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愿意中国出台“国家统一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17:03
<P>国际先驱导报文章美国不乐见中国大陆提出“国家统一法”和制订对台底线,而该举动也不符合大陆利益,北京不会付诸实现。北京若订出对台政策底线,一旦台湾逾越底线,大陆势必被迫决定是否动武,整个局势的主动权便操控于台湾,对大陆不利。其次,一旦大陆把底线具体化,也等于鼓励台湾去探索其他不触及底线,但可能刺激大陆的方法。 </P>
<P> 而且,北京还有其他的“菜单”可对台湾施加压力,不一定要透过国家统一法。例如施压在大陆投资的跨国企业不要在台湾投资,或者如日前对奇美企业的口头警告等。(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政治系教授兰普顿)吴迪/译 </P><P>国际先驱导报文章美国不乐见中国大陆提出“国家统一法”和制订对台底线,而该举动也不符合大陆利益,北京不会付诸实现。北京若订出对台政策底线,一旦台湾逾越底线,大陆势必被迫决定是否动武,整个局势的主动权便操控于台湾,对大陆不利。其次,一旦大陆把底线具体化,也等于鼓励台湾去探索其他不触及底线,但可能刺激大陆的方法。 </P>
<P> 而且,北京还有其他的“菜单”可对台湾施加压力,不一定要透过国家统一法。例如施压在大陆投资的跨国企业不要在台湾投资,或者如日前对奇美企业的口头警告等。(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政治系教授兰普顿)吴迪/译 </P>
<P>呵呵!这不是他们愿不愿意的问题!</P><P>中国主权不容神圣侵犯!</P>
明知不对,怎么还觉得人家说的有一定道理啊?不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7 19:47:59编辑过]
<P>我的意思是不突破地线也打</P>[em05]
不管它突破不突破,只要D日到了就打。
没有机会给他们寻求别的突破了[em05][em05]统一法一出来,一定会把WW的活动空间彻底收缩掉!!!它们要做的任何一件事都将是触线的行为,到时候~~…………6!·#!·%·#¥%[em06][em06]
楼主写的文字好像不通啊。呵呵,玩笑
起  诉  状


原告:李文利 男 37岁 汉族 学者
电话:024 2426171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号1单元3楼1号
邮编:110015

被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人或负责人:吴邦国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北京 人民大会堂
邮编:100805

被告:周洪宇 男 47岁 汉族 教师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52号 华中师范大学
邮编:430079

被告:楚天金报
法人或负责人:韩少林
电话:027-8678888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荆楚网(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阎思甜
电话:027-86772689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
法人或负责人:马林
电话:010 63556888
地址:北京右安门外东三条中华儿女之家
邮编:100054

被告: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刘长乐
电话:00852 26219888
地址: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18号海滨广场1座9楼

被告:凤凰网
法人或负责人:刘爽
电话:010 68977288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十二号 信息楼五层
邮编:100081


