于维稳和维护和谐的考虑,相关部门会一如既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少杀、慎杀的大原则之下其实舆论对于司法还是有影响力的,去年邓玉娇事件的结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邓玉娇可以说完全是舆论保下来的。

第三,河北大学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肯定会有大幅改善,正如“别克门”之后的南开。

第四,一定会有各路砖家叫兽精蝇跳出来教育民众要理性守法不要走极端……对于这些人也许直到他们自己被撞飞的那一天才会醒悟。
向打出反权贵资本主义第一拳的通钢工人老大哥致敬!:D:D
咳咳,李刚门就算按最严厉的判罚也只有7年,哪里能杀了?

向打出反权贵资本主义第一拳的通钢工人老大哥致敬!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11 02:08

通钢是原有管理层和外来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对此事的理解是,通钢作为老国企,所处地理位置不好,交通不便,企业本身,机关臃肿,管理低效。国企也好央企也好,名义上是全体纳税人的,实际被内部人控制,也就是管理层控制。
企业效益不好,并不意味着管理层收入不高,实际上,管理层的人普遍开了自己的小工厂,把原材料高价卖给通钢,成品低价买走,损公肥私。
改制时,外来民企被原有管理层视作侵犯领地的敌人。因内外勾结,偷盗严重,那个被打死的经理一度找武警守仓库。通钢亏损,外来民企作为大股东想赶走原管理层,自己管理,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原有管理层散步消息说,外来民企要大规模裁员,煽动工人工罢,雇打手混在工人中打死民企派来的经理。
向打出反权贵资本主义第一拳的通钢工人老大哥致敬!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11 02:08

通钢是原有管理层和外来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对此事的理解是,通钢作为老国企,所处地理位置不好,交通不便,企业本身,机关臃肿,管理低效。国企也好央企也好,名义上是全体纳税人的,实际被内部人控制,也就是管理层控制。
企业效益不好,并不意味着管理层收入不高,实际上,管理层的人普遍开了自己的小工厂,把原材料高价卖给通钢,成品低价买走,损公肥私。
改制时,外来民企被原有管理层视作侵犯领地的敌人。因内外勾结,偷盗严重,那个被打死的经理一度找武警守仓库。通钢亏损,外来民企作为大股东想赶走原管理层,自己管理,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原有管理层散步消息说,外来民企要大规模裁员,煽动工人工罢,雇打手混在工人中打死民企派来的经理。
重剑无锋 发表于 2010-11-11 02:29


    关键是“交通肇事”而不是“肇事逃逸”
很多人想看到人头落地
老百姓并不保守,也不僵化,之所以民愤这么大,主要还是对权贵的愤恨和对ZF的失望

换个角度,如果老百姓的境况好,有福利有房有收入,不用担心明天的物价会涨、不用担心生病了付不起医疗费、不用担心下一代进不了好学校,谁TM吃饱了撑的发这么大火来针对这个事情?
说到底,还是社会不公造成民众戾气大,不处理好这股戾气,什么事情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所谓不满意的老百姓,都是一群典型的法盲和愤青。

他爸是李刚,车祸就要杀头?什么狗屁逻辑。

论后果严重,南京那个当场撞死孕妇,胎儿外露的,不更残忍,社会不良影响更严重,最后也只是一个无期。
暴民政治在全世界都有市场,指望老百姓懂法不当暴民完全是痴人说梦;上有商纣之君,下有夏桀之民,虽有炮烙之刑,民不畏死,焉能以死惧之?
以暴易暴只能带来整个法律体系的解体。
你说的很对,确实如此

