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35:54
[导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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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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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的好事
很好,希望3-5年内能真正落实。然后大家就人肉搜索那些家伙的未申报财产。
可以到人代会上给大家审查不?
山人0504 发表于 2010-7-12 23:20


没有财产转移法,约束力就大打折扣了。
ikarigendou 发表于 2010-7-13 00:14
一步一步来,刚开始,这个登记都肯定是走过场,搞形势,需要好几年才能初步完善,真正完善恐怕要10年8年.财产转移法以后再说。

有了财产登记,就给了官员的对手(各个单位的领导、同事之间,都分派系的,彼此矛盾不小)、媒体、人民群众在网上公布(而不仅仅是向有关部门举报)官员隐蔽财产的机会。动不动就可以“人肉搜索”他们的财产,这个震慑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向谁报告? 老百姓能看得到么?
老大和老二他们要不要报告啊……
曹林:比申报财产更重要的是公示2010年07月13日 08:10大众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6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个人财产、婚姻变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规定对哪些人哪些事要报告、何时报告、向谁报告、谁来监督、违规定咋办当了详细说明,官员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等情况将受处分。(综合12日媒体报道)

在舆论和公众20多年坚持不懈的呼吁下,在新疆阿勒泰实践的试点倒逼下,在总理“正积极准备这项工作”的表态压力下,公众终于能看到这个让一代人“望眼欲穿”的制度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为这个制度,舆论已经喊了20多年了。早在1988年,在舆论的呼吁下,国家有关部门已着手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论证。90年代后虽然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根本得不到落实和执行,舆论一再呼吁在财产申报列入立法议程。可在“正研究和论证”的回应中,一再被无限期地搁置和无限期地拖延,并错过了“在立《公务员法》时将此列为公务员义务”的最好机会。近年来每次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这方面的议案提案。可以看到,这一次中央出台的财产申报新规,在制度上迈出了很大一步,与公众所期待的、发达国家所实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越来越像。

记得新疆阿勒泰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后,舆论压力下,国内不少地方都开始跟进这一试点。可是,无论是重庆,还是湖南,拟或是浙江,在这种制度前面都加了许多超长的前缀,比如重庆的申报制就是: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试点。看看“财产申报制度”前面加了多少重限制,先是司法机关,然后是重要岗位,再是部分,还只是领导干部——这么多限制还不放心,最后还加了个“试点”。 经过这多重的条件约束和设限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被作了无数重缩减,最终已经是严重缩水、甚至已经是面目全非的制度。

为什么只在司法机关试行这个制度?为什么只对“重要岗位领导”实行财产申报?为什么只是“部门领导岗位”?又为什么仅仅只是试点?可以看到,各地出台的申报制无不加了许多限定,有的是“科级先行”,有的是“新提拔的官员先行”。加了无数限定后,这些地方的申报制都已严重走样。

这一次中央在申报制上最大的突破就是,把申报制前的限定减到了最小限度,没有“试点”的限定,没有“只在某些部门实施”的限定,也没有“部分重要领导岗位”、“新提拔干部”的约束,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进行申报”。这样一刀切地要求,意味着官员没有了例外和特权,没有了可以推卸的理由,也没有了妥协、让步、折衷和回旋的空间,加上严厉的罚则,申报看来已经成为官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这样的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将成为预防腐败的利器。

申报制迈出了一大步,如今只差一小步了,那就是公示——如果仅仅只有申报,申报的材料仅仅锁在纪委的抽屉中,惟有上级才能看到,公众无从知晓,那么申报制的反腐效果会大打折扣。在公示上,虽然这一次制度开了个小小的口子,删除了“组织应予保密”的条款,这意味着领导的财产不再是国家机密,官员选择公职就应该让渡部分隐私。可官员财产信息虽然“去隐私化”了,但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的距离,公众面前还隔着一堵厚厚的墙。为什么不直接像阿勒泰那样直接公示呢?周久耕事件足以说明,纳税人的眼睛远比纪委的眼睛敏锐多了。

同样是在今年两会上,当时还是湖南省委书记的张春贤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现在就可以公示财产。清清白白的官员,就应该有不惮于以“裸身”面对纳税人的勇气。没有公示的申报,还不是真正的申报。
kaaaaa 发表于 2010-7-13 09:33

为了防止广大P民被吓到,就不要报了,或者象征性报下,或者即使真实报了,要列为最高机密。
两个问题:报告向“国家的主人”人民公开不?成年子女是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主要渠道,为什么不包含在报告范围内?
从乡级开始吧。
{:se:}相爷家的财产爆出了恐怕要吓到大家,所以还是不报了。蛋定蛋定{:se:}
这个措施就是一扯淡,广大县处级们大可把财产分转出去,二舅名下挂一房子、老婆大姨姐家挂辆车、、、、、自己名下只有破屋一间;存款500!清贫啊!海瑞啊!!!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13 16:28


    结果自己一旦下台,亲戚们就不走动了……那是很悲剧的{:lei:}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13 16:28

  这么做的风险不是一般的高.........
个人觉得做做样子,领导们该干嘛继续干嘛:D

结果自己一旦下台,亲戚们就不走动了……那是很悲剧的
mpmpmp 发表于 2010-7-13 17:04



    没下台之前就变成现钱了,再由儿子、女儿以留学名义带到国外就万事大吉!
结果自己一旦下台,亲戚们就不走动了……那是很悲剧的
mpmpmp 发表于 2010-7-13 17:04



    没下台之前就变成现钱了,再由儿子、女儿以留学名义带到国外就万事大吉!
ytgk9999 发表于 2010-7-13 17:14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咱中国官场贪污的手段几千来层出不穷!TG不会是官场贪污腐败的终结者!
有些法规制定的时候列出了一些要上报的东西, 然后后面又加一个“等“字,很有不确定性, 也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地方。 法规就应该是说一是一, 不能有模棱两可的东西在里面, 列出的东西一定要上报,不能空着。
不晓得520 发表于 2010-7-13 00:12

连政府财政预决算都审不明白,大型项目预决算都不审,还审个人财产?人大来审D委,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