                 诉  讼  请  求
   

    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确认周洪宇 、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侵权。判决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在相应媒体作出更正并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节 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2002年1月28日本人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以京城特快专递(BJ001884767BJ)致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信人地址:北京人民大会堂 收信人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收信人姓名:负责人。信件标题: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信件目录:前 言 第一章 我的申诉 第二章 监督法 第三章 国家统一法。信件部分内容:第三章 国家统一法 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这无疑将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体现中国依法制国依法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良好的法律形象。有一点需要注明。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信件署名及日期地点:李文利 2002年1月24日于中国北京。
    该特快专递信件寄出后2002年1月31日本人到邮寄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查询信件收到状况,2002年2月3日本人收到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的挂号信件:挂0970 内有邮件查单,查单号码:144 邮件查单(背面):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2002年1月28日同一信件在北京海淀区苏州街邮局以挂号(0877)寄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寄其它单位。
    信件寄出同时还发表在北青网上,其栏目为:北青网-青年论坛-热点时评-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李文利 发表于2002-1-29 13:57。以及发表在其它网上。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第二节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2004年12月17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30北京时间 22:30发表的一篇报道:“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将于本月25日至29日举行,该法案最快可在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由此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当然还有其它相关佐证: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前者好一些,因为在台湾问题上,我们还是采取主动,才能取得先机。不过现在草案能够进入审议还是好的”。
    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21日)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推动祖国的完全统一。声明说:国家制订“统一法”就是要用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纲领、步骤、方法和时间,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 (2005-10-18 )中国网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谈到今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单声连声说:“非常好,非常好,这是一部科学的、经典的和平大法。2004年5月9日,访问英国的温家宝总理与当地华侨华人和旅英人士座谈时,单声就曾向温总理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法”,并当场得到了温总理的肯定”。
    所以无论中国官方新华社、人大代表、海外华人、人民日报、温总理、英国广播公司都认可《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意义,以及认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第三节 中国全国人大不作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由此可见本人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完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于法、于理、于情全国人大理应对相应知识产权进行正确的确认,并与本人联系。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有“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内容的信件我发布(二十三)寄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随后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2007年2月21日连续寄信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求答复,至今未收到答复。
    对于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至今没有回复,无疑是侵犯公民权力,违反法律。


                      第四节 周洪宇及一些媒体侵权行为

    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一个名词受到广泛的认可、响应、引用。其二、本人在信件中明确提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核心内容是以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即为国家统一立法。
    周洪宇2004年“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分裂中国企图的建议”,被众多媒体包括其本人在后来提案中称为建议《国家统一法》。在“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中周洪宇称 “不久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了审议,这标志着对台特别立法程序正式启动,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作为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尽快制定《国家统一法》”的建议人,我感到非常欣慰和高兴”。“此次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反分裂国家法》与我原建议的《国家统一法》在提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我认为这只是角度和论述重点的差异而已,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前者是从反面提,后者则是从正面提。反面提重在防范制独,正面提重在引导促统,前者的策略性更强一些,给未来留有的空间更大一些。不管是正面提还是反面提,毕竟总是提出来了,提比不提好,早提比晚提好,我都赞同和支持”。
    周洪宇以提议国家统一法剽窃本人知识产权。具体来说是本人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为统一立法,周洪宇要提出相应的提案应该与本人联系,或在提案中注明出处;特别是在提案标题中使用了本人提出的名词《国家统一法》,更应如此;特别是其提案发表出来被媒体以及其本人通称为提议《国家统一法》,甚至被称为最早提议《国家统一法》,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周洪宇就更应该与本人联系以及注明出处。周洪宇没有这样做。是不知道么?“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最早提案统一法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拥有自己的网站‘洪宇在线’,这也是目前大陆唯一一个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政型网站。周洪宇表示,自己的许多提案灵感也来源于此,包括‘国家统一法’也是在与网友交流中得到了不少启发。商报记者”。由此可见周洪宇承认自己提案来源互联网,而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周洪宇完全有能力查清楚。国家统一法即相应反分裂国家法是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也是极少数由中国公民首创、提出、提议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本人也相信周洪宇已经能查清楚,但接下来周洪宇及其利益团体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含有“周洪宇先生,本人也将这封信寄给你,请你确认是本人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你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内容的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挂信(0067)寄给周洪宇,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本人也将信件内容贴到周洪宇在人民网的博客上,也没有任何答复,相反部分内容被删除。可见周洪宇侵权、剽窃行为是有意而为之。
    周洪宇侵犯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建议为统一立法的知识权力。如本文第二节所述,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统一法立法过程中更改的名称,如果以提议《国家统一法》而作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那么应是说本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法等都是侵权行为。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达到侵权目的,是有蓄谋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全国人大立法这样重要事情上出现这样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其背景与目的。
    “首页>>楚天金报>>金报要闻>>本页 最早向人大提议 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2005-03-15 09:20:19)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邵娟报道: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兴奋不已。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感叹:“没想到,我的提案这么快就变为现实了。”周洪宇的提案为《国家统一法》,而人大审议通过的是《反分裂国家法》,虽然提法不同,但周教授认为这只是从不同角度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统一”。
    “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来自武汉的周洪宇教授,是第一个提出这一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也正是他,曾於一年前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为“统一”立法的建议。周洪宇不是法学教授,不是法律界人士,他自己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上的“外行”。那麽,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他成了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呢? ”。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 11:37 树世之风范,铸国之脊梁,尽在《风范大国民》。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评比与网友互动,由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评选活动,于12月15日正式落下帷幕。评选结果主要依照网友意见,同时综合了节目组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此举意在杜绝因个别网友的恶意投票行为而产生的偏差),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的高金素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困学生的丛飞、提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   
    “楚天金报、荆楚网(2005-03-15 09:20:19)消息”、“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包含相应侵权内容,即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法。周洪宇利用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当选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构成剽窃。   


