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地近年十大争议“规定” 凸显行政盲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28:48
盘点各地近年十大争议“规定” 凸显行政盲点

--------------------------------------------------------------------------------

2008年10月12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


  编者的话

  2008年7月,郑州市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此项规定立即引来了社会关于该项规定可执行性的争议。

  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行政管辖和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某项事宜做出具体的规定,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加速,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涌现,因此各地行政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也逐年增多。这些新的规定绝大部分都有效地适应了新情况,解决了新问题。但是也有部分规定,虽然出发点很好,却引发了较多的争议和质疑,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可执行性差;二、带有“霸王规定”性质;三、规定的内容超越了职能范围;四、规定内容有些“荒诞”。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人民论坛编辑部遴选了近年来引起较大争议和反响的十大争议规定,并进行了点评分析,同时约请相关专家撰文,分析原因,阐述利弊,指明解决之道。

  1、不给老弱病残孕等让座罚款50元

  2008年7月,郑州市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公交车上乘客如果不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50元罚款。

  点评:这项规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行政乱规定的苛责。为何一项政府部门用心良苦、旨在激励人们尊老爱幼、弘扬正气的举措,却得不到民众的理解响应?这里边一是有“暴政”的成份;二是有“假公济私”的嫌疑,即假社会公德,济政府私囊;三是盲目决策,缺乏可执行性。

  2、城管情绪不佳可休假

  2008年1月22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出台《关于情绪不佳不得外勤执法的规定》。规定称,城管队员感觉情绪有问题,会影响执法,便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这名队员当日就可以不安排外勤执法。

  点评:情绪不佳就可以休假的规定,体现了人性关怀,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违背规定初衷的结果,因为人的情绪是可以克制和调节的。维护好城管形象,加强管理和教育才是良策。

  3、违背生活作息规律不能租房

  2007年9月,北京市出台出租房屋的“五不租”规定,其中之一规定“违背生活作息规律”的不能租。

  点评:租房者一般都是普通人士,他们面临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生活不规律更是家常便饭。这样一条规定显然缺乏事前的全面调研和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同时也缺少对于“违背生活规律”的解释规定。

  4、未获初中毕业证不予办理结婚证

  2007年3月,福建平和县出台了一则规定:“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点评:为了遏制过高的辍学率,提高当地人口的整体素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出发点并不能决定手段的正确性。因为辍学已经失去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如果因此再失去就业的权利,这不仅违法,而且从道德角度也是不可取的。

  5、干部不孝不能提拔

  2007年3月,长垣县委在乡镇领导班子考察中,明确提出“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点评:“举孝廉,父别居”,这是对汉代选拔人才制度的一种讽刺。干部是否孝顺,如何考量,谁来鉴定,怎么保证公正性?一条规定引发如此多的问题,使得这条初衷很好的规定变得仅仅是听上去很美。

  6、政府制定年度用酒计划

  2006年4月,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倡导在公务招待中使用此酒。文件还附有任务分解表,细分到局、各乡镇在内的105个单位,还对各单位需要完成的数额以及完成后的奖惩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

  点评:奥运会有指定赞助商,各国家队有指定赞助商,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是政府指定酒品赞助商就是将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混合,使得行政行为成为商业行为的附庸。这样的规定怎能不让人浮想联翩呢?

  7、群众办酒席不得超八桌

  2005年4月,宿迁市出台规定:婚丧喜庆等“人情消费”,干部经审批最多可办5桌酒宴,群众不能超过8桌,违者将按每超出一桌罚400元到1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点评:用这样的方式禁止铺张浪费,防止人情泛滥,扼杀不良社会风气,初衷虽好,但如何执行却是一个大考验,其实在涉及到传统风俗时,循序渐进才是最稳妥的方法。

  8、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2004年8月,陕西安康市建设局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通知: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点评:众人皆知的道理却用文件的形式加以通报,使得一个严肃的红头文件成了一个黑色幽默。

  9、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

  2004年5月,四川省交警总队制定了《四川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对行人的1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如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二人等。

  点评:事无巨细,交警总队出台这项规定可谓下足了功夫。可是这番苦心能得到多大的报偿?行政指令的关键不在于其多么细致,更在于它应该具有事实上的限制力和可执行性。

  10、报考公务员女性乳房要对称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已修改)中的一项条款为: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

  点评:公务员考试是选拔人才,而不是选美。一条新规定的出台允许引起争议,但是不允许荒诞。
“法律万能论”推动“盲目立规”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其淳化道德风尚之意、关切社会民生之情跃然纸上。但是,掩卷沉思后,我心中不免生发出些许忧虑来:扶老携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道德转化为白纸黑字的法律,究竟是对道德的提升还是对法律、规定的贬损呢?

