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赛注册新规出炉:准自由转会被删 增两特别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00:36:06
 体坛周报记者肖良志北京报道 反赌让足协各项工作几乎停滞,而中超中甲各俱乐部在2010赛季的注册转会工作却近在眼前,4强备战亚冠更不能耽搁。为此,22日下午两点半,南勇和杨一民紧急召开了足协中层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0年注册转会新规,以方便俱乐部备战新赛季。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讨论的那些“准自由转会”条款几乎都被删除,大部分条款仍然和往年一样。

  从9月至今,这份转会新规已经7易其稿。当初,中国足协希望加大与FIFA转会规定接轨的步伐,曾拟定过一份与FIFA接轨80%的转会制度,球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但后来在召集16家中超俱乐部会议征求意见时,遭到了鲁能、国安、申花、泰达等多家俱乐部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足协考虑俱乐部的利益,继续给俱乐部缓冲时间。后来,足协又召集了16家中超俱乐部及部分中甲俱乐部的球员代表征求意见,结果球员在会上纷纷诉苦,希望中国足协从自由人、保护期等多个方面给予最大支持。中国足协不得不重新考虑双方的利益,力求在两者之间得到相对的平衡。

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原定的一些条款被删除:1.球员可以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2.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转会,但要先考虑俱乐部和第三方达成的转会协议;3.球员如果当赛季上场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转会,俱乐部不得阻拦。以上条款被删后,22日下午确定的转会新规还是补充了两个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1”的内容是,在2010赛季第二个注册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转会: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则涉外转会规定,申请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未付的。

  “特别规定2”的内容则是预防“戴琳出口转内销”事件重演。足协规定,国内球员转会国外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非原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受方俱乐部应按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包括支付转会费。1.该球员转会国外时,对方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2.该球员未在国外俱乐部官方比赛出场,且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3.有其他明显规避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另外,转会新规除了此前对香港球员的界定之外,增加了澳门球员的身份界定。和香港球员一样,澳门球员转会国内俱乐部占内援名额,如果参加亚冠则算“亚洲外援”。其余条款和以往的转会制度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按足协逐渐和FIFA接轨的策略,2010年年底的时候,新的转会制度将面临较大的变更。体坛周报记者肖良志北京报道 反赌让足协各项工作几乎停滞,而中超中甲各俱乐部在2010赛季的注册转会工作却近在眼前,4强备战亚冠更不能耽搁。为此,22日下午两点半,南勇和杨一民紧急召开了足协中层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0年注册转会新规,以方便俱乐部备战新赛季。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讨论的那些“准自由转会”条款几乎都被删除,大部分条款仍然和往年一样。

  从9月至今,这份转会新规已经7易其稿。当初,中国足协希望加大与FIFA转会规定接轨的步伐,曾拟定过一份与FIFA接轨80%的转会制度,球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但后来在召集16家中超俱乐部会议征求意见时,遭到了鲁能、国安、申花、泰达等多家俱乐部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足协考虑俱乐部的利益,继续给俱乐部缓冲时间。后来,足协又召集了16家中超俱乐部及部分中甲俱乐部的球员代表征求意见,结果球员在会上纷纷诉苦,希望中国足协从自由人、保护期等多个方面给予最大支持。中国足协不得不重新考虑双方的利益,力求在两者之间得到相对的平衡。

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原定的一些条款被删除:1.球员可以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2.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转会,但要先考虑俱乐部和第三方达成的转会协议;3.球员如果当赛季上场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转会,俱乐部不得阻拦。以上条款被删后,22日下午确定的转会新规还是补充了两个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1”的内容是,在2010赛季第二个注册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转会: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则涉外转会规定,申请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未付的。

  “特别规定2”的内容则是预防“戴琳出口转内销”事件重演。足协规定,国内球员转会国外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非原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受方俱乐部应按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包括支付转会费。1.该球员转会国外时,对方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2.该球员未在国外俱乐部官方比赛出场,且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3.有其他明显规避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另外,转会新规除了此前对香港球员的界定之外,增加了澳门球员的身份界定。和香港球员一样,澳门球员转会国内俱乐部占内援名额,如果参加亚冠则算“亚洲外援”。其余条款和以往的转会制度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按足协逐渐和FIFA接轨的策略,2010年年底的时候,新的转会制度将面临较大的变更。
继续拖吧  反正拖一年是一年
明年估计又会是暂不施行,再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