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还能这么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15:01
省高院出台审理意见 向“以钱抵刑”说不
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将一律不适用缓刑
2009-08-27
  记者 金立鹏

  本报讯 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一次司法审判意见。在昨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刑事审判庭三庭庭长丁卫强评价,这是在司法审判层面,要加大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通过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今后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种情形被列举为“不适用缓刑”,其中醉驾、飙车、斑马线致人死亡等6种情形,被界定为“一律不适用缓刑”。
  这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的司法意见,已经在全省的法院系统发挥作用。

  酒驾致人死亡的 一律不适用缓刑
  近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仅仅是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的有312人。
  丁卫强说,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70%以上的案件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多达90%以上。这次出台司法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缓刑适用得过多过滥。
  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种情形,今后将一律不适用缓刑。
  同时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另外,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等5种情形,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后报警 不能认定是自首
  在这份司法意见上,还明确了几个审理尺度。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要防止“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但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则要酌情从重处罚。
  省高院强调,为了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要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今天的都市快报的一篇文章 算是把我震了 找来书翻来覆去 愣是没找到高院可以以审判意见的方式限定缓刑的适用范围的依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这么轻易的被突破了。我不想讨论对于醉驾、飙车、斑马线致人死亡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是否正确的问题 只是想问问 高院 你有这个权力么?省高院出台审理意见 向“以钱抵刑”说不
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将一律不适用缓刑
2009-08-27
  记者 金立鹏

  本报讯 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一次司法审判意见。在昨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刑事审判庭三庭庭长丁卫强评价,这是在司法审判层面,要加大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通过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今后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种情形被列举为“不适用缓刑”,其中醉驾、飙车、斑马线致人死亡等6种情形,被界定为“一律不适用缓刑”。
  这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的司法意见,已经在全省的法院系统发挥作用。

  酒驾致人死亡的 一律不适用缓刑
  近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仅仅是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的有312人。
  丁卫强说,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70%以上的案件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多达90%以上。这次出台司法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缓刑适用得过多过滥。
  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种情形,今后将一律不适用缓刑。
  同时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另外,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等5种情形,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后报警 不能认定是自首
  在这份司法意见上,还明确了几个审理尺度。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要防止“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但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则要酌情从重处罚。
  省高院强调,为了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要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今天的都市快报的一篇文章 算是把我震了 找来书翻来覆去 愣是没找到高院可以以审判意见的方式限定缓刑的适用范围的依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这么轻易的被突破了。我不想讨论对于醉驾、飙车、斑马线致人死亡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是否正确的问题 只是想问问 高院 你有这个权力么?
讲政治嘛
上有tg压,下有fq喷,想来真是悲剧……
这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的司法意见,已经在全省的法院系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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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类案件一审都是地方法院,高院强插一杠子。。。。。。。。:L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中国还有50年的路要走
你真以为你和国家主席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这个不太懂,高院是否有司法解释的权利?
中国的司法系统,是要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服务的
07年就有类似的事情了,湖北省高院限定某些领域不适用缓刑。具体有没有这个权利还真不知道。
四面盾 发表于 2009-8-27 22:17
按道理来说,人大才有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利。 可你知道,这是在中国。
Cathay 发表于 2009-8-27 22:58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大家难道以为庭外和解是律师舌战群雄的结果???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8-27 22:13 孩子 你这句话太宽泛了 不着边际
浙江省高院和省检的“自编文件”已经都编到第七本了吧?这种事情早就有了。
从法理上而言,地方法官“可以”无视,这种东西的法理意义和黄松有写的书一样只是“意见”等。
但是在法院系统内,他们当然可以自行对一些事情认定。还有比这个更细致的精确到XX级的量刑指南呢。
当然美国什么的也是这样,没什么区别。
荣光的荣光 发表于 2009-8-27 23:00 问你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存在庭外和解吗???我知道你想说什么 什么给法官送MONEY啊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