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教育专题:提高警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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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律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取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 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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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渎 职 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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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取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 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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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渎 职 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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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渎 职 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

 

  做好计算机信息处系统的保密工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突出表现是计算机系统容易泄密和被窃密。

  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漏
  一类传导发射,通过电源线和信号线辐射
  另一类是由于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机、显示器有较强的电磁辐射。
  计算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出去,犯罪分子只要具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接收,从中窃得秘密信息。据国外试验,在1000米以外能接收和还原计算机显示终端的信息,而且看得很清晰。微机工作时,在开阔地带距其100米外,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
  这类电磁辐射大致又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计算机的运算控制和外部设备等部分辐射,频率一般在10兆赫到1000兆赫范围内,这种电磁波可以用相应频段的接收机接收,但其所截信息解读起来比较复杂。
  第二类是由计算机终端显示器的阴极射线管辐射出的视频电磁波,其频率一般在6.5兆赫以下。对这种电磁波,在有效距离内,可用普通电视机或相同型号的计算机直接接收。接收或解读计算机辐射的电磁波,现在已成为国外情报部门的一项常用窃密技术,并已达到很高水平。

  2.计算机网络化造成的泄密
  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
  (1)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网络越大,线路通道分支就越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越广,截取所送信号的条件就越便利,窃密者只要在网络中任意一条分支信道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可以获得整个网络输送的信息。
  (2)黑客通过利用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网络攻击,进入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
  (3)INTERNET造成的泄密
  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把关不严;INTERNET用户在BBS、网络新闻组上网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等;
  使用INTERNET传送国家秘密信息造成国家秘密被窃取;内部网络连接INTERNET遭受窃密者从INTERNET攻击进行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没有与INTERNET进行物理隔离,使系统受到国内外黑客的攻击;间谍组织通过INTERNET搜集、分析、统计国家秘密信息。
  (4)在INTERNET上,利用特洛尹木马技术,对网络进行控制,如BO、BO2000。
  (5)网络管理者安全保密意识不强,造成网络管理的漏洞。

  3、计算机媒体泄密
  越来越多的秘密数据和档案资料被存贮在计算机里,大量的秘密文件和资料变为磁性介质和光学介质,存贮在无保护的介质里,媒体的泄密隐患相当大。
  (1)用过程的疏忽和不懂技术。存贮在媒体中的秘密信息在联网交换被泄露或被窃取,存贮在媒体中的秘密信息在进行人工交换时泄密。
  (2)大量使同磁盘、磁带、光盘等外存贮器很容易被复制。
  (3)处理废旧磁盘时,由于磁盘经消磁十余次后,仍有办法恢复原来记录的信息,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很可能被利用磁盘剩磁提取原记录的信息。这很容易发生在对磁盘的报废时,或存贮过秘密信息的磁盘,用户认为已经清除了信息,而给其它人使用。
  (4)计算机出故障时,存有秘密信息的硬盘不经处理或无人监督就带出修理,或修理时没有懂技术的人员在场监督,而造成泄密。
  (5)媒体管理不规范。秘密信息和非秘密信息放在同一媒体上,明密不分,磁盘不标密级,不按有关规定管理秘密信息的媒体,容易造成泄密。
  (6)媒体失窃。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等媒体被盗,就会造成大量的国家秘密外泄其危害程度将是难以估量的。各种存贮设备存贮量大,丢失后造成后果非常严重。
  (7)设备在更新换代时没有进行技术处理。

  4.内部工作人员泄密
  (1)无知泄密。如由于不知道计算机的电磁波辐射会泄露秘密信息,计算机工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而给他人提供窃密的机会。又如由于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剩磁可以提取还原,将曾经存贮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或废旧不作技术处理而丢掉,因而造成泄密。不知道上INTERNET网时,会造成存在本地机上的数据和文件会被黑客窃走。网络管理者没有高安全知识。
  (2)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将一台发生故障的计算机送修前既不做消磁处理,又不安排专人监修,造成秘密数据被窃。又如由于计算机媒体存贮的内容因而思想麻痹,疏于管理,造成媒体的丢失。违反规定把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同时作为上INTERNET的机器。使用INTERNET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等。
  (3)故意泄密。外国情报机关常常采用金钱收买、色情引和策反别国的计算机工作人员。窃取信息系统的秘密。如程序员和系统管理员被策反,就可以得知计算机系统软件保密措施,获得使用计算机的口令或密钥,从而打入计算机网络,窃取信息系统、数据库内的重要秘密;操作员被收买,就可以把计算机保密系统的文件、资料向外提供。维修人员被威胁引诱,就可对用进入计算机或接近计算机终端的机会,更改程序,装置窃听器等。
计算机主机及其附属电子设备如视频显示终端、打印机等在工作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电磁波辐射,这些辐射中携带有计算机正在进行处理的数据信息。尤其是显示器,由于显示的信息是给人阅读的,是不加任何保密措施的,所以其产生的辐射是最容易造成泄密的。使用专门的接收设备将这些电磁辐射接收下来,经过处理,就可恢复还原出原信息。国外计算机应用比较早,计算机设备的辐射问题早已有研究,在1967年的计算机年会上美国科学家韦尔博士发表了阐述计算机系统脆弱性的论文,总结了计算机四个方面的脆弱性,即:处理器的辐射;通信线路的辐射;转换设备的辐射;输出设备的辐射。这是最早发表的研究计算机辐射安全的论文,但当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1983年,瑞典的一位科学家发表了一本名叫《泄密的计算机》的小册子,其中再次提到计算机的辐射泄漏问题。1985年,荷兰学者艾克在第三届计算机通信安全防护大会上,公开发表了他的有关计算机视频显示单元电磁辐射的研究报告,同时在现场作了用一台黑白电视机接收计算机辐射泄漏信号的演示。他的报告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从此人们开始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据有关报道,国外已研制出能在一公里之外接收还原计算机电磁辐射信息的设备,这种信息泄露的途径使敌对者能及时、准确、广泛、连续而且隐蔽地获取情报。计算机电磁辐射泄密问题已经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要防止这些信息在空中传播,必须采取防护和抑制电磁辐射泄密的专门技术措施,这方面的技术措施有:干扰技术、屏蔽技术和Tempest技术。