                              第五节 问题讨论

    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包含四方面含义:一、本人第一个提出《国家统一法》;二、本人第一个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三、本人第一个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四、本人第一个将上述内容发表在国际互联网上。
    本人提议有知识产权意义、有立法意义、有法律意义、有政治意义。本人2002年1月28日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2002年1月29日信件内容发表在北青网等网站上,所以有知识产权意义。中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本人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所以有立法意义。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被广泛引用,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所以本人提议有法律意义。本人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具有相当政治高度,对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意义,这已被事实所证明。   
    本案是公民权力诉讼,也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国面临统一问题,实质是对台湾行使主权问题。同样本人面临对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具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本人是一个平民,中国同样不富裕,但不能因为贫穷,不能因为特权、强权的存在,使一个国家、一个人失去对土地、对知识的主权。
    本人希望中国法院理解在本案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这样重要问题上给出正确的判决。


                   证  据  阐  明

    证据1 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时间2002年1月28日11时,收信人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交寄人签名:李文利。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证据2 邮件查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查单号144。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由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证据3 北京邮政管理局邮政公事查单验单专用信封。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证明北京邮政管理局2002年2月2日向本人寄送邮政查单。
    证据4 中国邮政邮件收据。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该邮戳盖在邮政收据背面上有 0877 北京 2002年1月28日20时 苏州街1 等字样。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证据5 网页截屏1。来源北青网。上有2002年1月29日13时57分以及标题“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以及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字样证明本人2002年1月29日将“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发表在北青网BBS上。网页截屏2。来源北青网。是网页截屏1的末端。上有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具体内容以及“本文已于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字样。证明该文内容是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大信件内容,以及证明致全国人大信件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以上证据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最早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证据1、2、3、4、5的主要内容本人已将其放在2007年1月出版的《人生三十七》一书92页、93页、94页、95页。另外“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全文本人已放在2006年12月出版的《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59-63页,下面证据中的“我发布二十三”放在《人生三十七》一书46-91页。本人向法庭提供《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作为证据6。本案被告及其它人需要可以向本人借。
    证据7 网页截屏(中国计划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英国BBC广播公司中文网。其它相应证据“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 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05月21日)”、“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2005-10-18 )中国网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可直接上网查询。以上证据证明反分裂国家法来源国家统一法。
    证据8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5、0756、0439、0781、0093。来源沈阳邮政局。收据0065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收据,0756、0439、0781、0093是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对“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相应内容给予答复的信件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9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323。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2月2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将《人生三十七》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10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7 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的收据。证明本人与周洪宇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11 “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分裂中国企图的建议” 来源人民网 2004-03-01。“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 来源中广网   05年03月01日。 证明周洪宇发表出来的文章中包含国家统一法字样、周洪宇称自己的相应文章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阐明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也可以看出周洪宇提案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国家统一法立法过程中改为反分裂国家法。一些媒体称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实质剽窃的是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问题隐蔽性说明周洪宇是一个高级剽窃者以及有强大势力为其运作。
    证据12 网页截屏(最早向人大提议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荆楚网。证明楚天金报、荆楚网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
    证据13 “周洪宇  法律外行让统一有法可依”。来源《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证明《中华儿女》海外版 载有侵权内容即周洪宇“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
    证据14 网页截屏《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来源凤凰网。证明凤凰卫视、凤凰网进行侵权评选、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
    证据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源沈阳公安局。证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本人深知面对强大势力。本人唯一所有的就是证据。本人也深知证据可以被篡改、抹杀。这正是本人诉讼目的之一。希望法庭对本案所涉及证据及时做有效的保护与确认。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文利