  “法律万能论”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长期的人治社会,“法律虚无”的论调曾经甚嚣尘上。人们呼唤和渴望法治社会的到来,对法律充满了期待和依赖,但是矫枉有可能过正。现如今“法律万能论”似乎已经异军突起,并呈蔓延之势,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各种红头文件满天飞,法律和各种准法律文本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又产生了应接不暇之感。如某市曾经出现关于居民邻里关系立法的建议、某市规定婚丧喜庆酒宴桌数的上限、某地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法律事无巨细,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万能”热流未止,人们的冷思考接踵而来。法律是不是万能的?法律能不能取代道德规范?中国古语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清官再“清”,其权限是有范围的,法律再好,其社会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上述郑州市的草案甫一露面,媒体立刻就议论纷纷。乘客让座确实属于美德,但法律强制乘客让座似乎就让这种美德变了味、走了形,况且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更让人疑窦丛生:乘坐公交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是消费合同行为,自然还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公交乘务人员有没有权利拒绝其乘坐?让座者和被让座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怎么来确定?在公交车上怎么来即时判断?很多人都没有让座,究竟是该罚谁?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公交部门有没有对乘客的处罚权?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这种法律规定不仅仅会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构成对乘客权利的侵犯。究其病根,这种盲目的立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产物,它没有理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它没有认识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和道德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刚性,后者柔性;前者重他律,后者重自律;前者重外力制裁,后者重舆论压力。英国在1957年公布的《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就声称:法律必须给私人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为它们与法律无涉。在中国古代,辱骂长辈就可判重刑,上述关于不孝敬父母就不能提拔重用的规定虽然减轻了处罚,但是其本质仍然与古代相通。子女孝敬与否具有内部相对性,基本上在于其父母的主观感受,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按此处罚规则,为子女前程计,父母不可能主动举报不孝不敬之举。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法律必将沦为空文。邻里关系更是如此,“老死不相往来”固然不值得提倡,但这从法律上看应当属于人们自由行为或不行为的范围。如果每个人的日常饮食起居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那么人们在举手投足之前都必须要仔细斟酌一下哪些法律约束自己的一颦一笑,真可谓动辄得咎,四面楚歌了。

  “盲目立规”背后的利益关系

  当然,法律对道德的越俎代庖只是“盲目立规”现象的冰山之一角。有些立规不过是部门利益的改头换面,而有些立规公然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例如某县规定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人不予办理结婚证。还有些立规甚至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例如某省曾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乳房对称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盲目立规”初看起来都是一种“法治理想主义”,但其实质和内在动机林林总总:要么就是政治作秀,搞政府形象工程;要么就是受少数者利益驱动,以法治之名掩盖部门、行业利益之真实诉求;要么是什么动机也没有,纯粹就是对法治和社会民生的无知和漠视。这些粗劣的盲目立规不仅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其执行和遵守更是缺乏物质条件和民众基础,长此以往,法将不法,最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盲目立法立规源自于部分立法立规者对法律规定的过分“依赖”,法律介入纯粹的道德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表面上看起来是提高了法律的道德含金量,其实质是用法律的“话语霸权”藐视了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从上述郑州市草案进行反面推论,每个乘客的让座不就是为了少掏那50元冤枉钱吗?同样的,某市规定不准为男领导配备女秘书,按照法律的评价和预测作用看,其潜台词就是男领导必然或极有可能对女秘书不道德。说得严重一点,这种“法律”有些“莫须有”的味道了。

  由是观之,“盲目立规”危害甚大,确实到了需要降降温的时候了。法律是理性的载体,法律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立法立规自然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立法立规者们在起草和制定法律规则时,请克制住立法立规冒进的冲动和放下话语霸权的架子,脑中多一分理性思考,心中多一分民生冷暖,手中多一分道德宽容。

  (黄涧秋,作者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盘点各地近年十大争议“规定” 凸显行政盲点