  (1)视频保护(干扰)技术

  视频保护(干扰)技术又可分为白噪声干扰技术和相关干扰技术两种。白噪声干扰技术的原理是使用白噪声干扰器发出强于计算机电磁辐射信号的白噪声,将电磁辐射信号掩盖,起到阻碍和干扰接收的作用。这种方法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要靠掩盖方式进行干扰,所以发射的功率必须够强,而太强的白噪声功率会造成空间的电磁波污染;另外白噪声干扰也容易被接收方使用较为简单的方法进行滤除或抑制解调接收。因此白噪声干扰技术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弱点。

相关干扰技术较之白噪声干扰技术是一种更为有效和可行的干扰技术。相关干扰技术的原理是使用相关干扰器发出能自动跟踪计算机电磁辐射信号的相关干扰信号,使电磁辐射信号被扰乱,起到乱数加密的效果,使接收方接收到电磁辐射信号也无法解调出信号所携带的真实信息。由于相关干扰不需靠掩盖电磁辐射信号来进行干扰,因此其发射功率无需很强,所以对环境的电磁污染也很小。相关干扰器使用简单,体积小巧,价格适宜,效果显著,最为适合应用在单独工作的个人计算机上。我国现在已能生产出这种相关干扰器。

(2)屏蔽技术

  屏蔽技术的原理是使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网或金属板造成六个面的屏蔽室或屏蔽笼将产生电磁辐射的计算机设备包围起来并且良好接地,抑制和阻挡电磁波在空中传播。设计和安装良好的屏蔽室对电磁辐射的屏蔽效果比较好,能达到60~90db以上。如美国研制的高性能的屏蔽室,其屏蔽效果对电场可达140db,对微波场可达120db,对磁场可达100db。妨碍屏蔽技术普遍应用的问题是屏蔽室的设计安装施工要求相当高,造价非常昂贵,一般二、三十平方米场地的屏蔽室的造价即需几十至上百万元。因此屏蔽技术较为适用于一些保密等级要求较高、较重要的大型计算机设备或多台小型计算机集中放置的场合,如国防军事计算中心、大型的军事指挥所、情报机构的计算中心等。

  (3)Tempest技术(低辐射技术)

Tempest技术即低辐射技术。这种技术是在设计和生产计算机设备时,就已对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元器件、集成电路、连接线、显示器等采取了防辐射措施,把电磁辐射抑制到最低限度。生产和使用低辐射计算机设备是防止计算机电磁辐射泄密的较为根本的防护措施。“Tempest”是美国制定的一套保密标准,国外一些先进的工业国家对Tempest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视,使用在重要场合的计算机设备对辐射的要求都极为严格。如美国军队在开赴海湾战争前线之前,就将所有的计算机更换成低辐射计算机。国外已能生产出系列化的Tempest产品,如Tempest个人计算机、工作站、连接器、打印机、绘图仪、通信终端、视频显示器等。Tempest产品造价非常高,一台Tempest设备要比具有同样性能的设备贵三至四倍。
<P>电磁辐射是计算机的重要泄密渠道。微机在工作时产生的电磁辐射信号,尤其是普通CRT显示器产生的视频辐射信号很容易被接收还原,使微机显示信息被泄露,对于正在处理的涉密信息就会造成泄密。

  计算机信息保密器(干扰器)的作用就是产生频率范围很宽的电磁波,干扰微机产生的电磁辐射信号,使窃收设备无法接收还原计算机的辐射信号,达到保密的目的。

  WXB-1A型计算机信息保密器,通过了江苏省科委、江苏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并由省国家保密局监制。与各类微机连接配套使用,能有效抑制微机显示器的电磁辐射,使窃收设备无法接收微机的辐射信息,达到保密的目的。同时,它具有自动化程度高,安装方便,工作稳定可靠的特点。

  WXB-1A型干扰器性能指标:
  信号抑制频段:4-600MHz。
  信号抑制比:30-300MHz,优于微机辐射10dB,其它频段优于5dB。
  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5000小时。
  重量:7.5公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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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传输设备是办公自动化的支撑设备,比如电话、传真机,是我们使用最频繁的现代通信技术设备。通信设备从传输媒介来分,可分为有线和无线两大类,两类设备的失泄密途径主要是在传输媒介上,由于传输媒介的不同,两类设备的保密技术也有所不同。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通信范围越来越宽,通信距离越来越远。在传输媒介上,有线与无线早已结合起来了,已不能简单地误认为打桌面上的电话是有线电话,打手提电话是无线电话了。传统上都认为“有线电话比无线电话保密”,这个观念如今是不再适用了。