                                          2007年3月14日
牛人啊,终于有人状告国家的二把手了。。。。。。。。。。。。。俺国法制进程的重大事件啊。。。。。。。。。
关于这个法的很多思路其实很多人早就有构思了,2002年本人就在没有其他任何类似消息的时候,就和一位军科的将军谈到过“台湾还不是美国的一部分美国就敢搞一部台湾关系法,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在这上面想个法子呢”。
这个法完全是脱裤子放屁,实力有,不订也会打,没实力,订了也白订
这个刑法完全是脱裤子放屁,有实力杀,不订也会杀,没实力,订了也不杀!!;P
定了开战时可以少些国外的舆论攻击,就是说,先礼后宾,我们事先声明了,我们打是光明正大的:D
统一了就用不着出台了
不是已经有反分裂法了吗?
在这个问题上,和国内的很多问题一样,不是没事就多搞几部法律出来,而是能老老实实的按已有法律办事就不错了.
老兄,看看这个报道就是 制定 反分裂法时的。

报道中的 统一法 就是反分裂法。

所以,报道要求标明来源是十分重要的;P
关注《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  






诉讼在搏 http://blog.163.com/li_wenli/

         http://i.cn.yahoo.com/winstonis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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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布  http://physics.68ab.com/
关注《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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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知识产权??

有意思,我可能考虑不周,请明示。
我发布(二十六)

  

 

 

                               李文利

 

 

 

 

 

                             2007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2007年上半年

第二章 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致中国北京法院

第四章 周洪宇有关的弊案

第五章 真相(三)

第六章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

第七章 本文的提交

第八章 本人要求

 

 

                       第一章 2007年上半年

 

当一个人处在特殊时期,他不了解自己历史的真相,他只能把它记录下来。

2007年1月1日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有关证据(2002年1月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2006.12复印)、2002年1月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的邮件查单(2006.12复印)、2002年1月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特快专递的邮件查单的信封(2006.12复印)、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北青网-青年论坛-热点时评 2002-1-29 13:57(2006.12复印))即我发布(二十三)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050)、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挂信0049)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052)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挂信0048)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065)中国公安部(挂信0051)中国安全部(挂信0053)人民日报社(挂信0061)新华社(挂信0047)周洪宇(挂信0067)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054)美国大使馆(挂信0069)英国大使馆(挂信0055)法国大使馆(挂信0060)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07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挂信0063)美国广播公司(挂信0057)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074)路透社(挂信0073)等。

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1日连续寄信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065)、(挂信0756)、(挂信0439)、(挂信0781)、(挂信0093)请求对“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给予答复。

2007年2月21日《人生三十七》一书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327)、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挂信(0326)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325)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挂信0324)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挂信0323)中国公安部(挂信0322)中国安全部(挂信0321)中国科技部(挂信0319)中国科协(挂信0329)、中国科学院(挂信0328)、中国工程院(挂信0330)气象出版社(挂信0317)、海洋出版社(挂信0318)、北京大学(挂信0335)、清华大学(挂信0336)人民日报社(挂信0349)新华社(挂信0350)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337)美国大使馆(挂信0339)英国大使馆(挂信0338)法国大使馆(挂信0334)加拿大大使馆(挂信0341)、澳大利亚大使馆(挂信0340)、德国大使馆(挂信0345)、日本国大使馆(挂信0344)、瑞典大使馆(挂信0343)、意大利大使馆(挂信0342)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33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挂信0333)美国广播公司(挂信0351)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352)路透社(挂信0355)以及寄给全国人大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等。

