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军事角度来说,42年华北日军的51大扫荡是不是很成功的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6:45:25
51大扫荡以后,冀中根据地就算是丢掉了,因为那时候每年冀中根据地都要供应在太行山区的八路军大量粮食,所以这个损失应该很大。
太行山区本来就比较贫瘠,现在粮食供应中断再加上日军的频繁扫荡,生活之困难恐怕都超过人们想象。以前看到的资料说43年彭德怀开一个会,因为人们普遍吃不饱,有的人都没有力气坐着,只能躺着听老彭的讲话。
日军这次行动的指挥是冈村宁次,他应该算是一个很难对付的日军高级指挥官。43年下半年,日本因为太平洋战场吃紧不得不从华北抽兵去南洋,华北的形势才有了一定好转。51大扫荡以后,冀中根据地就算是丢掉了,因为那时候每年冀中根据地都要供应在太行山区的八路军大量粮食,所以这个损失应该很大。
太行山区本来就比较贫瘠,现在粮食供应中断再加上日军的频繁扫荡,生活之困难恐怕都超过人们想象。以前看到的资料说43年彭德怀开一个会,因为人们普遍吃不饱,有的人都没有力气坐着,只能躺着听老彭的讲话。
日军这次行动的指挥是冈村宁次,他应该算是一个很难对付的日军高级指挥官。43年下半年,日本因为太平洋战场吃紧不得不从华北抽兵去南洋,华北的形势才有了一定好转。
不把八路根除干净
必然春风吹又生
谈何成功?
杀光烧光抢光建人圈把老百姓都圈养起来隔离了八路确实也真是狠招!
那时据说连一颗麦子都要拨干净不给八路留!事实上日本人作得确实真是很绝的!
对付游击队,只有更无情,而游击队从来都不受国际法保护,换句话说随便杀掉游击队不违法,即使战败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
游击队有建立根据地的吗???还占了日本人那么大的地盘有那么多老百姓支持游击只是由于武器不济的战术而已罢了.另外我只是讨论并没有什么出格的观点啊
我可不想扯进神仙们的事中去的从来都不想的只是想发贴子聊天罢了
1法自然 发表于 2009-10-16 23:45

我没说你什么啊,只是普及一点点国际法而已。因为化装为平民在国内影视中总是津津乐道,素不知在战争中,任何未穿军装而携带武器的人都可以被当作间谍立即处死。穿军装作战的人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不抵抗情况下滥杀那是严重违法的,不穿军装作战者则不受任何保护。
1942年前后确实是最严酷的一个时期,51扫荡对根据地的破坏力相当大
坐等学霸
跟侵华日军谈国际法?楼上那几位在搞笑吗?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09-10-17 00:03

不管对手是什么样的,在己方国际法的普及是很重要的,如果己方无知那么就会给对方以更多借口杀人。
空档期, 正准备打美国大BOSS爆财宝, 陆军扩完了没事做就来华北打怪练级, 一年以后拉去太平洋当班哉灰, 怪又长出来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49
中日战争中没有什么JB国际法。
冷凝云 发表于 2009-10-16 23:55

这个行动不可能持续,因为日军的人力和财力不可能长期支持。
同意LS的,过去没有,现在没有,未来中国的大反攻至少我也不会去管什么JB的国际法。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49

你这个鸟人少来装B了

还搬垃圾 国际法 日本人屠杀中国人时怎么不讲国际法?

去你妈的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0:05
那也的看对手是谁啊,就是咱和日本人讲日内瓦公约,它们能遵守么?看看东南亚的死亡行军,还不能让你清楚的认识到人定的条约是需要人来执行的么?
“如果己方无知那么就会给对方以更多借口杀人。”不需要借口日本也杀的够多了
脑袋被球踢了。。。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49


二战期间还国际法,这是哪家的娃?

快领回去喂奶。

没长大就别出来到处走。
战术上比较成功,战略上完全失败,之后再无把TG军事力量清出华北的任何可能性。
有相当的破坏力,但是,不能忽略42年到43年的大旱灾,更是导致根据地雪上加霜

对付游击队,只有更无情,而游击队从来都不受国际法保护,换句话说随便杀掉游击队不违法,即使战败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32


