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12:52

世界死刑概况


刘植荣 法律学者

2010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又把多年前被人民仍到垃圾堆的“免除贪官死罪”的议案提了出来。

曾任公安部副部长、海关总署署长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新生提出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

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他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下面,笔者试着分析牟委员提出免除贪官死罪在现阶段的中国行得通么。

一、外国并非只对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

既然牟委员“从国际上看”,笔者就从国际上的死刑情况入手,论述牟委员所说的“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是否属实。

根据大赦国际2010年的最新统计,目前,全世界有9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任何犯罪都没有死刑;9个国家只对重罪保留死刑;35个国家虽然有死刑制度,但至少在10年内没有应用过死刑;只有58个国家实际上应用死刑。有死刑的国家(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加勒比和美国。在50个欧洲国家中,有4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白俄罗斯仍保留死刑制度;拉脱维亚法律规定,和平时期废止死刑,战时则恢复死刑。

这就是世界死刑的基本情况。在197个国家(地区)中,实际上有130个国家(地区)对所有类型的犯罪都免于死刑,占66.0%;58个实际上应用死刑的国家仅占29.4%。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只有9个,占4.57%。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印度,美国和印尼这4个世界大国都实行死刑制度,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60%。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死刑制度,在没有死刑制度的国家,不只是免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而是颠覆政府、杀人放火等一切犯罪都没有死刑。世界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4个国家仍有死刑制度。

美国及前殖民地从1608年执行第一例死刑到1991年,共执行了15,269例死刑。美国从1972年开始暂停了对所有犯罪的死刑,但从1976年开始又恢复了死刑。目前,美国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废除了死刑,美国各州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系统,其他35个州对死刑的适用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美国最高法院对死刑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谋杀犯罪、叛国罪、间谍罪以及军法犯罪,对智商低于70的人禁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谋杀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也很低,在2004年,美国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

日本现行法律有17个条文规定有死刑,即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现住建筑物等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

韩国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多达100多种。

新加坡现行刑法典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包括: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行为、对总统人身的犯罪、海盗罪、煽动叛乱罪、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意图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谋杀罪、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或者自杀、企图谋杀、为了谋杀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结伙抢劫中的杀人等。新加坡的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毒品犯罪必须适用死刑。根据新加波政府所透露的数据,在1991年至2000年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有340人,平均每年百万人口死刑执行率高达13.33,为世界之最。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只有4个发达国家保留了死刑制度。保留死刑制度的4个发达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而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慎用死刑,美国2004年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就是例证。在9个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中,即使对贪污贿赂罪都免于死刑,其比例也只有4.57%。所以,牟委员所讲“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纯属子虚乌有、无稽之谈,根本不能作为废除贪官死刑的“国际惯例”。

二、国外对贪官的刑罚力度向来严于百姓

国外一般不设贪污贿赂这一罪名,因为贪污贿赂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只不过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国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官员财产犯罪的量刑可以宽于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基本的立法思想古来有之,现在有人提出免除贪官死罪,这别说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就是这君主制的政体下也不允许有这样不公正的立法。

从国际反腐败的实践看,反腐败是不计成本的,不能把侦破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作为放弃打击腐败或纵容腐败的借口。

美国2009年破获了一起“美国最严重的”“特大腐败案”。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个亿。这个举国震惊的腐败大案就是新泽西州3名市长受贿案:卡马拉诺市长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埃尔维尔市长和苏亚雷斯市长各收了10,000美元的贿赂。3名市长的受贿总额是45,000 美元,大致是美国工人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中国3名市长受贿总额1万元人民币,这点贿赂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可美国联邦调查局调动大量侦探全力查处,很快逮捕了涉案人员。我问美国的一个朋友为什么要拿出涉案金额上百倍的资金来侦破这个案件?朋友说,反腐败不能计算成本,这次25,000美元放他一马,下次就有250万美元的贿赂,就有25亿美元的贿赂,就有更多的市长腐败,那人民的利益损失就大了。

