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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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电 (记者 应妮 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二十日在此间举行,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会上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予以说明。

梁光烈表示,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草案称,国防动员法是一部规范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

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就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动员决定之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电 (记者 应妮 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二十日在此间举行,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会上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予以说明。

梁光烈表示,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草案称,国防动员法是一部规范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

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就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动员决定之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国防动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按动员领域可以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防交通动员和政治动员;按动员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按动员对象可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按动员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按动员时机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张景勇)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备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动员潜力于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动员能力。”
2009年04月21日 08:06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快讯 中国之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媒体、广播影视、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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