2007年3月1日将请求对“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给予答复的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646)、副委员长王兆国(挂信0647)、李铁映(挂信0648)、司马义·艾买提(挂信0649)、何鲁丽(挂信0650)、丁石孙(挂信0651)、成思危(挂信0652)、许嘉璐(挂信0653)、蒋正华(挂信0654)、顾秀莲(挂信0655)、热地(挂信0656)、盛华仁(挂信0657)、路甬祥(挂信0658)、乌云其木格(挂信0659)、韩启德(挂信0660)、傅铁山(挂信0661)。

2007年3月21日将我发布(二十四)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ER456301855CN)、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ER456301890CN)、中国公安部(挂信0749)、中国安全部(挂信0750)、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751)。并将起诉状副本一份作为附件寄出。

2007年3月25日乘T12次列车由辽宁沈阳到北京;当晚住在北京西城区新街口正觉夹道17号北京宝苑宾馆。

2007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看了起诉状之后说,本案应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随即乘地铁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看了起诉状说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基层法院认为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由它们移交。本人随即乘地铁赶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这时已是中午休息。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传达并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收下起诉状并告诉我回去等通知或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建内大街邮电支局将我发布(二十四)连同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挂信7053)、英国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2007年3月26日晚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中科院的一个招待所。

2007年3月27日乘T11次火车返回辽宁沈阳。

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5月2日有关事件由我发布(二十五)阐述。

2007年5月4日将我发布(二十五)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挂信0945)、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挂信(0932)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挂信093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挂信0940)人民日报社(挂信0941)新华社(挂信0944)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挂信0931)联合国劳工组织(挂信0943)美国大使馆(挂信0948)英国大使馆(挂信0947)法国大使馆(挂信0946)美国广播公司(挂信0938)英国广播公司(挂信0934)法新社(挂信0939)等。

2007年5月8日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有关人答复已收到本人函件,并让我等待。

2007年5月22日前后本人打电话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要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本人没有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指示不受理或不受理又不给裁定书,要本人继续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纠正违法行为。

2007年5月28日前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接电话说负责本案立案的周法官说很快给我答复,本人随即再次打电话要求确认,有关人予以确认。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1日本人一直等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周法官答复。

2007年6月11日本人打电话,周法官接电话说早已答复过我了,我说按法律规定不受理必须给不受理裁定书,周法官放下电话不再接电话。本人继续打电话给周法官以及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联系,相关部门承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法违反法律但表示无能为力。本人也与律师讨论相应问题,律师同样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法违法。

2007年6月26日本人再次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要求纠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依法办案。

2007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告诉我将起诉状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30日本人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

 

                    第二章 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25日本人将下面信件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ES054427551CN)。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有使用中国公民知识产权立法的权力。您知道中国公民有知识产权,有要求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力,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权力。本人2007年1月1日寄给您的信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2007年3月21日寄给您的信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2007年3月26日寄给您的信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寄给您的其它信件您已经收到了吧。本人相信您对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本人相信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使用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本人相信您知道本人有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本人相信您知道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的信函(文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使用本人知识产权的权力同时有确认本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如果使用知识产权没有确认知识产权就不是正常使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因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本人知识产权而没有确认本人知识产权,利益团体使用非法手段剽窃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也要负有责任。所以现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表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常使用了本人的知识产权,不会承担其它责任。否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非正常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而且随时间及事情的发展可能越来越难挽回。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这里重复信件内容。这里所要说的是其一、中国国家统一事业是神圣的事业,中国的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由一系列法律文件确定的,包括《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问题也是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是相应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维护与国家统一有关的法律文件尊严与有效性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对于其中出现的疑问、问题及时做出澄清、解决是必要的。中国国家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事业,也需要世界人民的支持,如果相应法律文件出了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使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出现疑问,对中国统一事业产生不良影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要付历史性责任。

其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法人;本人是一个自然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私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也就是使用了本人的财产,我要回我的财产,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还给我,没有问题,本人同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不要报酬;如果不还给我,那么就有窃的嫌疑;如果本人起诉到法院不受理又不给裁定书,人大是法院的上级领导单位,就有仗势欺人强抢民财的嫌疑;如果本人因此受到伤害发生不幸,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谋财害命的嫌疑。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名誉将是历史性玷污。