牟委员所讲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让人不知所云,难道复杂、涉及面宽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复杂,涉及面更宽,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处置?一个立法领导人信口开河,做出这样不负责任的“指示”,中国立法质量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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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死刑概况


刘植荣 法律学者

2010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又把多年前被人民仍到垃圾堆的“免除贪官死罪”的议案提了出来。

曾任公安部副部长、海关总署署长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新生提出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

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他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下面,笔者试着分析牟委员提出免除贪官死罪在现阶段的中国行得通么。

一、外国并非只对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

既然牟委员“从国际上看”,笔者就从国际上的死刑情况入手,论述牟委员所说的“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是否属实。

根据大赦国际2010年的最新统计,目前,全世界有9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任何犯罪都没有死刑;9个国家只对重罪保留死刑;35个国家虽然有死刑制度,但至少在10年内没有应用过死刑;只有58个国家实际上应用死刑。有死刑的国家(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加勒比和美国。在50个欧洲国家中,有4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白俄罗斯仍保留死刑制度;拉脱维亚法律规定,和平时期废止死刑,战时则恢复死刑。

这就是世界死刑的基本情况。在197个国家(地区)中,实际上有130个国家(地区)对所有类型的犯罪都免于死刑,占66.0%;58个实际上应用死刑的国家仅占29.4%。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只有9个,占4.57%。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印度,美国和印尼这4个世界大国都实行死刑制度,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60%。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死刑制度,在没有死刑制度的国家,不只是免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而是颠覆政府、杀人放火等一切犯罪都没有死刑。世界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4个国家仍有死刑制度。

美国及前殖民地从1608年执行第一例死刑到1991年,共执行了15,269例死刑。美国从1972年开始暂停了对所有犯罪的死刑,但从1976年开始又恢复了死刑。目前,美国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废除了死刑,美国各州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系统,其他35个州对死刑的适用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美国最高法院对死刑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谋杀犯罪、叛国罪、间谍罪以及军法犯罪,对智商低于70的人禁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谋杀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也很低,在2004年,美国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

日本现行法律有17个条文规定有死刑,即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现住建筑物等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

韩国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多达100多种。

新加坡现行刑法典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包括: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行为、对总统人身的犯罪、海盗罪、煽动叛乱罪、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意图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谋杀罪、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或者自杀、企图谋杀、为了谋杀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结伙抢劫中的杀人等。新加坡的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毒品犯罪必须适用死刑。根据新加波政府所透露的数据,在1991年至2000年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有340人,平均每年百万人口死刑执行率高达13.33,为世界之最。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只有4个发达国家保留了死刑制度。保留死刑制度的4个发达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而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慎用死刑,美国2004年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就是例证。在9个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中,即使对贪污贿赂罪都免于死刑,其比例也只有4.57%。所以,牟委员所讲“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纯属子虚乌有、无稽之谈,根本不能作为废除贪官死刑的“国际惯例”。

二、国外对贪官的刑罚力度向来严于百姓

国外一般不设贪污贿赂这一罪名,因为贪污贿赂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只不过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国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官员财产犯罪的量刑可以宽于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基本的立法思想古来有之,现在有人提出免除贪官死罪,这别说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就是这君主制的政体下也不允许有这样不公正的立法。

从国际反腐败的实践看,反腐败是不计成本的,不能把侦破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作为放弃打击腐败或纵容腐败的借口。

美国2009年破获了一起“美国最严重的”“特大腐败案”。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个亿。这个举国震惊的腐败大案就是新泽西州3名市长受贿案:卡马拉诺市长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埃尔维尔市长和苏亚雷斯市长各收了10,000美元的贿赂。3名市长的受贿总额是45,000 美元,大致是美国工人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中国3名市长受贿总额1万元人民币,这点贿赂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可美国联邦调查局调动大量侦探全力查处,很快逮捕了涉案人员。我问美国的一个朋友为什么要拿出涉案金额上百倍的资金来侦破这个案件?朋友说,反腐败不能计算成本,这次25,000美元放他一马,下次就有250万美元的贿赂,就有25亿美元的贿赂,就有更多的市长腐败,那人民的利益损失就大了。