--------------------------------------------------------------------------------

2008年10月12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


  编者的话

  2008年7月,郑州市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此项规定立即引来了社会关于该项规定可执行性的争议。

  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行政管辖和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某项事宜做出具体的规定,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加速,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涌现,因此各地行政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也逐年增多。这些新的规定绝大部分都有效地适应了新情况,解决了新问题。但是也有部分规定,虽然出发点很好,却引发了较多的争议和质疑,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可执行性差;二、带有“霸王规定”性质;三、规定的内容超越了职能范围;四、规定内容有些“荒诞”。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人民论坛编辑部遴选了近年来引起较大争议和反响的十大争议规定,并进行了点评分析,同时约请相关专家撰文,分析原因,阐述利弊,指明解决之道。

  1、不给老弱病残孕等让座罚款50元

  2008年7月,郑州市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公交车上乘客如果不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50元罚款。

  点评:这项规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行政乱规定的苛责。为何一项政府部门用心良苦、旨在激励人们尊老爱幼、弘扬正气的举措,却得不到民众的理解响应?这里边一是有“暴政”的成份;二是有“假公济私”的嫌疑,即假社会公德,济政府私囊;三是盲目决策,缺乏可执行性。

  2、城管情绪不佳可休假

  2008年1月22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出台《关于情绪不佳不得外勤执法的规定》。规定称,城管队员感觉情绪有问题,会影响执法,便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这名队员当日就可以不安排外勤执法。

  点评:情绪不佳就可以休假的规定,体现了人性关怀,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违背规定初衷的结果,因为人的情绪是可以克制和调节的。维护好城管形象,加强管理和教育才是良策。

  3、违背生活作息规律不能租房

  2007年9月,北京市出台出租房屋的“五不租”规定,其中之一规定“违背生活作息规律”的不能租。

  点评:租房者一般都是普通人士,他们面临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生活不规律更是家常便饭。这样一条规定显然缺乏事前的全面调研和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同时也缺少对于“违背生活规律”的解释规定。

  4、未获初中毕业证不予办理结婚证

  2007年3月,福建平和县出台了一则规定:“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点评:为了遏制过高的辍学率,提高当地人口的整体素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出发点并不能决定手段的正确性。因为辍学已经失去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如果因此再失去就业的权利,这不仅违法,而且从道德角度也是不可取的。

  5、干部不孝不能提拔

  2007年3月,长垣县委在乡镇领导班子考察中,明确提出“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点评:“举孝廉,父别居”,这是对汉代选拔人才制度的一种讽刺。干部是否孝顺,如何考量,谁来鉴定,怎么保证公正性?一条规定引发如此多的问题,使得这条初衷很好的规定变得仅仅是听上去很美。

  6、政府制定年度用酒计划

  2006年4月,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倡导在公务招待中使用此酒。文件还附有任务分解表,细分到局、各乡镇在内的105个单位,还对各单位需要完成的数额以及完成后的奖惩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

  点评:奥运会有指定赞助商,各国家队有指定赞助商,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是政府指定酒品赞助商就是将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混合,使得行政行为成为商业行为的附庸。这样的规定怎能不让人浮想联翩呢?

  7、群众办酒席不得超八桌

  2005年4月,宿迁市出台规定:婚丧喜庆等“人情消费”,干部经审批最多可办5桌酒宴,群众不能超过8桌,违者将按每超出一桌罚400元到1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点评:用这样的方式禁止铺张浪费,防止人情泛滥,扼杀不良社会风气,初衷虽好,但如何执行却是一个大考验,其实在涉及到传统风俗时,循序渐进才是最稳妥的方法。

  8、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2004年8月,陕西安康市建设局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通知: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点评:众人皆知的道理却用文件的形式加以通报,使得一个严肃的红头文件成了一个黑色幽默。

  9、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

  2004年5月,四川省交警总队制定了《四川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对行人的1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如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二人等。

  点评:事无巨细,交警总队出台这项规定可谓下足了功夫。可是这番苦心能得到多大的报偿?行政指令的关键不在于其多么细致,更在于它应该具有事实上的限制力和可执行性。

  10、报考公务员女性乳房要对称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已修改)中的一项条款为: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

  点评:公务员考试是选拔人才,而不是选美。一条新规定的出台允许引起争议,但是不允许荒诞。
“法律万能论”推动“盲目立规”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其淳化道德风尚之意、关切社会民生之情跃然纸上。但是,掩卷沉思后,我心中不免生发出些许忧虑来:扶老携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道德转化为白纸黑字的法律,究竟是对道德的提升还是对法律、规定的贬损呢?

