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在民宅大院堆13口棺材讨地(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07:01
  事件发生时间表

  4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吴川民政部门砸开大院门,强放7口棺材;

  4月2日上午10时20分,大院内居民在争执中,点火燃烧棺材;

  4月2日上午11点左右,吴川民政部门又在大院内多堆了6口棺材!

  4月2日上午11时20分,吴川民政部门还在大院门口左右两边分别挂上“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块牌子。

  □本版撰文/摄影 广州日报记者 关家玉

  “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和“葬改举报中心”的牌子竟挂在闹市区一块争议地的民宅大院门前,大院内空地上还堆放了13口棺材!附近学生、居民上放学或返家每每经过此地,无不大惊失色,胆小者甚至夜发恶梦……这是发生在广东吴川市的一件咄咄怪事。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吴川市民政局的上述所为引发了当地民众、师生不解和强烈不满,而该局此行为仅是因为一宗土地纠纷。

  民宅大院内放了13口棺材

  事发现场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飞鼠岭的一处民宅大院内。大院地处吴川闹市区,周围居民密集,还有多间学校,有师生数千人。

  事主和当地居民称,棺材是吴川市民政局人员于清明节前带人从殡仪馆等地运来堆放在此的,“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和“葬改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也是该局所挂。居民对吴川民政局的这一所为,均十分诧异,同时也极为不满。

  4月2日上午10时许,记者接吴川市民报料后赶到现场,只见7口堆棺材堆放在一大院内,且有几具已被烧焦。该大院所占面积很大,院内较空荡,有几处拆毁的楼房,院中一栋楼房住着人家。这堆棺材让这个位于市中心的大院气氛显得诡异非常。

  自称该民宅女主人的女子告诉记者:“这堆棺木是4月1日运过来的。”另一男子指着一扇坏掉的大门说:“这扇门是被民政局的人弄坏的,4月1日中午,他们强行打坏大门,把7口棺材抬入大院内。”

  这家大院的男主人李德盛称,当时他一家人听到动静从屋内赶出来,看到来人将一堆棺材堆放在大院内,便上前与其理论。在争执中,他一怒之下,点火燃烧棺材……

  当日记者采访完离开现场,正往吴川市民政局欲了解情况时,再次接报料称:大院内又被人堆多了6口棺材!

  中午11时25分,记者再次赶到现场时,发现该民宅大院内果然又堆多了6口棺材,与此前的7口分别堆在门口内左右两边,并且大院门口的左右两边分别挂上“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块牌子。

  当日,由于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时,接报警的吴川辖区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表示,民政局此举着实不妥,但他们并不清楚事件的具体原因,希望双方能协调解决此事。

  与棺材为邻 居民忧心

  这里是民宅大院,民政局有关部门并没有在这里办公。为什么要挂牌子,又堆放棺材,这究竟是怎回事?当地居民对此均感十分诧异,也十分不满。有居民说,根据当地农村的习俗,凡宅院内堆放过棺材,宅院里会“阴气”加重,有不吉利之意。

  昨日,当地居民在接受采访时,对吴川民政部门的所作所为均十分不满和愤怒,“这个大院位于闹市中心,周围居住着大批居民,附近还有鉴江中学、实验中学,还有一个小学,有学生数千人,这些天来,学生每天上、放学经过时,见到棺材均吓得拔腿就跑,给孩子的心里蒙上了厚重的阴影;晚上睡觉时,不少孩子还为此做恶梦”。居民陈先生说。

  “棺材竟堆放到这闹市区来!吴川民政部门怎么能做出这种下三烂的事?这与他们的公务员身份太不相符了!”现场一中年男人忿忿地说。

  置棺源于“土地官司”

  业主与民政局因大院地皮拍卖起纠纷

  吴川民政部门为何将棺材堆放在这座民宅大院内?居住此大院的李德盛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个大院原为吴川县梅录镇振兴塑料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占地约8200平方米。1993年,李德盛将大院改建为花园大酒店,2000年底,因经营不善,他欠下了中国银行吴川支行一大笔债。

  2001年,中行吴川支行将李德盛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债务。判决生效后,这块土地及房屋等财产被查封。“当时这块地及地上附属物价值1200万元,但由于当时一执法人员及吴川市原民政局局长刘某等人互相串通、非法操作,以低价评估后再进行拍卖,他们先找一人出面以200万元竞买得此地,再以290万元转卖给吴川市民政局,刘某等人从中私分90万元(刘某等人后被判刑)。在此期间,民政局将房屋等物业的装修都拆除。

  但中行吴川支行对此不服,上诉到湛江中院,2004年5月8日,湛江中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暂缓处理拍卖财产,并保持拍卖财产的现状”。