  1、无线传输设备保密技术

  办公自动化设备中的无线传输设备主要是无线电话(大哥大)、无绳电话(子母电话机)、对讲机、无线话筒等。这些无线传输设备在通信过程中其传输的信息是随着无线电波在空中自由传播的,只要使用相应的接收设备,谁都可以随意接收这些信号。在我国周围,国外建有很多地面监听台站,天上也有不少侦察卫星,这些都是对我国进行电子监听侦察的。各国情报机关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电子侦听,即截收他人的信息。美国国家安全局拥有全球最庞大、最先进的电子侦听网,它每年花在间谍卫星上的经费为30亿美元,世界上每发射一颗通信卫星,它就会建立一个地面站,截收该卫星传播的信息。该局拥有世界上功能最强的巨型计算机,能迅速破译机要通信密码。美国国会议员在参观该局办公大楼时,曾从计算机屏幕上看到伊拉克导弹的精确位置,并从激光唱盘中听到所有国家首相或总统的私下谈话声音。因此使用无线传输设备进行通信必须注意和防止无线电波泄密的问题。

据有关材料透露,美国利用摩托罗拉公司的移动通信占领中国市场的机会,把移动通信与美国的间谍卫星接轨,截收我移动通信信号,收集我党、政、军和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情况。又如,北京有一个很重要的部门,从日本引进了一套通信设备,过去经常发生问题,不知什么原因,最后经解剖检查,才发现日本人在这套设备里安装了远程终端功能,实际上是远程控制,虽然他人不在中国,但只要设备一运转,他就可以接收到通过这套设备的所有信息。在当今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想方设法,利用他们合法进入中国的机构,把高、新、尖技术运用于窃密活动。对我们的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的设备大部分都是从国外进口的,而且关键的技术设备一般都是由外方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我们目前还缺少技术力量对这些设备进行保密检查测试;对移动通信的管理也不健全。移动通信基本上是处于不设防的。

  防止无线传输设备空中信号泄密首先要加强管理,广州市委保密办已于1997年下发了《广州市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穗密办[1997]16号),其中对有线、无线设备的使用都作了必要的保密规定,各单位应参照执行。在技术上可采取如跳频技术、干扰技术、加密技术等进行技术保密:

  跳频技术是一种防止窃收方跟踪接收的通信保密技术,其原理是在通信过程中经常改变信号传输频率、调制方式或其它的传输参数,从而改变信号的传输方式,使窃收方无法正常收听。这种方法在一些无线电台和对讲机中会经常使用到。

  干扰技术是以功率很强的噪音信号去掩护有用信号,使窃收设备被强信号覆盖堵塞而无法收听。现代的电子干扰技术已发展到很先进的水平,有各种各样的手段,但目前主要是应用于军事上。

无线传输设备保密技术使用最多的是加密技术,这是最为有效的保密措施。无线传输设备的加密技术与有线传输设备的加密技术在原理上是基本上相同的。

2、有线传输设备保密技术

最为常见的有线终端设备是有线电话、传真机和电传机等,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远程联网时也可以看作是有线终端设备。连接这些设备的是各种通信线路,如单位电话小总机用户电缆、市内公用电话线路等等。失泄密主要发生在直接连接终端设备的用户音频线路上,比如大楼分线箱、楼层接线盒、用户线等,——例:1995年5月,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陈某,参加侦破一起贩毒案件,负责抓捕贩毒罪犯的工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该市人民银行司机邱某为帮其涉案的朋友说情,通过普通电话传呼陈某,陈在给对方复电话时,泄露了公安技侦绝密级国家秘密。

主要的窃密方法有:

  搭线窃听:只要在传输线路上的任何一处,搭线接上相应的接收或窃听设备,就能截获线路上传送的所有信息,包括各种数据和图象信息。如是话音信息,可直接听辨,如是其它信息,则需进行解调处理。如有一种移动式的小型传真窃听器,可同时窃听几条传真线路,只要将窃听线并联到电话线上,线路上传输的全部传真信息都可被记录下来存入电脑,然后转换成图文符号打印出来。

  串音泄密:串音普遍存在于电话线路上,它是由线路之间的电磁感应造成的。由于电话电缆是许多线路捆扎组成的,串音现象在技术上很难避免。这种串音一般听不到,但只要利用网内的一般电话机加装音频放大器或其它高灵敏度的电子设备就能听到线路里的串音。在涉密部门的电话与公众电话网处于同机、同缆、同网的情况下,串音泄密是最为主要的隐患之一。

  载波辐射:长途电话架空明线载波频率较高,因此其辐射能量也较强,可辐射至距架空明线几十米甚至几百米外。如辐射感应到附近的金属体(如铁路线、自来水管)上,则可通过“二次辐射”传输更远的距离。利用感应线圈或普通长波接收机即可对长途载波架空明线的电磁辐射进行感应或接收窃听。窃听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和流动式的,固定式一般在距线路几十米至上千米的隐蔽地段内与线路平行设置大型感应线圈,也有直接将感应线圈伪装成磁瓶装在电线杆上的;流动式一般将感应线圈及长波接收机装在汽车上,当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便可窃收到公路两旁长途载波架空明线辐射的信息内容,这种方法常为外国领使馆情报人员所采用。1973年到1982年,我国就曾在一些边境省份查获感应式窃听器60多个。