牟委员所讲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让人不知所云,难道复杂、涉及面宽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复杂,涉及面更宽,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处置?一个立法领导人信口开河,做出这样不负责任的“指示”,中国立法质量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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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废除死刑犯罪率上升

中国早在唐朝的747年到759年间就废除过死刑。日本效法中国,也于818年开始废除死刑,直到1156年才恢复死刑。对死刑之所以废除了又恢复,是因为废除死刑后,刑罚对犯罪的震慑作用被削弱了,犯罪率会急剧上升。

不但是古代中国和日本,就是在当代,一些国家对死刑也是废除了又恢复。如美国,1967年开始暂停死刑,1977年恢复死刑;印度1995年暂停死刑,2004年恢复死刑;斯里兰卡废除死刑29年后,于2004年11月20日宣布恢复死刑;菲律宾1987年废除死刑,1993年恢复死刑,2006年又废止死刑。

非洲最发达的国家南非于1994年废除死刑后,国家治安状况迅速恶化,谋杀、强奸等暴力犯罪率急剧上升,不少社会团体呼吁尽快恢复死刑制度。

韩国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被送上法庭,谋杀案件明显增加。韩国政府2009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66.7%的民众要求保留死刑制度,比前一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支持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死刑除了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外,对受害者家属也是一种精神安慰。

根据日本政府1999年的民意调查,79.3%的人支持死刑。日本从1953年到1999年进行了 34次关于死刑的民意调查,支持死刑的比率一直在50%以上。

2008年10月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64%的被调查者支持对杀人犯执行死刑。

所以,废除死刑不能“跟风”、“赶时髦”,必须由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犯罪情况决定。在人们对“自由”这个字眼还比较模糊的时候,犯罪分子惧怕的不是被监禁,而是丢掉身家性命。对一些没工作、没收入、没住房、没医保的人来说,他们倒是希望通过犯罪得到终身监禁,这样就有住的、有吃的、病了也可去医院,这比在社会上“自由”更有“尊严”。

牟委员的讲话前后矛盾,他一方面承认“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一方面又说“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让人不知道这位副主任委员究竟要表达什么观点。贪官不当官了,这属于“从严处罚”吗?2010年1月12日《新华网》刊发了题为《近30年我国外逃官员达4000人 人均卷走1亿元》文章,贪官当官的目的不是为了官,而是为了钱,贪得差不多了就跑了,难道他们真想在那个官位上为人民服务么?所以,不让贪官继续当官说不上是惩罚。对犯罪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无非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院能把贪官的财产调查清楚么?恐怕贪官的一些不义之财早就转移到了国外银行账户,贪官落马后查处的贪污受贿金额恐怕只是其真实金额的几分之一。所以,没有死刑的威慑,摘乌纱帽、经济处罚对贪官来说是起不到警诫作用的。

四、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中国目前对贪官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

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进入21世纪,中国只有6名大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即贪污544万的江西省原省长胡长清,与情妇共同受贿4109万的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前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517万的安徽省原省长王怀忠,受贿649万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过亿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211万元的重庆市原公安局局长文强,另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10人被判死缓。

这些年来,腐败越演越烈,在反腐局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提出免除贪官死罪,无疑是为贪官壮胆,打击政府的反腐决心。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他对“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人权”的幌子对中国的死刑制度的指责,小平反驳道:“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小平同志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论述仍有现实意义。腐败表面上是经济犯罪,其实也是谋杀罪。试想,一个贪官贪污了1个亿,那就等于把人民的一个亿给盗窃了,这就是好多家庭收入低的原因,这就是一些父母为没钱供给考上大学的孩子上学自杀的原因,这就是百姓因看不起病而死于可以医治的病的原因。还有,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衍生出许多豆腐渣工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所以,一个贪官手里不知握着多少条人命。免除贪官死罪,小平不答应,人民不答应。官员落马前得到的福利不少了,莫把免死作为“福利”送给落马贪官。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现在不是讨论免除贪官死罪的时候,而是提出对贪官严打的时候,是对贪官用重典的时候。如果对贪污受贿超过1万元的公务员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用枪决而不是“安乐死”,中国的腐败镇不住才怪呢。
http://view.news.qq.com/a/20100901/000050_1.htm
外国对贪官没有死刑,不能说明什么