通钢事件其实最后的受害者还是通钢本身

通钢的群众被代表了

很多人只看表面不深究

这次李刚事件,我也建议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

但是奔驰车是咋来的,5套房子是咋来的,这件事就建议中*纪*委和反*贪*局介入了


回复 4# 彩色沙林
bense 发表于 2010-11-11 11:26


    5套房子也只是传言吧,不能作为证据的
我 操,官二代确实罪不至死,但是也不至于不受任何处罚吧。
知道为什么我在这个网上一直认同废除死刑,因而中国的死性制度从来都是给屁民们准备的,刑不上大夫已经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和谐标本!
李刚事件说明,某政府已经基本失去公信力了,一个官二代撞了人,杀头固然犯不上,但是竟然明目张胆的搞封口,这就是我伟大的祖国!
通钢事件就是官僚和资本家狗咬狗,结果牺牲了一个老流氓而已!
roach1234 发表于 2010-11-11 09:33

罪名是交通肇事,肇事逃逸是其中的表现而已,没有肇事逃逸罪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老百姓并不保守,也不僵化,之所以民愤这么大,主要还是对权贵的愤恨和对ZF的失望

换个角度,如果老百姓的境况好,有福利有房有收入,不用担心明天的物价会涨、不用担心生病了付不起医疗费、不用担心下一代进不了好学校,谁TM吃饱了撑的发这么大火来针对这个事情?
说到底,还是社会不公造成民众戾气大,不处理好这股戾气,什么事情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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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过在CD说这话有风险
杀不了,按法律判就是
f22 发表于 2010-11-11 16:17


    判不了,要和谐
杀不至于..重判逃不掉

当然进去后比一般人日子好过, 能实关几年...这另当别论

这也很公平, 过分的嚣张会带来过分的打击,和唯稳大局比, 李钢算个毛啊:D
lz的意思是:政治正确,依法治国,高院发文,李刚的能量--这些个东西可以合情合理地共存。至于国将不国之类的事情,现在还真的比较难说,因为还看不出这个社会能扭曲到何种程度。
彩色沙林 发表于 2010-11-11 02:39

陈国君不是第一个被通钢工人打死的。难道上一个也是雇用打手杀人的?怎么没抓到幕后主使人呢?
结局了?
判了吗?
求科普
应该已经偃旗息鼓了吧,WAWO们很高兴,发自内心的那种
侠客尚 发表于 2010-11-11 17:35

如果每次都能抓幕后主持人,谁还花钱雇打手,那打手这一行早就消亡了。
彩色沙林 发表于 2010-11-11 20:43


    请你先去了解一下第一起是怎么发生的再来说。ok?
侠客尚 发表于 2010-11-11 20:54

抱歉,我对第一起真不了解,您知道,可以仔细说说,让大家听听,评一评,真理总是越辩越明。
彩色沙林 发表于 2010-11-11 21:00


    网络就是资料丰富。为啥不能自己搜索看原始报道得出一个观点呢?
要我来说?要是我有偏见,不就是误导你了么?
网上得出真理?我不敢指望。
最多最多只能得到相对多数人的一些看法而已。
回复 27# 侠客尚

好吧,我修正一下,
建龙集团肯定重金贿赂了吉林国资委官员,所以吉林国资委官员才如此“热心帮助”牵线搭桥,把通钢的股份卖给建龙,最下层的工人总是最倒霉,在偏僻的吉林通化市,不少一家都在通钢,很难找到其他工作,他们虽然也有通钢股份,但没任何话语权,微薄的工资,随时可能被解雇,最后来了个总爆发。
即使通钢盈利,最大受益者也是建龙老总,国资委官员,通钢管理层。没通钢工人什么事。
我这么说,您满意否?
TNND,建龙入主不是民进国退嘛,怎么没人出来叫好了?
回复 29# dzhiqiong

民进国退也要公开透明,建龙通过贿赂国资委官员,暗箱操作,工人虽然也有股份,是小股东,但没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过加句私货,在偏僻的通化,全家都在通钢上班,实在不是明智之举,任何产业都有辉煌期,衰败期,至少应该让一个人出来,去外地打拼。
李嘉诚号称香港首富,华人首富,不照样在大陆大力拓展,一线城市那个没有他的产业。
再次兜售狡兔三窟理论。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16:36