  防止有线传输线路的失泄密的保密防范措施主要有:加密技术(信息保密),专网技术(信道保密)和干扰技术。

  要确保有线设备传递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收,最为有效的是对所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窃收者即使截收到信号,也无法知晓信号所反映的真实内容。加密技术可分为模拟加密和数字加密两种。模拟加密在有线传输中常用于电话语音加密,数字加密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信息的加密,尤其适用于电子计算机和传真机数字信息的加密。数字加密技术实际上是密码技术在信息传输方面的运用。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已开发研制了一批商用密码产品,可用于保守各单位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商用密码电话机和传真加密器,可供各单位选购。

专网技术是将一些重要的或涉密程度高的有线传输设备使用专用线路连接的技术,这是一种对付搭线窃听、防止串音泄密较为有效的技术。我国党政机关的红机专用电话网、军队和铁路等一些部门的专用电话网就属于这种专用网。专用网线路如能使用地下电缆或光纤电缆,则保密强度更高。尤其是光纤电缆,根本上不存在电磁辐射的问题,也很难进行搭线接收,因此光纤电缆是一种保密性能很好的现代通信传输线路。专网技术存在的问题是造价较高、投资较大。

白噪声干扰技术是防止线路串音的一种专项技术,它较为适合于应用在局域网络的线 路上,尤其是一些涉外单位如宾馆内部的小总机线路。它的工作原理是使用白噪声发生器在线路上施放一定强度的白噪声(约-43至-61db),以达到既不影响正常通话、又覆盖或干扰了强度较弱的串音的效果。

3、会议音响设备的保密技术

会议音响设备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泄密渠道:一是开会使用无线话筒。使用无线话筒固然方便,但由于无线话筒是利用无线电波将话音传送到扩音设备进行扩音广播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刚好是调频收音机的频率,只要在会场外用一台普通的收音机就可以接收无线话筒的声音,所以说,涉密会议不能使用无线话筒,这在《广州市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穗密办[1997]16号)中已有明确规定;二是会议音响设备中,扩音机、调音台等设备元件复杂、开机时功率较大,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产生电磁耦合寄生振荡,这种寄生振荡会产生电磁辐射,有的辐射波会携带话音信号,在会场外用一台接收机即可接收到会议谈话情况,从而造成泄密。这种电磁耦合寄生振荡不是每套设备都有的,有的设备有,有的设备没有,有的设备新买来时没有,使用了几年后又会产生。所以,要求涉密会议室的会议音响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新购置的设备在使用前应检测一次,以后每隔2-3年再检测一次,保证设备安全可靠。

  4、其它辅助设备的保密技术

办公自动化设备中的其它辅助设备主要指复印机、速印机、誊印机、印刷机、打字机和打印机等,这些设备主要的泄密途径有:

1、电磁辐射的问题。如复印机、打字机和打印机的辐射,都携带有其本身工作时处理的信息。象一些常见的二十四针的针式打印机,经我国有关部门研究发现,使用一些专门的设备,可将其辐射中携带的信息还原70%以上。要防止这些辅助设备本身泄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防止计算机辐射泄密一样的措施,如安装相关干扰器,或采用屏蔽的方式等。

2、复印机防复印问题。办公自动化辅助设备中值得引起特别注意和重视的是复印机,它是办公自动化设备中最不可缺少的辅助设备。现代的复印机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印刷质量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有的具有智能编辑能力,还可以实现多台复印机连接相互传送信息。一些更高级的复印机甚至还能实现彩色复印,印出的钞票可达到乱真的程度。复印机的这种能力使它能高效高质地印刷各种文件资料,大大地减轻了办公人员的抄写劳动量,提高了办公效率,受到办公人员的极大欢迎。但同时,它也使保密防范面临新的问题,涉密文件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被复印而造成失控,复印机成为了泄、窃密的方便工具。从近年海关截获带出境的涉密文件资料绝大多数是复印件的情况就可以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加强对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很有必要研究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的防复印技术。这种技术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印刷涉密文件资料的专用纸张和专用油墨上,只要是使用这种纸张或油墨印刷的文件资料,在复印机上复印就会失效。国外一些国家已研制出这种技术,在这种防复印纸或防复印油墨上有一层反光材料,放到复印机上,能有效地反射复印机光线的照射,从而使曝光失效。我国有关部门也在研究这种技术,目前已有阶段性的成果,相信很快就会进入实用阶段。

3、打印蜡纸的销毁问题。速印机、誊印机、印刷机印制文件都会产生蜡纸,用过后的蜡纸在销毁时如不注意,随意乱丢乱扔,容易造成泄密。可在打字室工作人员监督下用火烧或粉碎等办法妥善处理,以防泄密。

4、办公废纸的处理问题。办公自动化辅助设备基本上都是一些印刷设备,这些设备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不少的废纸,机关办公也会产生许多手写废纸,这些废纸上很可能记载有涉密信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些废纸,也很容易造成泄密后果。通过翻找垃圾堆获取重要信息的事例已是屡有所闻。要堵塞这方面的漏洞,最好的办法就是购置各种碎纸机与这些印刷设备配套使用,将废纸随时粉碎处理。碎纸机一般分为条状和粒状的两种,有大型的也有小型的,每次碎纸量可由6张至10多张。条状碎纸机的保密效果不如粒状碎纸机,只要细心和耐心地拼凑,条状的碎纸还是有可能拼接复原的。有的国家规定必须碎成小于1/32英寸的粒状才能得到保密机构的认可,我国保密部门也推荐使用粒状的碎纸机。目前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和广州都能生产粒状碎纸机,广州产的碎纸机粒状已达到小于4平方毫米的水平。