不懂装懂,一派胡言,根据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日本是缔约国)以及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规定,游击队/民兵在被俘后同样受国际法保护。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公约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第一编 交 战 者
第一章 交战者的资格
第一条 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
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
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
三、公开携带武器;
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在民兵或志愿军构成军队或军队的一部分的国家中,民兵和志愿军应包括在“军队”一词之内。
第二条 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一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
第三条 交战各方的武装部队可由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组成。被敌人俘获时,两者均有权享受战俘的待遇。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1.“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第4条)。
    2.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第12条)。拘留战俘的国家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及给予其健康状况所需的医疗照顾(第15条)。
    3.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该行为可导致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的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第13条)。
    4.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的尊重。战俘应享有被俘时所享受的全部民事能力(第14条)。
对付游击队,只有更无情,而游击队从来都不受国际法保护,换句话说随便杀掉游击队不违法,即使战败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32


不懂装懂,一派胡言,根据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日本是缔约国)以及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规定,游击队/民兵在被俘后同样受国际法保护。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公约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第一编 交 战 者
第一章 交战者的资格
第一条 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
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
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
三、公开携带武器;
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在民兵或志愿军构成军队或军队的一部分的国家中,民兵和志愿军应包括在“军队”一词之内。
第二条 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一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
第三条 交战各方的武装部队可由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组成。被敌人俘获时,两者均有权享受战俘的待遇。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1.“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第4条)。
    2.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第12条)。拘留战俘的国家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及给予其健康状况所需的医疗照顾(第15条)。
    3.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该行为可导致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的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第13条)。
    4.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的尊重。战俘应享有被俘时所享受的全部民事能力(第14条)。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0:05

你连相关法条都没看过,还普及个屁!

国际法到了日本那里有个鸟用,在南京被大批屠杀的,被送到731当马路大的,有相当部分是被俘的正规军士兵,日本对他们遵守国际法了吗?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6 23:49
这么说吧,国际法这东西只适合于欧洲特别是西欧英法自己内斗着玩的时候……到了亚洲……想都别想……
看看美国对待志愿军战俘,鬼子对待八路和国军战俘,越南对待解放军战俘……

最后一颗子弹真的只能留给自己……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0:05
废话。做在显示器前拍着脑袋扯淡还上瘾了。
不得不说,冀中方面是严重轻敌了,当时敌情已经相当明显了:日伪各部正在不断合围逼近核心地区,但是其实日军兵力也就十几个大队,不算很恐怖,冀中方面如果及时采用山东根据地总结出的“翻边”战术,敌进我进,及时把主力部队地方化,到敌人后面猛踹,也许情况不会那么糟。而实情是,日伪合围迫近的时候,冀中的中心根据地还在组织看《日出》。。。。。。。不过还是有不少力量在冀中根据地咬牙坚持,共军这方面的坚定是很强悍的。


23# 罗大佐被封

1949年的那些补充算我不懂,但1907年的海牙公约你压根未研究那些条件。

关键是第一条中的第二、三、四点,请你看清楚了。
第二点 有可从一定距离上加以识别的固定的明显标志。这点最起码的意思是必须身着统一的军装(当然不包括敌人的军装),游击队有哪个是穿军装作战的(八路军正规军没问题)。
第三点 公开携带武器。游击队怎么可能公开携带武器,哪次对方来扫荡不是把武器藏得好好的,自己则混在老百姓中,这就属于非公开携带武器(就算是正规军藏匿武器也算非法)。
第四点 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这不扯淡嘛,游击队遵守这些早被消灭无数次了。

联系第二、三、四点,游击队根本不受国际法保护。

23# 罗大佐被封

1949年的那些补充算我不懂,但1907年的海牙公约你压根未研究那些条件。

关键是第一条中的第二、三、四点,请你看清楚了。
第二点 有可从一定距离上加以识别的固定的明显标志。这点最起码的意思是必须身着统一的军装(当然不包括敌人的军装),游击队有哪个是穿军装作战的(八路军正规军没问题)。
第三点 公开携带武器。游击队怎么可能公开携带武器,哪次对方来扫荡不是把武器藏得好好的,自己则混在老百姓中,这就属于非公开携带武器(就算是正规军藏匿武器也算非法)。
第四点 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这不扯淡嘛,游击队遵守这些早被消灭无数次了。

联系第二、三、四点,游击队根本不受国际法保护。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8:40
老子特地登录上来骂人的 。
去你妈的B


不遵守国际法和战争正义性无关,和对手是不是遵守国际法也无关。没什么好骂的。东方人一直是有自己一套战争理念,就是你死我活。
这和搞出关于战争的那套国际法的西方国家不同,那些西方国家都是同文同种,千年以来做事就不愿意太绝,喜欢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现在要是TG去殴打别的国家,照样是把国际法挂在嘴边JJWW的了。一句话说完,世易时移