 

                       第三章 致中国北京法院

 

2007年6月25日本人将下面信件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索宏钢(ES054427579C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索宏钢院长: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请您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将相应文件交付本人。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附件二份,请转立案庭庭长、立案庭周法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您一定知道本人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您一定知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您一定知道2007年4月16日开始本人一直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得到相应的法律文件,这是本人法定的权利。您一定知道本人多次与院长办公室联系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事。您一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行必须予以追究。您一定知道您不能将立案庭的责任、过错、违法行为推卸到您的上级,因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不要说使别人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您的上级或其他人无权指示或要求您违法,您要对立案庭的违法行为负责。您一定知道您的上级有要求您依法办事以及追究您违法行为的权力、责任。作为索宏钢院长的下级,作为立案庭周法官的上级,无论谁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您都要负首要的附带责任。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周法官: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请您履行人民法院法官的职责、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交付本人。您交付本人法定文件是依法办事,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您不交付本人法定文件是违法行为,是您永远的责任与过错,任何时候都可能被追究违法行为。您一定看出本案的复杂背景,利益团体为控制知识产权及政治权力使用非法手段,如果您今天的违法行为使其逃避了法律的约束、制裁,那么您就可以被认为是其同谋,对其非法行为负责。那么您可能被追究的不仅是自身的违法行为。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6月24日

本人在此重复信件内容。本人在此要说的是本人是一个平民,没有任何权势,唯一的办法就是打电话、写信。2007年4月至6月本人打了几千次电话,寄了几百封信,核心内容是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众所周知本案是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一定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如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应受理写上法定理由并盖章交付本人是法定答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如果不能审理此案,按法律规定移交相应法院,并通知本人;如果相应法院拒收,那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写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有关法院又拒收,驳回起诉,盖上章交付本人是法定的答复;如果是上级法院指示不受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写上按上级指示不受理,盖上章交付本人是法定的答复。如果是不能说出的非法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又不给不受理裁定书,那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承担全部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这是现实的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还要承担历史责任,其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将构成袒护、包庇、协同非法势力控制知识产权进而控制政治权力,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及时澄清《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将使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对中国国家统一有关文件产生怀疑,对中国国家统一事业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单位,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有责任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履行法定义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附带的责任。本人已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并于2007年6月30日按要求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打电话询问,答复已经收到,并让本人等待。本人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权衡利弊:依法办案,有压力,但无责任,更无历史责任;不依法办案,有压力,有责任,有历史责任。

众所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的6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众所周知,北京市即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北京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法制的形象,如果北京法院不能遵守中国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遵守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必将使北京法制形象大打折扣。

第四章 周洪宇有关的弊案

 

一、时代人物周报弊案。

在网上搜索“国家统一法”会看到“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的链接,进入链接网页有“2004年09月13日15:09 时代人物周报”。本人拨打时代人物周报留在网上的电话,有关人告之时代人物周报早已关闭。本人搜索时代人物周报有关信息,发现该报创刊于2004年8月16日,至2005年12月5日关闭,背景复杂。我记得方世文说过,和你说的许多话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最后的一句是真正想说的话。本人将其命名为方氏逻辑。按此逻辑时代人物周报成立真正目的是发表“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文章,为周洪宇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奠定媒体基础。

二、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最早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弊案。

在2004年09月13日时代人物周报“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基础上,2005-03-15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邵娟报道: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兴奋不已。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感叹:“没想到,我的提案这么快就变为现实了”。

《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4期 周洪宇法律外行让统一有法可依 文/北岳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来自武汉的周洪宇教授,是第一个提出这一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也正是他,曾於一年前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为“统一”立法的建议。周洪宇不是法学教授,不是法律界人士,他自己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上的“外行”。那麽,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他成了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呢?