5、文件保管目前已有比较先进的电脑密码文件柜,采用了可自行设置的长达12位的性能可靠的电脑密码锁,该锁设有机械保险,防撬防砸;整个箱体采用厚钢板,防撬结构;该文件柜获公安部和技术监督局的认证,推荐各单位使用。
随着改革后的国门洞开,及国际冷战时代的结束,中国“泄密事件”仍频频发生,但主要流向已转移到经济领域。只是“保密工作”尚未适应这一转型期,故经济情报方面 疏漏百出,无密可保。1981年9月20日,中国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卫星。新华社的简短报道语焉不详。国际间反应却是爆炸性的,因为这极可能标志着已掌握“多弹头分导重返大气层”的高科技。各国驻华武官均受命向中方官员和一切可能的渠道查探详细消息和资料。

中方官员当然是守口如瓶,可万万想不到,卫星发射后仅三天,北京一家电台即播出题为《太空奥秘夺桂冠》的广播稿。次日,北京一家报纸干脆登出《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报道,并附有三颗卫星的图样、在车间实施组装的照片。前后两稿都翔实报道了这三颗太空飞行物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测频率等等。
国外情报部门如获至宝,皆大欢喜。中国的军工部门却大惊失色。一查之下,原来是某部一工程师之“杰作”。该人不经请示,稿子在火箭发射前已写好,卫星升空后传送电台、报社,并谎称已经“送审”。此人为自己的好大喜功吃足苦头,受到上司的严厉处置。

中国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通过鉴定,为国家重大科技发明,这是人类需求极大、前景无比广阔的科学成果,世界两大产业国瑞士和美国闻风而至,竞相出价要买下这项 技术专利。没想到,一星期后,争得脸红脖子粗的两国代表“和气生财”,欢天喜地回老家去了。原来这项专利便宜到只值一本杂志的价钱。某学报将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方、剂量刊登无遗。稍有化学常识者,回去按谱炒菜即可,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日本人在一次国际蚕业学术会上,对中方代表极尽东道之谊,规格之高,令他们受宠若惊。原来中方在学术报告上将独创治作蚕流行病的配方、施药方法甚至病源研究都和盘托出,日本方面不过是回报以东方式的答谢罢了。日本设有独立一幢楼的广播监听室,昼夜24小时监听和收录中国中央和地方各省市电台广播节目,并立即整理,分类存档。
中国宣纸有“千年寿纸”、“纸中之王”的美称,尤以安徽宣州泾县所产者为最。日本人对奥秘垂涎已久,曾派出情报人员到宣州转悠,后发现泾县宣纸厂漆着标志的车,旋尾随而至。但这回碰了壁,泾县厂方谢绝参观,以后还下令将所有厂车的标志涂去。但是,次年,另一批日本人到了浙江的一个县,一家造纸厂热情款待,有问必答;连蒸煮原材料的碱
水浓度这样的细节也言无不尽,鉴别更赠送檀树皮、长稻草浆和杨桃藤,而这厂家正是在泾县的扶持下建立的。此后,日本人志得意满地宣布:世界宣纸,安徽泾县第一、日本第二、浙江第三、台湾第四。
日本人在参观景泰蓝厂时,中方慷慨地允许其拍下全部制作工艺流程,不出两年,中国传统的出口创汇产品景泰蓝直线贬值,原因是日本货杀来了。
中国大豆向来垄断世界市场。美国因饱受大豆品种退化之困扰,已一蹶不振。70年代中美关系解冻。中国将野生大豆种子无偿馈赠给美方。时隔20年,中国在大豆市场上微不足道,垄断者是美国。美国派克金笔是头号名牌,但中国的“英雄”、“金星”也有一项单项技术领先,这就是不锈钢笔套的抛光技术。派克公司的两名副总裁来华,意外发现中方厂家完全实行门户开放,他们便携来摄像机,在众目睽睽之下,把抛光机的结构及运作拍下全套录像。
某地方领导干部信口开河,让良种梅山猪无偿赠送给法国作配种,令法国猪种改良研究缩短了20年。同时,美国人觉得很冤,他们是花了大钱才得以从中国买来同一猪种的。
中国生产的胱氨酸为创汇“拳头产品”。但某厂先后数次接待客商,详尽解说,并允许拍照录像,胱氨酸的核心机密几乎成了可以免费索取的资料,如今这一化工产品已成了“行货”。
贪财泄密

吉伟,原某市物资局党委书记。1995年夏天,是他人生之路的转折点。那一年,他的一个老同学从香港来看他。

吉伟见到昔日的同学如今披金戴银,西服革履,一副意得志满的样子,不禁感叹自己的境遇,对老同学表现出了万分的羡慕。他毫不掩饰自己境不如人的落寞感觉,向这个老同学大谈对几百元工资的不满足和对花天酒地生活的向往。

吉伟这种追求物质享乐的心态让他的老同学有机可乘,当即送给他1000美元,还在当地最有名的四星级大酒店设宴款待吉伟,表示以后有困难愿尽力帮忙,吉伟对老同学的义气一时感激涕零。其实,他的这个老同学是台湾特务机关派来窃取我政治军事情报的特务分子。

宴席不会白请,钱更不会白送。第二天,老同学便来到了吉伟的办公室,直言不讳地要看一看近期的红头文件,了解掌握一下近期的红头文件,了解掌握一下法规政策。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为了回报老同学,吉伟从保密室借来了32份文件,更为了讨老同学的欢心,为老同学“学习政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吉伟还为老同学找出纸和笔,锁上房门,让老同学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内尽情地“阅览”。这个特务分子很快就拍摄和记录了一些重要的文件内容。

