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一下范跑跑和“让领导先走”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50:27
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发生的“让领导先走”事件至今仍是TG的一大耻辱,这大家都知道。14个相关的官员和教师被判刑入狱,到现在为止也没见有人为他们辨护过都认为他们罪有应得,而这次的范跑跑事件和那次的事件其实颇为相似,“让领导先走”这句话只是出自一名官员之口,而其他人只是忙着逃命,从道德上来说他们是可耻的,但他们并无伤害学生的行为,老师没有在生死关头舍已救人的义务,当官的其实也一样,那么为何这些人就要被判刑入狱呢?他们也是在生死关头只顾着自己抛下学生逃跑为何如今却有如此多的人同情范跑跑老师认为他逃跑是可以原谅的不应责怪,甚至在天涯凯迪很多人把他捧成了中华民族的脊梁 伟大思想的启蒙者 伟人要把儿女都送去当他的学生,把批评他的人全部打成伪君子人渣败类贪官污吏,若是这次地震中范的学生逃跑不及有死亡的那范是否也应被判刑入狱呢?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发生的“让领导先走”事件至今仍是TG的一大耻辱,这大家都知道。14个相关的官员和教师被判刑入狱,到现在为止也没见有人为他们辨护过都认为他们罪有应得,而这次的范跑跑事件和那次的事件其实颇为相似,“让领导先走”这句话只是出自一名官员之口,而其他人只是忙着逃命,从道德上来说他们是可耻的,但他们并无伤害学生的行为,老师没有在生死关头舍已救人的义务,当官的其实也一样,那么为何这些人就要被判刑入狱呢?他们也是在生死关头只顾着自己抛下学生逃跑为何如今却有如此多的人同情范跑跑老师认为他逃跑是可以原谅的不应责怪,甚至在天涯凯迪很多人把他捧成了中华民族的脊梁 伟大思想的启蒙者 伟人要把儿女都送去当他的学生,把批评他的人全部打成伪君子人渣败类贪官污吏,若是这次地震中范的学生逃跑不及有死亡的那范是否也应被判刑入狱呢?
范跑跑是个人行为,他人品再垃圾也只代表他个人,但“让领导先走”就不一样了,往严重了说可以算是政治事件了。
原帖由 万岁军 于 2008-6-12 22:49 发表
范跑跑是个人行为,他人品再垃圾也只代表他个人,但“让领导先走”就不一样了,往严重了说可以算是政治事件了。

那也就是说被判刑的那些个人也有些冤?当中可也有抛下学生独自逃生的老师.
1994年的事没被热炒因为当时没有普及网络,事情真相无法及时了解,就算现在找出的资料恐怕与事实真相已相去甚远。当然,那帮鸟人比范跑跑更恶劣,过之有所不及!
我也看了猫眼论坛,有人的确想送自己的女儿当跑跑的学生,因为我为跑跑辩护在超大已饱受指责,所以不好再说什么了,只能说人各有志,跑跑下辈子就是当乞丐也别当老师就行了
本来就是这么回事,范跑跑要是扔下学生跑了后不到博客上去放屁,老老实实的夹着尾巴做他自己心目中的“优秀教师”去,屁事也不会有。

可谁让他把勇敢用错了地方呢?不过看他之后又是“优秀教师”又是“思想烈士”的自吹自擂,我倒是越来越倾向认为他就是在有意的采用芙蓉姐姐式的手法某求出位。
顶下。支持本来就是这么回事,
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

本人没替范说话的意思,而且本人同样很鄙视范跑跑。但是这确是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一个是天灾,一个是百分之百的人祸。是人祸就必须要追究责任人。所以入狱的那些人一点都不冤。

其次,范虽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但是也没有阻碍学生。而当时大火时候的领导,喊的那句话,让多少本来可以逃出来的学生葬身火海,这不仅仅是失职,而是用学生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生命,是变相杀人,领导有追求自己活命的权利,但是不能建立在牺牲学生生命的基础上。范跑跑并没有为了自己逃命而牺牲学生的性命。这就是最大的区别。

所以两个案例是有本质区别的
范跑跑事件没死人,“让领导先走”事件是死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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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说法,那天灾与人祸都要一并的论处了是吗?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6-12 23:44 发表
按照你的说法,那天灾与人祸都要一并的论处了是吗?

