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新规五一起实施:发帖写博要登记身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9:59:44
杭州互联网新规五一起实施:发帖写博要登记身份2009年05月01日    来源:广州日报   





    想发帖?不能再戴面具、用马甲啦。快快把姓名和身份证号报上来。(设计对白)

    一则题为《杭州上网新规将制定,网民想说话只争朝夕!》的帖子近日在国内多个主流网站内疯传。帖子称“杭州市制定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国内先例,要求论坛实行实名制,严禁恶意评论”,并称由于类似规定即将实行,“要趁着5月1日还没到把话说完,到了5月1日之后,就可能违法了。”帖内所指的新规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又将给杭州市民的上网行为带来什么样的约束?各方又如何看待这个新规?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杭州市人大发布互联网新法规

    网友“西湖之西”在4月26日发帖称,5月1日起,杭州实行新的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了国内先例”,不但要求“网络论坛实行实名制”,并且“严禁恶意评论”。

    记者多方询问和查找获知,帖内所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属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服务提供商登记用户信息

    在被广泛转载的这则网友发帖内,“西湖之西”特别提出了《条例》内部分条款。

    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记者的查找,该条例二十三条所包括的条款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包括“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

    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还同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条例》最后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应十九条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网友反应:褒贬不一褒贬参半

    针对上述种种条款,网友反应不一,褒贬参半。比如,针对第十八条,就有网友质疑,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楼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还有网友认为,关于“恶意评论他人”如何定义?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更有网友直指,“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也有网友认为不必害怕和反对《条例》。一位名为“平心而论”的网友评论说,如果有人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通过实名制可以更快找到举办人,快速立案;还可发现一些具备雄才大略的有才之士。一旦有人在网上别有用心发布谣言,也可以更快抓住“坏蛋”。

    记者昨日致电杭州市人大欲查询此事,但有关部门称对此《条例》并不清楚。
(责任编辑:王键)杭州互联网新规五一起实施:发帖写博要登记身份2009年05月01日    来源:广州日报   





    想发帖?不能再戴面具、用马甲啦。快快把姓名和身份证号报上来。(设计对白)

    一则题为《杭州上网新规将制定,网民想说话只争朝夕!》的帖子近日在国内多个主流网站内疯传。帖子称“杭州市制定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国内先例,要求论坛实行实名制,严禁恶意评论”,并称由于类似规定即将实行,“要趁着5月1日还没到把话说完,到了5月1日之后,就可能违法了。”帖内所指的新规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又将给杭州市民的上网行为带来什么样的约束?各方又如何看待这个新规?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杭州市人大发布互联网新法规

    网友“西湖之西”在4月26日发帖称,5月1日起,杭州实行新的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了国内先例”,不但要求“网络论坛实行实名制”,并且“严禁恶意评论”。

    记者多方询问和查找获知,帖内所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属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服务提供商登记用户信息

    在被广泛转载的这则网友发帖内,“西湖之西”特别提出了《条例》内部分条款。

    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记者的查找,该条例二十三条所包括的条款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包括“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

    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还同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条例》最后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应十九条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网友反应:褒贬不一褒贬参半

    针对上述种种条款,网友反应不一,褒贬参半。比如,针对第十八条,就有网友质疑,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楼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还有网友认为,关于“恶意评论他人”如何定义?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更有网友直指,“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也有网友认为不必害怕和反对《条例》。一位名为“平心而论”的网友评论说,如果有人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通过实名制可以更快找到举办人,快速立案;还可发现一些具备雄才大略的有才之士。一旦有人在网上别有用心发布谣言,也可以更快抓住“坏蛋”。

    记者昨日致电杭州市人大欲查询此事,但有关部门称对此《条例》并不清楚。
(责任编辑:王键)
实践是检验真伪的最好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