然而,吉伟和他的老同学的一举一动早在我国家安全机关的掌握之中,当吉伟在机场送老同学登机离境时,两人双双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落得个身陷牢狱的可耻下场。

“友情”的误区

1996年9月,四川省合木市某镇党政办公室干部孙荣,因泄露举报信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月7日,群众举报该镇某负责人张某的问题,市纪委信访室按有关办理程序,将此信转镇党委调查处理。6月25日上午,镇政府文书孙荣收信后拆阅。孙荣和张私交甚笃,他觉得这件事应该告诉朋友一声。当天下午5点左右,孙打电话把有关举报的事原原本本告诉了被举报人张某,并让他到办公室来。张到孙的办公室后,孙就拿出两封举报信给他看,张看后称赞孙够朋友,并提出要将举报信借走,孙十分痛快地同意了。后来张某将举报信及市纪委的转办函复印,原件还给了孙。28日,孙才将举报信交给镇分管领导。张某还把举报信给亲朋好友看,致使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孙因“友情”而出卖原则,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色情的诱惑

某省外贸公司首席译员李峰年轻有为,业务熟练,为人处事也颇周到,深得领导的赏识和器重,因此在对外谈判时,他常能比一般的翻译多掌握一些重要的谈判资料,也因此在翻译时更得心应手。然而,人在春风得意时,却万不可稍有放纵,否则遗害无穷。

在一次与某国一家大公司洽谈业务的时候,李峰结识了一位华裔外籍女郎尼丽小姐。她身材丰满,一双大眼睛摄人心魂,李峰第一次感到自己有点“走板儿”,他完全被尼丽小姐那迷人的风韵所征服了,特别是她那双眼睛真叫李峰不能自制。在谈判的间歇,尼丽主动与李峰搭讪,并对李峰流露出爱慕之情,这让李峰大感意外,也很为尼丽的大胆与热情所感动,两人颇有想见恨晚的感觉。

一次谈判休会期间,尼丽提出请李峰去酒店吃夜宵,李峰明知我方规定:严禁工作人员与外方人员私下接触,但面对尼丽那张靓丽的面孔,他软了下来。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尼丽小姐的脸上泛起了红晕,那眼神也更加灼人。尼丽醉了,李峰只好把她送回宾馆。也许尼丽小姐真的醉了,竟当着李峰的面解开了裙扣,露出了半裸的乳房。李峰转过头去,挪动着那双不太听使唤的脚准备离开,然而,尼丽竟冲动地上前一把紧紧地抱住了他,李峰那脆弱的防线彻底崩溃了,他只感到浑身酥软,一股女人特有的汗香味直钻鼻孔,他终于不能自控,紧紧地将尼丽搂在怀里。

在接下来的谈判中,我方便陷入了被动的局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我方首席谈判代表甚感意外。尽管我方根据初步达成的协议据理力争,但外方态度十分强硬,不给我方丝毫让步,最后不得不以最不理想的价格与外方签约,导致我方贸易损失达3000万元。后经我有关机关侦察,是李峰向尼丽透露了我方的底价,他还将不久前召开的一次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会议的精神泄露给了尼丽。当然,为了这一时的放纵,李峰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大意失荆州”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保密意识淡薄,而造成秘密文件丢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东北某大型企业两名机要人员在前往省委办公厅送还省军级绝密文件途中,将文件丢失的案件就是此类事件的典型,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那日一早,机要员韩小冬与吴强奉命驾车去省委文电处送还中央下发到省军级的绝密文件若干份。在路上,两人就商量好,到了省城要好好玩一玩,看一看新开的电影宫。中午时分,两人驾车来到了省城。按照有关规定,他们应先到省委办理完文件交接手续后办个人的事情,然而,韩、吴二人却把规定放在了脑后。他们先开车来到了省城较繁华的一条街上找了一家饭店畅饮起来。正当两人推杯换盏喝得亢奋之时,一只黑手悄悄地拎走了放在一旁的文件箱。待他们酒足饭饱准备离开的时候,才发现文件箱不见了,两人的酒顿时醒了,他们立即向省委报告了情况。有关部门向省委秘书长作了汇报,并采取了果断措施,封锁了案发现场的各条街道及犯罪分子可能出没的公共场所。那一天,省委所在地的机关出动了近千名公安干警配合行动。

不久警方抓到了一名撬盗汽车的犯罪分子,指挥部进行突审,但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技术鉴定,排除了这名犯人窃密的可能。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省委有关领导万分焦急,如果绝密文件一旦扩散,后果将十分严重,有关部门再次分析研究案情,认为敌特窃密的可能性不大,可考虑是为财盗窃。如果是为了钱,当窃贼发现文件箱中全是一堆“无用”的材料时,一定会将文件箱扔在僻静处,于是各搜寻小组动员、环卫部门清理垃圾箱、公厕,并在案发地方圆几公里内进行了拉网式的搜寻。功夫不负有心人,丢失的文件箱终于被找到了。正如大家所料想的那样,窃贼将文件箱丢在一家个体小饭店房后的垃圾箱里,店主拾到后原封不动地保存起来。后经分析鉴定,文件没有被翻动过。文件虽被找到了,但窃贼至今没有抓到。

