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回应山西检察官进京抓女记者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14:58
中新网12月9日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今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新闻回顾:央视女记者被拘

12月4日晚,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某的房门。

随后,4名检察官出示了拘传证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在李某及其在场朋友的要求下,4人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并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在核实相关手续后,派出所准许4名检察官将李某带走。

昨天,警方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记者昨天还获悉,大约一个月前,李某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

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材料还提到,在第三次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传吴某时,该案件的受害人就是该院检察长何书生。

女记者涉嫌受贿20万

昨晚,记者拨通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手机。他表示,此案是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贿。

何书生表示,“她(央视女记者)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最后肯定会有一个结论的,但不是现在,过段时间大的媒体上会有结果。”

何书生还称,案件现在还在保密阶段,“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了解什么该定罪,什么不该定罪。”

针对媒体报道称“何书生曾电话威胁媒体不得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滥用职权”一事,何书生否认称,“你不要听他们胡说八道,他们向谁调查了?作为司法机关能这么不负责吗?”

昨晚,被拘传女记者李某的领导、央视法治专题部副主任王新中接到记者电话后,拒绝接受采访。

昨晚,女记者李某的父亲和叔叔已到达北京,并已口头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担任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周泽也是“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拘记者”事件中被拘女记者的律师。

周泽表示,相关资料表明,山西检方是以涉嫌“在该次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为名,将女记者李某拘走。

据他介绍,山西检方通知李某父亲,已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最高检将做出回应

昨晚10点左右,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李某被拘一事,他们已通过网络获知,但还需进一步了解情况。今天,最高检新闻办将会对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记者一事做出回应。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检方涉嫌程序违法

周泽认为,从程序上说,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李某之前采访过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这个检察院和李某的案子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此外,据他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李某的确跟举报人(吴某的弟弟)过从甚密,并已建立恋人关系。“听说吴某的弟弟给了她20万。既然两人是恋爱关系,对方给其钱物,这就是一个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

链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2年2月,时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名字曾出现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里。这篇刊发在《走进WTO》2002年第四期上的文章,共刊登了150个官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其中有成克杰、胡长清。

2003年11月25日,尖草坪区法院判决《走进WTO》的主办单位——辽宁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向何书生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6万元。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于杰 沈佳音)中新网12月9日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今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新闻回顾:央视女记者被拘

12月4日晚,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某的房门。

随后,4名检察官出示了拘传证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在李某及其在场朋友的要求下,4人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并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在核实相关手续后,派出所准许4名检察官将李某带走。

昨天,警方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记者昨天还获悉,大约一个月前,李某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

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材料还提到,在第三次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传吴某时,该案件的受害人就是该院检察长何书生。

女记者涉嫌受贿20万

昨晚,记者拨通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手机。他表示,此案是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贿。

何书生表示,“她(央视女记者)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最后肯定会有一个结论的,但不是现在,过段时间大的媒体上会有结果。”

何书生还称,案件现在还在保密阶段,“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了解什么该定罪,什么不该定罪。”

针对媒体报道称“何书生曾电话威胁媒体不得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滥用职权”一事,何书生否认称,“你不要听他们胡说八道,他们向谁调查了?作为司法机关能这么不负责吗?”

昨晚,被拘传女记者李某的领导、央视法治专题部副主任王新中接到记者电话后,拒绝接受采访。

昨晚,女记者李某的父亲和叔叔已到达北京,并已口头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担任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周泽也是“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拘记者”事件中被拘女记者的律师。

周泽表示,相关资料表明,山西检方是以涉嫌“在该次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为名,将女记者李某拘走。

据他介绍,山西检方通知李某父亲,已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最高检将做出回应

昨晚10点左右,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李某被拘一事,他们已通过网络获知,但还需进一步了解情况。今天,最高检新闻办将会对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记者一事做出回应。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检方涉嫌程序违法

周泽认为,从程序上说,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李某之前采访过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这个检察院和李某的案子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此外,据他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李某的确跟举报人(吴某的弟弟)过从甚密,并已建立恋人关系。“听说吴某的弟弟给了她20万。既然两人是恋爱关系,对方给其钱物,这就是一个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

链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2年2月,时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名字曾出现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里。这篇刊发在《走进WTO》2002年第四期上的文章,共刊登了150个官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其中有成克杰、胡长清。

2003年11月25日,尖草坪区法院判决《走进WTO》的主办单位——辽宁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向何书生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6万元。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于杰 沈佳音)
谈恋爱的双方何来受贿行为……
女记者结婚了,怎么还在谈恋爱。
原帖由 aaasssaaa 于 2008-12-9 19:11 发表
谈恋爱的双方何来受贿行为……


话不是这么说,谈恋爱和受贿并不矛盾,除非他们结婚了:D

要不然,那些个女商人和贪官不能不说的故事是怎么发生的呢
和谐社会,大家发财,偏偏要生事端,都是有身份有脸面的人了,本来这件事是一个美好的事,何苦偏偏要把它弄成一个丑闻,如今风声弄这么大,这么紧,大家都没得混了。
原帖由 sunduke 于 2008-12-9 20:46 发表


话不是这么说,谈恋爱和受贿并不矛盾,除非他们结婚了:D

要不然,那些个女商人和贪官不能不说的故事是怎么发生的呢

除非是那个记者拿的是“封口费”,不然的话你很难证明她收了钱些一些有利于她情人的报道。一句话,有偿新闻并不是新闻,而是潜规则,也难取证。这件事怎么说呢,也许这个女记者做了有偿新闻,但假如检察院没有确切证据的话,不该强行将其定罪。程序正义永远都比实体正义来得重要。

从这个指定管辖来看,估计这个女记者要倒大霉。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指定管辖”很多时候都被用来当作一种异地势力角力的武器,也就是说“彻你生猪肉”,不是也得是。
而且指定管辖很多时候都是区一级,哪怕是数额巨大或者影响重大也是这样。因为这种异地案,敢发难的一方其势力至少能到市,区不用说肯定是判有罪,而当事人不服上诉也能在市一级顺利将其挡下。

中国的司法界啊,很多奥妙的。;P
市一级侦办的案件就是无期徒刑、死刑了!!
那个女记者性质没那么严重吧
谁知道这里面怎么回事啊,没有进一步的资料前,绝不评论
现在反腐败已经快演变成一派对另一派的倾轧,差不多无所谓法制和正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