不遵守国际法和战争正义性无关,和对手是不是遵守国际法也无关。没什么好骂的。东方人一直是有自己一套战争理念,就是你死我活。
这和搞出关于战争的那套国际法的西方国家不同,那些西方国家都是同文同种,千年以来做事就不愿意太绝,喜欢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现在要是TG去殴打别的国家,照样是把国际法挂在嘴边JJWW的了。一句话说完,世易时移


1949年的看了下,也看清楚了,不包括游击队——民兵不是游击队。只有那个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是算游击队的,但是加上合乎一定条件这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有无数理由可以把它说是不合乎一定条件的,再好的律师也打不赢官司,因为游击队永远不会是友善的,它有太多可耻行径可被对手渲染。而1949年的只是补充条款,并未否决1907年的那些规定,到现在为止依然是1907年海牙公约。

另对罗大佐被封,请问究竟是谁无知。现成的文字都看不懂,还用我说你什么。我不喜欢还击,但若太不客气,也别怪我不客气。

1949年的看了下,也看清楚了,不包括游击队——民兵不是游击队。只有那个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是算游击队的,但是加上合乎一定条件这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有无数理由可以把它说是不合乎一定条件的,再好的律师也打不赢官司,因为游击队永远不会是友善的,它有太多可耻行径可被对手渲染。而1949年的只是补充条款,并未否决1907年的那些规定,到现在为止依然是1907年海牙公约。

另对罗大佐被封,请问究竟是谁无知。现成的文字都看不懂,还用我说你什么。我不喜欢还击,但若太不客气,也别怪我不客气。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8:48
这话你大可以到冀中当地去说,到抗日战争纪念馆去说,到人民英雄纪念碑前去说。顺便还可以到日本去说。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8:48

民兵不是游击队,那什么样子的算游击队?正规军埋地雷打冷枪算不算游击队?

日本人在东南亚弄死了那么多美国人英国人是不是因为他们都没穿军服?

我不喜欢还击,但若太不客气,也别怪我不客气。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8:48


别客气,别客气。
反正说的本来就不是什么人话。
我不喜欢还击,但若太不客气,也别怪我不客气。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8:48


别客气,别客气。
反正说的本来就不是什么人话。
1944年12月的阿登战役中,德军那些穿美军军服作战的先头特种部队就属于不着军服作战的典型(不但不着自己的军服,而且还穿对方的军服),这是典型的违法行径,作为间谍处死一定都不会过分。
在本战役中的另一次,美军101师有几名侦察兵穿老百姓衣着外出,被一处德军搜上身上藏有武器,本来会被作为间谍立即处死,只是德军营里的长官由于某种不知名的原因(一般的理由不外乎战败即至,给自己留条路)而否决了对他们执行枪决。
举此两个浅显事例仅只说明什么是固定明显标志及公开携带武器。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9:03

我就问你一句,日本人是不是不杀穿军装的俘虏?是不是从来不虐待没有抵抗能力的百姓?
奔狼 发表于 2009-10-17 08:58

尽管在日军战俘营的美英战俘死亡率创下了他们历史上的新高,但仍然是比较低的,相对于东方其它战俘已经是非常低的了。

民兵是比较固定的,例如1993年的索马里民兵就可算作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属于容易识别的这个范围,民兵的职责是维护一个地区的社会安定,在更多意义上是相当于自治警察。
游击队则是很不固定的,他们隐藏于各个角落之中,很难识别,其任务无不以破坏为主要目的,塔利班的那些就可以算作游击队。

正规军埋地雷打冷枪再正常不过,根本不违法。不是埋地雷打冷枪违法,而是非战斗人员去战斗是违法的。
诸位,跟装13的人士能不能不要纠缠了,继续就主题说话好不?
闪击英雄001 发表于 2009-10-17 09:13

什么叫比较低的?这话你是想对巴丹死亡行军的人说,还是想对桂河大桥的冤魂说?或者是想对南京那些稀里糊涂死掉的国军战俘说?

日本人在太平洋战场上吃战俘又是哪条国际法规定允许的?

你和一个从不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去说国际法,你吃错药了吧。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任何借口就可以不去遵守的。别人杀了你老子,你就要去杀别人,这一样是杀人罪,作为公民除了希望法院能违法必究外还希望什么。有了法律,自己要善于利用,起码不授敌以把柄,敌还滥杀,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想以暴制暴,除了使互相报复无限升级外(毫无疑问,被占领者的损失会占主要部分)没有任何好处。战争不是自杀,更不需要一般老百姓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