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号为何挂他国国旗 俄有无开炮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45:22
专家依据国际法解读:俄巡逻艇对货船有无开炮权?    2009年02月25日  来源:人民网     2月15日,俄罗斯巡逻艇击中中国货船“新星”号,造成货船沉没16名船员落海,其中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船员失踪。事件引起中俄两国官方和民间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一些对有关国际海事制度以及这起事件的一些疑问。

  俄认为责任在货船船长

  据俄新社2月21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俄罗斯弗拉迪沃斯托克海上协助搜救中心已于当地时间2月19日19时停止搜救行动,这意味着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各国船员几无生还可能。

  俄安全总局边防局发言人表示,已获救的3名中方船员被安置在纳霍德卡一家中资企业内,俄罗斯远东军事检察院已按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新星”号事件真相。由俄边防总局、外交部等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已抵达纳霍德卡边防总队海上支队。

  2月20日,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孙立杰、副总领事刘君国一行驱车近200公里,再次赶赴俄罗斯纳霍德卡港,看望获救的3名中国船员并带去慰问品。

  俄官方2月20日传出的消息,几乎都把责任归咎在“新星”号船长的身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交通运输检察长高级助理斯韦特兰娜·奥库涅维奇向俄新社记者表示,是船长的过失引发不幸,导致8名外国海员丧生。她说:“‘新星’号船长在组织船员们往救生艇疏散时,违反了安全规定。”

  对于俄方这一指责,“新星”号印尼籍船长尹东涅兹·纳维尔·阿迪2月21日当天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无过失,因为躲避追逐、无视警告信号、向船员提供充气筏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是水手长:“水手长是船主的亲戚,他们保持着联系。”

  俄巡逻艇在什么情况下可开炮?

  那么,俄巡逻艇是否有开炮阻止货船的权利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中国海军军事专家向本报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按《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军、海上警察、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对可疑船舶采取行动来维护领海、领空的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24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

  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只是一国用来海水养殖、海上捕捞、海上石油开发等经济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权利。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享受航行自由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导弹试射和军事演习。据俄外交部官方声明,俄巡逻艇炮击时,“新星”号已经驶入俄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俄边防巡逻舰的开炮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不过,这位海事专家也强调,这起事件双方都有责任,一是当俄边防军要求停船检查时,货船不应加速向公海海域逃跑,应配合边防军进行停船检查;二是俄边防军似乎反应过度,当边防军追赶逃船时,在12海里领海之内应先喊话警告,然后加速紧追,强行拦截,登临检查。如此时可疑船舶已驶离领海,边防军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实施紧追权,再继续紧追12海里。此时如果无法追上货船,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炮弹不应直接命中货船,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在发射枪弹过程中,如果导致该船进水或有沉没危险,边防军必须全力抢救落水人员,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击沉该货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利宣告结束,俄罗斯边防军无权继续向公海进行追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

  “新星”号为何挂塞拉利昂国旗?

  这起事件的主角“新星”号货船的身份,让普通读者眼花缭乱:船东是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船舶国籍是塞拉利昂,船长是印尼人,而船员由中国人和印尼人组成。但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发表声明说,“新星”号是由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经营,该船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为什么会有如此复杂的情况?这得从船舶的国籍与船运公司的操作惯例说起。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某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吴焕宁主编的《海商法学》写道,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相关规定有出入,由于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在国际法上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的取得条件与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决定。而各海运国家所规定的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标准、条件及程序多种多样,从而导致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即一艘船舶可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或者干脆悬挂注册管理成本低国家的旗帜,也就是俗称的“方便旗”。

  受害者能获得索赔吗?

  这次船沉人亡事件势必引出赔偿问题。究竟将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呢?

  北京军事问题专家徐光裕2月20日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表示,在俄罗斯领海领空发生类似“新星”号事件已非首次,须从机制和程序上改进,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徐光裕指出,“新星”号事件源于贸易纠纷,结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是在公海上,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由于事件仍处调查阶段,中国外交部表达严重关切的立场是适度的。徐光裕强调,目前中俄关系处于较好状态,双方都要理性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负有责任方需按国际惯例处理。

  此外,船员输出渠道是否合法,也会影响受害者家属未来索赔的难易程度。(来源:青年参考;张竹力)专家依据国际法解读:俄巡逻艇对货船有无开炮权?    2009年02月25日  来源:人民网     2月15日,俄罗斯巡逻艇击中中国货船“新星”号,造成货船沉没16名船员落海,其中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船员失踪。事件引起中俄两国官方和民间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一些对有关国际海事制度以及这起事件的一些疑问。

  俄认为责任在货船船长

  据俄新社2月21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俄罗斯弗拉迪沃斯托克海上协助搜救中心已于当地时间2月19日19时停止搜救行动,这意味着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各国船员几无生还可能。

  俄安全总局边防局发言人表示,已获救的3名中方船员被安置在纳霍德卡一家中资企业内,俄罗斯远东军事检察院已按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新星”号事件真相。由俄边防总局、外交部等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已抵达纳霍德卡边防总队海上支队。

  2月20日,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孙立杰、副总领事刘君国一行驱车近200公里,再次赶赴俄罗斯纳霍德卡港,看望获救的3名中国船员并带去慰问品。

  俄官方2月20日传出的消息,几乎都把责任归咎在“新星”号船长的身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交通运输检察长高级助理斯韦特兰娜·奥库涅维奇向俄新社记者表示,是船长的过失引发不幸,导致8名外国海员丧生。她说:“‘新星’号船长在组织船员们往救生艇疏散时,违反了安全规定。”

  对于俄方这一指责,“新星”号印尼籍船长尹东涅兹·纳维尔·阿迪2月21日当天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无过失,因为躲避追逐、无视警告信号、向船员提供充气筏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是水手长:“水手长是船主的亲戚,他们保持着联系。”

  俄巡逻艇在什么情况下可开炮?