老兄,此案还没开庭呢。
孔雀石 发表于 2010-11-11 02:06

老兄啊?什么叫不了了之?什么叫逍遥法外啊?这案跟本没开庭,你就网上的谣言骗进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14:49
什么叫搞封口啊?一个月后才开庭,一帮牛B义士就楞是说一审结束了。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0-11-11 23:09


    这个案子应该是公诉案子,检察院起诉,陈家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但现在的态势是检察院不去起诉,反而一帮人做陈家的工作。而且现在嫌疑人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都不知道。
另外陈家已经与律师解除合同了,看看这个案子的结果吧,现在的情况看,连开庭都变得似乎不可能了。
彩色沙林 发表于 2010-11-11 22:12


   要说国企改制所谓的买断工龄本身就是个复杂的问题,私企把员工开了,只要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了,最多支付12各月的,而且数额还有上限。而买断工龄的依据是什么呢?凭什么都是失业人群,国企员工就多了这么一笔钱。
贱卖国企确实有,但不是谁都能买的,要是企业效益好没有那个地方政府会卖掉。所谓贱卖国企大部分都是让管理层自己给买了。对于国企来说,理性的管理层需要做的只有两个步骤,一方面给自己高工资。另一方面设法让企业亏损,这样企业就不值钱了,于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去买掉企业。
从这个角度看,私有制企业就是比国有企业效率高。

这个案子应该是公诉案子,检察院起诉,陈家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但现在的态势是检察院不去起诉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23:11

检察院不起诉?谁说的?当初邓玉娇案邓家也是跟律师解除合同,难道邓玉娇就受不公正判决了?如今谣言满天飞,说李一帆准备和张晶晶结婚的都有了。
这个案子应该是公诉案子,检察院起诉,陈家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但现在的态势是检察院不去起诉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23:11

检察院不起诉?谁说的?当初邓玉娇案邓家也是跟律师解除合同,难道邓玉娇就受不公正判决了?如今谣言满天飞,说李一帆准备和张晶晶结婚的都有了。
依法律程序,此消息有几处完全不合逻辑:
1、李一帆于10月24号刚被逮捕,通常,一审开庭要在两三个月之后了。
2、关于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李一帆如何能被监外执行?
3、本案应定罪为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一帆酒后、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相当严重了,不符合三年以下(包括三年)的量刑范围。
4、关于将死伤者全部宿舍女生保研的消息也真让人无语,看来,假新闻也认为文凭比人命重要。
5、对李一帆交通肇事的判决结果,内容涉及不到李刚的调任,更绝不会牵扯到河北大学相关女生的保研。
综上,近日在网络盛传的“李一帆一审判决”纯属虚构,纯粹扯淡。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0-11-11 23:10


    去网上查查吧,河北大学搞得那套事,为什么一个证人都没有,为什么关键地点监控设备都没有?
另外那里得到的消息说一个月后开庭,现在网上公开的情况似乎都没有移送检察院。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0-11-11 23:16


    当年邓玉娇是被告,解除合同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终止。现在李启铭的案子连刑事程序都没有开始,解除合同意味着什么?另外公安局为什么要尸检。
检察院起诉了吗?你见到起诉书了吗?哪个法院立案?

当年邓玉娇是被告,解除合同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终止。现在李启铭的案子连刑事程序都没有开始,解除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23:22


解除合同就不能再找其他律师?尸检难道就说明李一帆无罪了?最后经家属同意是进行尸表检验而不是什么剖尸,胡斌案开庭前还盛传胡斌早已出国旅游,上了庭还盛传他是假的呢
当年邓玉娇是被告,解除合同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终止。现在李启铭的案子连刑事程序都没有开始,解除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1-11 23:22


解除合同就不能再找其他律师?尸检难道就说明李一帆无罪了?最后经家属同意是进行尸表检验而不是什么剖尸,胡斌案开庭前还盛传胡斌早已出国旅游,上了庭还盛传他是假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