  2004年8月1日,李德盛又接湛江中院通知:“湛江中院经调卷研究,已发函责令吴川市人民法院撤销该案的拍卖结果,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后来,吴川民政局与我们协商,要求我们归还290万元才可以拿回这块地产,但当时拍卖地产时,我们真正收入才200万元,其中90万元是有关单位的人员非法索取的,我们没有理由为这些人‘埋单’。由于我们不愿多出90万元,此事一直拖到现在。前段时间,我们与民政部门协商,愿意给足290万元,但民政局却又要求给400多万元。至今双方协商不下。”李德盛说,“湛江中院已发函撤销原拍卖结果,重新委托评估、拍卖,这块地及地上财产均目前仍属于我们,但就在这时吴川民政部门却将棺财放在大院内,“退一步来说,就算权属不清,财产属于争议期间,他们也不应该这样做。”

  民政局回避记者采访

  事后,记者曾两次来到吴川市民政局,欲找局长王泽和群众指称4月1日在放置棺材现场的副局长杨滔了解情况,但他们均不在。最后,记者分别致电他们,但他们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听到记者是“了解棺材为何堆放民宅大院”一事时,即匆匆挂机。

  后来,记者再一次拨打杨副局长电话,当记者问“民政局为何把棺材拉到闹市区大院内”时,杨回答说:“我们是放在单位的办公室。”“这里是空地,怎么办公?”“不是有楼吗?”杨副局长反问道。

  当记者又问“那你们以前在哪里办公?”时,“在殡仪馆”,杨副局长说完就立马挂了机。此后记者再次打他的电话时,无人接听。再拨王局长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法官证实:此地仍属争议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吴川市人民法院欲采访该案主办人林观金,但其因公事已外出。记者于是通过该院研究室谢主任打通了其电话,证实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飞鼠岭这块地于2004年已被湛江中院发函撤销该案的拍卖结果,并要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委托评估、拍卖;且吴川法院也已通知吴川市民政局,但该地已被变更土地用途(由原来的工业用地改为办公用地), 吴川市民政局已办有土地使用证,该块地要重新评估、拍卖,就必须把办公用地恢复回原来的工业用地。为此,法院让双方协商,但双方意见不统一。

  林法官说,去年,在当事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吴川市民政局写出申请,要恢复这块地的用地性质,法院根据民政局的申请,写一份函到吴川市政府办,听说函已转到法制局,但“该函现在在哪里要查找才知道”。

  “该案还在诉讼过程中。吴川民政局居然把棺材放在该争议地上,且挂出‘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个牌字,这是否合法?”当记者问及此问题时,林法官表示,他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

  至记者昨日发稿时,棺材仍堆放在民宅大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4-13/052620060331.shtml
事件发生时间表

  4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吴川民政部门砸开大院门,强放7口棺材;

  4月2日上午10时20分,大院内居民在争执中,点火燃烧棺材;

  4月2日上午11点左右,吴川民政部门又在大院内多堆了6口棺材!

  4月2日上午11时20分,吴川民政部门还在大院门口左右两边分别挂上“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块牌子。

  □本版撰文/摄影 广州日报记者 关家玉

  “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和“葬改举报中心”的牌子竟挂在闹市区一块争议地的民宅大院门前,大院内空地上还堆放了13口棺材!附近学生、居民上放学或返家每每经过此地,无不大惊失色,胆小者甚至夜发恶梦……这是发生在广东吴川市的一件咄咄怪事。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吴川市民政局的上述所为引发了当地民众、师生不解和强烈不满,而该局此行为仅是因为一宗土地纠纷。

  民宅大院内放了13口棺材

  事发现场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飞鼠岭的一处民宅大院内。大院地处吴川闹市区,周围居民密集,还有多间学校,有师生数千人。

  事主和当地居民称,棺材是吴川市民政局人员于清明节前带人从殡仪馆等地运来堆放在此的,“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和“葬改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也是该局所挂。居民对吴川民政局的这一所为,均十分诧异,同时也极为不满。

  4月2日上午10时许,记者接吴川市民报料后赶到现场,只见7口堆棺材堆放在一大院内,且有几具已被烧焦。该大院所占面积很大,院内较空荡,有几处拆毁的楼房,院中一栋楼房住着人家。这堆棺材让这个位于市中心的大院气氛显得诡异非常。

  自称该民宅女主人的女子告诉记者:“这堆棺木是4月1日运过来的。”另一男子指着一扇坏掉的大门说:“这扇门是被民政局的人弄坏的,4月1日中午,他们强行打坏大门,把7口棺材抬入大院内。”

  这家大院的男主人李德盛称,当时他一家人听到动静从屋内赶出来,看到来人将一堆棺材堆放在大院内,便上前与其理论。在争执中,他一怒之下,点火燃烧棺材……

  当日记者采访完离开现场,正往吴川市民政局欲了解情况时,再次接报料称:大院内又被人堆多了6口棺材!

