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1名狱霸被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8:21:32
2009-08-15 13:54作者:任朝亮来源:广州日报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09/08/15/2384501.html
 半年前曾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狱警渎职、虐待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荞明被打死,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网友:判决过轻

  李荞明是在监狱里被人活活打死的,当值狱警难逃其咎。但从判决结果看,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决结果刚被媒体公布,就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在宣判时法院也表示,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轻判的理由,一些网友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苏绍录熟悉监狱管理,所谓的“阻止他人自杀”可能只是其串通别人编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这么稀有的立功机会,怎么偏偏让这个狱警碰到了呢?”

  律师:二审很可能改判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躲猫猫”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风警纪不严造成的,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起淮认为,“躲猫猫”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因此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的判决量刑太低,不够公道,达不到震慑效果,他认为二审时上级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

  新闻回顾: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分别获刑

  14日上午,“躲猫猫”案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新民网编辑:俞慕佳)2009-08-15 13:54作者:任朝亮来源:广州日报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09/08/15/2384501.html
 半年前曾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狱警渎职、虐待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荞明被打死,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网友:判决过轻

  李荞明是在监狱里被人活活打死的,当值狱警难逃其咎。但从判决结果看,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决结果刚被媒体公布,就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在宣判时法院也表示,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轻判的理由,一些网友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苏绍录熟悉监狱管理,所谓的“阻止他人自杀”可能只是其串通别人编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这么稀有的立功机会,怎么偏偏让这个狱警碰到了呢?”

  律师:二审很可能改判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躲猫猫”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风警纪不严造成的,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起淮认为,“躲猫猫”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因此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的判决量刑太低,不够公道,达不到震慑效果,他认为二审时上级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

  新闻回顾: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分别获刑

  14日上午,“躲猫猫”案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新民网编辑:俞慕佳)
  没有判处死刑,对牢头狱霸震慑作用不足。牢头狱霸在监狱里面当上了老大,容易习惯于监狱当老大的生活,无期徒刑对他威慑力有限。
广州日报:“躲猫猫”案判后思考仍需继续                          2009年08月16日  来源:广州日报   相关评论:“躲猫猫案”轻判狱警值得商榷

  8月14日,昆明当地法院对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及3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但这个结局并不能解决背后隐藏着的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比如,看守所能否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看守所作为羁押人犯的场所,与监狱有着同样作用,区别只在于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羁押人犯,监狱在刑事诉讼程序之末对犯人执行徒刑。在近年“洗澡澡”、“躲猫猫”等看守所奇案屡见不鲜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把看守所像移交监狱管理权一样,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管理呢?司法行政机关在职责上没有侦查、起诉与审判的权力,没必要对人犯采取刑讯逼供,显然更适宜。

  又比如,网络问政时代何时到来?“躲猫猫”案件发生后,出现了有趣的一幕: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带领10网民调查委员会介入“躲猫猫”事件,以网民的名义进入看守所,查看监仓,与公安局、检察院负责人对话,结果却始终未能查清事实真相。广大网民历经“周老虎”、“俯卧撑”、“躲猫猫”三大顶尖绝学之后,对于“网络问政时代”的到来既渴望又迷茫。网络民主何时能真正走进现实生活?显然“躲猫猫”事件并未给出答案。(董亚民)
广州日报:“躲猫猫”案判后思考仍需继续                          2009年08月16日  来源:广州日报   相关评论:“躲猫猫案”轻判狱警值得商榷

  8月14日,昆明当地法院对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及3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但这个结局并不能解决背后隐藏着的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比如,看守所能否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看守所作为羁押人犯的场所,与监狱有着同样作用,区别只在于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羁押人犯,监狱在刑事诉讼程序之末对犯人执行徒刑。在近年“洗澡澡”、“躲猫猫”等看守所奇案屡见不鲜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把看守所像移交监狱管理权一样,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管理呢?司法行政机关在职责上没有侦查、起诉与审判的权力,没必要对人犯采取刑讯逼供,显然更适宜。

  又比如,网络问政时代何时到来?“躲猫猫”案件发生后,出现了有趣的一幕: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带领10网民调查委员会介入“躲猫猫”事件,以网民的名义进入看守所,查看监仓,与公安局、检察院负责人对话,结果却始终未能查清事实真相。广大网民历经“周老虎”、“俯卧撑”、“躲猫猫”三大顶尖绝学之后,对于“网络问政时代”的到来既渴望又迷茫。网络民主何时能真正走进现实生活?显然“躲猫猫”事件并未给出答案。(董亚民)
到里面可以继续去当牢头狱霸。{:3_77:}
人权专家怎么不出来赞扬一下这人道的判决?
卧槽, 这不是相当于公开封其为该监狱终身狱霸?  这到底是处罚还是奖励啊?
给个终身成就奖?{:3_77:}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8-16 10:44

  监狱当中牢头狱霸问题很轻,这不是个问题;罚当其罪,故意伤害致死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本来就是狱霸……还判个无期……继续做狱霸?呵呵
子弹这么节约啊
ytgk9999 发表于 2009-8-17 16:44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然后他继续故意伤害弄死人, 按法律还是应该判无期徒刑;

哈哈哈, 真正的狱霸啊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8-17 18:37

  法律上还有这么一款:故意伤害致多人死亡的,处死刑。

  没事自己学学法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