三、风范大国民弊案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 由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评选活动,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的高金素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困学生的丛飞、提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是为弊案。按上述所言方氏逻辑,2005年风范大国民评选真正目的是说: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是风范大国民。为周洪宇取得政治权力奠定基础。2006年周洪宇升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2007周洪宇年升任民进湖北省主委。

周洪宇作为利益的符号,是建立在一系列剽窃、舞弊行为基础之上。反分裂国家法诞生内幕:曾拟名“国家统一法” 2005年03月17日 青年参考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的周宏宇正式向政协提出提案,建议中央尽快研究制定“ 统一法”。 周洪宇是华中师范大学教师、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为什么在上海代表团向政协提出提案?2005年由于其教育上的杰出贡献被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授予荣誉证书,难道一个剽窃者可以说是在教育上作出杰出贡献?2004年-2005年正是其剽窃的时间,是谁将周洪宇的资料报到美国教育部?周洪宇的背景究竟是谁?

 

                         第五章 真相(三)

 

2007年4月16日-18日大量邮件发到本人邮箱,其标题与时间如下。

“爱的替身2007年4月16日(一)、爱上她2007年4月16日(一)、爱是这样甜2007年4月17日(二)、爱情换日线2007年4月17日(二)、爱相随2007年4月17日(二)、爱能不能戒2007年4月17日(二)、爱莫能助2007年4月17日(二)、爱上你是我的罪2007年4月17日 (二)、爱情的故事2007年4月17日 (二)、爱我久久2007年4月17日 (二)、爱就爱了2007年4月17日 (二)、爱已蔓延2007年4月18日 (三)、爱你胜过我自己2007年4月18日 (三)、爱是这样甜2007年4月18日 (三)”。

2004年下半年陈冠蓉到北大英语班对本人挑逗、暗示,同时有与以上邮件类似的邮件发到我的邮箱,显然是与陈冠蓉有关的组织发的,吸引本人注意力,为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做掩护;该英语班开始时间正是时代人物周报发表“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国家统一法”时间2004年09月13日。

2004年-2005年有关事件即派出特务跟踪、侦控、下毒;利用异性挑逗,发送挑逗、暗示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制造虚假消息,造谣、诽谤,扭曲本人身份;对与本人有关事件作弊;以黑社会威胁等是专业特务组织机构操纵的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行为。有目共睹2007年以来本人主页不断受到破坏。2007年4月16日-18日正是本人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得到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这时再次发这种邮件,无疑是同样目的,吸引本人注意力,为剽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做掩护,使本人放弃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诉讼。

事实证明该组织仍然跟踪本人,并力图阻止提议《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在北京法院审理。

本人重申我发布(二十三)真相(一)真相(二)陈述之事实。

如果要我说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组织主导这一系列事件?仅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考虑。

周洪宇、马克、陈冠蓉均在中国大陆,有共同的中国大陆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大陆的机构主导。

周洪宇在香港中文大学做过访问学者,陈冠蓉自称香港人,马克说将我的文章拿香港翻译,有共同的中国香港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香港的机构主导。

马克在台湾有亲戚;我曾在网上反复搜索陈冠蓉信息,相符的寥寥无几,唯一的一个是台湾网页“姓名:陳冠蓉 生日:75.10.14 綽號:小冠”;另外我注意这样记载“周洪宇从1993年开始,常到台湾去做学术交流,1995年回到华中师大,建立了内地第一家台港澳研究中心”、“1998年和1999年,他又先后两次赴台考察交流”,周洪宇、陈冠蓉、马克有共同的中国台湾背景,所以可以是中国台湾的机构主导。

该组织有充分政治动力,以剽窃知识产权进而控制政治权力;以控制教育系统进而控制人民代表大会。该组织有充分经济基础,陈冠蓉、马克都说过在北京买房,要知道北京房价很高;周洪宇先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德国、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美国、加拿大等国,这也需要很多钱;同时创办时代人物周报等也需要很多钱。

如果问本人能不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这是可以的。

这就是2007年1月1日提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以及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公安部、中国安全部的相关证据以及2007年3月26日提交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更多的证据。

确凿证明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

现在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案,对案件进行审理,澄清进一步的事实,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本人重申将网上诽谤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部。本人重申请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保证本案证据安全。其一、《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的审理无疑对侦破网上诽谤案及相关案件起到重要作用;其二、一个人非法占有《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以及由此扩大政治权力,实质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的颠覆。

本人最近看到报道公安部为侦破一个案件悬赏10万元,表明公安部门确实以侦破案件为己任,那么请问法院是不是以审理案件为己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中国北京法院是否愿意为依法办案做出努力?