沈彬 法律工作者

近日,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审议过程中,有公安系统出身的委员认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中国青年报》8月27日)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贪官不适用死刑,甚至比全面废止死刑,更引发争议。


首先,废止、限制死刑,的确是国际立法潮流所向,对贪污贿赂罪犯等非暴力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据统计,世界上有128个国家法律已经没有规定死刑,或者在实践中已经不实行死刑,另有10个国家已经不对包括杀人在内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但在剩下的6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大都把贪污与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并列,适用死刑。可见贪污罪,有其特殊性。


此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全部废止死刑,加入欧盟的国家有义务签署“附加议定书六”、“附加议定书十三”,其中规定:国家无论在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得执行死刑。美国虽然未全面废止死刑,有38个州以及联邦、军队司法体制都保留了死刑,但都几乎集中在杀人罪上,并没有针对腐败罪行的死刑。


但欧美对贪官不适用死刑,似乎不足以支撑在中国对贪官废止死刑的观点。一则,欧盟和美国大部分州普遍不适用死刑,并不特别针对腐败分子。二则更为关键的是,在法治国家里有严格的制度监督,贪官根本没法腐败,也够不着死刑。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因为欧美国家制度严密,就连腐败案件都相当“珍稀”,笔者翻阅几本英美刑法的教材,甚至根本没有讲述贪污、受贿案的专门章节,只是把贪污放在普通的侵占罪里讨论。


法治国家里,几乎不存在腐败罪行,公众既然受不到其损害,自然也就对腐败分子有足够的人道精神,但这适用于中国吗?该委员认为:剥夺贪官的权力,再加上经济处罚就足够了。但国民执著于砍贪官的头,仅仅是嗜血吗?君不见多少腐败官员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保外,一出监牢就打击报复举报者?对死刑的“迷恋”,是公众对当下法治环境的集体心理投射。


当然,遏制腐败不能依赖死刑,而是要依靠制度建设;但在制度建设未成型之前,更不能邯郸学步,自毁利器。在欧美国家里,腐败被有效控制是因,不适用死刑才是果,岂能倒果为因?


所以,与其说在死刑问题上,国人昧于人道精神、世界潮流,无宁说是对司法公正的深深焦虑。在存在死刑的情况下,尚有公职人员得到法外施恩,如何没有,岂不是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了?


各国死刑之争的焦点并不一样,在美国,焦点在于死刑是否属于宪法所禁止的不必要的残酷刑罚;而中国当下则聚焦于:司法公正、监督公权的问题;这在舆论中的表现就是:贪官的死刑问题,比全面废止死刑更能引起热议。


中国的刑法或许有一天将全面废除死刑,体现对生命的最大敬畏,但不是今天,也不应首先对腐败分子不适用死刑。
http://view.news.qq.com/a/20100830/000034.htm
这个提案的估计也有问题
  其实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9-1 18:38
唉,心寒啊。
可以把刑期提高,中国的刑期对比发达国家还是短
fengxiang 发表于 2010-9-1 19:56
提高有个屁用!偶认识一腐败人士刑期十五年结果加二规一起才坐了1年多一点!理由当然是高级人士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权(保外就医)
无语啊,做P民的有什么办法,人家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泪流满面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9-1 18:38


也许其真实目的并非如此简单啊。这边闹得沸沸扬扬,那边对于死缓判决是否恰当,保外就医批准是否过滥的关注恐怕就会减弱;当这种提案顺乎民意地被否决时,民众在某种程度上的满足,就会削弱那些真正的贪官福利所遭受的压力。
回复 11# 朋友a


    有道理!
造吧!MLGBD!:@
“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我就是做啦”

呵呵
谁赞成就先查他,从国籍-子女-伴侣去向开始。
提案的人没人查他?我擦
TMD,越来越不要脸,在这样下去连遮羞布都扯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