  那么,俄巡逻艇是否有开炮阻止货船的权利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中国海军军事专家向本报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按《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军、海上警察、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对可疑船舶采取行动来维护领海、领空的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24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

  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只是一国用来海水养殖、海上捕捞、海上石油开发等经济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权利。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享受航行自由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导弹试射和军事演习。据俄外交部官方声明,俄巡逻艇炮击时,“新星”号已经驶入俄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俄边防巡逻舰的开炮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不过,这位海事专家也强调,这起事件双方都有责任,一是当俄边防军要求停船检查时,货船不应加速向公海海域逃跑,应配合边防军进行停船检查;二是俄边防军似乎反应过度,当边防军追赶逃船时,在12海里领海之内应先喊话警告,然后加速紧追,强行拦截,登临检查。如此时可疑船舶已驶离领海,边防军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实施紧追权,再继续紧追12海里。此时如果无法追上货船,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炮弹不应直接命中货船,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在发射枪弹过程中,如果导致该船进水或有沉没危险,边防军必须全力抢救落水人员,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击沉该货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利宣告结束,俄罗斯边防军无权继续向公海进行追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

  “新星”号为何挂塞拉利昂国旗?

  这起事件的主角“新星”号货船的身份,让普通读者眼花缭乱:船东是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船舶国籍是塞拉利昂,船长是印尼人,而船员由中国人和印尼人组成。但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发表声明说,“新星”号是由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经营,该船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为什么会有如此复杂的情况?这得从船舶的国籍与船运公司的操作惯例说起。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某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吴焕宁主编的《海商法学》写道,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相关规定有出入,由于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在国际法上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的取得条件与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决定。而各海运国家所规定的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标准、条件及程序多种多样,从而导致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即一艘船舶可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或者干脆悬挂注册管理成本低国家的旗帜,也就是俗称的“方便旗”。

  受害者能获得索赔吗?

  这次船沉人亡事件势必引出赔偿问题。究竟将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呢?

  北京军事问题专家徐光裕2月20日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表示,在俄罗斯领海领空发生类似“新星”号事件已非首次,须从机制和程序上改进,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徐光裕指出,“新星”号事件源于贸易纠纷,结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是在公海上,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由于事件仍处调查阶段,中国外交部表达严重关切的立场是适度的。徐光裕强调,目前中俄关系处于较好状态,双方都要理性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负有责任方需按国际惯例处理。

  此外,船员输出渠道是否合法,也会影响受害者家属未来索赔的难易程度。(来源:青年参考;张竹力)
开炮击沉民船,怎么也说不过去!
在一个国外网站上看到一种说法是新星号此次去俄国装载着大米,于港口出被勒索近33万美金,忍无可忍最后出逃..........
中俄关系处于较好状态,双方都要理性处理。
这种事情才真是考验中国外交智慧的时候

既要为本国公民争取公义,也要妥善处理好两国的关系

但愿我国的外交人员有这个能力(当然主要看上边的意愿)
一,挂方便旗无可厚非

二,像中远公司的那些远洋货船一样,挂了方便旗也是中国财产

三,如果未得到离港许可便擅自离港,俄方海警或边防有开炮示警的权利

四,但俄方利用这点故意拖延卸货、敲诈外国货船,显然违反商业道德(倒也符合毛子的民族特性)

五,新星号应当不是被直接击沉,而是船身被击穿若干小洞,在随后的风浪中进水沉没
原帖由 歌剧院幽灵 于 2009-2-26 00:41 发表
一,挂方便旗无可厚非

二,像中远公司的那些远洋货船一样,挂了方便旗也是中国财产

三,如果未得到离港许可便擅自离港,俄方海警或边防有开炮示警的权利

四,但俄方利用这点故意拖延卸货、敲诈外国货船,显 ...

俄方有没有从自方到公海的持续执法权?
这个所谓的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海军军事专家不就是张大嘴么,这些话从他嘴巴里蹦出来只能说是个大法盲了。紧追权一般是从内水或者领海及毗邻区内开追,某些情况下可以从专属经济区内开追。追上后有声光信号接触后称为开始,这个开始的区域不能超出专属经济区以外,在合法的开始后可以追到另外一国的领海为止。所以讨论毛子是否合法地使用了紧追权得看开始地点是不是还在毛子的地头上。按凤凰卫视对中国船员地采访,新星号是23点多起锚,第二天凌晨4点被追上,这个4个小时内航程应该在70海里以内。因为这个海域多国交界,因此得等最后的调查结果公布才知道是不是在毛子的专属经济区内
附上凤凰网最新的报导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2/0225_17_10330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