又开始混淆了。。。

是不是地震没预报出来,就要抓地震局的?

飞机失事,就因为他的头头让他玩命飞?所以一并处理了?

发现你是为了争吵而评论的。。。。
审判,除了主客体之外,还要有具体的行为人,及行为人具体触犯法律的行为。

你那些回答本来就是将一个单独的具体行为人的行为扩大为一个整体人群的行为。

将一个具体行为人触犯法律的行为扩大成一个整体人群触犯法律的行为。
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2 23:48 发表

又开始混淆了。。。

是不是地震没预报出来,就要抓地震局的?

飞机失事,就因为他的头头让他玩命飞?所以一并处理了?

发现你是为了争吵而评论的。。。。



到底是谁在混淆啊,你看看你自己举的例子吧,简直莫名其妙啊。有什么共同性吗??

按照你的意思,喊话的是一个领导,其他的领导只是跟着走,所以就不应该追究对吗??请问我这么理解的对吗??

你不要忘记了,法律上有个即得利益的关系,一个领导喊了,其他的领导跟着走,他们就同样是受害人的即得利益者。他们的生命,都是建立在牺牲其他学生的基础上换来的。所以让他们接受判决没有任何的问题。
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3 00:04 发表
审判,除了主客体之外,还要有具体的行为人,及行为人具体触犯法律的行为。

你那些回答本来就是将一个单独的具体行为人的行为扩大为一个整体人群的行为。

将一个具体行为人触犯法律的行为扩大成一个整体人群触 ...


即得利益的关系你明白吗??打个比方,五个歹徒出去打劫,其中四个人根本就没有动手,只是在旁边围观,只有其中一个人拿刀杀了人,然后抢劫过来的东西平分给了这五个歹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者要被判死刑之外,其他的四个人是不是就应该无罪释放了呢
克拉玛依~那些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灾难中没有进到应尽责任和义务所以~渎职。。。有罪!

看清楚我说他们是无辜的了吗。。。。你眼镜带了?

请问,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这些领导跟着跑,所以造成火势增大,孩子伤亡?

那请问,克拉玛依是如何对领导判决的?

照你的口气应该是故意杀人。。。。杀无赦的罪行了。。。。

既得利益是民法,刑法有既得利益吗?:D
94年克拉玛依大火确实很惨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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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3 00:17 发表
克拉玛依~那些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灾难中没有进到应尽责任和义务所以~渎职。。。有罪!

看清楚我说他们是无辜的了吗。。。。你眼镜带了?

请问,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这些领导跟着跑,所以造成火势增大,孩 ...



呵呵,搞笑,我哪里说过要杀无赦了。

我说的很清楚,一个是天灾,一个是人祸。天灾是没有责任人的。而人祸毕竟有相关的责任人。所以克拉玛依大火的责任人丝毫都不冤枉,只是看起来是你在替这些人鸣不平吧。

阿不来提·卡德尔,男,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副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惠君,女, 原系友谊馆服务组组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女,原系友谊馆服务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刘竹英,女,原系友谊馆服务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蔡兆锋,男,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孙勇,男,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赵忠铮,男,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岳霖,女,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方天录,男,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赵兰秀,女,原系克拉玛依市副市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唐健,男, 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况丽,女,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朱明龙,男,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科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赵征,女, 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你来看看,这些被判刑的是不是你所说的都是领导,然后你再看看他们所判刑的罪名是什么??
你把两个案例一起比较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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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3 00:27 发表

这个问题问的好,正好前一阵手上有这么一个案子。检察院答复:

在该团伙没有预谋的情况下。其他四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言语上威胁或者暴力侵害,肢体接触的,不应视为抢劫犯罪。

不过根据情况可能以寻衅滋 ...


