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37:47


前天听老岳母说一八卦,香港那边有对父女间吵架激烈至欲举刀互劈,有邻人好心劝其父克制说如果不理性造成女儿有案底则终身不能担政府公职云云,双方这才冷静下来。反过来俺们这嘎某老干部因经济问题判刑,刑满后竟仍享受正常退休级别待遇,两边这一对比觉得很怪异!世界各国对担任政府公职等个人权力的剥夺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望法律界人士赐教!

前天听老岳母说一八卦,香港那边有对父女间吵架激烈至欲举刀互劈,有邻人好心劝其父克制说如果不理性造成女儿有案底则终身不能担政府公职云云,双方这才冷静下来。反过来俺们这嘎某老干部因经济问题判刑,刑满后竟仍享受正常退休级别待遇,两边这一对比觉得很怪异!世界各国对担任政府公职等个人权力的剥夺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望法律界人士赐教!
自己摆渡一下
在我国,自古刑不上大夫,贪官出来了,级别待遇还是都有的
公职人员被判刑后如果未被开除公职,那出来还可以享受待遇的.但是一般都是被开除公职的,也就没有任何待遇的
政治权利是啥.......?
剥权管理,参见公安部第二十三号令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剥不剥对我们小民基本没有影响~~~~~~~
不得当官
不得举手(选举)
不得说话(出版,集会,结社等)
...............:D
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跟你说
如果你说这个老干部是退休之后被判刑然后回来又享受正常级别待遇,这个是正常的,普遍存在的。
如果,是退休之前被宣判,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因为从逮捕开始,就可以随时开除公职,而且刑满释放之后也是不可能再聘回公职了,所以就不必说退休后的级别待遇问题了。
只要退休手续齐备合法,已经生效,那么就享受级别待遇,如此而已。两回事,走的部门和性质都应该单独区别。
政治权利跟离退休没有关系,甚至跟担任公职也没有关系(假如该公职依法不必选举的话,绝大多数公务员都不是选举的)。政治权利包括结社、集会、出版、表威、选举被选举等等。另外,在中国除了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外,是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lz说的香港那个例子跟lz说的大陆的例子是两回事,前者估计是担任公职的权利,后者估计就没有剥夺政治权利
LS的显然是不太了解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是属于非常明确的政治权利
lz好像没弄明白政治权利是啥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行游、表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 附加刑,依法有四种情形
1、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这是一般形态;
2、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的刑期是一致的,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
3、主刑为无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相应的缩减,缩减后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行游、表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 附加刑,依法有四种情形
1、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这是一般形态;
2、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的刑期是一致的,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
3、主刑为无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相应的缩减,缩减后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此外,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内。如果主刑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以下两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此外,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内。如果主刑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以下两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楼主可以参考前一阵的一篇新闻,陈-良-宇坐牢还享受特殊待遇
chinatuzhu 发表于 2009-7-16 00:21
省部级别都有.里面除了不能出来.其他很不错.相当与软禁
:D我的意思其实是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太宽松,据说其他华人社会是很严厉滴!!强烈建议立法有犯罪案底者连同其下子孙二代不得担任政府公职!!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7-15 22:16
那老头是担任副省长期间收受某上市公司股票判刑的,不存在当时已退休一说!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7-15 22:30
对不起,是我搞错了
不过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官员吗,可能都有政治倒台的一天,现在你把别人往死里整,明天别人会不会这样整你?所以大家都要留有余地,官官相亲。
至于草民的看法,一点都不重要
政治权利对于我们来说没有用.我现在的状况就是没有政治权利!
超级霉菌 发表于 2009-7-16 12:19
这个嘛说得有点过,担任政府公职还不是人人都有机会?

那老头是担任副省长期间收受某上市公司股票判刑的,不存在当时已退休一说!
wwww130 发表于 2009-7-16 08:52

如果是事实,一可能是高层的决定,二可能是公务员法未生效的时候。
那老头是担任副省长期间收受某上市公司股票判刑的,不存在当时已退休一说!
wwww130 发表于 2009-7-16 08:52

如果是事实,一可能是高层的决定,二可能是公务员法未生效的时候。
oo7yjg 发表于 2009-7-16 09:40
当然不是所有犯罪都剥夺政治权利,你对法律了解不够深,其实程序是这样的。公务员犯罪开除公职是常规,开除公职本身是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这种法律后果不需判决公布才得执行。而所说的剥夺其政治权利则是以后不得再担任公职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权利,而不得再担任公职是所有公务员犯罪后必然面临的处罚,因为公务员本身是属特殊身份,所以只要犯罪被开就不可再行录用。所以若在职被开就谈不上以后的退休待遇问题,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