  中午11时25分,记者再次赶到现场时,发现该民宅大院内果然又堆多了6口棺材,与此前的7口分别堆在门口内左右两边,并且大院门口的左右两边分别挂上“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块牌子。

  当日,由于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时,接报警的吴川辖区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表示,民政局此举着实不妥,但他们并不清楚事件的具体原因,希望双方能协调解决此事。

  与棺材为邻 居民忧心

  这里是民宅大院,民政局有关部门并没有在这里办公。为什么要挂牌子,又堆放棺材,这究竟是怎回事?当地居民对此均感十分诧异,也十分不满。有居民说,根据当地农村的习俗,凡宅院内堆放过棺材,宅院里会“阴气”加重,有不吉利之意。

  昨日,当地居民在接受采访时,对吴川民政部门的所作所为均十分不满和愤怒,“这个大院位于闹市中心,周围居住着大批居民,附近还有鉴江中学、实验中学,还有一个小学,有学生数千人,这些天来,学生每天上、放学经过时,见到棺材均吓得拔腿就跑,给孩子的心里蒙上了厚重的阴影;晚上睡觉时,不少孩子还为此做恶梦”。居民陈先生说。

  “棺材竟堆放到这闹市区来!吴川民政部门怎么能做出这种下三烂的事?这与他们的公务员身份太不相符了!”现场一中年男人忿忿地说。

  置棺源于“土地官司”

  业主与民政局因大院地皮拍卖起纠纷

  吴川民政部门为何将棺材堆放在这座民宅大院内?居住此大院的李德盛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个大院原为吴川县梅录镇振兴塑料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占地约8200平方米。1993年,李德盛将大院改建为花园大酒店,2000年底,因经营不善,他欠下了中国银行吴川支行一大笔债。

  2001年,中行吴川支行将李德盛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债务。判决生效后,这块土地及房屋等财产被查封。“当时这块地及地上附属物价值1200万元,但由于当时一执法人员及吴川市原民政局局长刘某等人互相串通、非法操作,以低价评估后再进行拍卖,他们先找一人出面以200万元竞买得此地,再以290万元转卖给吴川市民政局,刘某等人从中私分90万元(刘某等人后被判刑)。在此期间,民政局将房屋等物业的装修都拆除。

  但中行吴川支行对此不服,上诉到湛江中院,2004年5月8日,湛江中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暂缓处理拍卖财产,并保持拍卖财产的现状”。

  2004年8月1日,李德盛又接湛江中院通知:“湛江中院经调卷研究,已发函责令吴川市人民法院撤销该案的拍卖结果,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后来,吴川民政局与我们协商,要求我们归还290万元才可以拿回这块地产,但当时拍卖地产时,我们真正收入才200万元,其中90万元是有关单位的人员非法索取的,我们没有理由为这些人‘埋单’。由于我们不愿多出90万元,此事一直拖到现在。前段时间,我们与民政部门协商,愿意给足290万元,但民政局却又要求给400多万元。至今双方协商不下。”李德盛说,“湛江中院已发函撤销原拍卖结果,重新委托评估、拍卖,这块地及地上财产均目前仍属于我们,但就在这时吴川民政部门却将棺财放在大院内,“退一步来说,就算权属不清,财产属于争议期间,他们也不应该这样做。”

  民政局回避记者采访

  事后,记者曾两次来到吴川市民政局,欲找局长王泽和群众指称4月1日在放置棺材现场的副局长杨滔了解情况,但他们均不在。最后,记者分别致电他们,但他们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听到记者是“了解棺材为何堆放民宅大院”一事时,即匆匆挂机。

  后来,记者再一次拨打杨副局长电话,当记者问“民政局为何把棺材拉到闹市区大院内”时,杨回答说:“我们是放在单位的办公室。”“这里是空地,怎么办公?”“不是有楼吗?”杨副局长反问道。

  当记者又问“那你们以前在哪里办公?”时,“在殡仪馆”,杨副局长说完就立马挂了机。此后记者再次打他的电话时,无人接听。再拨王局长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法官证实:此地仍属争议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吴川市人民法院欲采访该案主办人林观金,但其因公事已外出。记者于是通过该院研究室谢主任打通了其电话,证实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飞鼠岭这块地于2004年已被湛江中院发函撤销该案的拍卖结果,并要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委托评估、拍卖;且吴川法院也已通知吴川市民政局,但该地已被变更土地用途(由原来的工业用地改为办公用地), 吴川市民政局已办有土地使用证,该块地要重新评估、拍卖,就必须把办公用地恢复回原来的工业用地。为此,法院让双方协商,但双方意见不统一。

  林法官说,去年,在当事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吴川市民政局写出申请,要恢复这块地的用地性质,法院根据民政局的申请,写一份函到吴川市政府办,听说函已转到法制局,但“该函现在在哪里要查找才知道”。

  “该案还在诉讼过程中。吴川民政局居然把棺材放在该争议地上,且挂出‘吴川市葬改举报中心’、‘吴川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两个牌字,这是否合法?”当记者问及此问题时,林法官表示,他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

  至记者昨日发稿时,棺材仍堆放在民宅大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4-13/0526200603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