按照你的理论,我反问你个问题。假设范跑跑的教室里学生因为地震遇难了。  这时候法院应该怎么判决范跑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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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范跑跑不是这个犯罪主体
大爷的~~~

自己看看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范跑跑不是这个犯罪主体


;P ;P ;P
刘竹英,女,原系友谊馆服务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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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了,急啦;P

看来这个服务员是被冤枉了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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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法律知识匮乏~~历史知识也很欠缺哦~~~

:D
大侠同志又出现了?哎哟
那时候服务员~~可真叫公务员。。。。

政府机关里的叫:国家干部。。。

给你普及一下~~~~

哦对了~~13年前你正在粮仓搬麻袋,还小不懂。。。

没见过那么大的场面。。。。
原帖由 火花四射 于 2008-6-13 00:56 发表
大侠同志又出现了?哎哟

正在给他上法制和近代史课呢~~

给他补习一下~~~

以前农活干多了~~~影响学习了~~~~
大侠啊,按照现行法律,范确实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果出了人命,大侠还真难用法律去判他,而范又是不吃道德这一套的。
如果大侠真想罗织条罪拿他,不妨用渎职罪去整他。教育系统应该算是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的,这条罪可硬套一下。将就着用。
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3 00:50 发表
有什么可笑的?

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94年克拉玛依火灾~刑法还没修改呢~~~

公务员法当时没有实施,一些事业编制的也算为国家工作人员~~~~~

有什么?

那个时候连看大门的也算事业单位人员啊~~

怎么 ...


公务员法貌似是2005年才颁布的吧。
那么按照您老人家的理论,请问是不是如果范跑跑的事情发生在94年之前就应该被判刑了对吗?
原帖由 梦回秦汉 于 2008-6-13 00:58 发表
大侠啊,按照现行法律,范确实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果出了人命,大侠还真难用法律去判他,而范又是不吃道德这一套的。
如果大侠真想罗织条罪拿他,不妨用渎职罪去整他。教育系统应该算是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 ...

跑跑那个学校是私立的~~~怎么也算不上国家机关~~~哈哈~~~
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6-13 00:54 发表
不但法律知识匮乏~~历史知识也很欠缺哦~~~

:D


你的这种评价,我根本不会放在心上
那是,您会把啥放在心上啊,连心都没有,咋放?:o
原帖由 梦回秦汉 于 2008-6-13 00:58 发表
大侠啊,按照现行法律,范确实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果出了人命,大侠还真难用法律去判他,而范又是不吃道德这一套的。
如果大侠真想罗织条罪拿他,不妨用渎职罪去整他。教育系统应该算是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 ...


呵呵,我根本就没想给范跑跑罗列个罪名。因为我也没觉得他有罪,关键的问题是楼主的意思是范的性质与克拉玛依大火的性质是一样的。按照他的理论,他认为那些被判刑的官员是冤枉的一样。  我的本意表达的也够清楚了。两个案例在本质上就存在着不同。貌似是那为公安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法律来判决范跑跑而已。;P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6-13 01:01 发表


公务员法貌似是2005年才颁布的吧。
那么按照您老人家的理论,请问是不是如果范跑跑的事情发生在94年之前就应该被判刑了对吗?

换94年~~他就含羞自杀了个P的~~~

还用判?

街坊邻居朋友亲戚骂也骂死了~~~

还不够丢人的呢~~~

还能轮到他出来叫唤这个叫唤那个的?

较真的话~~没造成伤亡,也进不去~~

民愤极大的话(那个时候兴这个)~~随便找个什么理由就扔进去了。

另外法是法~~条例是条例~~公务员法是后于公务员条例出的。96年就开始公务员过渡了~~~朱总那个年代公务员就开始与事业编制分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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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6-13 01:08 发表


挺大个男人怎么说话总是娘娘腔,别酸不溜丢的行不?起鸡皮疙瘩

怎么?受不了了?这年头实话也听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