韩、吴二人因丢失绝密文件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厉处分。

以上种种,只是形形色色泄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及时发现泄密苗头和隐患,及早采取对策。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差、贪财好色的人要尽早调离涉密岗位。
改革开放给古老的中国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当中国人民以加倍努力的工作追赶世界飞速发展的脚步时,世界各国也对这巨人般崛起的国度给予了愈来愈多的关注。这其中有友好的目光、也有贪婪的眼神。

我们内部的一些人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自甘沉沦,或为名、或为利,不惜出卖国家利益;也有的人,法制观念淡薄,只讲什么朋友情、战友谊,内外不分,拿国家秘密当儿戏,充当了可耻的泄密者。

留学路上,有鲜花也有陷阱

在留学生中物色情报特工人员,是境外情报组织惯用的伎俩。陈南林、陈征案及关键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学业无成,反被情报机关发展,回国后,利用自己的朋友、亲人为外国人收集秘密文件资料。充当搜集我国政治经济情报的工具,这是人生的悲剧,其中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个人认真地思考。

陈南林出身于军人家庭,1969年至1976年曾在北京某军事科研部门服役。1988年,他去日本留学。一开始从台特组织中每月领取8万元“生活费”,后来又增加到了10万、14万。

受特务组织派遣,陈三年内先后7次回京进行间谍情报活动。他先把自己的老婆朱青拉下水。朱是现役军人,陈以“某经济新闻社”要资料为由,让朱帮忙找一些,特别是军事方面的。并说:“提供了有报酬”,朱青说:“只要钱给得多,也可以干。要是给得少,就划不来了。”第一次,朱窃取了她父亲放在办公桌上的一袋文件,陈如做生意一般地给了朱20万日元和一部分离式电话机。第二次,在120万日元和一台摄影机的诱惑下她再次从父亲的保险柜中偷出10余份中央文件交给了陈南林,其中有1份机密级、4份秘密级。

陈南林还把最要好的朋友陈征介绍给了台特组织,案发后,陈征被判了6年。

那是去年仲夏季节,天气燥热,早晨的阳光就明晃晃地刺得人睁不开眼睛。当监狱的大门在我们身后轰然关闭,仿佛将酷暑也挡在了门外。监狱内是整洁寂静的,有几个穿蓝色工装的犯人在收拾院内的花草。管教带着我们来到了陈征所在的大队。

陈征高高的个子,戴一副眼镜。曾是军人的他,对保密并不陌生。他告诉记者,自己的人生之路一直很顺利,转业以后,在一个公司当老总,日子过得很不错。但是,在处理友情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这个问题上却栽了大跟头。陈南林从日本回来以后找到他,想搞一些资料,面对着同样曾是军人的陈南林,陈征毫无防备和警觉,他不但帮陈南林弄到了资料,还经陈南林介绍,加入了情报组织。陈征坐在椅子上慢条斯理地说着,放在腿上的双手紧紧地相握。记者问他今后的打算,陈征认真地说,从入狱之日起,他的家人每逢近探视的日子都来看他,从没有空过一次。为了自己的亲人,他现在只想认真地反思自己,努力改造,争取早日走出监狱的大门。

关键曾是位记者,留学日本期间加入台湾情报组织,后被派遣回国,定期领取报酬。他利用在《人民日报》工作的亲妹妹和一些朋友搞到了不少有价值的情报。案发后被判刑20年。管教说,关键在狱中表现不错,目前因病保外就医。

在一所大医院的病房中,记者见到了保外就医的关键。他气色不错,虽然第二天就要做一个大手术,但精神状态很好。他的妻子是一个深明事理的贤惠的知识女性,他们的家离医院很远,可能是往返奔波的缘故,她显得很疲惫。

为了给关键治病,监狱已经花了两万多元。关键一家很感谢政府,说:不知怎么报答政府的关怀。关键说: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他痛悔不已,希望留学生们多一点保密意识,不要干对不起国家的事。

也许,你就是别有用心者的“进攻”目标

在翻阅犯人的案卷时,管教告诉我们:这些泄密犯总的来看,还是有一定层次的,有的曾担任重要的工作,有的本身就是学法律的,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的原因是个人利益至上,拿法律当儿戏,无视法律的尊严。管教的话引起了记者的深思。

你也许在要害部门工作;你的亲戚朋友、父母兄妹也许有机会接触大量的国家秘密;你也许是某引进项目的谈判代表、你也可能是某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每天,无数的秘密文件、科研资料从你手上送上传下,你可能很不以为然。但是,你想过吗?你们正是那些别有用心者的勾联策反的重要目标。外国人不全是坏人,更不全是朋友。当他们许诺帮你出国、赠以重金的时候,你应该静下心来想一想:一个如此热情过头的外国人,究竟想干什么?当一个从国外归来的亲戚或朋友突然对你的文件、科技资料格外关注时,你也应该仔细地考虑一下:他究竟想从你这里得到些什么?