                      第六章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

 

2007年7月14日在辽宁省邮政局北站营业厅将下面信件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挂信064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邦国(挂信0645)、温家宝(挂信0648)、贾庆林(挂信0651)、曾庆红(挂信0650)、吴官正(挂信0646)、李长春(挂信0647)、罗干(挂信0652)。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尊敬的政治局常委: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2002年1月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并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立法。2007年1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路营业厅本人将包含2002年1月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的特快专递详情单、邮政部门回复本人查询的信件、信件内容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截屏等文件的信件即我发布(二十三)寄胡锦涛总书记(挂信0050)、吴邦国常委(挂信0052)、温家宝常委(挂信0049)、贾庆林常委(挂信0048)以及中国人大常委会(挂信0065)、中国公安部(挂信0051)、中国安全部(挂信0053)等。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包含更多证据的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常委、温家宝常委、贾庆林常委以及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公安部、中国安全部、中国法院有充分能力确认本人证据真实性。时至今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本人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本人证据若有任何不真实本人构成刑事罪责,不会在此写这封信。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是铁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法外之法。最近的郑晓萸案也说明这一点,也就是说法律是严肃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人命关天一定会给郑晓萸一条生路。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也是执政党的意志。执政党是维护法律的核心力量。本人请中国共产党胡锦涛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7年7月14日 附件二份:1、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函 2、本案法律依据。

本人在此重复信件内容。本人在此要说的是2004年-2005年有关提议国家统一法的舞弊行为实质上挑战的是中国新一界领导的权力;本人相信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新一界领导一定会给本人一个公正。

 

                        第七章 本文的提交

 

本文的提交如上面所提到的。这里要进一步阐明的是,本文提交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我记得温总理在一次会议中称自己是民政部长,本人深以为然;既然是民之长,就要与民做主,现在作为公民的本人知识产权被侵占、剽窃,请民之长为民索回知识产权。本文提交中国公安部、安全部,本人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重要性,请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保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安全。本文提交中国国家邮政局,本人证据相当一部分是邮政信件收据,本案一定程度折射出邮政部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保证信件安全及保证信件证据的法律效力是邮政部门的责任。本文提交各民主党派,一个民主党派的舞弊行为是对其它民主党派的侵犯,本人希望各民主党派关注本案,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案,通过案件审理澄清有关事实。本文提交各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省的舞弊行为是对其它省的侵犯,本人希望各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注本案,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案,通过案件审理澄清有关事实。本文提交广大网友,本人部分证据是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文章,本案体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希望网友协力维护。本文还将提交其它有关机构。

希望有关机构及时有效处理本人信件。本人一定会将本案诉讼进行到底。

 

                          第八章 本人要求

 

我能胜利么?我常常问自己。法律能胜利么?我常常这样提问。应该说法律能胜利,一个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战胜违法的事物。从实体法律讲,本人有充分法律依据,如果法律能胜利,我能胜利;这也正是一些人阻挠本案进入审理的原因。从程序法律讲,本人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法院或中国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至于具体怎么做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法院或中国法院内部的事情。这是极其清楚明白的事实。

 

 

 

 

附件二份:1、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函 2、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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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完全是脱裤子放屁,有实力杀,不订也会杀,没实力,订了也不杀!!

还是需要法理依据的
多此一举

反分裂法是干什么的?


不断的嘴巴功夫,只会给台湾人说大陆是纸老虎
麻烦先知道什么是法律,再来评价纸老虎: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