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纪钢集团走私战略物资镁砂案宣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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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特大出口镁砂走私案一审宣判 首犯纪钢被判无期
2010年03月30日   来源: 新华网综合




纪钢庭审现场。



据新商报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督办,大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钢等24人走私镁砂犯罪案,昨日上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走私集团首要分子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人走私集团的6名主犯、2名从犯、范大利等3名货主及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等不等刑期,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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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 30px; MARGIN: 0px 3px 15px">法院经过一年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纪钢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郑展宇、林勇、洪向明等人一起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为被告人范大利、石燕等货主,向我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日本走私出口国家重要战略资源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等货物共计38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纪钢、郑展宇等9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集团,该走私集团违反海关法规,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等货物;被告人范大利、石燕等人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伙同姜冬等被告人,以同样方式违反海关法规,从事走私活动,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30/c_126975.htm大连特大出口镁砂走私案一审宣判 首犯纪钢被判无期
2010年03月30日   来源: 新华网综合



纪钢庭审现场。



据新商报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督办,大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钢等24人走私镁砂犯罪案,昨日上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走私集团首要分子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人走私集团的6名主犯、2名从犯、范大利等3名货主及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等不等刑期,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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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 30px; MARGIN: 0px 3px 15px">法院经过一年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纪钢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郑展宇、林勇、洪向明等人一起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为被告人范大利、石燕等货主,向我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日本走私出口国家重要战略资源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等货物共计38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纪钢、郑展宇等9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集团,该走私集团违反海关法规,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等货物;被告人范大利、石燕等人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伙同姜冬等被告人,以同样方式违反海关法规,从事走私活动,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30/c_126975.htm
    纪钢原是国家公务人员,在香港取得了姓名为张天祥的香港居民身份,和香港居民魏某在香港登记注册了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纪钢为该公司董事。纪钢知道国际市场镁砂行情走俏,而国家对镁砂实行限制出口,为追求非法利益,纪钢开始组织走私犯罪集团。考虑到辽宁的镁砂矿藏资源在全国首屈一指(辽宁省的菱镁矿占我国总储量的85%,约占世界已探明藏量的20%),纪钢选择了大连市庄河港为走私“基地”,开始进行大规模走私镁砂活动。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30/c_126990.htm
走私集团内部管理类似“公司化”

    纪钢作为走私集团的“老大”,极具头脑,在其走私集团中实行类似公司的严密管理,规避走私风险。

    纪钢走私集团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从事走私活动。何为“假内贸、实外贸”?大连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验军解释说,走私分子在国内港口以内贸运输的名义装运镁砂,并以此应付海关、海事等监管部门的检查,随后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的特点,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转换内外贸标识,再直接将镁砂偷运到境外港口。这种在公海偷梁换柱的做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

    为保障长期走私活动成功,纪纲对走私集团内部骨干成员进行分工、各司其职,并且部分成员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按照纪钢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分工,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镁砂,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有的专门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书延期手续;有的专门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有的专门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

    另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

    纪钢根据骨干成员所起作用,以高额“工资形式”分配走私的非法所得,甚至为几个主要人员提供了住房,承诺再为他干10年就将住房赠送他们。

    绿色工程材料如此“漂移”

    纪钢走私集团的走私行动是如何使“内贸”在公海摇身变成了“外贸”的呢?从走私集团成员郑展宇、林勇的供述中可见一斑。

    纪钢负责联系镁砂货源,交由亲信负责将镁砂从产地运输到庄河港码头,由专人在码头负责接货,记载货物数量,办理在港口的装货,交纳港杂费。有成员将有关港口的单据拿来庄河港报单,单据上写的品名“方解石粉”。由于真正的目的港是在国外,那么要根据该航程,编造一个与其航程相近的国内目的港报港,其间,有专人负责盯防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可疑”车辆是否出现。

    待办理完假内贸手续后,装载镁砂的船舶起航前,才由成员告诉船长货船实际是到国外某个港口,把在国外办理的船舶外籍手续送到船上,其中的离港证是用来到国外报港的,写有外籍证书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正的目的港。船舶行驶到公海,船长按照走私集团成员的“指示”,更换成某国船旗、船名。到达国外目的港后,境外代理用专业语言告诉船只的到港计划、靠泊计划。再由走私集团成员告诉船长锚地经纬度和与国外代理对讲机联系的频道,在境外卸货离港后,境外代理给集团成员一份离港报告。

    一次走私镁砂活动就这样周密的由内海到公海再到国外某目的港而完成。船员返回庄河港后,再开始新的一轮走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走私不断成功,财大气粗的纪钢过于相信其财力和能力,认为自己有能力规避风险,更相信自己能化险为夷。在联系货主走私镁砂时,纪钢向货主收取每吨40美元至120美元的费用,并口吐狂言地向走私镁砂的货主承诺,如果其负责走私运输的镁砂被海关等执法部门扣了,他将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赔偿走私货主的经济损失。
走私大案侦破国际市场镁砂价上涨

    纪钢走私集团明知国家从2007年6月1日对镁砂实施限制出口并征收出口关税,却顶风作案。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纪钢走私集团新购买和租赁了5艘船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

    由于走私分子大规模地向境外走私,大量镁砂被走私分子以低廉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销往境外,导致镁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不断下滑。国内一些经营镁砂的企业与境外客户的订单被走私分子以低价抢走,使合法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镁砂走私出口引发了市场的无序竞争,极大地冲击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间接导致我国菱镁矿资源遭到破坏性开采。

    大连海关缉私局经过侦查,于2008年5月破获了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案,纪钢走私集团的人员相继落网,部分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也因涉嫌走私犯罪落入法网。据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办此案过程中,镁砂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上扬态势,连续两年持续走低的镁砂出口价出现恢复性反弹,辽宁的镁制品企业的订单明显增加。

   庭审中双方激辩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009年4月7日至13日,纪钢等24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大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审场面相当“壮观”。大连市检察院7名检察官一字排开在公诉席上;由22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员,分三排就座于辩护席;被告人的亲友和关注此案的旁听群众,将能容纳100人的法庭坐满。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用4个月时间吃透了120余册侦查卷宗,形成了近59万字的审查报告,并准确掌握了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专业术语及相关规定,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科学预测,制定出周密答辩提纲和应对策略。因此,法庭上公诉检察官从容镇静,沉着应对。

    在5天的连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纪纲等人是单位走私犯罪还是走私犯罪集团?范大利、姜冬等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纪钢等多名被告人的律师认为,纪钢是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多名被告人为他工作。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涉案的走私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在香港的账户及在大连设立的离岸账户内,主要用于购买船舶、支付船员工资,属于公司经营。纪钢等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而不是走私犯罪集团。

    大连市优秀公诉人张验军以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结合纪纲走私案件事实,对此予以回应。

    张验军指出,虽然纪钢等人以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走私活动,但是纪钢在香港没有以其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取得业务收入,仅是利用在香港设立的账户收转其走私镁砂的非法所得、支付走私镁砂的相关费用等。同时,从证据看,纪钢等人购买或租赁船只进行非法营运活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230多次,纪钢成立公司,主要业务为走私,且违法所得均归其个人所有,结合纪钢等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及经营状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纪钢等人是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随后,张验军从本案的走私犯罪集团成员构成、组织分工、组织联系、层级关系,以及走私方式、走私规模等方面,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指控的9名被告人形成了走私犯罪集团,提出了依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量刑建议。该建议被采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红)
该杀头吧,原为国家公务人员,罪加一等啊
判决轻了 后面还有继续铤而走险的 该杀的杀 古代贩个私盐就被砍头 何况稀土比盐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