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连杀3人刺伤1民警后被群众围殴致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1:38:49


http://news.qq.com/a/20101107/000109.htm

大足一男子杀死3人刺伤1民警被群众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讯 11月6日,大足县发生一起3死1伤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与之搏斗身负重伤的民警正在抢救之中。
6日上午11时20分,犯罪嫌疑人黎功彬(男,24岁)因感情纠葛,在大足县智凤镇米粮街上用单刃刀将其女友梁本娅(女,19岁)杀死,然后骑摩托车赶往大足县城将“桥头鱼庄”的老板娘和一名服务员杀死后,又返回首次作案现场继续行凶。
大足县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民警李云迎着利刃与之搏斗,身负重伤,倒在血泊中。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犯罪嫌疑人又向群众行凶,群众正当防卫将其头部击伤后制服。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善后事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下,正有条不紊的进行。(重庆晨报)


让犯罪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wang洋大海中……
话说,以前的那个在家具店旁边抓飞车抢劫的视频在哪里?就是那个一群人用家具围殴贼人的那个。
还有,这帖子说不准有人来洗地说要维护歹徒的人权啊……

http://news.qq.com/a/20101107/000109.htm

大足一男子杀死3人刺伤1民警被群众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讯 11月6日,大足县发生一起3死1伤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与之搏斗身负重伤的民警正在抢救之中。
6日上午11时20分,犯罪嫌疑人黎功彬(男,24岁)因感情纠葛,在大足县智凤镇米粮街上用单刃刀将其女友梁本娅(女,19岁)杀死,然后骑摩托车赶往大足县城将“桥头鱼庄”的老板娘和一名服务员杀死后,又返回首次作案现场继续行凶。
大足县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民警李云迎着利刃与之搏斗,身负重伤,倒在血泊中。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犯罪嫌疑人又向群众行凶,群众正当防卫将其头部击伤后制服。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善后事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下,正有条不紊的进行。(重庆晨报)


让犯罪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wang洋大海中……
话说,以前的那个在家具店旁边抓飞车抢劫的视频在哪里?就是那个一群人用家具围殴贼人的那个。
还有,这帖子说不准有人来洗地说要维护歹徒的人权啊……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罪犯是有人权的。
但是,法律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学了7年法律知道的东西。
TG法律的终极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者合一。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09:30


   
犯罪嫌疑人、罪犯是有人权的,但群众也有生存权,
只要嫌犯攻击群众,就有权正当防卫。
重庆是怎么了?不厚不是在那里打黑吗?怎么还会出事?民风彪悍吗?
回复 4# ppkshock

谢谢,找的就是这个。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0-11-7 10:43


    知道重庆多少人口,地域跨度多大吗?
元级 发表于 2010-11-7 10:29


    制止侵害他人也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
ppkshock 发表于 2010-11-7 10:41


    呵呵,太搞笑了{:wu:}
人家那个可是制止现行犯啊,打死无惧。
重庆人V5记得当年有扎针的也是被重庆人围殴死了。。。
元级 发表于 2010-11-7 10:29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应该区别对待……
少林寺十八铜人
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终止前 可以无视人权
猎鸆者 发表于 2010-11-7 11:51


    这个情况应该没有防卫过当吧
冰刃 发表于 2010-11-7 12:01


    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吧……
录像太给力了,话说都拍成肉饼了吧?
人民群众的wang洋大海真是恐怖啊
不过,话说视频里那些砸坏的家具找谁索赔?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0-11-7 11:11


    你说这个一样违法,这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仅限本人~
录像中的人没啥大事,后来电视节目还采访匪徒了,好像还不到20,他说没想到亮出刀还有人敢冲上来
不是有句话叫《法不责众》。{:jian:}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0-11-7 10:43


    感情纠葛
该打
打死活该,早死早好
猎鸆者 发表于 2010-11-7 16:52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那个警察腰间是白 腰带,是个交警吗?
ppkshock 发表于 2010-11-7 10:41


    那2个警察拿的是什么棍子?看起来像是铁棍?他是学刀术的不是学刺杀的啊??捅他胃不就一招制敌了么。。。
猎鸆者 发表于 2010-11-7 16:52


    正当防卫是不限本人的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就要看地方的威胁程度了。就以视频中的情况看。由于歹徒持有刀具,可视为他对别人生命具备威胁。在他没放下刀具之前,任何旁人当场打死他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09:30

你这法律真是不知道学到哪里去了>..
回复 31# r_yan


    只要是学法律的,就会有一段迷茫期 。这跟在国内的天主教差不多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09:30

你错了,7年白学。
TG的法律是,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部分党员的利益至上。。。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09:30


    三个至上学到家了
回复 34# csht002


    法律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放眼全球都是真理。MD著名的橄榄球星“吉普森杀妻案”就是典型案例。
回复 33# aksobhya


    理解不同,没事都学学法律,以后有好处。
这个视频有望被喜剧电影山寨,很有喜感!
猎鸆者 发表于 2010-11-7 11:51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使用超出必要的暴力。这个必要二字就是需要人为解释的,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来讲说来,只要不实用超过对方的器械太多的东西都不会被视为防卫过当。比如对方空手,你就不太好用器械。对方出水果刀的话你最多可以用到菜刀,要是像视屏里的用砍刀的话,只要你不用枪,基本就是打死无论了。当然还要考虑双方的性别、年龄、体型等具体因素。但是对于抢劫、强奸、杀人等恶性犯罪。一般不适用防卫过当这一条款。被害人拥有无限的防卫权。
   对于飞车抢,在之前是作为“抢夺罪”来定性的,不适用无限防卫。所以会出现的哥开车追撞歹徒被判有罪的案例。但是,根据高院后来做出的新的司法解释,“飞车抢”被重新定性为“抢劫罪”。现在对于飞车抢的,就是打死无罪了。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22:21

   辛普森案的关键是,警方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的,更离谱的是那个关键的警方证人人几乎是一个人发现了所有的证据和证物,而且又被证明是极端的种族主义分子。对于陪审团来说,证据的漏洞实在是太大了。无罪判决并不是不能接受的。只不过是我们这边的倾向性实在是太明显了。
若瑟游离 发表于 2010-11-7 22:21


    指望法律条文来实现公平正义是不可能的,关键还是人,实施法律的人,执行法律的人,法律的好与坏,不在于历史的渊源,不在于被那个国家采用,而在于是否适合本国的国情,有了好的法律条文体系,还要把法律执行到底的信念-----这才是最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