席扬出生于北京,1983年从部队转业后在一家杂志社当过记者和编辑部主任。1992年赴港继承遗产。同年8月,担任香港《明报》中国版记者。一年之后,受报社特别指派,到北京活动。一天,他从别人那里见到曾是战友的田野的名片,田野此时的身份令他十分感兴趣。尽管从部队复员后,两人从未联系过,但席扬此番却不会轻易放过这个战友。他们很快就联系上了。身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副主任的田野,对突然冒出的老战友毫无警觉。完全忘记了国家利益、保密职责,被香港记者的招牌和老战友情谊牵住了鼻子,一次又一次地把国家金融秘密透露给席扬,使香港《明报》连篇累牍刊载有关我国经济形势和金融改革的文章,泄露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一系列重要和内部决定,扰乱了治理整顿的步骤,使我国经济遭受严重损失。案发后,田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席扬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在监狱组织的保密法学习中,田野对自己的犯罪根源进行了反思。田野写道:“自己入监两年了,这次监狱和大队对我进行保密法规教育,安排我全面系统地学习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认为确实很有必要,也很有针对性,过去由于自己平时忽视了思想改造,不懂法、不守法、不学法,对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学习,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作为一名掌握大量国家外事、金融机密的领导干部,本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和纪律,带头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但由于自己平时不注意学法,忽视了自己的思想改造,讲哥们儿义气、战友之情、朋友面子而失掉原则,无话不谈,忘记了党纪国法,以至落到了今天这种下场。今天在监狱学习《保密法》,百感交集,回想平时要是注意学习有关法规和纪律,也就不会有今天了。”这样的悔悟,对已入高墙的他们来说,确实是太晚了。

可能会有人对此仍不以为然,认为法律之类的东西离自己的生活是那么地遥远。“我是一个好人,怎么会犯法呢?”但是,在我们接触的泄密犯中,就有一些人,他们本来工作勤恳、为人热情、有的甚至在原单位是多年的先进工作者。可是,不论原来是一个多么好的人,只要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忽视了法律的学习,不懂法、不知法,就有违法犯法的危险。

他曾是某中央级新闻单位的记者,1993年3至4月间,将国务院某重要会议精神的主要内容,绝密、机密级文件及大量内部文件非法提供给境外记者,造成国家秘密外泄。案发后被判有期徒刑7年。

他在汇报中写道:“跌入高墙,最大的痛处便是由于自己的泄密而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每每想起很是痛心,深感辜负了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和多年的培养,而造成这一损害的原因是自己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工作不错,政治上要求进步,怎么也触不到法律,从我走过的路来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现实告诉我:身为一名国家干部,不管你以前工作得多么出色,取得过什么样的成绩,只要你忽视了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削弱了法制观念,那么你就会在工作中犯错误,最终偏离自己所选定的人生目标,断送曾经为之奋斗的事业,既毁了自己,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在我的身上反映得再清楚不过了,这是来不得半点侥幸的。”

入狱后他第一次学习了《保密法》

你不熟悉吴士深的名字,但你对那件震惊全国的泄密案一定并不陌生。这个正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灵魂的人,就是原新华社记者、“十四大”报告泄密案的主角。

当吴士深站在我们面前时,他那种戒备与抵触的情绪是显而易见的。

他反复地询问我们是哪个单位的,来找他究竟想干什么。他颇有些愤愤不平地说:我这件事,已经没有什么新闻价值了。当初安全局已经拍过了,也有人写过,我对文章中的一些细节很有看法。有的地方把我丑化了,这对我伤害非常大。

一个给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形象造成那么严重损害的人,在事隔5年之后,耿耿于怀的竟是别人对他的描写是否准确,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可悲与痛心。

更令人痛心的是吴的另一段表白:以前,我从来也没什么保密之类的东西,《保密法》还是我入狱后,大队让我们学习时发给我的,这是我第一次读《保密法》。

吴还和我们谈起了新闻观、新闻记者与新闻自由等等。他强调自己和香港记者梁慧珉只是同行,梁想在十四大召开之前得到报告,完全是为了抢新闻。他当时之所以把报告稿给她,也完全是为帮这个同行的忙。

在现代社会里,在任何一种社会体制之下,都不会有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由,也不可能有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群。记者虽被称为“无冕之王”,但是抢新闻不能违规越线,遵纪守法应是记者最基本的素质。

由此我想起了审理梁的案子时,一个十分精彩的回合。

被称为香港《快报》“三剑客”的梁慧珉,以文章出手快而出名。就是她从吴士深夫妇手中搞到了“十四大”报告讨论意见稿,并在香港《快报》上提前7天全文刊出,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严重的损害。

梁起初并不认识自己问题的性质,反而说什么这样对待她是没有新闻自由。

审判人员反问她:那你觉得哪里有新闻自由?

梁说:像日本就比较好。

审判人员说:那好,就按你说的日本的法律来处理你这样的事吧。

审判员拿出一份日本报纸给梁慧珉看,上面登了一则启示,大意是:日本天皇将在访问中国时发表有对过去的战争谢罪意思的讲话,在天皇未公开发表此讲话之前,若有哪家新闻单位提公布此讲话,请剖腹谢罪,当梁慧珉闻听此言,再不敢提依照日本方式来处理的话了。

我不知道,在接受审讯时,吴是否提出过和梁同样的关于新闻自由的问题,也不知高墙之中的吴士深,能否真正理解自由与法律的含义。

窗外是高墙电网,阳光下是一片自由舒展的蓝天。看着犯人们排着队从我们身边走过,看着探视室内,亲人的手隔着铁栅和狱中人的手握在一起,泪眼相对,我强烈地感受到了自由的可贵与美好,也更真切地体会到,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遵纪守法是个人幸福平安的保障。

监狱中的故事还有很多很多,关于法律与自由的思考也还在继续。愿所有珍惜自由,珍惜美好生活的人,都能认真地想一想知法守法的问题,愿狱中人的痛悔与反思能使您有所启发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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