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12:21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702/15006431356.shtml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702/15006431356.shtml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广州等五城市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 国务院昨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专家认为,这将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企业可规避汇率风险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对此,人大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意味着进行贸易的企业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贸易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同时,目前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大量发行美元,美元贬值压力加大,而以人民币作为贸易支付可以减省用美元结算的汇兑成本,企业可灵活地应对汇率变动。

  货币互换增大结算量

  同时,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军认为,相对于去年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边贸人民币结算试点,此次试点的范围扩大到更为广阔的国际贸易领域,这样可以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结合此前中国央行与韩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6500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可以预见的是,在这6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量将大增,增加人民币在整个国际贸易的结算比例。

  张军表示,一般来说,人民币国际化须经历三个阶段: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以人民币进行金融交易计价;人民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之一。虽然人民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路还很长,但目前人民币国际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问题,将会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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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粮食产能增10%

  将达1.1万亿斤,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

  据新华社电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会议指出,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也是当前扩大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粮食需求呈刚性增长,粮食增产制约因素增多,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余缺空间有限,我国粮食安全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达到11000亿斤以上,比现有产能增加1000亿斤;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亿亩,基本农田面积15.6亿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粮食单产水平达到700斤。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409/01526079255.shtml
上海广州等五城市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 国务院昨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专家认为,这将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企业可规避汇率风险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对此,人大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意味着进行贸易的企业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贸易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同时,目前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大量发行美元,美元贬值压力加大,而以人民币作为贸易支付可以减省用美元结算的汇兑成本,企业可灵活地应对汇率变动。

  货币互换增大结算量

  同时,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军认为,相对于去年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边贸人民币结算试点,此次试点的范围扩大到更为广阔的国际贸易领域,这样可以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结合此前中国央行与韩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6500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可以预见的是,在这6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量将大增,增加人民币在整个国际贸易的结算比例。

  张军表示,一般来说,人民币国际化须经历三个阶段: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以人民币进行金融交易计价;人民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之一。虽然人民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路还很长,但目前人民币国际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问题,将会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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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达1.1万亿斤,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

  据新华社电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会议指出,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也是当前扩大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粮食需求呈刚性增长,粮食增产制约因素增多,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余缺空间有限,我国粮食安全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达到11000亿斤以上,比现有产能增加1000亿斤;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亿亩,基本农田面积15.6亿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粮食单产水平达到700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是我国政府推出的应对当前挑战同时兼及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就短期来说,当前面临的外贸下滑压力巨大,而与我们过去贸易增长最快的新兴市场,近来下滑速度尤其剧烈,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下,这些贸易伙伴大量国际资本外逃,使得他们虽有贸易需求但却缺乏进行贸易结算的美元,他们有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结算手段的需求。而此时推出人民币国际结算,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缓解与他们的贸易压力。而此前人民银行与一些国家央行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为进行人民币结算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目前选择的两地上海和广东,都有着周全的考虑。首先,两地都是出口贸易位居前列的省市,便利贸易的需求强烈;其次,在这两地率先试点,鲜明体现出中央支持上海建立“两个中心”和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第三,两地金融基础设施最为完善,金融机构聚集,也将令试点更加顺利。

  就长期来说,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极端重要的一步。因为根据历史经验观察,一国货币一般都是先作为贸易结算手段被国际社会接受,然后由此逐步衍生出金融交易需求,随着人民币金融资产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拓展,也将自动成为国外选择的官方储备资产。

  严格说来,当前离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资产还有一定距离,关键是因为目前尚不可自由兑换。但是,如果人民币成为了国际储备资产,一方面,将会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流向中国。根据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结论,用于投资(实物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不竭的资金来源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服务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迈进,由此奠定20年之后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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