  “法律万能论”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长期的人治社会,“法律虚无”的论调曾经甚嚣尘上。人们呼唤和渴望法治社会的到来,对法律充满了期待和依赖,但是矫枉有可能过正。现如今“法律万能论”似乎已经异军突起,并呈蔓延之势,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各种红头文件满天飞,法律和各种准法律文本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又产生了应接不暇之感。如某市曾经出现关于居民邻里关系立法的建议、某市规定婚丧喜庆酒宴桌数的上限、某地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法律事无巨细,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万能”热流未止,人们的冷思考接踵而来。法律是不是万能的?法律能不能取代道德规范?中国古语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清官再“清”,其权限是有范围的,法律再好,其社会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上述郑州市的草案甫一露面,媒体立刻就议论纷纷。乘客让座确实属于美德,但法律强制乘客让座似乎就让这种美德变了味、走了形,况且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更让人疑窦丛生:乘坐公交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是消费合同行为,自然还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公交乘务人员有没有权利拒绝其乘坐?让座者和被让座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怎么来确定?在公交车上怎么来即时判断?很多人都没有让座,究竟是该罚谁?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公交部门有没有对乘客的处罚权?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这种法律规定不仅仅会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构成对乘客权利的侵犯。究其病根,这种盲目的立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产物,它没有理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它没有认识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和道德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刚性,后者柔性;前者重他律,后者重自律;前者重外力制裁,后者重舆论压力。英国在1957年公布的《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就声称:法律必须给私人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为它们与法律无涉。在中国古代,辱骂长辈就可判重刑,上述关于不孝敬父母就不能提拔重用的规定虽然减轻了处罚,但是其本质仍然与古代相通。子女孝敬与否具有内部相对性,基本上在于其父母的主观感受,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按此处罚规则,为子女前程计,父母不可能主动举报不孝不敬之举。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法律必将沦为空文。邻里关系更是如此,“老死不相往来”固然不值得提倡,但这从法律上看应当属于人们自由行为或不行为的范围。如果每个人的日常饮食起居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那么人们在举手投足之前都必须要仔细斟酌一下哪些法律约束自己的一颦一笑,真可谓动辄得咎,四面楚歌了。

  “盲目立规”背后的利益关系

  当然,法律对道德的越俎代庖只是“盲目立规”现象的冰山之一角。有些立规不过是部门利益的改头换面,而有些立规公然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例如某县规定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人不予办理结婚证。还有些立规甚至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例如某省曾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乳房对称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盲目立规”初看起来都是一种“法治理想主义”,但其实质和内在动机林林总总:要么就是政治作秀,搞政府形象工程;要么就是受少数者利益驱动,以法治之名掩盖部门、行业利益之真实诉求;要么是什么动机也没有,纯粹就是对法治和社会民生的无知和漠视。这些粗劣的盲目立规不仅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其执行和遵守更是缺乏物质条件和民众基础,长此以往,法将不法,最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盲目立法立规源自于部分立法立规者对法律规定的过分“依赖”,法律介入纯粹的道德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表面上看起来是提高了法律的道德含金量,其实质是用法律的“话语霸权”藐视了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从上述郑州市草案进行反面推论,每个乘客的让座不就是为了少掏那50元冤枉钱吗?同样的,某市规定不准为男领导配备女秘书,按照法律的评价和预测作用看,其潜台词就是男领导必然或极有可能对女秘书不道德。说得严重一点,这种“法律”有些“莫须有”的味道了。

  由是观之,“盲目立规”危害甚大,确实到了需要降降温的时候了。法律是理性的载体,法律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立法立规自然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立法立规者们在起草和制定法律规则时,请克制住立法立规冒进的冲动和放下话语霸权的架子,脑中多一分理性思考,心中多一分民生冷暖,手中多一分道德宽容。

  (黄涧秋,作者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万能”
--------------------
这些本就是违法行政,很多什么都不是的东东,几个家伙拍拍脑袋就出台了,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