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回应“间谍案降格” 胡士泰等最高或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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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拓回应“间谍案降格” 胡士泰等最高或判7年

2009年08月15日  来源:新京报 

  评论:丹尼森与胡士泰何以待遇不同?
   针对4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捕一事,称相信员工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针对胡士泰等4名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捕一事,力拓方面连续发布声明称,“仍然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
  据新华社11日报道,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捕决定。而此前,上海有关部门对此案的表述为:力拓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
                           

  这一变化,被法律界人士认为意味着对“力拓间谍案”涉案人员犯罪性质定性“降格”,在量刑上将大大减轻。在上述消息发布后,力拓通过其官方网站发表了相关声明。
  声明称,“根据我方的理解,我方雇员被逮捕的理由涉及:被指控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触犯中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被指控实施商业贿赂,触犯中国刑法第163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关规定。”
  力拓铁矿石业务主管Sam Walsh在声明中称,力拓集团将大力支持雇员对指控进行辩护。“从我们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上看,我们仍然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
  该声明还透露,力拓正努力解决员工被拘这一问题,并将继续其在中国的业务,包括维持从澳大利亚运进高品质铁矿石。
  另据《新闻晨报》报道,胡士泰等四人的辩护律师已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希望见到当事人。据法律界人士称,仅侵犯商业秘密一罪若落实,胡士泰等最高可能被判7年徒刑。 (记者范旭光)



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gncj/news/2009/08-15/1819748.shtml
    力拓回应“间谍案降格” 胡士泰等最高或判7年

2009年08月15日  来源:新京报 

  评论:丹尼森与胡士泰何以待遇不同?
   针对4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捕一事,称相信员工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针对胡士泰等4名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捕一事,力拓方面连续发布声明称,“仍然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
  据新华社11日报道,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捕决定。而此前,上海有关部门对此案的表述为:力拓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                            
  这一变化,被法律界人士认为意味着对“力拓间谍案”涉案人员犯罪性质定性“降格”,在量刑上将大大减轻。在上述消息发布后,力拓通过其官方网站发表了相关声明。
  声明称,“根据我方的理解,我方雇员被逮捕的理由涉及:被指控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触犯中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被指控实施商业贿赂,触犯中国刑法第163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关规定。”
  力拓铁矿石业务主管Sam Walsh在声明中称,力拓集团将大力支持雇员对指控进行辩护。“从我们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上看,我们仍然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
  该声明还透露,力拓正努力解决员工被拘这一问题,并将继续其在中国的业务,包括维持从澳大利亚运进高品质铁矿石。
  另据《新闻晨报》报道,胡士泰等四人的辩护律师已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希望见到当事人。据法律界人士称,仅侵犯商业秘密一罪若落实,胡士泰等最高可能被判7年徒刑。 (记者范旭光)



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gncj/news/2009/08-15/1819748.shtml
评论:丹尼森与胡士泰何以待遇不同?                             2009年08月15日  来源:证券时报   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承认行贿无锡公安部门的消息,扑朔迷离。先是无锡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发布声明称,“美国驻华公司行贿公安部门获取订单”的消息与该市公安机关毫无关联,该局从未与任何境外驻华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报道中所指无锡公安部门纯属不实之词。再就是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人也否认其部所属无锡所不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


  莫非,这又是“美帝国主义”的阳谋?你看,先有美国证监会指出:美国首屈一指的不干胶标签材料生产商“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国行贿地方官员获取生意项目,并且指明是位于无锡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证监会还就“艾利·丹尼森”公司的不法行为出具了一份清算及审核决议,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证监会要求该公司返还27.3万美元,此外还要支付4.5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后有美国当地法院已经对“艾利·丹尼森”公司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证监会言之凿凿,我看也假不到哪里去,况且美国法院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更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而且,我想,艾利·丹尼森公司也不会当冤大头,白白上交几十万美元。倒是无锡市有关部门的申明耐人寻味。其一,无锡市公安局的声明,无助于澄清事情,因为,这事美方披露的商业贿赂发生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无锡所内,与无锡市公安局无关,无锡市公安局的声明顶多也就只能说无锡公安局与本案无关;其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无锡所本身是商业贿赂案件嫌疑的当事一方,它本身也不是司法机关,它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调查有何公信力?我就不明白,那些有权调查商业贿赂的机关,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跑到那里去了呢?为何不主动进行调查并进行信息公开呢?

  再看另一则新闻,日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此前也有报道称,胡士泰等四人被拘的原因是在2009年以来的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并借此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机密。坊间也曾一度猜测胡士泰可能参与力拓方面对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贿赂。

  我拿力拓公司来说事,并非无的放矢。胡士泰虽然为华人,不过他现在早就是澳大利亚籍了,而且,力拓公司也是澳大利亚的公司,既然公安机关可以对力拓公司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可以对胡士泰批准逮捕,那么,我们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为何不可以对同样是外籍的“艾利·丹尼森”公司及参与行贿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呢?对“艾利·丹尼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具有属地管辖权,不管是否外国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有犯罪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就对其有管辖权。那么,不管艾利·丹尼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是哪国公司和哪国人,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立案侦查。

  对艾利·丹尼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我们就可以以此向美国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要求美国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或者直接向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调查取证,那么,所谓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无锡所有关人员有无涉嫌商业贿赂的真相不就大白于天下了吗?而且,对艾利·丹尼森公司进行立案侦查,也可以表达我们对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打击决心,中国决不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天堂。

  怕就怕有关部门有意不让艾利·丹尼森公司享受胡士泰享受“同等待遇”,以此掩饰些什么,比如拔出萝卜带出泥。就像美国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在2000年到2003年,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此案美国司法机关对朗讯公司已经作了处理,但迄今为止,我们仍然不知道接受朗讯公司观光娱乐的中国官员到底是谁?(杨涛)
在ATM机上多取11万被判无期的发来贺电!!

MD,如此罪大恶极居然只是7年.国家为此损失7000多亿啊,可以搞3个三峡工程了.
要是没这些苍蝇,偶们的鸡蛋一定不会坏!:victory:
澳大利亚政府全力救援,把间谍案件已经做成商业案件,把他们从安全机关手中解救出来。真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虽然是敌人,也不禁要为它喊好:你真负责任!
可以立刻出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把窃取商业秘密和商业贿赂的量刑升到无期
洋大人,我怕了,别打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