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年被指求删会议纪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53:21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明报报道,劣评如潮、令香港纳税人损失达1亿元的“维港巨星汇”风波,事件中唯一被纪律处分的官员投资推广署长卢维思,就其纪律聆讯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卢维思一方在庭上大爆,时任财政司长的唐英年曾在内部会议中认为事件中没有人失职,但未几则在独立调查小组中对投资推广署诸多批评,甚至在卢维思面临纪律聆讯前,要求从内部会议纪录中删除自己认为无人失职的言论。

  卢维思于2004年底被指处理“维港汇”失当,在公务员事务局展开的纪律聆讯中被裁定5宗罪的部分罪名成立,被扣薪一个月约16万元。

  代表卢维思的英国御用大律师Richard Gordon 昨在庭上透露,2003年SARS后,政府推广“重建经济活力计划”,并由时任财政司长的梁锦松统筹,卢维思及投资推广署执行计划。计划辖下有“重振经济活力策略小组”及“重振经济活力工作小组”,维港汇则由上述工作小组统筹。

  维港汇于2003年10月17日至11月11日举行,其间由于反应并不理想,工作小组于维港汇举行期间,即10月31日曾举行会议商讨。根据会议纪录,当时接梁锦松棒,时任财政司长唐英年曾表示,“各方面可能低估了当时情的复杂性,意图在短时间内,将所有有关的活动放在一起是太过有野心的想法”,又谓“看不到在组织上或实施活动期间有任何不当”。

  大律师透露,投资推广署的行政总裁David Chiu于会议后,曾将会议纪录发放给各出席者,当时没有人提出修改的意见,唐更在会议纪录上签署。

  后来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调查维港汇事件,身为“证人”的唐英年却多番批评投资推广署处理维港汇的预算及开支问题,更直指卢维思在事件上并没有好好保护政府的利益。

  调查小组于2004年5月发表报告,批评投资推广署及署长卢维思监管不力,并透露可能会对卢维思展开纪律聆讯。正正在纪律聆讯前3个月,即2004年8月,投资推广署的行政总裁突然接到唐英年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修改2003年10月31日工作小组的会议纪录,将唐英年的上述言论删除。

  大律师指唐收回自己的言论的行为,与他在独立调查小组所作的证供是有关连的。他续指,在卢维思的纪律聆讯中,众多证人均替卢维思辩解,却只有唐英年坚持立场,批评投资推广署及卢维思的失误,但唐未能详细解说有关指控,或以当时对事情并不清楚作为辩解。大律师又指出,纪律委员会最终没有采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佐证标准,仍然接纳唐的证供,最终裁定卢维思5宗罪的部分罪名成立。

  质疑调查成员获政府优待

  大律师指出,当时卢维思面对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断送30年的仕途,却被拒绝由律师代表出席纪律聆讯,令他得不到公平的聆讯。此外,聆讯委会中的其中一名成员、当时的环境运输及公务局常任秘书长卢耀桢,在聆讯期间获准延迟退休一年,大律师表示怀疑对方在聆讯后获得政府优待,令人质疑聆讯能否不偏不倚。

  聆讯预计审理4天,今日将由卢维思一方继续陈辞。(联合早报网讯)香港明报报道,劣评如潮、令香港纳税人损失达1亿元的“维港巨星汇”风波,事件中唯一被纪律处分的官员投资推广署长卢维思,就其纪律聆讯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卢维思一方在庭上大爆,时任财政司长的唐英年曾在内部会议中认为事件中没有人失职,但未几则在独立调查小组中对投资推广署诸多批评,甚至在卢维思面临纪律聆讯前,要求从内部会议纪录中删除自己认为无人失职的言论。

  卢维思于2004年底被指处理“维港汇”失当,在公务员事务局展开的纪律聆讯中被裁定5宗罪的部分罪名成立,被扣薪一个月约16万元。

  代表卢维思的英国御用大律师Richard Gordon 昨在庭上透露,2003年SARS后,政府推广“重建经济活力计划”,并由时任财政司长的梁锦松统筹,卢维思及投资推广署执行计划。计划辖下有“重振经济活力策略小组”及“重振经济活力工作小组”,维港汇则由上述工作小组统筹。

  维港汇于2003年10月17日至11月11日举行,其间由于反应并不理想,工作小组于维港汇举行期间,即10月31日曾举行会议商讨。根据会议纪录,当时接梁锦松棒,时任财政司长唐英年曾表示,“各方面可能低估了当时情的复杂性,意图在短时间内,将所有有关的活动放在一起是太过有野心的想法”,又谓“看不到在组织上或实施活动期间有任何不当”。

  大律师透露,投资推广署的行政总裁David Chiu于会议后,曾将会议纪录发放给各出席者,当时没有人提出修改的意见,唐更在会议纪录上签署。

  后来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小组调查维港汇事件,身为“证人”的唐英年却多番批评投资推广署处理维港汇的预算及开支问题,更直指卢维思在事件上并没有好好保护政府的利益。

  调查小组于2004年5月发表报告,批评投资推广署及署长卢维思监管不力,并透露可能会对卢维思展开纪律聆讯。正正在纪律聆讯前3个月,即2004年8月,投资推广署的行政总裁突然接到唐英年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修改2003年10月31日工作小组的会议纪录,将唐英年的上述言论删除。

  大律师指唐收回自己的言论的行为,与他在独立调查小组所作的证供是有关连的。他续指,在卢维思的纪律聆讯中,众多证人均替卢维思辩解,却只有唐英年坚持立场,批评投资推广署及卢维思的失误,但唐未能详细解说有关指控,或以当时对事情并不清楚作为辩解。大律师又指出,纪律委员会最终没有采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佐证标准,仍然接纳唐的证供,最终裁定卢维思5宗罪的部分罪名成立。

  质疑调查成员获政府优待

  大律师指出,当时卢维思面对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断送30年的仕途,却被拒绝由律师代表出席纪律聆讯,令他得不到公平的聆讯。此外,聆讯委会中的其中一名成员、当时的环境运输及公务局常任秘书长卢耀桢,在聆讯期间获准延迟退休一年,大律师表示怀疑对方在聆讯后获得政府优待,令人质疑聆讯能否不偏不倚。

  聆讯预计审理4天,今日将由卢维思一方继续陈辞。